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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2022-02-07 来源:乌哈旅游
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农教务[2005]5号 第一条 第一条 实习是使学生获得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与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开阔学生专业视野,增强学生群众观念、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条 第二条 实习教学包括课程实习、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为加强实习教学的组织管理,保障各类实习教学环节的时间和效果,切实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本科实习教学工作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制订实习教学相关规章制度;(2)审核汇总院(系)实习计划;(3)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及实习质量;(4)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总额,负责年度实习经费的分配;(5)协调解决全校本科生实习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 (1)第四条 各院(系)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工作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2)联系、选择实习地点,落实实习任务;(3)合理使用实习经费,审核实习经费开支;(4)按实习计划组织实施教学,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5)检查实习质量,实习结束后组织实习总结、考核和交流。 第五条 第五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教学的基本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规范编写实习大纲并及时予以修订。实习大纲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习目的与任务;(2)实习内容与时间安排;(3)实习方式与场所;(4)实习考核内容与考核办法;(5)实习要求;(6)主要参考书目。 第六条 实习计划是组织实施实习教学的重要材料,应严格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制订。制订实习计划前,各专业应指派专人前往实习单位实地考察,落实实习工作任务及实习所需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内容详细、安排具体、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于实习开始前2周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七条 第七条 实习教学各环节应严格按实习计划执行,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第八条 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要求,切实做好实习选点工作。选择实习单位应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生产秩序正常,技术、管理先进,重视学生实习;就地就近,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第九条 第九条 在院(系)统筹组织安排下,学生可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开展实习。自主联系实习单位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实习计划及实习单位的接受函,由院(系)进行审查。对实习内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实习大纲要求,实习计划切实可行,有明确的校外实习指导人员的,方可通过审查允许学生按计划开展实习。院(系)应加强对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的管理,指派专人跟踪检查实习开展情况,要求学生定期汇报实习进展。 第十条 实习前,院(系)应积极组织相关教师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及具体实习内容编写实习辅导资料,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及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及时分发实习计划、实习考核登记表等材料。实习期间,院(系)主管领导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应深入实习现场,检查实习教学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证和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责任心强、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按1:15左右配备。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二条 (1)指导学生实习,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2)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包括:处理实习中的各类问题,及时向院(系)报告实习进展情况;(3)指导学生规范撰写实习报告并批阅,考核评定实习成绩;(4)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坚守实习教学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精神,对在校外进行的各类实习,倡导与学生同吃同住同劳动;实习期间,如指导教师擅自离开指导岗位,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服从指导教师的管理和安排,认真记载实习期间各项工作内容、调研数据及实习心得等方面情况,积极按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实习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实习资料,认真总结,撰写实习报告,填写《实习考核登记表》,参加实习考核和总结、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结合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制定科学严谨的实习考核办法和实施办法,客观、全面、公正地考核学生实习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结束后,院(系)应及时组织指导教师、学生认真进行总结、交流,开展实习考核。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1)未完成实习任务,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2)无故不按时上交实习报告、实习作业和相关材料;(3)缺做实习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达五分之一;(4)实习中有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按有关规定重修,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实习。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加强实习教学的档案管理,实习计划、实习总结及学生实习报告、实习考核登记表、实习成绩等相关材料应规范存档。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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