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兹委托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的受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 (签名或盖公章):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办人签名:
在办理辖区内转移登记业务时,经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协商可不从新选号(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大型轿车除外)。协商后请在决定事项前打√。□重新选号□不选号
原机动车所有人签名或盖章: 现机动车所有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 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 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 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 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7、 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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