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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研究

2020-03-18 来源:乌哈旅游
2006年2月,第6卷,第2期(总第51期) 中国经济评论 Zhongguo Jingji Pinglun,ISSN1536-9056,USA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研究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杨绍杰 施 勇

摘 要:本文认为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目的是提高信用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水平,为量化信用风险和贷款定价建立基础。贷款风险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客户的还款能力,文章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与美国等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异同,并指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缺陷,提出了我国新的贷款风险分类原则与标准。

关键词:商业银行 贷款风险 分类标准

一、引 言

贷款风险分类是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质量做出的评价,其目的在于掌握银行资产的质量状况,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分门别类地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以提高信用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水平,为量化信用风险和贷款定价建立基础。

贷款风险分类的思想起源于对银行控制风险的考虑,其核心是客户还贷的可能性分析。贷款风险分类信息背后隐藏的是贷款的损失率和清偿率,而损失率和清偿率又是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及贷款定价决策的依据。从理论上讲,贷款损失准备金是用来抵补银行信贷资产预期损失的,客户违约概论数据和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越准确,银行对信贷资产预期损失的把握性也就越大。银行对贷款风险分类越细,尤其是对正常类贷款分得越细,就越可以缩小每级贷款预期损失率的波幅,以及不同级别贷款损失率之间的重叠, 杨绍杰,女,经济学硕士,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货币银行理论与实务、经济与金

融关系;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邮编:110004。

施勇,男,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货币银行理论与实务、金融市场;通讯地址:辽宁省

沈阳市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邮编:1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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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在产品定价中较好地反映出差别,减少因客户无力偿债导致的损失[1]。

二、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关于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应依据的标准,一般认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贷款风险分类最为重要的依据。还款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借款人用于还款的现金流量,而并不单纯地依赖借款人的利润水平或资产是否增值。因此,银行及时对客户的现金流量,特别是经营生产的现金流量进行分析是发现风险的重要手段。依据这一分类标准,目前许多国家把商业银行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大类别。

所谓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有充分的把握偿还贷款本息;关注贷款是指尽管目前借款人没有违约,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主客观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应引起银行的注意;次级类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本金和利息逾期90天以上;可疑贷款是指本金和利息逾期180天以上,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和担保,也要发生一定的损失;损失类贷款是指本金、利息或本息逾期1年以上,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程序之后,贷款仍然无法收回。

五级分类法的“五级”其实只是监管标准,在实际中,国际大型银行对贷款风险分类更细一些。例如,美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和加拿大商业银行有8级、10级、11级、12级甚至更多级别的划分方法。其中8级分类分别为:最优级、较优级、正常级、观察级、特别关注、次级、可疑、损失;10级分类包括:特优级、优秀级、优良级、正常级、满意级、一般关注级、特别关注级、次级、可疑、损失;11级分类包括:特优级、优秀级、强健级、平均级、满意级、较高风险级、边际级、关注级、次级、可疑、损失。虽然这些分类的细化程度不同,但基本都能与五级大类相对应。从以上划分不难看出,其实各种分类中的后三类,即次级、可疑、损失贷款大体相同,差异主要集中在五级分类中的正常和关注级。对正常和关注级贷款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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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细分,体现了贷款风险分类预警的思想。

三、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进程与缺陷

我国商业银行是从1993年引入国际贷款风险分类理念的,直到2002年五级贷款风险分类在我国银行业才得以全面实施[2]。期间,在贷款风险的标准、识别和控制上经历了多次的反复。在五级分类方法引入的早期,各家商业银行在对贷款进行分类时,基本上采用以专家判断为基础的定性分析方法,即根据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定义,人为的判断贷款的分类等级。由于这种方法的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专家的数量和质量,所以拥有一定数量高质量的专家就成为关键要素。但又由于专家的主观偏好不同,加之不同贷款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分类结果难以保持一致性。因此经过一段时间后,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运用定量的方法对贷款进行分类,设计了贷款风险分类七大量化因素作为分类标准。这七大量化因素分别为:(1)借款人经验及资信情况评价;(2)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3)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能力评价;(4)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情况评价;(5)还款保证情况评价;(6)银行贷款管理情况评价;(7)保证还款的法律责任及其他因素评价。我国商业银行的这种定量分类方法不仅与国际主流的贷款分类定量方法大相径庭,问题还在于商业银行在分类过程中,对这七大因素是同等看待的。事实上,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每一项标准对分类的影响并不相同,而是存在先后次序的,但是这种次序关系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各项因素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信贷人员的好恶决定的,缺乏科学性。此外,贷款分类标准的量化因素仍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例如,某家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在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中,有的判断标准是“借款人的其他关键财务指标大大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借款人的关键财务指标严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其中如何界定“大大”和“严重”则因人而异。在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情况评价中,判断标准出现了“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已经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严重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其中,整个标准仅有表示程度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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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副词不同,对于如何区分“可能影响”、“已经影响”和“严重影响”之间的差别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

总之,我国现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最明显的缺陷是:(1)分类不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要求。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评级维度的规定,内部评级法下合格的评级体系有独立的、性质不同的两个维度,即借款人违约风险和特定的交易风险。第一维评级必须针对借款人是否有违约风险,对于同一借款人的不同贷款,其借款人评级必须一致,而不论每笔交易性质是否有差异;第二维评级必须反映交易本身特定的风险要素。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没有体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2)分类标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量化。一些商业银行虽然设计了七大量化风险评价指标,但在评级过程中,仍然是人为因素占主导,这就难免存在对同一现象不同人员有看法不同,从而导致评级结果差异很大的问题。《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克服这种弊端提供了一种思路,即把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与客观标准挂钩,而这个客观标准就是特定违约损失(loss given default)。由于不同级别的贷款特定违约损失不同,损失大的级别低,损失小的或不损失的级别就高,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对客户特定违约损失状况做全面调查。银行在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科学化以后,还要按照分类标准计提损失准备金,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下一年度授信额度,并实现差别定价,否则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就没有触及“风险管理的灵魂深处”。正是因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仅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而分类后应该采取的措施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贷人员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意义的认识不足。(3)只对客户贷款风险分类,忽略对客户的分组。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有关要求,贷款分类的第一步是客户分类。要对客户分类,首先要根据客户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区风险特性、有无担保等多种标准进行客户分组。一般来说,客户分组越细,风险评级的准确性越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基本不对客户进行分组,对所有类型的客户评级采用的是同一个模型、同一个公式、同一套方法,这种评级显然缺乏科学性。如果客户的分类不科学,建立在客户分类基础上的贷款分类也就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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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进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建议

基于贷款风险分类应该与特定违约损失挂钩的思想,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逐步修正目前贷款风险分类标准[1]。

(一)新的贷款风险分类划分标准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新的贷款风险分类划分标准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第一,采用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通过分类能够较为全面地识别信用风险;

第二,分类标准的设计要立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有关规定,逐步积累经验,定期进行后评价反馈;

第三,新的风险类别要与特定违约损失相对应。见表1所示:

表1 客户评级与新分类方法对应关系 五级分类类别 新的分类类别 最优 优秀 正常 良好 平均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关注 特别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CCC以上 客户评级级别 AA以上 BB以上 B以上 第四,出于管理成本考虑,新的风险分类系统仍应以原有系统为基础,作适当调整; 第五,风险分类标准由定性因素占主导逐步向量化因素占主导的方向过渡。

为此,新的风险分类标准应根据分类要素内在的重要性,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七大类因素进行排序。即: (1)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 (2)还款保证情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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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情况评价; (4)借款人经营及资信情况评价; (5)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能力评价; (6)银行贷款管理情况评价;

(7)保证偿还的法律责任及其他因素评价。

需要指出的是,对风险分类要素的排序只是第一步,更为科学的做法应该是排序之后根据各类风险要素的特性,对可以量化的要素,如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和还款保证评价设定标准值,再根据各因素的标准值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这需要统计数据的支持,银行应当在统计调查的基础上设定每一级别的分数,然后让基层信贷人员在每一级别标准值的浮动范围内进行分类。

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和还款保证情况评价是我国企业还款能力的重要参数,其他因素则对还款的影响相对较弱。出于谨慎原则,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保证情况评价设定较高的风险权重。值得注意的是,贷款风险细分后的效果一方面取决于能否科学量化分类标准,另一方面还取决于是否真正根据分类标准提取呆账准备金,实现差别定价。因为贷款风险分类的目的之一,就是根据资产风险状况计提和评估呆账准备金,以保证呆账准备金能够抵补资产的预期损失。否则,细分的最终结果仍可能不会对风险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实施科学的客户分组,完善客户评级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应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做法,并结合国内实际,在贷款风险分类前首先对客户进行细分。在客户分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选择不同的模型和方法进行分类。只有客户分类准确性提高了,建立在客户分类基础上的贷款风险分类才能够准确[3]。

(三)在贷款风险分类中采用科学的定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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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应学习国外商业银行的做法,对贷款风险分类应主要采用定量的方法,要将统计方法和技术运用到贷款风险分类中去,以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和精确度。例如,在选择影响企业违约概率的财务指标时,应首先根据银行以及研究机构的经验,选择大量的财务指标,然后利用历史数据,运用多元回归技术,从中筛选出判别能力强的指标。在非财务因素指标的选择上,同样要运用多元回归技术,从大量非财务因素指标中挑选出判别能力强的指标。需要指出的是,定量方法的实现依赖于对历史数据的积累,因此商业银行必须积累足够多的历史数据,以便于定量方法在贷款风险分类中的应用。

中国加入WTO之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善经营管理,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4]。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尽快建立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风险监控和管理机制,按照国际商业银行通行的“游戏规则”运作。为此,改变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制定新的风险分类标准就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章彰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73

2. 郑纯毅:中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贷款分类比较分析,北京:金融论坛,2005(10):46-51 3. 黄庆扬:信贷风险现实表现及其控制,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3(1):20-21

4.王鸿:新一轮商业银行改革的特点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4):64

(责任编辑:班蕾、闰渺、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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