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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磊[1];李昌超[2]
作者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2]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出版物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33-39页
年卷期:2016年 第5期
主题词:知识产权诉讼;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专利有效性;专利侵权诉讼
摘要:中国以往知识产权诉讼采司法二元模式,在案件同时涉及权利有效性与侵权损害赔偿争议时,存在严重的效率问题并可能导致矛盾判决。应直接采取两造诉讼,赋予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对权利有效性判断的对世效力。应完善知识产权局诉讼参加制度,增加法院可依职权向其调取证据资料的规定,由同一法官审理并通过诉讼期日的指定,技术性地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可一定程度上防止矛盾裁判。若发生矛盾判决,当事人可提再审之诉进行权利救济。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提出修改申请时,法院可不等修改程序的结果,迳行依专利权的瑕疵或专利缩减的范围作出侵权与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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