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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立面幕墙装饰招标文件及合同

2023-12-10 来源:乌哈旅游
 项外立面幕墙及装饰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目 招标人: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报价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 七、评标 八、授予合同 第二章 合同

第三章 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四章 图纸等资料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资格证明及业绩证明材料 二、投标报价书

三、辅助资料表(施工组织设计) 四、投标承诺

1、响应招标文件的承诺书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招标范围 建设规模 工程施工 楼外立面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板、雨篷、成品装饰线条等装饰工程 详发包人提供的装饰图纸 1、 具备相关幕墙专业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资质要2、 地方有要求的自行负责满足地方对企业备案的要求,有当地相关工求 程业绩者为佳; 3、 项目经理近两年有同类地区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者佳。 安全文明 质量 工期 招标方式 满足项目总承包安全文明施工对该分项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通过相关主管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满足项目总承包质量对该分项施工质量的要求 满足发包人对该分项施工工期的要求 邀请招标,接到招标人电话(或书面邀请)的单位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 招标文件购买费用:/(不予退还); 招标文件购买 2、 图纸及地质勘查报告押金:/(退还资料当面检查无损坏遗漏立即全资料押金 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 额退还); 3、 投标保证金: 万(投标有效期满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单位在缴纳合同暂定价的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内有效 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本一份(电子文件包括商务报价的EXCEL投标文件份数 格式和软件格式(造价软件为广联达);投标文件电子版刻录光盘密封在商务标书正本里);商务标与技术标须分开装订 1、 投标截止日:2014年12月26日11时00分; 2、 递交方式:封条密闭,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印鉴章;递交投标文投标文件递交 件的同时提供尺寸为300*300的所有招标范围内石材等小样并标签备注公司名称及材料名称; 3、 递交地址: 4、 接收人:姓名 联系电话: 现场踏勘 招标答疑 投标人自行自费现场踏勘并至 部查看材料小样,现场联系人: 电话: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踏勘现场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等)向招标人提出。超出该时间招标单位有权不再答疑,答疑内容包括建筑与结构不符的内容、图纸中未明确的做法和其它需投标人了解的情况等,如投标人未提出图纸疑问,视为已认可图纸内容要求,其中的技术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的疑问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发给招标人 招标人E-mail 传真号码: 招标联系人: 电话: 开标时间 (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 (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1、 具有幕墙专业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2、 壹级以上资质项目经理; 3、 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 施工单位 4 、 企业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 投标基本要求 5、 5年以来未发生过地市级及以上通报的工程质量事故; 6、 5年以来未发生劳务纠纷、工程司法诉讼案件。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 、串通投标、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及以上基本条件造假,一经查实,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 投标报价 评标办法 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自主报价 经评审的最低合理价中标 一、总则

(一)工程概况 1、现场施工条件

(1)工程地点: ;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3)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 已完成 ; (4)施工用水、电: 已接通 ; (5)其它 现场实际情况以投标人自行踏勘为准。 2、工程建设规模:详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3.工程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二)投标费用

开 标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三)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1、接到招标人发出邀请通知的投标人,需是满足前附表投标人资质要求的合格投标人; 2、本工程不得转包,如发现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目录所有内容)及所有按第(五)、(六)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 (五)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踏勘现场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等)向招标人提出; 2、所有问题的解答,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在 2日内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由此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以修改通知的方式发出。 (六)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 3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

3、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修改通知为准。

三、投标报价

(七)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应考虑工地周围建筑人群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情况、现场条件及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市政城管当地政府的管理规定等全部因素报价。包含但不限于应计入的施工设备、劳务、材料、维护保养、管理、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 (八)投标报价相关说明

1、合同价格:本招标项目按投标人报价签署固定单价结算合同;

2、工程费用结算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21相关条款执行。 3、市场及政策性风险:按合同相关约定调整;

4、可参考及选用的工程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参考及执行国家及当地现行的相关定额、文件及规定,投标人报价中应按相关规定足额计取规费及税金,若规费及税金计取错误,招标人有权在签署合同或在竣工结算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不改变的前提下调整错误的规费及税金报价。 (十)投标报价相关要求

1、报价格式:

(a)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须对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进行复核,差异或缺漏项目在投标总说明中提出,不得修改投标人清单。 (b)招标人根据开发计划需求,外立面装修存在分批次施工,投标人需综合考虑分批次所增加的施工费用,未单独列项的招标人视投标人已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或措施费用内,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予调整及增加任何费用。

2、措施项目: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情况全面考虑,以项计算及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均为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

3、水电费:招标人提供水电接入点,接入点以后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挂表计量。投标报价需考虑水电费用,结算时投标人需出具与总承包水电费已结清证明。 (十一)投标货币:本过程投标货币以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十二)投标文件的内容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担保 2) 投标函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5) 资格证明文件 6) 投标报价 7) 辅助资料表 二、投标担保

1、 投标人应于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贰万元人民币)。

2、 投标保证金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若投标人提交银行支票、本票、汇票的,应正确填写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保证金金额(大、小写),加盖齐全的付款人印鉴(保证金的出票人必须与投标人的名称相一致),避免因填写错误造成保证金无效。(本次投标保证金必须按下面账号、开户行转账,其他任何方式不予接收)

3、 收款单位: 4、 单位账号: 5、 开户银行: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供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三、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施工合同。 2、投标截止日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十五)勘察现场

1、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资料。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在现场考察过程中,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

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仅供投标人参考。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十六)投标文件的份数及签署

1、投标人必须编制壹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及电子文件。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均应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骑缝章方可生效;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十七)本工程投标文件以中文表示。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八)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密封: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提交,并且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

2、标志:所有封袋上都要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的名称。

六、开标

(二十一)开标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a)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b)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c)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d)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七、评标

(二十二)评标

1、评标小组: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主办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及商务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组长由主办部门相关领导担任;

2、评标小组只对通过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即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4、评标细则:

(a)单位考察:评标小组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考察(主要考察投标人组织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情况,并查勘已完类似工程等),并编制书面考察报告,出具考察结论性意见: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为不合格的需陈述不合格理由;

(b)技术标评审:评标小组技术人员负责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论性意见: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为不合格的需陈述不合格理由;

(c)项目经理评审:开标后,评标小组将通知投标人项目经理进行面试,内容为:项目经理对个人简历、特长爱好及业绩、近两年类似工程经验及本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保修方案的口头介绍,评标小组出具面试意见:合格及或合格,结论为不合格的需陈述不合格理由;

(d)商务标评审:评标小组商务人员对投标人商务报价进行评审,开标后拟定商务分析表,安排与投标人澄清相关疑问及进行商务洽商,并形成书面的商务报价结论性意见(详见下表),评审意见低于成本价的需进行特别说明;

5、定标办法:由招标人评标小组编写《工程招标综合评标报告》按招标人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定标。《工程招标综合评标报告》需包含以下综合评标结论表:

综合评标结论表: 项目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 说明 单位来源 单位考察 技术标评审 项目经理评审 技术评审 不合格理由 开标报价 洽商后商最终报务价 标 评排序 审 说明 排序按低到高1、2、…排序,最低价为“1” 对报价低于成本的特别说明 技术标评审签字: 商务标评审签字:

评标小组组长签字:

(二十三)评标纪律及申明

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及评标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小组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 (二十四)投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正

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视评标情况可能对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施工组织及商务报价等的疑问与投标人进行洽商,澄清投标文件中的招标人疑问及修正投标文件的偏差,投标

人按洽商一致的意见书面修正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后递送给招标人,修正后的内容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二十五)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漏项或低于招标人了解的市场价格,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标小组将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在评标小组综合评标报告中特别说明。 (二十七)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二十八)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不给予补偿。

八、授予合同

(二十九)中标

1、招标人评标小组《工程招标综合评标报告》经招标人领导审核并经领导审批定标后,招标人将电话通知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电话通知后,应按招标人要求及时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合同内容签订合同。 (三十)合同签订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内容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招标人根据需要有权增加或修改招标文件中合同内容。

第二章 合同

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 工程范围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外立面如所涉及到玻璃幕墙、铝板幕墙和石材幕墙等相关工程的设计及相关的检验测试、材料供应、检验、试验,制作和安装,工程保修等;以及为满足招标技术文件中的:1、质疑回答书;2、幕墙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范);3、幕墙工程招标图纸的全部内容承包范围:

承包人施工中的一切技术优化及措施均以满足招标技术文件的性能要求为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要求并予以认可的满足性能要求的优化或革新均不属于变更范围,除非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要求变更设计。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等),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按调整工程量大小同比例增减工程款。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二、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三、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上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

3.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3合同工期: 日历天。各单体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各单体总工期已经综合考虑了国家法定节假日期、冬雨季、季节性等不利天气因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4预埋件施工时间不计入合同工期,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总工期、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已施工单体合同价的千分之零点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5除非合同已有其他规定外,承包人不应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不全、民扰扰民、交通困难、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本项目的庆典和会议及活动等原因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 四、质量标准和目标

本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规定及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技术操作细则,和满足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如本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同意不合格项目不予结算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总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工程质量目标: 五、合同价款

5.1此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按实际发生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内容、单价详见合同附件11:合同总价预算书。

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工程完工后需进行竣工结算。

5.2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当地及周边市场和行业等状况,区段的划分,本工程现场的现状(包括发包人提供临时用电的规格及接驳点的位置),当前的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所处的阶段,发包人目前对项目的准备情况(包括相关手续,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等),全部图纸和技术说明,实际的承包范围,工地周边环境和场内外交通道路,地上和地下情况,通讯设施,临时设施、现场条件,生活条件,包装运输及二次搬运,人员,材料,机械,文明安全施工,冬(雨)季施工,夜间、农忙及节假日施工,异地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施工期间各种气候、民扰、扰民的影响,发包人对工程工期和质量的要求,承包人自身的承诺,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检验、检测、调试和验收及样品提供,工程管理协调和服务,所有税费的规定和缴纳等,图纸深化和报审费用等。以上因素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已在合同价款和计量取费方法中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4)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6)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7)由承包人设计的经发包人设计确认的施工图,包括和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批准的深化设计图。

(8)投标文件 (9)施工配合合同

6.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

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程序(指:规范现场的管理、或明确质量标准、或确立双方业务往来的流程和标准、或在本合同中有特殊规定的、或完成本合同所必须的)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十一、履约保函的约定

1、合同生效后的 7 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暂定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其中:工期履约保证金40%、质量履约保证金30%、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20%、人员到岗率履约保证金10%),延期提供的,每超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期提供超过 10 天或提供虚假银行履约保函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暂定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发生不进场施工、延期进场施工、中途退场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或其他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开具保函的银行无条件支付相应的费用,违约金不足部分从乙方其他工程款中扣除。在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同意将履约保证金或其

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十二、承包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土建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配合合同》,并完全履行该合同中所义务、承担的所有责任。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正式生效。

业 主:(公章) 承 包 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政 编 码:210000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合同

(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文件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

(2)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x x xx 幕墙工程施工的条款。

(3)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

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指包括在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说明、技术规范以及任何修改和增加,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的规范。

(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6)投标报价表: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详细报价表。

(7)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发包人提出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报价。

(8)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投标的书面通知。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发包人:指 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由发包人任命并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责和权力的代表。

(3)土建承包人:指由发包人公开招标确定的土建及水电安装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指明,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项目经理: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承包人委托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参加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7)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由监理单位授权并委派的在本工程负责监理的代表。

(8)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9)分包商: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或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了本合同中部分工程的单位。

(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1.3合同价款与日期

(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费用:指在现场内或现场外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3)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6)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含节假日。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4 其它定义

(1)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规范或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包括电报、传真,不包括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6)不可抗力:是指暴雨、台风、大潮汐、洪水、地震、泥石流、战争、动乱、政府禁令等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对其后果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施工配合合同

(7)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8)设计图纸,包括施工图和经批准的深化设计图 (9)投标报价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代表作出解释。若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作出的解释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规范及标准 1.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省、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适用规范、标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规范、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规范、标准但有行业规范、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规范、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

业规范、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规范、标准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规范、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规范、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1.4图纸

1.4.1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施工图一式八套及电子文档。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1.4.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用于或转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1.4.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4.5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1.5 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

1.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完成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代表直接批准或征求设计单位批准:

(1)完成该项工程所必需的规范、图纸、计算结果以及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应具有适用性和完备性并使发包人代表满意;

(2)使用该项工程所必需的使用和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这些资料应足够地详实,以使发包人能对采用该设计的部分进行使用和维护。这些使用和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发包人代表。

1.5.2

2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 2.1.1 发包人工作

2.1.1.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提供施工所需场地,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协调施工场地内容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关系,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顺利施工;

(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6)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1.1 2.1.1

2.1.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有权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在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的权力,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其授权范围由发包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以撤回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任命和撤回均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2.2 监理工程师

2.2.1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

权限。

2.2.2 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若职权不明

确时,由发包人代表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2.3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若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可提交发包人代表进行处理。若承包人对发包

人代表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4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除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及授权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2.5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该指令执行之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若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若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日内未予答复,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2.2.6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或认为有错误或认为不合理,应在收到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请求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对此做出解答。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发包人代表有权进行任何纠正。

2.2.7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2.2.8 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并履行前任的义务。 2.3 承包人和项目经理 2.3.1承包人工作

2.3.1.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深化设计,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使用。

(2) 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加工制作现场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对承担有关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有关损失;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 承包人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8)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并使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

(10)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3.1.2 承包人应当仅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得所必需的各项指令以及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合同所要求的各种书面形式的材料。

2.3.1

2.3.2项目经理

2.3.2.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委派项目经理。

2.3.2.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3.2.3项目经理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2.3.2.4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

2.3.2.5没有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果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批准。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并履行前任的义务。 2.3.2.6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他认为不能胜任本合同要求的工作或其有严重渎职行为的项目经理。 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

3.1.1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若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应取得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在阶段性工程开始实施前7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阶段、季度或月度施工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计划的3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交施工计划而造成发包人方面工作的延误,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若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交施工计划而造成承包人自己的延误,承包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

3.1.3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书面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其它内容。

(1)

进度计划;

(2) (3) (4) (5) (6)

主要技术方案;

劳动力安排和设备使用计划;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付款计划; 发包人应配合的相关工作及要求。

3.1.4

3.1.5 承包人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确认的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3.1.6 凡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供需求计划,要给发包人留有足够的采购时间,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拖延由承包人负责。

3.2 现场施工方法

3.2.1 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自己承担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设计或技术规范不负责任。

3.2.2 承包人应在施工计划中对于施工中有可能会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或有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的施工方法进行说明,并对有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提出应急措施并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监理工程师对于施工方法的批准不排除承包人对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应负的全部责任。

3.2.3 若承包人采取一些积极措施在施工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和经济效益,为发包人节约了成本或缩短了工期,发包人应视具体的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经济奖励。承包人采取的积极措施包括: (1) (2) (3) (4)

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对可能出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风险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对发包人的设计和其它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施工中主动地进行各方面的协调,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3.2.4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班子名单表所指定的人员和要求

的数量使用承包人的人员,若承包人不能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用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必须使用相关人员,否则作为承包人的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3.2.5 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用承包人指定的设备,若承包人不能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用指定的设备或要替换指定的设备,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3.3 开工及延期开工

3.3.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3.3.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相应顺延工期。 3.4 暂停施工

发包人代表有权在他认为确有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指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7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损失,但经发包人确认后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5 工期延误

3.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l)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并且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5.2

3.5.3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代表有权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3.6 工程竣工

3.6.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代表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竣工。

3.6.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代表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6.3施工中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费用等内容。

3.6.4若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竣工,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付给发包人工期延误违约金。 4 质量与检验 4.1 工程质量

4.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或就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1.3若工程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中承包人许诺的质量目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付给发包人质量未达标违约金。 4.2 检查和返工

4.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执行,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等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若承包人不积极进行修补或无能力修补,发包人可以聘请其他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4.2.3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合同未约定的检查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4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才能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

4.3.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结果。

4.3.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报发包人代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验收48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4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过验收,发包人代表有权指令对已验收或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若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 安全施工

5.1 安全施工与检查

5.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5.1.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悬挂必需的安全标志,以引起现场的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注意。承包人应对非承包人的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宣传。

5.1.4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在现场施工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发包人的利益,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增加必需的设施以杜绝安全隐患。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若是由承包人引起或应由承包人负责,采取措施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2 安全防护

5.2.1若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在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3 事故处理

5.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3.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及调整

6.1.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

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6.1.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非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6.1.3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和范围。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费用,此部分合同价款按季度支付(扣除甲供材料款、尾款、保修金)。 6.2 工程预付款

6.2.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6.3 工程量的确认

6.3.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深化设计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结算时将以竣工实际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 6.3.2 工程经检验合格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代表,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3.3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日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日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若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异议,可以在7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重新计量的要求。否则,计量结果有效。

6.3.4对承包人超出投标文件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或由于承包人的不良施工方案造成的超工作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6.3.5发包人代表有权指派他人参与计量工作或对监理工程师的计量进行复检。若计量结果有误,发包人代表有权纠正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结果。

6.3.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的计量均应按现场实际完成尺寸计算。 6.3.7措施费部分的项目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计量。

6.3.8除非规范或合同中另有约定,所用计量单位均为法定计量单位。 6.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6.4.1在每月25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帐单,监理工程师在14日内审查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后28日内审核完毕,并在承包人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后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进度款)。工程款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的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方式计算。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尾款、按专用条款约定应扣留的保修金和其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6.4.2按本通用条款第8.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此部分费用结算时支付(扣除甲供材材料款、保修金)。

6.5 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的返还

6.5.1 预付款保函是在预付款扣完后的次月返还给承包人。

6.5.3 若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 6.6保修金的扣除与返还

6.6.1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按比例扣除,具体数额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发包人在保修期满后的14日内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7 材料供应

7.1 发包人供应材料

7.1.1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和交货地点,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材料的计划,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调整。承包人进场后立即提出甲供材需求总计划以后应在每月25日前或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下个月度或下个季度材料使用计划提交发包人,并且实际使用计划至少应在7日前报知发包人。发包人材料供应总量按施工图计算,超出量按当期市场价格加指定供货商合理管理费合计。如果由于承包人提出计划的不及时,造成材料供应滞后,引起的误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应将材料供应合同相关内容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与材料供应商做好协调工作。

7.1.2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到货前24小时,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参加验收。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卸货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因卸货引起的材料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7.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材料的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应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管理工作,编制材料帐册和报表。每月25日为当月发包人材料供应的计算截止日。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不负责材料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7.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在使用前,应先将材料封样样品(如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呈交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负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抽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由发包人负责运出现场,并用合格材料取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1.5承包人应在次月5日前将发包人材料的当月实际供货数量提交发包人,经确认后从下月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2 承包人采购材料

7.2.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及设计、规范和样品(如有)的要求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采购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样品,承包人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初检。

7.2.2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主要材料供应商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考察决定;其它材料供应商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但须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或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用于本工程。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

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和验收办法。

7.2.3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材料供应商的决定或认可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工期的责任,也不解除承包人对材料应负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如监理工程师对检验过材料表示怀疑时,有权随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5因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样品(如有)要求的材料,致使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6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若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材料款,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该部分并支付给材料商。

7.2.7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使用代用材料对本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等方面的影响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代用材料的质量和使用代用材料引起的不良结果的责任。

7.2.8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不得单独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但可在专用条款中限定生产厂或供应商范围。

8 工程变更

8.1 工程设计变更

8.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l)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方法、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若上述变更非承包人责任造成或由非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引起,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请发包人代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2 其他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范围的权力。 8.3 确定变更价款

8.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如合同中已有与变更工程一致的项目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

(2)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合同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似的项目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进行调整。

(3)合同中已有的子目如实际未发生,则该子目项下的合同款取消。 (4)因发包人要求出现材料变更时,则综合单价中只调整材料差价,其余不变。如没有该种材料价格,则应提供三家以上厂家产品的价格报发包人确定。

(5)如合同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项目,调整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8.3.2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日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该项变更被认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3.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如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漏项、漏计,以及深化设计审批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数量增加,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9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竣工验收

9.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确定的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日内审核并报发包人。 9.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对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如果发包人认为已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则在接到验收报告的28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9.1.3如经竣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日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修改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

9.1.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接收工程。

9.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或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9.1.6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9.1.7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不组织验收,发包人从第29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9.1.8 (1)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3)

已经竣工且发包人认为满意且已被发包人占用或使用的永久工程在竣工之前已由发包人选择占用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任何主要部分;

9.1.9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缓建或取消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如果发包人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认为该部分工程从发包人使用时开始已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使用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经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验收,那么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就该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该保修书一经签订,即应视为承包人已承担在保修期内及时迅速地完成该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9.2 竣工结算

9.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28日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工程师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进行审核。

9.2.2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查签署意见并报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后,作为结算依据,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监理、发包人应在28日内确认或提出意见。

9.2.4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9.2.5 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经中介机构审计和政府有权部门审批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9.3 质量保修

9.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任何下属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且不抵扣保修金。 (l)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深化设计,在设计中有错误; (3)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是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8.3款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9.3.2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修复工作,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根据合同该项工作应是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

9.3.3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

9.3.4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l)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10 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 违约

10.1.1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l)本通用条款第3.5.3款提到的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承包人不采取相应的措施。

(2)本通用条款第4.1.3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 (5)

承包人未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保函;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

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6)承包人的工作实质上妨碍了发包人或其他方; (7)实质上违反了健康或安全规章制度。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当承包人出现以上违约情况而不改正或不停止违约行为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逐出现场,并聘请其他人完成承包人合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0.1.2 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发包人工作量的增加以及监理工程师监理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10.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0.2 索赔

10.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0.2.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1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抄送发包人;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并抄送发包人;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日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10.2.3 10.3 争议

10.3.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l)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人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1 风险和保险

11.1 属于发包人的风险

11.1.1 由于以下原因而引起的索赔、诉讼、补偿和应付费用: (1)因本工程需要使用或占用工地现场(承包人的生活场地除外); (2)发包人、或发包人人员、或与其有合同关系但不包括承包人人员的疏忽、违约或违法行为;

(3)发包人的失误或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和地质资料中的错误,而这类设计和资料不是由承包人提供的或负责的;

11.1.2 发包人或代表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在承包人接收并确认前发生损失和损坏。

11.1.3 合同终止后,合同工程以及发包人尚保留在工地现场的设备和材料的损失和损坏,但不包括在合同终止后因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内的活动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11.2 承包人的风险

自开工日至保修期满前,凡不属于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11.3 紧急情况

11.3.1 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不利的自然障碍和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报告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如果发包人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经与承包人协商后,他应决定:

(1)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2)承包人因遇到这类障碍或条件而发生的费用,并将该费用加到合同

价格上。

11.3.2 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它紧急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则发包人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发包人认为此项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则经与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议后,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索回,发包人可以从将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1.4 保险

11.4.1在本工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自行办理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及财产险,支付保险费用。

11.4.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凭证副本送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承包人负责保险的证明文件。若承包人没有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保险,发包人可以替承包人进行保险,并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11.4.3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1.4.4保险事故发生后,购买保险方应积极理赔,对方应积极提供资料和相应协助。对于保险金不能补偿的损失,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11.4.5 承包人在施工中造成的对其他方的伤害,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索赔、诉讼和赔偿费用。

11.4.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工程分包

12.1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

包人应在分包合同正式签订以前,将分包合同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

1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执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2.4对于专业性很强或特殊的工程分包,可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指明或双方协商确定。由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承包人参与发包人的招标过程,并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对分包商的现场管理和协调责任,以及为分包商提供现场施工所必需的分包商不能提供的现场条件,并收取相应的总包管理费。对于以上分包方式,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约定向分包商直接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分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必须由承包人报监理工程师,并计入承包人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 13 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暴雨、台风、大潮汐、洪水、地震、泥石流、战争、动乱、政府禁令等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因素。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日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l)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且是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

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4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5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若承包人不积极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 环境保护

14.1 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14.1.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及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对周围道路、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的损坏所引起的诉讼、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14.1.2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施工现场中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处置好承包人的设备及多余材料,保持现场整洁和道路畅通。

14.1.3承包人应在办理工程质量保修书前,从现场撤离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该部分和工程清洁整齐,使发包人满意。

14.1.4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文明施工要求进行现场施工。 15 合同解除

15.1 合同解除的理由

15.1.1 由于以下原因,任一当事方可解除合同:

(1)另一当事方面临破产或解散的处境;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根据法律,当事双方已可不再继续履行本合同;

(4)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5.2 合同解除的程序

15.2.1一方依据合同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日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5.2.2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16 其它 16.1 担保

16.1.1承包人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供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1.2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依约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6.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6.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6.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承担相应责任。 16.3 合同生效与终止

16.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6.3.2除本通用条款第9.3条及承包人应履行的保修义务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6.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6.4 统计和信息管理

16.4.1 承包人应设专人按以下要求每月向发包人提交各类统计报表: (l)按当地统计局的规定提交完工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2)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形象进度应与工程量完成统计报表一致;

(3)施工质量报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内施工质量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4)物资统计报表。除应符合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的统计要求外,还应分类反映各种材料订货、加工、运输、到货情况、质量状况、是否满足施工需求以及存在的问题。

16.4.2 每月末承包人向监理和发包人工程和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交下一月度的形象进度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

16.4.3 各种统计资料均应使用计算机编报,同时提供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

16.5 合同份数

16.5.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各保存壹份。

16.5.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6.6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3)土建承包人: 施工负责人: 联系方式: (6)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联系方式: (8)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联系方式: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4)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6)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7)设计图纸,包括施工图和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批准的深化设计图。 (8)投标文件 (9)施工配合合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3适用标准、规范

本工程适用的规范、标准以及施工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技术文 如有遗漏,承包人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深化设计和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现行版本,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特别规定。

件”部分之:1、质疑回答书;2、幕墙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范);3、幕墙工程招标图。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同意后实施。 1.4 图纸

1.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壹套完整的土建建筑、结构施工图纸

(1)根据需要承包人可自费复印更多的份数。

(2)发包人对图纸资料的保密要求: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书面决定为准。

1.4.2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施工图一式八套及电子文档。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由承包人设计部分

1.5.1承包人幕墙深化设计施工图:

根据发包人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答疑、技术规范及图纸的要求和发包人提供的幕墙方案图纸,承包人为满足自身施工需要需进行幕墙深化设计,其深化设计文件需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要求的完整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供设计单位审核及批准。经批准后向发包人提供经批准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八份,电子文件一份。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伍份,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一般权利和义务 2.1.1 发包人工作

2.1.1.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按现状提供能基本满足承包人施工要求的场地。施工期间,发包人有可能将部分场地另作他用,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发包人负责提供足够面积的场地供承包人作业。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负责协调,由土建承包人提供供电分表接口,由承包人装表使用。如此供电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承包人自备发电机,费用自负。承包人负责计量分表使用期间的保养、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从计量分表(包括分表)至用电设备的线路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购置费、电费及用电耗费由承包人支付。

发包人负责协调,由土建承包人提供给水分表接口,由承包人装表使用。从分水表接口(包括分表)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购置费及水费由承包人支付。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土建承包人、承包人参加,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已有的坐标、高程控制点。 (5)深化设计批准时间:接到承包人所提供深化设计图后14日内。 (6) 承包人承诺其临时设施搭设场地服从发包人安排。 2.1.2发包人代表

职权:代为签收承包人的往来函件,代表发包人监控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管理。协助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进行工程进度付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等工作。上述代表仅有签收相关文件的权利,并无决定权和确认权。针对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所有内容的签证,以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进度款、确认竣工结算款等工作必须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认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为有效,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签字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2.2监理工程师 2.2.1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名称: 2.2.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通用条款中定义的职责和施工监理合同中定义的职责及由发包人的特别授权。

联系方式: 2.3 承包人和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2.3.1.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合同签订后的14日内。

(5)承包人必须遵守项目所在地的法规,服从行发包人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外地施工单位进宁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等。 (10)当地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工期经发包人及监理书面同意后方可顺延。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电设施在合同实施期间为其它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承包人应予无条件同意。其分水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承担和安装,同时本合同承包人也应安装分表,水电费用按各分表用户分摊。各分表用量总和与供水、供电部门计量的差额,按分表用户的用量比例分摊。

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 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说明书提交给土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比如办公室和施工生产用水的总量的和分部的耗水量、供水系统水压、水泵的容量和安排等。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中国及当地有关安装、使用及维修的规定,承包人对所使用的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现场施工中,承包人应服从土建承包人施工进度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2.3.2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的承诺均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除此以外,承包人项目经理还要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承包人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应该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

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当发包人提出口头或书面要求时,项目经理必须到施工现场解决问题。

项目经理一周有一个工作日不在施工场地,或项目经理未按发包人要求

参与现场协调和现场管理

时,按5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一周内项目经理如有二个工

作日不在施工场地(特殊情

况须 事前告知发包人并得到批准除外),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

经理,由此产生的一

切相关责任和后果,承包人承担。如不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不

论何种原因,更换项目经

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

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6 承包人提交的甲供材料需求计划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或该部分材料设备需求前1个月,提交可实施的详细的甲供材料设备需求计划,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3.4暂停施工

发包人代表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停工处理的、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需要进行停工处理的、承包人未经监理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的、发生其他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的,发包人或监理可书面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实施发包人或监理的处理意见,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或监理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申请,发包人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书面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发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损失,但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无承包人费用补偿,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3.6 工程竣工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为合同价款的0.05%。如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超过20天(包含节点工期),发包人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

发包人保留根据 项目整个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调整时,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非承包人原因出现赶工,双方协商解决。 4 质量与验收

4.1 工程质量

4.1.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承包人应依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深化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所引起的设计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或是发包人采购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如因承包人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对于甲供材料承包人仅对到货单体的规格尺寸及表面质量负责。)

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获得上岗资格,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上岗证,并在施工上岗之前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中持证上岗,并佩戴单位岗位证。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佩戴岗位证的人员,不持有资格证书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违约金 100元/人·次。累计10次则停工整顿。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测量岗位,完

成工程所有的监控测量工作,并积累完整的技术资料。 4.1.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4.1.3经政府主管部门鉴定,如确因承包人责任即因幕墙、屋盖工程而使整个项目达不到预定质量标准,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当前施工单体合同价款)的2%的违约金外(其款项可由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仍须承担使工程达到约定质量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4.1.4在承包人所有工程材料(无论甲供、乙供)有效使用寿命期内,如发生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人员(含对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无限责任。

4.2质量管理

4.2.1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取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保证施工质量。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则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发包人、监理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进行监督检查。

4.2.2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责任的,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

4.2.3承包人造成同一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

4.2.4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人无直接关系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

人、监理及相关责任方,努力使工程质量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2.5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后,发包人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的违约金、违约金、赔偿等费用后,再行结算给承包人。

4.2.6承包人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施工中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4.2.7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5000元,同时应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补救或返工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该后果没有得到彻底有效解决前,承包人工程款不予结算。

4.2.8承包人有义务陪同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在发包人认为需要的时候)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事实成果记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承包人因故不能陪同或拒不陪同检查,则检查成果记录可在监理在场的情况下,经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和监理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承包人认可。需要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的,由发包人直接在处罚单说明罚款原因、罚款依据后,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不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不论是否通过监理验收,如当月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检查合格率低于80%(含80%),罚款承包人每次2万元/项。。

4.2.9当发包人总部人员参与验收时,对某部位工程质量表示怀疑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再次复验,其相关检测恢复等费用如检测合格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支付,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时直接予以扣除。 5、安全文明

5.1监理单位负责每周最少组织一次安全文明大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对项目的安全文明情况进行检查评定。根据检查的评定结果,填写《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表》,该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三方代表签字确认,各施工单位有知晓权但无决定权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签认。《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表》见附件10。

5.2安全文明检查综合考评的评分方法:满分为100分。工程竣工后本工程最终的安全文明检查综合考评得分为该工程施工期间所有周的《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表》得分的加权平均数。如果安全文明检查综合考评的得分低于60分,则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结算时应扣除;如果安全文明综合考评的得分高于60分,则在结算时以安全文明综合考评的得分除以100再乘以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 6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及调整

6.1.1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

6.1.2合同调整方式:合同暂定措施项目费及其他措施项目费均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施工过程中少量根据发包人指示合同范围之外施工的项目,按签证计价的方式承包。

6.1.2.1 合同暂定总价是完成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要求的全部工程内

容的价格体现。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材料(不包括甲供材料的卸力及场内运输、现场保管费用)、劳务、管理费、利润、临时设施、检测试验、各项检测、

6.1.3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因素

6.1.3.1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及施工中的人工工资、燃料、电力、水等价格不予调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材料(如有)价格按发包人核定的实际采购价予以调差。

6.1.3.2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进场前需提供样品报发包人和主设计师及监理审查封样,如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相关技术规范、图纸及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改为甲供,改为甲供后材料卸力及现场保管费含在承包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不另外计取,其他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相关甲供材料供应条款。

6.1.3.3本工程如有签证发生的零星点工,按 工资单价的通知执行,为 元/工日,仅计取税金,截至此文为止之后的文件等按政策调整。 6.2 工程预付款

6.2.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预付款的支付应专款专用,首先应满足人员、设备的进场和工程备料款的需要。一旦发包人发现预付款被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 6.3 工程量的确认

6.3.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于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6.3.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以工程师计量结果为准。

6.3.3 承包人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合格,各种规定的手续齐全时方可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工计量。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否则发包人可以拒付。

6.3.7措施费项目,在标段内调剂使用,计量时既不增加费用也不减少费用。其计量与支付按本条款规定进行。所有费用均按投标报价表的相应项目分别计列。按测量的实体合格工程量同比例支付。

(1) 临时设施费(包括大型施工设备进退场费):本项目指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相关项目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含大型施工设备进退场),该类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合价不作任何调整,据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临时设施搭设情况和主要设备到场情况不予测量,按测量的实体合格工程量同比例支付。

(2)其他措施项目及深化设计费(如有)等其他费用,合同执行期间价格固定不变,即不作任何调整,按测量的实体合格工程量同比例支付。 6.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比例(幕墙施工每月25日以后开始支付,预埋件埋置费用待幕墙施工支付第一个月进度款时按付款比例支付):

6.4.1

6.4.2、已完合格工程量是指每月25日承包人上报监理及发包人的且经过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的工程量;

6.4.3、幕墙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经甲方认可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五个月内按项目部初审费用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

6.4.4、按专用条款第9.2.2款的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支付到结算审计工程造价的95%,发包人付款至95%时承包人需提供全额发票。留结算审计工程造价5%的尾款作为保修金,2年期满扣除发包人支付的承包人按本合同附件4质量保修书负责范围的保修费用后五个月内无息返还3%,5年期满扣除发包人支付的承包人按本合同附件4质量保修书负责范围的保修费用后五个月内无息返还2%;

6.4.5、实际支付时需再全额扣除水电费、工期、质量等各项违约金等,预付款在支付进度款时扣除,施工用水电费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在应付款中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

6.4.6、每次付款时,承包人必须确保所开具的发票为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否则,一经查处,承包人除按规定重新开具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票外,还应无条件承担本工程全部应缴税金的2~5倍的处罚金,并在工程结算时扣除。不论发包人工程进度款最终批复额为多少,承包人都必须在收到的当次工程款中支付全部的人工费,确保工人工资的足额发放,否则发包

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为保证承包方及时足额发放人工费,承包方还应开立由发承包方共管的账户,双方监督发放;或者凭承包方工资表由发包方直接将人工费打入员工个人账户。如果承包人收到合理工程进度款后,仍然发生工人恶意讨薪事件,由承包人负全责,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万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相关费用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4.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承包人须将本工程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报送给监理和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后按发包人方审核程序组织审计,如工程结算资料不完整,退回承包人重新补充完整后再送发包人。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程序进行结算审核,须为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方便,审核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对双方无异议审核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如逾期视同承包人认可审核结果。

6.4.8、施工用水电费结算办法:统一挂表,每月抄表结算,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实际发生额扣回。承包人按发包人向供水,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的水、电费的单价和数量计算和支付水、电费用。当各分表与总表不一致时,以总表为准,各分表按所用水、电数量的比例分担差额。如因城市供水、供电部门原因导致的停电、停水,承包人应予理解,并不得向发包人索赔。

6.5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6.5.1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扣完后的次月返还给承包人(无息)。

6.6 每次支付工程款时由施工单位提供本次需支付工资的农民工名单,并进行多点张榜公布,确保农民工知晓。在支付本次工程款后十五日内,须让施工单位提供本次已支付工资的农民工名单,并进行多点张榜公示,若一周内无劳务纠纷,则下次工程款正常支付;若有投诉、举报现象,暂停支付下次工程款。

7材料供应

7.1 发包人供应材料

发包人在本工程供应的材料:石材等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均需发包人及发包人设计方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使用,如因承包人提供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图纸及合同要求的原因而造成未通过发包人及发包人设计方审核确认同时承包人又拒绝重新提供样品或承包人借此改变投标报价单价,发包人有权将此类材料改为甲供。

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时从合同总价款中扣回。对于承包人领用超出工程结算部分的材料,由发包人按发包人实际材料采购单价加2%的采购保管等费用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发包人供应给承包人施工的材料到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卸力费、场内运输和现场保管费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领用少于工程结算部分的节约材料,其节约费用由双方按6:4分享,承包人为60%,发包人为40%。

对于甲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实际需要用量组织供货,发包人有权对供货数量质疑承包人,承包人须提供有效证据说明理由,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供货或支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工期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承担对甲供材料设备的卸车、验收、保管、搬运等职责,相应的费用均已包含合同总造价中,承包人不得再额外计取。

7.2 承包人采购材料

7.2.1本工程凡发包人不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甲控乙供材料或主要乙供材料设备均需发包人及发包人设计方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均需按本合同附件及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要求报送材料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和发包人及发包人设计方确认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除保留要求承包人所采购材料无条件撤场的权利外,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对承包人采购的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经理部中应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

(2)承包人在中标后向发包人提供本公司在项目中使用的采购程序和质量控制办法报发包人批准;

(3)承包人采购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

(4)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

(5)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

(6)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发包人如认为需要时可采取与承包人共同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为甲控乙供材料,其要求为:

(1)对甲控乙供材料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其供应商的下列证明文件: --近3年有在相关工程中使用的业绩证明 --取得 ISO系列认证的认证证书

(2)投标报价时至少应有3家备选厂家供评委会评估; (3)承包人对主要材料的采购应遵守: --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工程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帐户应接收发包人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承包人委托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发包人有权参与上述材料的加工检验过程的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要求供应商立即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收回此材料的采购权。

7.2.8承包人采购的乙供材:

乙供材料需符合本合同附件1发包人对品牌的要求及招标文件技术文件中对品牌规格型号的要求,如有矛盾,以本合同附件1要求的为准 7.2.9 如果乙供材料初次进场验收不合格或经确认为假货,则发包人有权对该材料进行甲控乙供或直接甲供,对此承包人应无异议。

甲控乙供材料通过招标其价格低于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结算时按材料招标投标价调整材料结算价格,高于投标报价时结算时也按实调整。 甲供材、乙供甲控材范围以外的乙供材按投标价格执行,除合同另有约定,结算时均不调整。

所有与承包人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承包人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负责。对于乙供材,只要发现有不合格材料在本工程中使用的情况,每发现一处,承包人除承担

应有的自费返工整改义务外,还必须承担每次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违约金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0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处罚。

承包人必须确保本工程所有材料复测报告的份数满足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要求,否则,结算时按复测报告的份数乘以规范规定最大代表数量的结果与实际使用数量之间取小值结算。

原合同中约定的乙供材,如承包人要求转为发包人代购供且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自愿按发包人实际代购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代购费,代购材料款、代购费从本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不进入造价程序)。

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及功能根据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 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检测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及功能质量有怀疑的,有权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负责。 8 工程变更

8.3确定变更价款 8.3.1 8.3.3

9竣工验收与结算 9.1竣工验收

9.1.1承包人必须保证对所负责施工的工程能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9.1.2竣工验收必须按甲方或甲方集团公司《工程验收制度》执行。 9.1.3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竣工验收完成后15日内(以验收签字日期为准)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五套、竣工图纸五套及一套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

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提供时间以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一周内),由承包人汇总资料并整理后移交发包人,由发包人移交挡案馆,如挡案资料有异议,需承包人负责解决。

9.1.4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维护。 9.2 竣工结算

9.2.1竣工结算程序严格按甲方或甲方集团公司《工程结算制度》执行。乙方已经阅读并同意按此结算制度执行,结算地点由甲方指定,乙方无条件服从。

9.2.2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要求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式),结算资料必须符合发包人审核要求,并需通过发包人审核合格,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进入集团结算程序,并应于六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后,同时发包人收到应由承包人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需取得的所有工程资料后,发包人在结算审定结束后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实际支付时需再全额扣除水电费、工期、质量等各项违约金等),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

9.2.3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与监理和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和整个工程竣工结算,以及阶段性工程的竣工结算(即指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程的竣工结算)。发包人有权对结算的核对进度进行提前,以确保结算工作得以及时、顺利、合理地完成。

9.2.4凡属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的工程不应计入承包人的工程总造价,凡属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应按发包人确认的有关事宜(如价格和单位等)

执行。

9.2.5 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承包人的送审最终结算书中已充分考虑了按合同要求应计取的全部费用,如果有漏算少算的情况,视为承包人优惠让利给发包人,此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在后期的初审、复审过程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子目单价只能在原基础上核减,不得核加。

9.2.6 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如有缺项(如试验记录、调试记录等),则视为该项工序现场未做,在工程结算中此部分费用将予以扣除。

9.2.7承包人必须有固定的预结算专业人员,预算员应出具年审后的执业资格证书,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要更换预算员的,应提前15日书面报发包人批准。对结算过程中承包人预算员3日内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和发包人批准的书面报告的结算子项,发包人有权根据单方测算确定该子项造价。

9.2.8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不得高估冒算,竣工结算需经发包人初审、复审、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发包人集团公司终审,如结算后核减额累计超过承包人申报结算价5%时,其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9双方在结算审核中对有争议部分而进行的讨论、协商和解决等一系列过程所持续的时间,原合同规定的结算审查时限须相应顺延。

、竣工结算条件

1)、竣工验收已完成,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并经验收合格。 2)、工程实体已交付发包人。

3)、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提交发包人并验收合格。 4)、依据发包人结算程序按合同附件格式提交附件6~8所列承诺书及声明,并按附件9要求提供结算资料。 10违约、索赔和争议

10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整。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工

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违约责任 1、除了规范明确的不可抗力对本工程的施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中止合同的执行,否则,乙方自愿承担合同暂定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因乙方原因,将其承包范围的项目甩项时,乙方同意甲方按其甩项部分工程造价的130%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因乙方施工队伍素质差或管理不善,将要对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造成影响时,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乙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按照调整部分工程造价的130%从乙方承包价中扣除。

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否则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或损失可以在进度款中扣除。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违约金的扣除等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可以不履行完成工程的义务,也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4 环境保护

14.1.4现场的文明施工要求

应按照当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若由于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一) 施工场地使用和管理

(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初验后30日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30日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如拒不清退,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场地租金(租金为每日0.3元/m2)外,发包人将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承包人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比如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事宜。

(2)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清退场时应无条件保留并移交发包人使用,费用双方协商。

(3)如因承包人安全防范不到位,造成事故,事故相关责任和赔偿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每发生一次死亡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

的违约金;每发生一次重大死亡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解除合同。事故定性由安监部门确定,违约金可在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 (二) 施工安全

(1)承包人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理系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漏电保护装置,建立动用明火申请和安全用电制度,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

(2)承包人要认真做好施工机械和车辆的保养维护工作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事故。施工机械和车辆必须在醒目处或驾驶室右前方玻璃上张贴识别标牌,标牌上注明承包人名称。 (三)施工噪声

工程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有关法规要求。施工噪声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标准及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影响。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噪声超标扰民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发包人予以配合。

(四)污水排放

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进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日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五)文明施工

参照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有关文件执行。承包人应加强现场管理,不得在工地发生纠纷,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否则属于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可在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16 其它 16.1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6份,发包人3份,承包人3份 。

16.2 补充条款 16.2.1 税收

(l)中国政府对发包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发包人征收的一切税费由发包人负担。

(2)中国政府对承包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人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负担。

承包人报价时应充分了解和理解政府对相关税费的规定,承包人所报税率一旦确定,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

16.2.2 保密 (1)保密细节

承包人必须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除为合同目的所必须,若没有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如果就是否为出于合同之目的而必须刊登和披露有争议时,则应将此事提交发包人决定,其决定应是最终决定。 (2)出版、广告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者披露任何与工程有关的情报或者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工地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在施工场地设置有关工程的广告,但必须由发包人统一规划和制作。

发包人保留施工期间在本合同施工场地的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所有权。承包人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上述地点设置承包人承建本工程的广告。

16.2.3 廉洁规定

为了确保 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防止各种腐败的发生,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签订廉洁协议。

16.2.4当承包人违反合同发生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2)承包人放弃或否认合同;

(3)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发包人要求开工;

(4)承包人未能有效履行投标前发承包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 (5)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滞后于合同进度30日(含节点进度); (6)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履行本合同,导致发包人权益已受到重大侵害时,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仍无法确保发包人的权益或在14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7)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3次质量不合格; (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人员发生聚众斗殴或有对发包人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时;

(9)发包人书面决定项目停、缓建;

(10)因承包人原因受到媒体曝光,对于发包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11)因承包人原因受到行政机关处罚2次以上;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3)根据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当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16.2.5 其他

(1)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工程需要有权对相应工程内容、工程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发包人有权按调整工程量大小同比例增减工程款。

(2)土建承包人为本工程的总包单位,负责整个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工作,承包人必须服从土建承包人的协调管理。

(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派驻本工程施工、管理人

员和机械、设备,如确需调整,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明确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发包人方要求的除外)。如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一次,扣除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更换其他管理人员一次/人,扣除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发包人并有权解除合同。

(5)交土建承包人的配合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土建承包人。

(6)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工程责任保险,否则出现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3合同附件

1、 乙供材料品牌要求 2、 施工管理配合合同格式 3、 预付款保函格式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廉洁协议 6、结算承诺书

7、关于于劳务人员工资的结算声明 8、结算文件授权声明 9、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标准清单

10、安全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表 11、合同总价预算书

附件1:

1、 乙供材料品牌要求 序号 1 材料名称 品牌要求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附件2:

2、 工程施工管理配合合同格式

土建工程承包人 (甲方):

幕墙工程承包人 (乙方): 第一条 目的和背景

1.1为按照约定的质量、进度、价款、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完成本工程中的有关工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分工负责、配合协作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配合合同。

1.2关于 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土建合同)工程(以下简称幕墙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幕墙合同)已由发包人和乙方签订。

1.3为便于幕墙工程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协商,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一致约定,甲方负责施工总协调,负责乙方施工过程中有关土建配合。本合同效力小于土建合同和幕墙合同。 第二条 幕墙工程概况

2.1工程范围: 工程深化设计及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幕墙施工合同。 2.2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2.3幕墙工程期限:本幕墙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止全部完工;共计 日历天。

2.4幕墙工程质量等级: 2.5幕墙合同价款: 中标价 2.6幕墙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发包人与乙方签订的幕墙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条 与本配合合同相关的组织者

3.1甲方驻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号码: 。

乙方驻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号

已由发包人与甲方依法签订,并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关于

码: 。

3.2未经发包人同意,甲方、乙方均不得随意更换上述人员。

3.3甲、乙双方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驻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统一管理、协调下组织施工。

乙方施工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出入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规定的标志。 3.4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建立联系制度: 第四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4.1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土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各项义务,为乙方提供轴线、标高、土建施工时搭设的可利用的一般脚手架和安全维护设施、道路、临时设施场地、可利用的土建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安治安管理、施工协调、进度管理等,以保证乙方各项工作的实施和完成。 4.2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实施需要的各项通知和设计变更。 4.3协助发包人实施对乙方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现场监督管理,初审乙方施工方案及其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召开乙方单位现场协调会,及时向乙方及监理通报乙方中安全、文明施工及部分在整个工程施工相互配合或影响的工作情况,按照本合同、土建合同的约定及发包人或监理的指令向乙方发出各类所需的指令。

4.4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对乙方每月提供的完成工作量报表,提出意见。 4.5向乙方提供孔洞塞补、垃圾外运工作,并合理安排乙方在工程现场的施工平面布置,向乙方提供甲方需要现场的用电、用水接驳点,乙方的水电费挂表按时结算。

4.6有偿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其他服务(费用另行洽商)。

4.7承担任何因甲方或甲方人员的行为或过失、疏忽、失职、造成乙方现场设施、工程施工机具、工程成品或半成品等任何损失的赔偿。

4.8发包人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土建合同履行,本合同与土建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土建合同为准。 第五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5.1乙方须根据本合同实施并保质保量完成与发包人签署的幕墙合同的工程内容,服从甲方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在各方面均须达到发包人、甲

方和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所提出的工程进度、质量要求、文明施工、统一协调等方面的要求,并遵循甲方发出的指令。

5.2乙方及乙方人员须遵守发包人、甲方工程现场的一切管理规定,发包人、监理及甲方的工程现场管理制度对乙方及乙方任何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5.3完成幕墙合同及其承包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5.4开工前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承包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应费用。

5.5开工前向甲方提供幕墙合同及与幕墙合同相关的(包括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和进度计划一份。

5.6承担任何因乙方或乙方人员的行为或过失、疏忽、失职造成甲方现场设施、工程施工机具、工程成品或半成品等任何损失的赔偿。

5.7承担乙方人员或其他在乙方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因受人身损害提出索赔,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而导致发包人或甲方所受的任何损失或赔偿。

5.8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施工生产计划;每月向甲方提供质量安全报表和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及工程事故报告。

5.9乙方参与工程作业的人员,在进场时,须向甲方出示并向甲方及监理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证(复印件),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他相关证件原件。

5.10乙方所需的制作场地、工程材料的周转仓库和现场的堆放场地等生产生活用地(场所),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须按甲方批准的方案实施。 5.11乙方所有人员须统一式样配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在幕墙工程完工验收前,做到工完场清、场洁,符合当地和发包人及甲方有关文明施工规定的标准化文明工地要求。

5.12发包人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幕墙合同履行,本合同与幕墙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幕墙合同为准。 第六条 材料、设备

6.1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使用、保管等事宜按照幕墙合同的约定办理。

6.2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第七条 施工机具 第八条 临时设施

8.1关于临时生活设施及器具,双方的约定为:本工程所有的临时设施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所有的临时设施布置均须经甲方转监理及发包人批准。 第九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9.1本工程质量目标为 ,工程质量标准为国家和地方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的合格标准,包括:

9.2发包人、监理根据上述质量标准对乙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和监督。 9.3乙方应当以上述质量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发包人的交底说明为依据,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全部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

9.4幕墙工程具备竣/完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当于竣/完工前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经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提前 日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9.5竣/完工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而需返工部分,属于乙方施工过失的,由乙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返工修好,重新报验,至验收合格。返修的人工、材料及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9.6甲、乙双方施工时,应当保护其他单位已经完成和办好交接的工程。如有损坏,由责任方承担修理费用。 第十条 工程价款及支付

10.1工程价款及支付按照幕墙合同的规定办理,乙方在上报发包人、监理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的同时抄报一份给甲方,如甲方有反对意见,可向发包人提出,由发包人确定是否按期支付。 第十一条 工期及进度

11.1乙方应当在幕墙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按照幕墙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施工。乙方施工进度须满足总体进度要求。如果由于发包人或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乙方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如果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

7.1对于施工机具,双方的约定为:

8.2关于临时施工设施(含水电等计算方法),双方的其他约定为:

开工的,乙方应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和甲方,提出顺延开工的理由和申请,甲方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日内予以答复。但无论何种原因,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 安全及文明施工

12.1甲、乙双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保卫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遵守甲方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机具设施,以确保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的实现。

12.2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甲方负责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进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12.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 日内,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2.4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双方都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事故责任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12.5关于安全及文明,双方的其他约定: 。 第十三条 配合费用

13.1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由发包人向甲方按土建合同规定支付配合费,与乙方无涉。配合费数额按土建合同规定确定。

13.2根据乙方需要及其要求,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电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脚手架、专项生产生活设施以及专项水平或垂直运输所发生的费用(4.1条内容除外),由甲方按实际发生和双方协商确定的费用向乙方收取。也可由甲方提出扣款要求,经乙方同意后,在发包人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时扣除,由发包人直接转支给甲方。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4.1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11.2关于工期及进度的双方其他约定为:

如出现单方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4.2如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发包人批准。 14.3合同解除后,有关结算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条款

15.1本幕墙合同对有关违约行为的处理已有条款约定的,执行相应条款。 15.2

下: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7.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发包人批准之日起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至全部幕墙工程竣/完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第十八条 其他

18.1涉及保密措施的,双方约定为:

。 18.2涉及环境保护的,双方约定为:

18.3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本合同授权发包人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以保障本合同的履行,由此支出的费用有责任方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的任何工程款中扣回。

18.4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正本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6份,乙方 份,发包人10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土建承包人(甲方):(公章) 承包人(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盖章)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发包人意见(盖章)

附件3:

3、 预付款保函格式

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与 (以下称“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的协议条款规定,应向你方提交预付款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元,以保证其忠实地履行合同条款。 我银行 (银行名称)受承包人委托,作为保证人和主要债务人,当贵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就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支付不超过上述保证金额的款额,也不要求贵方向承包人提出此项要求;以保证在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协议条款的责任时,贵方可以向承包人收回全部或部分预付款。

我银行还同意:在贵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银行。

本保函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日期起至贵方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的日期止。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业 主(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幕墙施工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幕墙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完成品的不正常的品质损坏,漏水、漏风量超过规范限制,活动构件和失败而引致的操作不正常,因压力或应力引起的结构失效,涂胶的粘着性及凝聚力失效、爆裂、褪色,密封胶条及挡风雨条的不妥当接合,表面处理的变色超过正常老化或风化程度,玻璃片的损坏,玻璃釉面,层膜,油漆或其他不明物质的污斑、褪色、皱皮、脱皮、爆裂等,以及不满足技术要求造成的损坏等。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⒊装修工程为 2 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幕墙工程为 5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国家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留结算审计工程造价5%的尾款作为保修金,2年期满扣除发包人支付的承包人按本合同附件4质量保修书负责范围的保修费用后五个月内无息返还3%,5年期满扣除发包人支付的承包人按本合同附件4质量保修书负责范围的保修费用后三个月内无息返还2%。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负责使幕墙保持良好状态的一切修补工作,每半个月委派一次胜任及受过专业培训的技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按要求检查,清洁等,并及时提供所需的修理及更换配件等服务。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业 主(公章): 承 包 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附件6、结算承诺书

承诺书

公司:

由我司施工的 项目现已施工完毕,我司承诺所上报的竣工技术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合法、真实、有效、齐全(符合现行国家

相关规范、标准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要求);同时我司声明,自本承诺书送达贵司之时,我方关于 项目的结算资料已全部提交完毕,请贵司依据已提交的资料办理结算。若因上述资料缺少、不当、虚假对工程验收及结算造成影响,一切责任我司自愿全部承担。

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关于于劳务人员工资的结算声明

声 明

我司承建 公司建设的 项目 工程,该工程建设工期为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以通过集团相关部门验收后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时间为准)。我司现就该工程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我司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已全部结清。 二、由我司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使用的劳务人员工资已全部结清。 同时作承诺如下:

以上一、二条中所涉及到的劳务人员工资,发包人已全部足额支付给我公司,如果出现任何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现象而导致的后果由我司负全责,并无条件接受建设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若发生因我司拖欠与所施工的“工程”有关的一切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供应商、建筑材料及机械出租方、劳务人员)的任何过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围堵建设方及建设方

子、母公司以及关联企业办公场所、通道及围堵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影响建设方及建设方子、母公司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秩序及声誉,建设方有权停止支付一切有关款项。

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结算文件授权声明

声 明

由我司施工的 项目现已施工完毕,我司特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 )代表我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事宜,该同志的有效签名为 ,经该同志签署的文件我司均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司承担。

××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标准清单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标准清单

工程名称:

页分册 资 料 目 录 码 (一)初审资料 1.经审批的复审申请表 2.合同评审表 3.初审单 备 注 4.初审报告 5.初审核减明细 6.经承包方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发包人(预算科、成本处)初审工程结算书(同时提交计价全部软件版) 7.经承包方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发包人(预算科、成本处)初审工程量计算书(同时提交钢筋、算量等全部软件版),审计工程师签字、初审部门负责人签字核准 8.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 9.结算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二)报审结算书 10.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报审工程 结算书(同时提交计价全部软件版) 11.承包方报审的完整工程量计算书(同时提交钢筋、算量、计价等全部软件版)封面加盖承包人公章、造价人员执业章 12.招标文件 13.工程量清单 14.招标答疑等 15.投标文件商务标书面版及电子版 (三)合同文17.评标记录 件及施工方案 18.中标通知书 19.工程施工合同 20.补充协议 21.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22.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 23.施工图会审纪要(编流水号、前附汇总表) 24.原始地貌标高测量记录 (四)变更签证 25.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签证(编流水号、前附汇总表) 26.技术核定单及实施情况签证(编流水号、前附汇总表) 16.投标文件技术标书面版 27.工程联系单及实施情况签证(编流 水号、前附汇总表) 28.监理通知单及实施情况签证(编流水号、前附汇总表) 29.其它签证(编流水号、前附汇总表) 30.造价相关的会议纪要(编流水号、前附汇总表) 31.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甲供、甲控材使用情况说明 32.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甲供材领、退用清单汇总表(汇总表至少应包含(五)材料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材料情金额、领退用时间等) 况 33.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甲控材核价单(含材料名称、品牌、规格、产地、数量、核定单价等,编流水号、前附汇总表) (六)图纸及相关资料 34.已完工程界面确认单(须发包、承包、监理三方签章确认) 35.地质勘察报告 36.招标图纸 37.施工图纸 38.竣工图纸(须发包、承包、监理三方签章确认) 39.工程开工报告 40.竣工报告或已完工程验收报告 41.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准予结算证(七)质保资料 明 4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材料合格证 44.材料(构配件)复检报告 45.砼及砂浆强度试验报告 46.功能性检验报告 47.相关政策性文件 48.相关规费计取标准核定书 (八)其它资料 49.相关政府指导(信息)价 50.有关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51.水、电费缴付证明资料及相关配合费用确认单 5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明细 53.各类经济处罚单(编流水号、前附汇总表) 54.承包人应缴纳的保险费、规费等票据 附件10: 序号 考评内容 (一)脚手架安全网设施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表 评分说明 分值 得分 脚手架无专项设计或方案扣1分;使用毛 1 钢管脚手架搭设规范; 竹脚手架扣2分;附墙连接不符要求扣1.5分; 3 施工层满铺脚手板或竹笆2 脚手板或竹笆片绑扎不牢固,发现一处扣0.5分;作业层脚手板或竹笆片未满铺扣1分; 3 片,要求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竹笆片完好无损; 3 施工层设1.2米高防护栏杆未设防护栏杆扣1分;无踢脚板(杆)扣和18厘米高踢脚板(杆); 1分; 脚手架的架体里立杆距墙体净距一般不2 4 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进行封闭; 大于20cm,如大于20cm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无防护措施扣1分; 2 5 高度24M以脚手架应设剪刀撑和横向剪刀撑设置不符要求扣1分;2 斜撑; 上的封闭型脚手架未设横向斜撑扣0.5分; 6 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搭接不严密,一排超过3个空扣,发现一全网进行封闭。 处扣0.1分。 小计 安全帽未达到GB2811-81标准,扣0.5分;安全带不符合GB6095-88标准并无合格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证书,扣0.5分;如发现现场有不戴安全2 (二)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 14 1 安全网规格、材质符合要帽的,发现1例扣0.2分;现场有不按规求; 定系安全带的,发现1例扣0.2分;密目式安全网达不到2000目/10cm×10cm或3kg/片扣1分。 无警示标志,发现一处扣0.2分;1.5m以内的预留洞口、坑井未用固定盖板防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护,扣0.4分;1.5m2以上的洞口,四周预留洞口有防护措施,防护3 2 未设防护栏杆的,扣1分;栏杆里侧无密设施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目式安全网围护,扣0.4分;洞口处未张有安全警示标志; 挂水平安全 网,扣0.5分;立杆及栏杆未漆醒目警示颜色,扣0.6分; 4 3 电梯井、管道井内每隔两层少一道封闭措施或封闭措施不符合要求1 扣0.4分。 或每隔10米设置一道水平防护。 (三)施工机械安全措施 小计 无验收合格牌、最大起重量牌和安全警告标志,发现一处扣0.2分;无断绳保护和8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子1 分层停靠装置或虽有防护装置但不灵敏、3 不可靠的扣2分;提升钢丝绳有毛刺、断股、变形、缺油锈蚀现象,发现一处扣0.2分; 架)架体规范稳定,有安全防护装置且灵敏可靠; 未经试验或不灵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吊笼无安全装置扣2分;2 进料口未搭设规范牢固的防护设有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敏扣2分;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棚,扣0.5分;未经安全检测而使用的扣能使用; 2分; 3 塔吊安装、拆卸、作业、指基础无设计计算书和施工详图,扣0.53 挥符合规范规定,使用前需分;装、拆队伍无资质或无施工方案,扣经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后1分;无安全装置或不可靠,扣2分;塔方能使用; 吊作业无防护措施扣1分; 无施工方案,扣0.5分;无警戒线和警戒2 2 4 起重吊装; 标志扣0.5分; 2 5 施工机具(平刨、圆盘锯、使用倒顺开关控制机具,扣0.5分;无验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收合格制度扣0.5分;无防护设施扣1分。 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等)安装施工符合规范规定。 (四)电器保护安全照明设施 小计 未采用TN-S系统,扣2分;无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扣2分;开关箱未设漏电保护12 分配电箱与开工地临时施工用电,采用器或参数不匹配的扣1分;1 TN-S系统;采取三级配电,关箱的距离超过30m,扣0.5分;开关箱二级保护; 与其控制的固定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超过3m,扣0.5分;配电箱周围不足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扣0.5分; 动力和照明未分设配电,扣1分;,配电箱安装位置或高度不符要求扣0.5分;使3 2 动力、照明分设;配电柜或配电箱标准化; 用木质电箱,发现一处扣0.5分;电箱下引线混乱发现一处扣0.5分;有外露带电部分,扣0.5分; 无砂箱和灭火器材,扣0.5分;无避雷接2 3 用电设备布置合理、使用安全、作业规范; 地措施,扣0.5分;无维修制度、禁令标1.5 志牌,扣0.5分; 4 施工现场用电电线、电缆敷施工现场电缆干线未采用埋地或架空敷2.5 设规范,无乱拉乱接、无破设,扣1分;采用四芯或三芯电缆外加一皮老化等; 根电线代替五芯或四芯电缆,扣1分。架空线未设在专用电杆上,扣1分; 室外灯具的安装高度应大于3m,室内灯具应大于2.5m,违例1项扣0.5分,特5 现场照明,并有漏电保护。 2 殊场所未按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扣1分;未设漏电保护或设置不规范的扣1分。 (五)消防安全设施 小计 建筑物每层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发现一处扣0.3分;高层建筑(30m及以上)11 1 配置合理的消防灭火器材; 3 随层无消防水源管道扣1分;灭火器放置位置不正确或过期,发现一处扣0.5分; 2 保证消防道路畅通; 发现一处堵塞,扣0.5分; 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要采1.5 3 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存放。 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 2 (六)现场环境美化 小计 墙面无美化措施(包括内外粉刷、标语等)6.5 1 工地周围设置围档; 扣0.5分,低于标准高度扣1分;无压顶扣1分;围档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4 主入口处设置“五牌一图”,实行封闭管理,佩卡上岗。2 未设置“五牌一图”或设置不规范,扣1分;施工人员未佩戴表明身份的胸卡,发2 现1例扣0.1分,无门卫值班室,扣0.6分;门头无企业标识扣0.5分; 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警卫室,出入人员应当进行登记; 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主要施工部位、3 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要通道口未针对性地悬挂醒目的安全警挂牢固可靠; 示牌,发现1例扣0.5分。 裸露地面绿化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苫盖,未3 4 办公生活区有绿化布置; 超过50%的,扣2分,未超过70%的,扣1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干道及操作场所应2 5 施工工地地面硬化、道路畅硬化,硬化面积未超过50%的,扣2分,通; 未超过70%的,扣1分;道路堆满散落物,发现1处扣0.5分; 施工现场未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各种设施和材料,扣1分;未悬挂3 6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标识牌,扣0.5分。施工备用渣土、砂石平面布置堆放整齐。 料等散体物料存放高度超过围挡高度,扣1分;未采取洒水、苫盖等措施,扣0.5分。 3 小计 17 (七)现场生活卫生设施 临时办公用房无设计或无产品合格证扣 1 临时办公用房符合规定要1.5分,无美化措施扣1分;采用预制混求,并配有美化措施; 凝土活动板房的扣1分;无安装合格验收证书,本项不得分; 无美化措施扣1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活动3 2 临时宿舍通风、采光良好,板房的扣1分;室内通风、采光不好的扣卫生整洁; 0.5分;卫生差的扣0.5分,在建筑物中住人扣1分; 无培训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和培训未配备医药箱和急救物品扣1分;合格的急救人员; 合格的急救人员扣1分; 食堂无卫生许可证扣1分,炊事人员未持5 3 2 4 食堂有卫生制度、卫生许可有健康合格证,扣0.5分;施工现场无符证、炊事员有健康证; 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消毒等设施,扣1分; 厕所未采用水冲式,扣1分;厕所便槽未2 5 设有水冲式厕所及化粪池,贴面砖,扣1分,地面未用水泥砂浆或地厕所铺贴瓷砖等措施; 砖,扣1分;高层建筑施工休息层未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少一处扣0.5分; 扣1分,无区域划分图,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无明显隔离措施,活区必须明显划分; 扣0.5分; 3 6 2 夏季无防暑降温措施和防蚊虫叮咬措施,7 宿舍内有防暑降温措施和淋浴设施。 扣1分;工人宿舍无电风扇扣1.5分;现场无淋浴设施扣1分。 小计 6 (八)环境保护设施 23 在建建筑物四周设置排水1 有排水沟堵塞现象,发现一处扣0.2分; 1 沟,工地无积水; 泥浆、污水、废水外流,发现一处扣0.22 施工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城分;施工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市下水道; 扣1分;下水道和排水道堵塞,发现一处扣0.2分; 及时清理建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未采用封盖密闭容器,扣0.4无泄漏; 分;生活垃圾分类未收集处理,扣0.4分; 施工现场未经批准晚十点至次日早晨七2 3 2 4 施工现场有防噪音、防扰民措施。 点施工作业,违规一次扣1分,超过二次3.5 该项不得分。 小计 总计 投标报价汇总表

8.5 100 附件11:合同总价预算书 工程名称: 签证编号:(连续编号) 签证事项 实施时间 至 致: (发包人全称) 根据 号变更指示(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我方已按约定完成此项工作;经计算,此项工作调整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调整工期 天,请予核准。 附件:1、变更指示或施工方案;(页码: ) 2、预算书和工程量计算书;(页码: ) 3、施工前后的实景照片;(页码: ) 4、……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验收意见: 测量结果: 监 理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经审核,此项签证调整费用为(大写) 元,(小写) 元,最终金额以工程结算审定为准。 附件:审核预算书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项目负责人 项目分管总裁 子集团总裁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第三章 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 执行现正在执行的有关规范、规定及标准。

第四章 图纸等资料

详图纸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详招标人提供的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 外立面幕墙及装饰工程施工

投标文件

投标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1、投标函

投标函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 的 项目外立面幕墙及装饰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我方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单价及取费标准,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安全维护。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甲方指令工期竣工并移交工程,同时保证满足总承包及甲方其他专业分包对本工程工期的要求。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合同暂定总价的5%履约保证金。 4.如果我方中标,将派出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姓名)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5、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款预付及支付条件。

6.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本格式仅作为参考格式)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3、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参加 (招标人)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资格证明及业绩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 2) 资质证书; 3) 年检证书;

4)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5) 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重点为近两年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资料及近三年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资料);

二、投标报价书 一、报价格式表的内容: 详招标人工程量清单

二、请投标人按规范及当地定额的水平认真测算投标人的施工成本并计取合理利润后报价。

投标报价书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编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辅助资料表(施工组织设计)

表3.1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职务 性别 职称 年龄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安全证明 项目经理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 开挖总开、竣工土质类质量证项目名称 中标价 量 程日期 型 明 项目名称 表3.1.1 投标人(企业)业绩表 投标人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 开挖总开、竣工土质类中标价 质量证量 程日期 型 明 安全证明 表3.2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名称 一、总部 1.项目主管 2.其他人员 … 二、现场 1.项目经理 2.项目副经理 3.质量管理 4.材料管理 5.计划管理 6.安全管理 姓名 职务 职称 目 … 表3.3 主要

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机械或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制造年额定功率生产能备注 地 份 kW 力 号 设备名称 表3.4 劳动力计划表

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 单位:人

工种、级别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表3.7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一、临时设施布置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二、临时用地表 用途 合计 面积(m2) 位置 需用时间 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四、投标承诺

1、响应招标文件的承诺书;

响应招标文件的承诺书

公司:

我方在认真仔细地阅读了招标文件后,实地踏勘了现场,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了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已充分考虑了该工程的现场地况、土质、周边建筑、人群、地下管线等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都将全面响应并加以承诺履行。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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