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要求
第19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x配电系统,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保险一箱\"的做法,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施工用电独立设计方案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第20条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井应定期检查、校验,电工在操作中应穿好绝缘鞋。
第21条 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第22条 熔化焊锡,锡块、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
第23条 喷灯不得漏气、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及使用。工作完毕,应灭火放气。
第24条 配制环氧树脂及沥青电缆有胶物时,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并须戴好防护用品。 第25条 不得使用锡焊容器盛装热电缆胶。高空浇注时,下方不得有人。
第26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以及电机设备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现场应配置专职维护电工,并做好巡视维修记录。
第27条 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二氧化碳,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 二、设备及内线安装
第28条 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第29条 多台配电箱(盘)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接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 第30条 剔槽打眼时,锤头不得松动,铲子应无卷边、裂纹,应戴好防护眼镜。楼板、砖墙打透眼时,板下、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第31条 人力弯管器弯管,应选好场地,防止滑倒和坠落,操作时面部要避开。
第32条 管子偎弯砂子必须烘干,装砂架子应搭设牢固,并设栏杆。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错开。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
第33条 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力勾眼。穿导线时,应互相配合防止挤手。
第34条 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三、外线及电缆工程
第35条 电杆用小车搬运,应捆绑卡牢。人抬时,动作要一致,电杆不得离地过高。
第36条 人工立杆,所用叉本应坚固完好,操作时,互相配合,用力均衡。使用机械设备立杆,两侧应设溜绳。立杯时坑内不得有人,基坑夯实后,方准拆去叉木或拖拉绳。 第37条 登杆前,杆根应夯实牢固。旧木杆杆根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八分之一以上时。应经加固后,方能登杆。
第38条 登杆操作时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控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不准拴于瓷瓶或横担上。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第39条 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应上紧螺栓。紧有角度的导线,应在外侧作业。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
第40条 紧线用的铁丝或钢丝绳,应能承受全部拉力,与导线的连接,必须牢固。紧线时,导线下方不得有人。单方向紧线时,反方向应设置临时拉线。 四、电气调试
第41条 进行耐压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须接地。被试设备或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
一端应有人看守或加锁,并对仪表、接线等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升压。
第42条 电气设备或材料作非冲击性试验,升压或降压,均应缓慢进行。因故暂停或试压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安全放电,并将升压设备高压侧短路接地。 第43条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
第44条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放电。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电阻。
第45条 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第46条 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五、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
第47条 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这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第48条 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份,应保持安全 距离,并需有人监护。
第49条 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停电工作时: ①切断有关电源,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②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 ③验明设备或线路确认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④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时均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⑤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双色(绿、黄)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⑤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第50条 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开关,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以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第51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第52条 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或接地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分端或末端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装设位置、型式与主要特性参数选择必须适应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达到二级保护。
第53条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第54条 施工现场夜间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3米。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第55条 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人火线及零线。
第56条 建筑电工应按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使用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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