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方: 地址: 电话 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为促进双方长期运输合作事宜的发展,根据《合同法》本着诚信原则,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标的:每批次货物名称、规格、件数等以托运方销售清单为准。
第二条:运输及结算:运费价格以每立方米为计算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1. 发往 运费价格为/立方米;
以上报价不含送货费,如需送货,另行协商。(如一次发货量超过10立方米,承运方负责免费送货,收货地; 。)
运费结算方式以由承运方凭发货单到托运方按次结算。
第三条:每批次货物运输期限为发货后 天内到达目的地并交付指定收货人。非人为因素(如天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逾期到达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接货方法:由托运方送至承运指定地点,如需上门提货双方另行协商。
承运方接收货物时,应仔细检查货物是否齐全完好,如于清单不符或有问题的承运方应当当场拒绝运输。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1. 托运方发往上述区域的货物有承运方托运;
2. 托运方有权利在货物运到目的地前向承运方提出变更目的地的要求(所产生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 承运方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货物逾期到达的,托运方有权按逾期到达货值的日万分之一要求承运方承担违约金,因此导致客户退货的往返运费由承运方承担;
4. 运输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承担因此给托运方造成的相应损失费用;
第六条:合同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1年。双方于期满时若无提出异议继续发货的,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逐年延长。
第七条:合同期内每批次运输争议以合同条款为准,如发生纠纷,由托运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方: 承运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承运方证件及委托人证件复印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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