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瑞 25008222 一、美国检察官概述
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诉辩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两类。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检察官———独立检察官。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所有的检察官必须拥有律师执照。不同类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不同类型的犯罪。
第一、联邦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联邦检察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共有94 名,分属全国94 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其首长是联邦最高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部长兼任,受美国总统直接领导。联邦检察官主要是行政官员,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由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联邦检察官和近2000 名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比如白领犯罪、走私毒品和公职腐败案件。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最高检察官) 非终身制,新总统上台以后,一般要撤换大部分联邦检察官。
第二、地方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包括州、县、市的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地方检察官起诉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且,不对任何人负责。州检察官负责执行本州刑法,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一般以县为单位) 行使起诉权。州的最高检察官是州政府的最高执法官,有权审查州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投诉案件,有些州的最高检察官还审查一些投诉县、市检察官的案件。在农村地区,最高执法官是县检察官。在城市,最高执法官是市检察官,但有些小城市没有自己的检察官,检察职能由州检察官行使。县、市检察官只负责执行县、市的法律。大的县市检察官办公室一般内设不同部门,分别调查重罪、轻罪案件、审理和起诉案件。
第三、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高级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从白宫助理吸毒,到总统说谎,都是独立检察官调查的范围。设立独立检察官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众对于刑事侦查公正性的信
心。独立检察官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任命,但1973年发生“水门事件”后,由于第一次涉及到总统,所以国会任命了一位独立检察官。按照联邦政府独立检察官法规定,联邦最高检察官收到指控政府高级官员违法犯罪的可信线索之后,有权任 命独立检察官进行调查。1998 年,克林顿总统的绯闻案就是独立检察官肯尼斯·斯达尔负责调查的。独立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要接受国会和联邦最高检察官的监督,调查完毕以后,要向国会提出是否弹劾相关人员的建议。
二、美国检察官的组织分化结构
美国的政体是横向三权分立,纵向中央和地方分权。与之相适应,美国检察官组织在中央一级横向上属于行政权一部分,和联邦司法部合署办公。纵向上分为联邦检察官组织,州检察官组织和市镇检察官组织三级。这三个级别的检察
组织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各自运行。 (一)检察官组织的垂直分化
联邦检察官组织由联邦总检察长(司法部长)、司法巡回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首席检察官)和司法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联邦检察官)组成。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司法部涉及检察业务的有# 大部门:部领导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诉讼部、法律与政策部、调查与执法部。其中部领导办公室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总检察长办公室、助理总检察长办公室、首席检察官办公室。联邦检察官组织根据法院系统在全国划分的11 个联邦巡回司法区和94 个司法区,分别设立11个司法巡回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和94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每一个办事处的首长称为首席检察官和联邦检察官,他们还下属若干助理检察官和若干助手。首席检察官和联邦检察官由总检察长提请总统经参议院通过后任命,助理检察官则由总检察长直接任命。全美国共有9250 名联邦检察官和联邦助理检察官,其中4835名在司法巡回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和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工作,其余都在上述联邦司法部涉及检察业务的5个部门中。
美国州一级的检察官组织和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美国的50个州都分别有独立的议会和地方法律,并且据此产生了不同特点的检察制度。除新泽西、康涅狄格、罗德岛和特拉华这4 个州的检察官是任命的以外,其他州的检察长都是经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州检察长一般4 年一任,在州检察长的领导下,设置 一个类似联邦检察署的机构,有的称检察长办事处,有的称法律与公共安全局,名称繁多。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州的首席检察官,但他们多不承担公诉职能,也很少干涉各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具体侦查案件和提起公诉的大多是州检察官和州在各县设置的检察官。在大多数州中,州检察长与州检察官之间都保持着一种顾问指导性关系。
除了每个州的检察官办事处以外,区、县、市也设立检察机构,有的称检察官办事处,有的称起诉律师事务所。规模大小视当地案件的数量而定,小的只有2人,大的达数百人。绝大多数的地方检察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4 年。这些地方检察官与州检察署没有隶属关系,只是从理论上受州检察长的监督,但是,从实践来看,州检察官办事处或州检察长不直接插手案件的起诉或处理。据统计,全美共有2350个州级和地方检察官办事处,5.5万多名州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但是上述检察机构中75%的机构,平均辖区内的人口不足8.7 万人。 (二)检察官组织的水平分化
美国检察官组织大小不一,大的有几百人,小的只有一人。较大的检察官办事处事务繁杂,要进行内部的组织分工。美国检察官组织的水平分化一般采取由刑事程序分工标准和案件性质分工标准结合交叉进行。前者是按照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环节进行分工,检察人员根据工作程序上的阶段划分,分别负责收案、预审听证、大陪审团调查、法庭审判、上诉等阶段的检察工作。后者是按照案件性质分工,有不同的层次:首先,一般检察官办事处负责的刑事案件可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其次,重罪和轻罪都可以分为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再次,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又可以具体划分为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而且每一种犯罪仍可以进一步划分。多数检察官办事处采用的是两个标准结合的组织分化模式。例如位于芝加哥市伊利诺斯州库克县的检察官办事处有工作人员900多人,它的主要职能部门是刑事起诉局,下设三个处,分别负责轻
罪起诉工作、重罪起诉工作和性犯罪起诉监督工作。轻罪起诉处下设预审听证科、未成年人犯罪科、交通违法科和轻罪复议科;重罪起诉处下设预审听证科、重罪复议科、大陪审团调查科、上诉科和特别救济科,并在其辖区内的4个法院各派驻一个起诉组,分别负责该法院的重罪起诉工作。此外,该检察官办事处还设有一个麻醉品局和一个特别起诉局。前者下设缉没处、预审听证处、审判处、夜晚麻醉品案件处、妨害排除处和一个跨司法管辖区的专项打击队;后者下设纵火案件起诉处、金融和政府诈欺案件起诉处、集团犯罪案件起诉处、团伙犯罪案件起诉处、公务廉正案件起诉处和选举案件起诉处。这就是一种较有代表性的纵横结合的职能分工模式。
三、美国检察官职能的基本定位
美国是个“ 由许多政府组成的国家” 因此其检察系统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分散制的特点。简言之,美国的检察系统是由联邦检察机构和各州的地方检察机构组成的。二者平行,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联邦检察机构包括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设在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其基本职能是对违反各种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提起公诉。联邦检察长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检察官,同时也是联邦司法部长,即最高司法行政长官。每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领导,下设助理联邦检察官若干。他们是联邦检察工作的主要力量。
美国各州的地方检察系统主要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组成。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个州的首席检察官,但是他们多不承担具体的公诉职能,也很少干涉各个州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诚然,各州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在特拉华、阿拉斯加、罗得岛等州,检察长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各个地区的检察官员都是他的助手。但是在俄亥俄、田纳西、怀俄明等州,检察长根本无权过问各地的检察工作。在大多数州,检察长与地区检察官之间往往保持一种咨询顾问性质的关系。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但是在人口稀少的地区,其辖区也可能由几个县组成。州检察官是各州刑事案件的主要公诉人,通常也被视为所在县区的司法行政长官。一般来说,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在很多美国人的心目中,检察官就是本地区的司法长官,也可能称为执法长官更为合适,因为检察官当然不能凌驾于法官之上。美国各州检察官的称呼极不统一,有州检察官、地区检察官、县检察官、公诉律师、县公诉人、法务官、地区检察长等。这是美国各地的传统不同所导致的。
无论是联邦还是地方,每个检察官办事处只有一名检察官。联邦检察官是由总统任命的; 地方检察官则多为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少数为州长或州最高法院任命的。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称为助理检察官,包括各个部门的首长。他们有职务和工资上的差别,但是没有“ 职称”上的差别。无论你是局长还是处长,都是“ 助检”。即使你升到了一个大型检察官办事处的二把手,你的官称也不过是“ 第一助检”,“ 助检”们是检察工作的主力军。此外,那些较大的检察官办事处还有两种辅助人员,一种是实习生,另一种叫“ 准法律工作者”。前者一般是法学院毕业班的学生,为了找工作而提前到办事处来当“ 助检”的“助检”。后者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没有律师资格,但是受过一定时间的法律职业培训( 一般为两年,类似中国的大专毕业生) ,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为“ 助
检”收集判例资料或起草法律文件等。他们不具有检察官的职权。
美国的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都必须是其所在州的律师协会的成员。换言之,在当地取得律师资格是从事检察工作的前提条件。在此有必要说明一句,美国的律师协会实际上是广义“律师”的行业组织,也许把它翻译成“法律工作者协会”更符合我们中国人的语言使用习惯,因为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是其成员。毫无疑问,美国检察官最主要的职能是代表当地人民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虽然检察官经常被称为一方土地的执法首脑,虽然他们可以指导甚至直接指挥执法人员的犯罪侦查活动,但那都是为提起公诉服务的,他们并没有中国检察官所具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上,检察官无权监督审判活动,他们只是与辩护律师地位平等的公诉律师。由此可见,虽然美国的检察官可以称为执法首长,但是对其职能的更准确定位还应该是公诉律师。
四、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
美国的检察职能以个人负责制为基础,而且检察官在行使其主要职能—— 起诉职能的过程中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个人负责制的优点是职责明确、效率较高,其独有权力主要表现在审判之前,包括罪行豁免权、起诉决定权和辩诉交易权。美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起主导作用主要在“选择性起诉”及“辩诉交易”这两项制度。“选择性起诉权”指的是并非所有犯罪都必须被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的社会政策,有选择地起诉一部分犯罪,而对另一部分犯罪持宽容的态度。至于哪些犯罪和哪些犯罪人应该截留在司法程序之外,完全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这种权利具有几乎不受审查和监督的独断性。美国的检察官经常被称为当地执法系统的首长,实际上他们也确实可以指导甚至直接领导警察的犯罪侦查活动,因此,侦查阶段与决定起诉阶段之间的界限往往不甚清楚,并非由警察在侦查终结之后再将案件移送检察官,然后由检察官审查起诉。
在实践中,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经常听取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也经常根据自己对案件提起公诉的需要告诉警察应该收集哪些证据。由此可见,美国的公诉审查与中国的审查起诉有所不同,它主要表现为检察官的起诉决定过程以及对检察官起诉决定的审查。起诉决定权是美国检察官的一个重要权力,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众所周知,美国的犯罪率很高,刑事诉讼的成本也很高,因此,刑事司法系统即使超负荷运转也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面对大量的刑事案件,刑事司法系统只好采用“选择性起诉”的原则,而且这一原则也被美国公众所接受。既然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已经大大超过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承受能力,那么把某些犯罪案件截留在系统之外就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检察官不必把其司法管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都送交法庭审判,他们可以有选择地对其中一部分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使他们手中已经掌握了充分的有罪证据。至于哪些种类的犯罪、哪些犯罪人以及哪些犯罪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只能由检察官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可以选择采用大陪审团审查程序或预审听证程序。大陪审团审查和预审听证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制约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权,以便减少起诉决定中的独断性和不公正性。然而,这两项程序实际上对检察官权力的制约效力都很小。首先,大陪审团审查程序和预审听证程序都是由检察官启动的。如果检察官决定不起诉,那么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后面的司法程序,大陪审团和预审法
官也就无法发挥其制约的作用。其次,检察官不仅决定起诉的对象,而且决定起诉的罪名,对于检察官决定不予追究的罪名下的行为,大陪审团和预审法官也就无能为力了。最后,检察官不仅决定送交审查的人和事,而且决定送交审查的证据。因此,在实践中,大陪审团反对检察官起诉意见的情况极为罕见。由此可见,美国检察官权力的主导性主要表现在不起诉的决定上。无论如何,其起诉决定还是有人审查或者说是可以审查的,而其不起诉决定则是无人审查的,因为法律没有要求检察官向任何人说明其不起诉的理由。诚然,选民的投票最终会对检察官的行为起一定监督和约束作用,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并不会引起社会的关注。
美国检察官在刑事案件处于主导作用的另一个表现是在“辩诉交易”活动之中。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虽然辩诉交易是被告人和检察官达成的双方协议,但它实际上并不是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检察官的权力。诚然,被告人可以拒绝接受检察官提出的辩诉交易建议,但他却无权要求得到辩诉交易。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辩诉双方的平等权利,但它实际上是检察官的专有权利,因为在一个案件中,是否进行辩诉交易,和哪个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只能由检察官来决定。在有多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官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同其中的某个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而这种交易的结果就等于以不同的方式决定了那些共同犯罪人的命运。而且检察官的辩诉交易是不受审查的,法官也不得干涉检察官辩诉交易。只要被告人的认罪是自愿的,而且已经言明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那么,法官也就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审判,直接按照检察官起诉的罪名判刑。这实际上等于由检察官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然而,辩诉交易在司法活动中很有实用价值,而且对辩诉双方都有好处。对于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 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者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对于被告方来说,一方面,它可以使被告人避开较重的刑罚; 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使被告人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在有些情况下,甚至连清白无辜的被告人也会接受辩诉交易。因为在一些大城市中,被告人会在监狱中关押数月等待审判,即使审判最终宣告他无罪,他也已经被“监禁”数月了。如果所控罪行较轻,被告人有可能用“认罪”来换取较轻的刑罚或缓刑。对于那些崇尚实用主义的美国人来说,“含冤”接受辩诉交易比关在监狱里等待“清白的名声”更为有利。因此,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据统计,美国大约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辩诉交易的结果与不起诉的决定一样,也不受司法审查。一般来说,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只有当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正义和公正的原则时法院才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至于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时向被告方作出的量刑承诺对法官有没有约束力的问题,美国的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观点。但是一般来说,法官都会尊重检察官作出的承诺,因为这是刑事司法活动中“诚信原则”的要求。如果法官可以随意推翻检察官作出的承诺,那么辩诉交易就会变得一钱不值了。总之,从美国大量的司法实践看,检察官有刑事控诉的绝对权利。主要体现在证人罪行豁免权、起诉决定权和辩诉交易权。另一方面,美国检察官与警察局合作履行调查职责,并且在调查、起诉、逮捕嫌疑犯上都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一旦案件材料齐备,检察官即
接受调查和起诉事务。换句话说,他们将审判阶段和调查过程中警察和检察官的职能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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