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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022-05-17 来源:乌哈旅游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破管理制度。

(二)、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且要持证上岗。

(三)、炸药与雷管必须分装分运,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本制度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四)、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且必须入箱上锁。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每丢失一发雷管罚款50元,一卷炸药罚款100元,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装配引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数量必须和工作面打眼数量相等。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雷管箱上装配引药。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成短路。

凡违反上述其中一条者罚款20元。

(六)、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七)、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瓦斯和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表,一次做不到罚款20元。

(八)、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等。

3、放炮员必须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

(九)、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爆破,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违者一次给予200元罚款。

(十)、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炮泥必须封满。

2、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矿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

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凡违反上述其中一条者罚款150元。

(十一)、井下爆破,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微风或无风爆破。违者,一次罚款150元。

(十二)、用爆破法处理卡在眼中或仓内的大块矿石及振动炮时,必须遵守:

1、必须使用矿山许用刚性被筒炸药。不完好的被筒不得使用。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坏得超过450克,严禁把炸药揉散后装入被筒进行爆破。

3、被筒在装完药后,被筒内其余的空间必须用炮泥填实。被筒盖好后,要用炮泥封严,被筒周围应捆绑水炮泥。

4、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矿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次爆破前后必须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

6、对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违反其中一条罚款150元。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违反其中一条罚款150元。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 煤超过规定。

2、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停掘面。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矿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炮眼有涌水、温度升高、有明显的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十四)、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上山眼掘进工作面相邻的各平巷口20米范围,都必须洒水降尘。

(十五)、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处应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十六)、爆破母线和联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所有联线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金属导电物体接触。 3、严禁设置永久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违者一次罚款50元。 4、爆破母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悬空,接头处必须用胶布包严,严禁出现明接头;严禁同轨道、金属管、铜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5、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凡违反上述其中一条者罚款50元。

(十七)、巷道和采面爆破距离直线不得少于100米,拐弯不得少于75米,揭穿煤层必须远距离爆破。

(十八)、必须严格遵守“一次装药,一次起爆”制度。 (十九)、井下爆破都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二十)、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1、放炮员必须最后一个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2、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3、放炮员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后方可爆破。

4、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遇特殊情况留下尚未爆破的

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

(二十一)、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再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二十二)、爆破15分钟后,待炮烟散后,首先由放炮员和班组长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烟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通知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二十三)、处理拒爆,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接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离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矿石,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二十四)、贯通巷道爆破时,必须在通往贯通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设置警戒,如果没有设置警戒或警戒不力处100元以上罚款,并交上级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采区负责人、带班长、安全员的连带责任,根据情节处50-200元的罚款。

(二十五)、放炮员必须正确使用和保管好点爆器。点爆器不完好,不爱护点爆器,不正确使用点爆器,按照本制度第7条执行。

(二十六)、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必须

派专人到停掘的工作面(或巷道),检查供风风筒的完好情况和工作面,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的入口必须有专人设置警戒或设栅栏。

(二十七)、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包括采仓与超前上山,中间巷,配风巷,处理大块矿石等爆破)其中一个巷道(地点)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二十八)、火工用品必须做到料单、领收、使用三对口。当班剩余的雷管、炸药应及时交回火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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