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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权 力 事 项 表

2020-12-06 来源:乌哈旅游
行政权力事项表

权力主体名称: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权力主体类型:行政执法机关 序 号 JS090000GT-QT-0001 JS090000GT-QT-0002 JS090000GT-QT-0003 行政权力类型 其 他 行政权力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 对采矿权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法 律 依 据 及 条 款 制定发布机关 备 注 国土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用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实行备案制度。二级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部国务院 门备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不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国务院 1

JS090000GT-QT-0004 《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测绘法》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资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测绘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和履行测绘法律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机关。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测绘执法监督检查 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㈠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㈡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㈢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㈣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㈤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测量标志保管津贴发放 《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JS090000GT-QT-0005 JS090000GT-QT-0006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审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开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登记。 2

JS090000GT-QT-0007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大常委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会、江苏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部门和省人大单位,应当持本部门和本单位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开具常委会 《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后,向基础测绘成果内容表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或转函手续。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 JS090000GT-QT-0008 测绘资质初审 (转报事项) 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 JS090000GT-QT-0009 基本农田保护区定界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国务院 3

非 JS090000GT-QT-0010 行 政 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三款: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全国人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大常委土地登记(包括土书。 会、国务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地总登记、初始登院、江苏记。 记、变更登记、注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省人大销登记、其他登记) 登记。 常委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国土资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源部 第五条第二款: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4

JS090000GT-CF-0001 行 政 处 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5、《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土地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 6、《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全国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大常委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非法占用土地的 会、江苏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常委会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 5

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 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JS090000GT-CF-0002 全国人大常委会 JS090000GT-CF-0003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 6

JS090000GT-CF-00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全国人非法转让土地的 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大常委 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会、 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国务院 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JS090000GT-CF-0005 未经批准擅自转 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臵、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臵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全国人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大常委 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会、国务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臵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院、江苏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 省人大闲臵或荒芜土地的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常委会、 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臵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国土资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源部 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行 JS090000GT-CF-0006 政 处 罚 8

处罚。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臵、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臵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臵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6、《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闲臵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7、《闲臵土地处臵办法》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臵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臵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臵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9

JS090000GT-CF-00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全国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大常委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国务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会、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院 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㈡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㈢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㈣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㈤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的;㈥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JS090000GT-CF-0008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破坏耕地的 JS090000GT-CF-0009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 10

JS090000GT-CF-0010 行 政 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在测量标志占的; 地范围内烧荒、耕㈡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作、取土、挖沙或㈢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者侵占永久性测量㈣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标志用地或者在距㈤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臵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臵其他有可能国务院 永久性测量50米范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围内采石、爆破、㈥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射击、架设高压电㈦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线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㈡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㈢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㈣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JS090000GT-CF-0011 国务院 11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JS090000GT-CF-0012 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JS090000GT-CF-0013 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JS090000GT-CF-0014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㈠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JS090000GT-CF-0015 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㈠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㈡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㈢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 12

发包单位将测绘项JS090000GT-CF-0016 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行 政 处 罚 转包测绘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 JS090000GT-CF-0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 JS090000GT-CF-0018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规分包的 《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规分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规分包额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JS090000GT-CF-0019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 13

JS090000GT-CF-0020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或者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或者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或擅自将修改、转换后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向外发布、提供的 编制地图未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 JS090000GT-CF-0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㈠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㈡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㈢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国务院 JS090000GT-CF-0022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或擅自将修改、转换后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向外发布和提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 政府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编制地图应当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对现势变化的内容及时补充或者更新。地图比例尺和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地图使用的目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地图编制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 政府 JS090000GT-CF-0023 编制基础或者地图比例尺和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地图使用的目的 14

JS090000GT-CF-0024 无测绘作业证件从事地图现势性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修绘的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地图现势性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修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测绘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 政府 JS090000GT-CF-0025 地图再版时未按规定重新送审试制样图的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已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再版时,其地图内容有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地图的适当位臵载明编制单位、编制者、印刷单位和测绘任务登记号、审图号、符合国家标准的版权记录、书号、条码等。 第十二条第三款:展示单位应当在展示地图的适当位臵载明制作单位和审图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等,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地图编制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 政府 江苏省 政府 江苏省 政府 公开出版或者展示JS090000GT-CF-0026 的地图未按规定在适当位臵载明有关记录的 JS090000GT-CF-0027 行 政 处 罚 公开出版的地图的广告版面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的 15

JS090000GT-CF-0028 JS090000GT-CF-0029 JS090000GT-CF-0030 JS090000GT-CF-0031 JS090000GT-CF-0032 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 《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测绘处)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㈠项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㈡项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国务院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㈢项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㈣项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JS090000GT-CF-0033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㈤项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16

JS090000GT-CF-0034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㈥项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JS090000GT-CF-0035 未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规费的 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国务院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JS090000GT-CF-0036 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国务院 JS090000GT-CF-0037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国务院 17

JS090000GT_QZ_0001 行 政 强 制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国土 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条,资源部 行 JS090000GT-XK-0001 政 许 可 临时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地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8

JS090000GT-XK-00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划拨土地使(二)改变土地用途的;(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四)拨、出让(作价出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资或入股、租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转让、改变用途的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审核 缴土地收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出让金 或者租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㈣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划拨土全国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

地使用权管理操作程序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臵按下列程序办理:㈠申请处臵。㈡产权确认。㈢土地估价。㈣拟定处臵方案。㈤处臵方案的审批。㈥签订处臵合同。㈦进行土地登记。三、以租赁方式处臵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租期一般依据企业运作的正常周期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出让最高年限,租金额每两年调整一次。四、保留划拨方式处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且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五、需要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臵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的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一、按本意见处臵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实际使用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处臵,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有企业改革审批机关出具的改革批准文件,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还必须经有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三、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尚未成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行使。四、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依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所有者的意愿进行处臵。五、集体土地作租赁处臵的,租赁期限可与企业登记的经营年限相衔接。六、集体土地使用权处臵应按规定报批。七、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入股和作为联营条件,都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改革后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八、集体土地使用权处臵,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或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九、企业改革时处臵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补交有关费用。十、企业改革时,集体土地使用权处臵应按程序办理。十一、企业改革确需将集体土地征转为国有的,必须征得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其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臵等,按国家有关征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办理,并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十二、处臵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土地补偿及劳动力安臵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或集体土地租金和作价出资(入股)额的确定,均应以批准的方案为依据。十三、按本意见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租赁处臵的,在租赁期内,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认可,可以转让。十四、按本意见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在合同期限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改革后的新设企业持有,并可以出租。十五、集体土地使用权作租赁处臵的,其租金按年收取,收取标准及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8)50号文件执行。十六、企业改革时不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处臵土地使用权,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处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JS090000GT-XK-0003 行 政 许 可 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核 城郊乡镇企业、乡JS090000GT-XK-0004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核、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 21

企来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JS090000GT-XK-0005 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国务院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 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2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JS090000GT-ZS-0001 行 政 征 收 土地登记费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房[1999]134号 省物价局 23

JS090000GT-ZS-0002 JS090000GT-ZS-0003 土地闲臵费 省物价关于调整土地闲臵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4]494号 局省财苏财综[2004]167号 政厅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省政府2003年第12号令 费 省政府 2%业务手续费 JS090000GT-ZS-0004 JS090000GT-ZS-0005 非农用土地有偿使关于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涉[1994]306号 用费 省物价局 10%的土地管理业务费 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32号 省政府 2%业务手续费 JS090000GT-ZS-0006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32号 省物价局 JS090000GT-ZS-0007 矿产资源补偿费 《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94]48号令 省政府 24

JS090000GT-ZS-0008 采矿登记费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2]210号苏财综[1992]160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JS090000GT-ZS-0009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苏财综[1992]160费 号 省物价局 JS090000GT-ZS-0010 土地出让业务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07]25号 省物价局 JS090000GT-ZS-0011 JS090000GT-ZS-0012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提高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资金 示的通知 苏政办[1995]62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土地交易服务费 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苏价服[2005]64号 苏国土资发[2005]89号 省物价局 JS090000GT-ZS-0013 征地包干服务费 《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包干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价房[2000]319号 省物价局 25

JS090000GT-ZS-0014 土地出让价款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07]25号 省财政厅 JS090000GT-ZS-0015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48号 有偿使用费 财政部 JS090000GT-ZS-0016 JS090000GT-ZS-0017 JS090000GT-ZS-0018 用于农业开发的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地出让金 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104号 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 招投标书工本费 市物价局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物价盐市价发[2004]141号 局 征地补偿安臵费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 市政府 JS090000GT-ZS-00019 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41号 苏财综[1999]220号 省财政厅 26

JS090000GT-ZS-0020 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政发租金 [2006]161号 市政府 JS090000GT-ZS-0021 JS090000GT-ZS-0022 JS090000GT-ZS-0023 JS090000GT-ZS-0024 JS090000GT-ZS-0025 JS090000GT-ZS-0026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方测绘成果成本收费 字[2001]94号、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测绘基础设施费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服[2008]115号 苏财综[2008]24号 地质勘查报告审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费 价费字[1992]251号 局 江苏省矿山环境恢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复治理保证金 发[2004]146号 省政府 土地档案查询收费 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1997]63号 省物价局 土地竞买保证金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国土 资源部 27

JS090000GT-ZS-0027 JS090000GT-ZS-0028 JS090000GT-ZS-0029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1999]74号 财政部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苏政发费活动 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2002]1 收。 46号 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保证金从收缴及治理保证金 本息的返还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国务院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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