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法规类别】工会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9.14 【实施日期】1993.09.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 / 4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安徽省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国(境)内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四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五条 凡符合工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均应建立工会。上级工会有责任向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宣传工会法,指导并帮助其建立工会。
第六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隶属于单位的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撤销或兼并工会组织,出现撤销升兼并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七条 省、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地方总工会或其授权的派出工会组织确认,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 / 4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应选配同级工会相应副职级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中女性主席兼任,如工会中无女性主席,可在女职工委员会中选配一人担任主任。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内一般不应变动。个别确需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民主选举产生,不得由其他组织直接委派。
以上人员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事项,都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会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3 / 4
第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作劳动
4 /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