2019年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安全生产法》应急部分)
一、单选题(14题)
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4、《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5、《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罚款。
1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多选题(10题)
1、《安全生产法》规定,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中心。
2、《安全生产法》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轨道交通运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6、《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7、《安全生产法》规定,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8、《安全生产法》规定,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三、判断题(共13题)
1、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10、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11、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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