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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581)

2021-04-17 来源:乌哈旅游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

课程试卷(含答案)

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 考试类型:(闭卷)考试 考试时间: 90 分钟 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

1.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3年法考真题]

A. 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B. 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C. 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D. 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答案:C

解析: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

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丙银行没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而且甲公司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丙银行决定是否接受。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项规定,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的除外。由于丁银行已经付款,法院不可以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

1. 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法考真题]

A. 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B. 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C. 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D. 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答案:C

解析:项,《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本题中,“中国贸仲”只有一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用简称,因此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项,《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法国公民马克龙受雇于主营业地在中国深圳的众合公司,公司将其派遣到在尼日利亚的分公司工作,后其因工作失误被解雇而不服,

诉至深圳某人民法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9年法考真题]

A. 适用尼日利亚法律,因为尼日利亚是工作地 B. 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是众合公司主营业地 C. 适用法国法,因为马克龙是法国人

D. 在中国适用中国法、法国法和尼日利亚法律中有利于马克龙的法律 答案:A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即尼日利亚法律。

3. 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法考真题]

A. 专家组可对未在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予以审查 B. 上诉机构可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

C. 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

D. 甲、乙磋商阶段达成的谅解协议,可被用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 答案:C

解析:项,磋商是必经程序。若磋商阶段达成谅解协议,则无须启动后续程序;若未达成谅解协议,则可以直接申请成立专家组。 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7条规定,专家组对于争端方未提出的主张不能作出审查和裁定,必须要在当事方的主张范围内进行裁定。

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规定,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它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调查结果或结论,但无权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

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第1款规定,S(WTO争端解决实体)应设立一常设上诉机构。上诉机构应审理专家组案件的上诉。该机构应由7人组成,任何一个案件应由其中3人任职。

4.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法考真题]

A. “在先申请”被驳回,“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地位随之丧失 B. 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C. 所有的工业产权均享有相同期间的优先权

D. “在先申请”撤回,“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地位随之丧失 答案:B

解析:项,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自动的,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只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才有优先权,而且优先权的期限也不相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两项,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独立性的规定,“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3、多项选择题(3分,每题1分)

1. 甲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合资设立住所地在中国C区的D公司,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争议由甲国法院管辖。后A、B两公司就合资合同的履行引发争议,A公司诉至甲国某法院。中国B公司未出庭,也未作任何回应,甲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现甲国A公司向中国某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9年法考真题]

A. 中国法院可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甲国判决 B. 甲国A公司的申请文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C. 中国C区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 因为甲国法院缺席审判,中国法院应对甲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案:A|B|C

解析: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向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题中、两公司设立的合资公司在区,可以推定被执行财产在区。因此,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项,《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据此,本题属于中国法院有专属管辖的情况。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原判决国法院须有管辖权,如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或当事人之间有有效仲裁条款,通常视为原判法院无管辖权,则我国法院对该判决将拒绝承认和执行。

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必须提供文件证明败诉一方被适当送达或者判决本身明确载有适当送达当事人的内容。可见,虽为缺席判决,但同时提供文件证明败诉一方被适当送达或者判决本身明确载有适当送达当事人的内容的,则不能以之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判决。 2. 两批化妆品从韩国由大洋公司“清田”号货轮运到中国,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第一批货物因“清田”号过失与他船相碰致部分货物受损,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法考真题]

A. 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

B. 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C. 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 D. 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

答案:B|D

解析:项,《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项,平安险是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海损除外。因此,在本题中,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3. 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

A. 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商业保证

B. 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

C.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D.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答案:C|D

解析: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而非商业保证。

项,混淆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后者才是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

项,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4、案例分析题(10分,每题5分)

1.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包红枣的合同,由B公司负责安排运输。B公司与承运人C签订了运输合同。抵达目的港卸货后,A公司发现这1000包红枣中,有500包受潮变坏,其余的500包符合合同要求。经查,在承运人的货轮航行过程中,某船员在雨天为修理船舶进入船舶货舱,但是却忘记将舱口的毡布重新盖上,结果雨水打入舱内,300包红枣受损。另外的200包的受潮原因是:航行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甲板积水,船员为排水而用铁棒疏通排水管道,但不慎将排水管道冲破,水顺着破洞流入船舱,货物湿损。[中南财大

2002年研]

问:根据《海牙规则》,对受潮的这500包红枣,A公司是否有权向承运人索赔?

答案: A公司可以对300包红枣的损失向承运人索赔,另外200包红枣的损失不可以索赔。

(1)根据《海牙规则》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承运人在海运全过程中负有妥善管理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简称管货责任,这是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之一。同时还规定了过失免责,即由于船员、船长、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就是管船免责。 (2)本案的焦点为造成红枣湿损的事实是管货责任还是过失免责。一般认为管船责任应该发生在航行中,并与船舶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有联系,是为了维持船的日常运行,或为了船的安全而发生的行为。防水毡布没有盖上不会影响船舶的安全问题,也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行,不应认为是管船造成的货损,而本案中的船员没有能够做到谨慎的管理货物,因此对300包红枣湿损应承担责任。而排除甲板上的积水是为了稳定船舶,因此属于管船导致的间接货物损失,因此船方可以免责。 解析:空

2. 我国上海二轻公司向日本夏普株式会社订购彩电500台。双方选择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800美元CIF宁波,2013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13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夏普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

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夏普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夏普株式会社据此向银行取得了贷款。货物到达上海后,上海二轻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壳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夏普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夏普株式会社索赔。[江西财大2015年研] 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夏普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上海二轻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①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的做法一直被司法实践认为是一种欺诈行为而无效。即便《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

②本案中,上海二轻公司作为收货人,夏普株式会社与船舶公司之间形成的保函对其不产生效力,所以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2)夏普株式会社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我国《海商法》未对保函的效力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的保函的效力,而本案并不属于善意的保函,因此该保函属于欺诈行为而无效,不能依据保函要求夏普株式会社承担责任。 (3)上海二轻公司可以直接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其损失。 解析:空

5、概念题(25分,每题5分)

1.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山东科大2016年研;武大2014年研;南京财大2009年研]、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沈工大2013年研] 答案: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财产税法上则称作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在这类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下,征税国只是依据课税对象与本国领域存在着地域上的联系事实而主张课税,并不考虑纳税主体的居民或国籍身份的归属。因此,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仅限于就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或存在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财产价值,向该征税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至于在其居住国和其他国家境内的收入和财产,则不在该征税国的属地税收管辖权范围内。 解析:空

2. preferential duty[郑州大学2006年研]

答案: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是指对来自某一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全部或部分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又称特惠关税。优惠关税的给予可以是互惠的,如通过双边协定,相互给予优惠关税,也可以是非互惠的,即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单方面的非反向的优惠关税,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按照普惠制原则的优惠关税。还可以依照最惠国原则给予优惠关税。 解析:空

3. 国际银团贷款[武大2015年研;外交学院2000年研]

答案:国际银团贷款,是指由数家各国商业银行联合组成集团,依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方式。国际银团贷款基本上可以分为直接式银团贷款和间接式银团贷款两种方式。直接式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银行的组织下,各参与贷款银行分别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依协议规定的统一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各个贷款银行仅就各自承诺的贷款份额向借款人负责,相互之间不负连带责任。间接式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银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的贷款。 解析:空

4.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北交大2018年研;苏州大学2009年研] 相关试题: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

(MIGA)[苏州大学2009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2年研;武大2001年研]

答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基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成立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目的是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机构的活动,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的风险予以担保,以促进向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流动。在法律地位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进行法律诉讼。 解析:空

5. 海牙规则[人大2012年研]

答案:《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在英国的提议下,在1924年的国际法协会海洋法委员会外交会议上通过的,1931年生效,是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公约之一。海牙规则采纳了《哈特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①承运人的义务;②承运人的免责;③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④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诉讼时效;⑤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在我国1993年《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订的提单中吸纳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豁免的规定。 解析:空

6、简答题(25分,每题5分)

1. WTO规则中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有哪些?[郑州大学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反倾销法所制裁的倾销的构成要件。[浙江工商大学2011年研]

(2)简述WTO反倾销规则中规定的征税反倾销税的条件。[人大2005年研]

答案: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因此,构成倾销应具备三个条件: (1)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所谓正常价值,是指产品以通常的商业数量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消费的价格,也称为国内市场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的方法。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情况下进口商向出口商购买商品所实际支付的价格。

(2)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

(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空

2. 在所得税上国家主张的税收管辖权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应该如何坚持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答案: 税收管辖权,是指对社会具有统治权的政府主张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对象课征税收以获取财政收入的权力。 (1)税收管辖权的表现形式 ①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又称居民课税原则,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的一种征税权。 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是指征税国所得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构成要件,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要件的人,即属于该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该征税国也相应称为该纳税人的居住国。凡不具备某个征税国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条件的人,为该国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而这个征税国相对于非居民而言,则称作该纳税人的非居住国。

②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称来源地课税原则,是指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行使的属地性质的征税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下,征税国只是依据课税对象与本国领域存在着地域上的联系事实而主张课税,并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或国籍身份的归属。因此,在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仅限于就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向该国承担纳税责任。至于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其居住国和其他国家境内的收入,则不在该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范围内。 (2)坚持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的方法

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已成为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一项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坚持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需要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共同发挥作用。

中国一贯坚持税收主权原则,截至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公布实施了《企业所得税法》等涉外税收法律;同时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签订了有关税及贸易互惠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因此,维护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既要完善国内相关税收立法,同时也要同世界各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为税收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以便更好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解析:空

3. 试述如何界定国际服务贸易。[中财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南京财大2011、2008年研]

(2)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试述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及其特点。[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

(3)简述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哪些类型的服务。[中南财大2006年研]

(4)试述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及其特征。[南京大学2004年研] (5)简述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相比有哪些主要特征?[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案: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们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土之间。

(1)对于服务贸易,在GATS之前,国际上不存在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倾向将服务贸易界定为不同国家的居民之间所发生的服务交易活动,不论这种交易发生在何地。从乌拉圭回合有关GATS的谈判背景与资料看,谈判方难以在服务和服务贸易的定义上达成共识。因此,GATS没有直接对“服务”下定义,也没有采取传统的界定内涵和外延的方式对“服务贸易”下定义。GATS第1条第2款从服务提供的角度,将“服务贸易”界定为通过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提供的服务。

①跨境提供,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不涉及人员、物资和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的,例如网络提供的视听和销售服务等。在此类提供方式中,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均未移动,跨境的要素是服务本身。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提供越来越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模式。

②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

例如,一国病人到他国就医,一国学生到他国留学,一国旅游者到他国旅游等。这是通过服务消费者移动进行的服务贸易。

③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来提供服务,包括为提供服务而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等,如一国银行在他国开设分行、一国保险公司在他国设立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等。这是通过服务提供者移动进行的服务贸易。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往往与对外投资联系在一起,具有规模大、范围广等特点,对服务消费者所在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冲击力较强,因而属于受规制较多的服务提供方式。

④自然人流动,又称为自然人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其移动的是作为自然人的提供者,而非作为公司实体、组织或机构等形式的提供者。例如,一国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医生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工人到国外承包建筑工程等。 (2)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相比,有如下主要特征: ①无形性、同步性

服务,是一种无形产品,以活动形式提供使用价值。其易逝性、不可储存性、同步性与凝结在货物(产品)中的物化劳动有着本质的不同。

②国际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

国际服务贸易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交易,而国际货物贸易则是交易客体,即货物的跨境流动,不考虑交易主体的国籍问题。

③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

一国是否允许外国服务业进入其市场,是否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涉及更为敏感的人员的自由流动及移民政策问题、利用外资政策问题、文化和意识形态问题,甚至主权和国家安全等问题,所涉范围广泛、问题复杂,既和一国综合经济实力有关,也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有关。

④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由于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相差太大,政府执行的方针政策不同,因此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关系诸如在人员、资本、信息、技术等的自由流动方面和市场准入方面,主要靠各国各自的国内立法来调整。 解析:空

4. 简要说明国际项目融资的基本特征。[人大2001年研]

答案: (1)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国际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国际融资类型。 (2)国际项目融资的基本特征:

①国际项目融资以特定的建设项目为融资对象。

②国际贷款人的债权实现主要依赖于拟建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以及该现金流量中可以合法用来偿债的净现值。

③国际项目融资通常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但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许可,又可通过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提供有限信用担保。

④国际项目融资具有信用保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针对不同融资项目的具体风险状况,国际贷款人往往提出不同的信用保障要求,其目的在于分散项目风险,确保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可靠地用于偿还贷款。

⑤与上述特征相联系,国际项目融资具有融资额大、风险高、周期长、融资成本相对高的特点。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以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以旨在提高偿债效率的法律安排为条件,因而此类融资的准备工作成本、贷款利率和未来风险均较传统的国际贷款融资更高。 解析:空

5. 论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改及其补充。[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8年研]

答案: 《维斯比规则》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其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及补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改为公约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有关的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

(2)提单的证据力。《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3)责任限制。《海牙规则》简略地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是100

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对此作了较大的扩充和修改:

①明确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 ②认可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 ③将100英镑的赔偿数额改为双重限制。

④增加了对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拼装时,赔偿金额的计算。

(4)诉讼时效。《维斯比规则》除坚持《海牙规则》的1年时效外,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即使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第三者追偿。

(5)核能损害责任。《海牙规则》对此未作规定,《维斯比规则》规定,《海牙规则》的规定不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有关对核能损害责任的各项规定。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并没有解决《海牙规则》中权益失衡这一本质问题,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责任起讫、托运人义务等问题均未作实质性改变。 解析:空

7、翻译题(5分,每题5分)

1. 请将以下国际法专业文献中的术语与段落翻译为中文。[上海交大2006年研]

The nominated bank which negotiates the drafts andor

documents presented by the beneficiary or bona fide holder is

known as negotiating bank. When the bank negotiates the drafts andor documents, that is, the negotiation, it gives value to such drafts andor documents, not just examination of the documents.

答案:指定的银行向受益人或者善意持票人提供的汇票或者单证议付,该银行就是议付行。当该银行议付汇票或者其他单据时,议付意味着对汇票或者单证估价,而不仅仅是对文件的检查。 解析:空

8、论述题(15分,每题5分)

1. 国际直接投资中,最令投资者忧虑的是政治风险。请结合国际投资法中的相关内容,请论述各国与国际社会为保护投资者的安全,防止出现政治风险和弥补因政治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设立的各项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规范。[沈工大2013年研]

答案: 政治风险的保证,是双边投资协定的重要内容。政治风险中的战争、内乱险,由于并非出于东道国政府有意或直接针对外国投资的行为所致,故双边投资协定一般对此未作规定。 (1)征收与国有化

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征收与国有化的条款在结构上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有化的条件。一般认为,根据国际法属地最高权原则,国家有权对其境内包括外国私人财产在内的一切财产实行征收或国有化,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双边投资协定对此虽措辞有异,却都规定有大致相同的条件:a.国有化或征收,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考虑;

b.必须是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待遇;c.必须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补偿;d.必须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②征收与国有化的方式。国际投资法中的征收与国有化指的是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剥夺,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为。征收既有广狭之分,也有直接征收与间接征收之别。为了能对投资者予以充分的保护,双边投资协定大多不给出明确定义而只作一般性描述的笼统规定。

③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关于征收与国有化的补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立场是不同的,反映在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中,表现为两种不同的补偿原则的规定:

a.发达国家的立场,规定“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如美国的样板条约规定征收必须伴随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b.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适当、合理”的补偿标准,如中国与澳大利亚、中国与英国的协定中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中国与法国的协定规定的是“适当的补偿”。 (2)汇兑与转移

汇兑与转移,是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可自由地兑换为自由兑换的货币并可自由地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双边投资协定中有关汇兑与转移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自由转移的原则。各双边投资协定基本上都规定原则上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原本及合法收益能自由兑换与转移。

②货币的转移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已经存在的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法规。

③关于转移的币种,大多规定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④例外规定,即规定在可自由兑换、自由转移的前提下,允许投资接受国在国际收支平衡困难时,依照一定的条件,对资本和利润的自由转移施以若干限制。 解析:空

2. 为什么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试述其内容。 答案: (1)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作的原因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地区范围以及双边范围内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都得到了空前发展。这主要归因于:

①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应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是对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反应。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大量金融机构跨越国境扩张和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分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资本的国际流动在不断加快,国与国之间的金融渗透、金融依赖关系日趋紧密,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金融全球化要求实现金融监管本身的国际化,单凭传统的以国别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方式已不足以控制风险。另一方面,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金融机构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协调势在必行。 ②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随着电脑、网络、电子商务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发展金融业已成大势所趋。网络金融业经营成本低,依赖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的地理边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多领域、跨国界进行低成本扩张。而对网络化的全球金融市场和全球化经营的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势必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加强政府间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③金融危机的影响

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的一系列事实表明,大多数旨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举措和合作协议都是迫于个别或系统危机的压力背景下出台的。频发的金融危机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每当一场国际金融风暴过后,都会引起国际金融业监管措施的改进和调整。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之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更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加入跨国监管的合作中来。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文件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危机过后,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起来的。同时,监管合作的范围也逐渐从传统的货币汇率和银行业方面,扩展到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外汇、金融衍生产品等在内的整个金融活动领域,内涵不断地丰富。 (2)国际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的内容

对国际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主要体现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制定与实施的一系列协议和规则上。 ①巴塞尔体制

1975年2月,根据英格兰银行总裁理查森的提议,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由“十国集团”成员国比利时、英国、加拿大、法国、荷兰、意大利、日本、瑞典、德国、美国,再加上瑞士和卢森

堡等12个国家中央银行的首脑,在瑞士的巴塞尔聚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一个监督常设委员会——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国际间进行更紧密的合作,就银行业监督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达成一致意见或协议,并且努力改善有关从事国际银行活动的银行监督工作。 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致力于: a.改善对国际银行监督技巧的效能; b.提出任何影响从事国际银行业务的问题;

c.为改善全世界银行监管工作,同世界各国监管机构交换信息和意见。

巴塞尔委员会自1975年成立以来,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统称为巴塞尔体系。

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各类监管文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最低标准,二是最佳做法。 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a.《巴塞尔资本协议I》(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

协议分成四个部分。前两个部分描述架构,其中第一部分是关于资本的组成,第二部分关于风险加权制,第三部分涉及目标标准比率,第四部分是关于过渡及实施安排。 第一,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Core capital)和附

属资本(supplementary capital)。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已发行并缴足的普通股、永久非累积性优先权)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准备金,债务性资本工具及初级长期债券。 第二,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

协议将表内项目的风险划分为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四级。 协议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按表外业务的信用换算系数分为“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四级,即0、20、50和100。这是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大突破。

第三,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协议将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要求各银行在1992年底达到这一水准,资本对资产的比率越高,意味着资产的安全性越高,构成其资产来源的负债拥有更为可靠的保障。

第四,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

为顺利过渡到新的监管体系,协议规定了一个5年期的过渡期,即从1987年底至1992年底,并且确立了一个在1990年底实现的中期目标,以便让各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 b.《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强调应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该原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核心原则》第1条明确规定:“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对银行组织的审批及持续监管,要求其遵守法律与法规及安全稳健性的权力和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为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 第二,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动的审批。

《核心原则》第2至5条从市场准入管制的角度对新设银行机构的许可程序及现存银行结构变化的审批两个方面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原则一,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种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且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原则二,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原则三,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转让大量股权或控制权的申请;原则四,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制定用以审查银行的大笔收购和投资的各项标准,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影响有效的监管。

第三,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

《核心原则》第16~21条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慎法规与要求的制定与实施。可细分为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指出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制定并实施审慎监管法规与要求,确保银行管理

层能够识别,监测与控制其业务的内在风险。二是持续性银行监管方法。这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或聘用外部审计人员、综合并表监管等方法来实施。银行监管者都应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必须有办法通过现场检查中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三是银行机构的信息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确保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政策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管者能客观而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

第四,监管者的正式权力

银行监管者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和行动。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措施应包括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其执照。 第五,跨国银行业

《核心原则》要求银行监管者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母国与东道国建立联系,交换信息,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确保对跨国银行进行充分的监管。首先是母国监管者的责任,作为实施并表监管的一部分。其次是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责任。 c.《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并决定于最终在2004年6月定稿,确定了新的银行监管框架,2006年年底在10国集团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重大创新:

与《巴塞尔资本协议I》相比,《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内容更广、更复杂,推出了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相对于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的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方面:资本的定义、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和风险的衡量。其中,前两个方面基本维持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I》的现有规则,而将风险衡量的范围拓展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三大风险。它要求授权机构根据其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持有最低要求的资本,这就使得风险的测量方法更全面、更精细。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

第一,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

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处理。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在总结市场实践的基础上,对市场纪律提出了更加严格和清晰的要求。市场纪律约束的潜在作用在于强化资本监管和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市场纪律能使银行提高自动进行资本合理调控内部风险的能力。有效的市场纪律要求银行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便投资者充分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债务清偿能力。应该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银行当前的资本充足率、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战略管理等,这显然有助于银行不断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d.《巴塞尔资本协议Ⅲ》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基本框架达成了一致。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正式通过了该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Ⅲ》无论在银行资本构成、资产质量还是在资本充足率以及其他流动性指标方面都大幅度甚至成倍地提升了监管要求,代表了全球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其中由普

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总资本充足率仍为8。

第二,将资本留存缓冲纳入资本框架。为进一步提高银行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以保证发生危机时不必依靠政府救助,《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要求银行必须设立资本缓冲资金。按照规定,银行需保留不低于银行风险资产2.5的资本缓冲资金,如达不到要求,则银行的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将受到限制。此规定从2016年1月开始执行,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

第三,引入逆周期资本要求的概念。巴塞尔委员会还特别提出了一个逆周期的资本缓冲要求,要求各银行须设立不低于风险资产2.5的资本留存缓冲,即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应额外划拨0到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以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同时在经济不景气时帮助吸收亏损风险。此部分资本由普通股和其他可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构成。“逆周期缓冲”主要基于宏观审慎目标,即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第四,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2007年金融危机之前,金融工具创新以及低利率的市场环境导致银行体系积累了过高的杠杆率,使得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的背离程度不断扩大。危机期间商业银行的去杠杆化过程显著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负面影响。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引入基于规模、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杠杆率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杠杆率计算方法的征求意见稿,于2010年7月就杠杆率计算方法与监管标准达成共识,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控杠杆率

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第五,强化流动性监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引进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检测指标以及其他一些辅助性的监测工具,以更好地获得关于银行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的信息。新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和逆周期、注重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思路一起,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为审慎监管奠定了良好基础。并分阶段做了渐进安排,即:流动性偿付比率(LCR)自2011年进入观察期,并于2015年达到最低标准;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自2012年进入观察期,并于2018年以前达到最低标准。委员会将在过渡时期制定严格的报告程序进行监控,并将于必要时发布这些结果。

第六,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鉴于目前全球经济复苏存在不确定性,为防止过快引入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对经济复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国际新监管标准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2010年9月12日召开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GHOS)会议决定设立为期8年(2011—2018年)的过渡期安排。各成员国应在2013年之前完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工作,为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并从2013年初开始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随后逐步与新标准接轨,各项规则的最终落实期虽有所不同,但最晚应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3)国际证券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在证券市场交易与管理方面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标志,是1984年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的创设。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唯一的一个多边证

券监管组织。

①证券监管的双边合作

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中,最基本、最常见的形式是双边合作,即两国证券主管机关之间就证券管理的一些法律性、技术性问题开展交流与协作。

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

a.通过法律互助协定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互助协定(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ies,简称MlATs)是各国通过外交途径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协议。

MLATs一般都包括下列一些内容:法律协助的种类、法律协助请求必须满足的条件、请求执行的方法、允许使用已调取信息的范围以及拒绝法律协助请求的情形。

b.通过谅解备忘录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

双边合作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9,简称MOUs)。

与法律互助协定不同的是,谅解备忘录仅是双方就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所作的一种无法律上约束力的意向声明,且大多数主要针对内幕交易。

②证券监管的区域合作

在国际证券监管的区域性合作方面,欧盟的实践最具有代表性。 为有利于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欧盟发布了一系列证券监管的指令,如《证券上市指令》《上市说明书指令》《中期报告指令》《招股说明书指令》《内幕交易指令》等。

这些指令旨在确立一套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与交易等方面的原则、标准和制度,以消除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因证券监管的冲突所带来的欧共体内部的监管障碍,同时加强对欧共体证券市场的审慎监管。 ③证券监管的多边合作

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中,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1OSCO)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组织的宗旨是:

a.通过成员机构的合作,保证在本国及国际范围的有效监管,以维持公正和高效的市场;

b.通过交换信息和交流经验,发展各国的国内市场; c.共同努力建立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范和有效监控; d.互相帮助,通过严格执法和有效稽查来保证市场的公正性。 IOSCO共有三个委员会,即执行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新兴市场委员会。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的法律监管起主导作用的则是技术委员会。

世界各国又通过签订多边性监管合作协议来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目前,多边性监管合作协议大多以联合声明的形式出现。 解析:空

3. 试述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异同。[外交学院2004年研]

答案: (1)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相同点 ①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遇的风险提供一定的保证和保险,从而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②承保险别有交叉之处。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多边投资担保制度承保的险别也包括征用险和战争险等。

③两种担保制度中,担保机构均有代位权。

(2)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不同点 ①担保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保险人是海外投资者所在国的政府机构或者公营公司。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承保人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它是基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成立的、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②投保人不完全相同。

海外投资担保中,合格的投保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之一:a.本国国民。本国国民是指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b.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c.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外国公司、合伙或社团作为投保人,一般有严格的限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从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的国籍、投资者的所有权以及投资者的经营方式等方面对作为机构受保人的投资者的合格性作了限定。据此,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a.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的国民;

b.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不得是东道国;c.该法人不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③承保的险别不一致。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确立的原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作为对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公约不仅规定应担保三种公认的非商业风险,即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而且在这些传统的承保险别之外,增设了一个独立的险种——违约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承保违约险。 解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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