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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民事补偿r——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

2021-08-30 来源:乌哈旅游
浅析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民事补偿r——以《侵权责任法》

第87条为中心

高林娜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其规定内容宽泛,使得在实践中出现民事补偿承担的主体扩大,法律条文规定的担责标准难以证明等问题,由此导致该条文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民事补偿就目前而言只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的第87条,但是其在立法上产生了非同一般的反响.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是私法上重要的一项原则,此种补偿形式扩大了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对传统私法理念和原则的一大挑战.但该条文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为救济法的立法理念.现阶段,我国民事相关法律对于民事补偿的参照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区的做法也不一致. 【期刊名称】《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8(028)003 【总页数】5页(P19-22,29)

【关键词】可能行为人;民事补偿;范围 【作 者】高林娜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

1 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民事补偿的性质

关于民事补偿的性质,我国学界存在“责任”与“义务”两大观点,其中“责任说”又分为“补偿赔偿”有区别和“赔偿补偿”没有区分两种观点[1]。笔者认为“义务说”更为合适。民事补偿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为受益人或者行为人增加具有道德性质的法定补偿义务。但此种道德性质的法定补偿义务中也应区分“赔偿和补偿”。民事补偿解决的是因“特别牺牲”而产生的“受益-受损”关系。现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民事补偿的规定出发,探讨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民事补偿的性质,从而为解决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民事补偿的义务主体范围以及补偿范围提供理论依据。

1.1 民事补偿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民事补偿的规定分别是第23条、第24条、第31条、第33条第1款和第87条。第23条是有侵权行为加入时受益人的补偿义务,第24条为受害人与行为人分担损害条款,第31条为避险人的补偿义务,第33条第1款为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偿义务,第87条高空抛物可能侵害人的补偿义务。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补偿条款按照其条款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受益人补偿、行为人补偿、当事人公平分担、可能行为人分担四类,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四类民事补偿,其反映的是法律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问题的回应。从文义上理解,四类民事补偿代表了四类不同的补偿主体——受益人、行为人、当事人、可能行为人。第31、33条是对行为人,第24条是对当事人,第87条是对可能行为人,从中可以发现承担民事补偿的通常是产生了损害,但因其欠缺相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依据道义、人类一般的观念,如不要求致害人、受益人分担一定的损失则有违人类的一般的正义观念。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民事补偿游离于民事补偿的一般规则。首先,第87条关于可能行为人分担的民事补偿,扩大了实施侵权行为的

主体,产生了可能侵权行为人。正如有学者所言,《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我国法律最大的贡献便是采取了加害人推定规则[2]。承担民事补偿的前提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人”存在,加害人推定规则下的可能行为人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其次,可能行为人的民事补偿缺乏明确的归责原则。民事补偿虽然不是民事责任,但它对于行为人而言是一种义务,此种义务的产生也需要一种归责原则,以确立该种义务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1.2 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民事补偿的性质

民事补偿的性质,一直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是无因管理,还有人认为是分担损害责任[3],是公平原则在损害后果分担上的体现,一般体现了公平原则[4]。笔者认为,道德义务分为自愿履行性质的义务和非自愿履行性质的义务。本文主要分析非自愿履行的道德义务。民事补偿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民事补偿是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它是法律对弱者进行的补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民事补偿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承担民事补偿的表现,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有学者称之为建筑物责任[5],即有学者认为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民事补偿的性质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公平责任,那就只能认定其为新的民事责任类型,应将其命名为“道义补偿责任”[6]。笔者认为可能行为人承担民事补偿的性质应为公平原则延伸之道义民事补偿,该道义民事补偿并不独立于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延伸应符合公平责任的内涵,公平原则的外延应基于“限制的相互性”,故而只要从别人的限制中获得利益,则获利者就具有补偿受限制者的正当性。

2 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民事补偿的范围

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失民事补偿的大小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行为人承担民事补偿的范围具体理解为“可能行为人”的范围以及“民事补偿”承担的范围。重点阐述“民事补偿的范围”分为什么情况下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如何、

补偿金额的计算等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第87条未对可能行为人分担民事补偿的范围进行规定,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规定在第2章的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承担民事补偿的范围是比照损害产生的赔偿标准进行补偿,还是其应有独立的补偿标准是本文主要阐述的内容,此外本部分还将简要阐述民事补偿的补偿方式。 2.1 确定民事补偿范围所遵循的原则

现阶段我国民事补偿的原则为合理、适当,但参照的标准并没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定。从合理、适当的字面意思来看,其相当性的对比标准是受害人的损失。按照民法的理论,法律一般支持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直接损失,而由此产生的纯经济性质的间接损失法律一般不予支持。侵权责任法中将确定赔偿责任的标准认定为按照实际损失;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所获得的利益;不能确定所获得的利益的,由法院酌定。由此可见,法律对于赔偿的标准进行了规定,以受害人所产生实际损失为原则,以所获得的利益与法院酌定为赔偿责任的例外。从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实践中对于民事补偿标准的认定一般参照赔偿的标准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在某地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出的判决中,对于给受害人带来的人身损害,该地法院按照赔偿的标准支持了受害人所要求的损失,法律只对民事补偿的原则性规定造成了具体的操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实践中出现的此类问题。但大多数法院的做法还是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赔偿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履行义务的能力等因素具体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2.2 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承担民事补偿的特殊性

此种类型的民事补偿拥有其特殊性。在责任主体上,一般不能找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这是此类特殊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大特点。在归责原则上,可能

行为人承担民事补偿不同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可能行为人与所产生的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其规定在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中表明了其所关注的是事实的发生与坠落的物件或者抛掷的物品有因果关系,对于具体是谁造成物件的坠落,是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受伤不是本条关注的重心。所谓归责是指损害发生后得以何种依据使之负责,通说认为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面对现实中一般归责原则束手无策的民事损害,民事补偿制度的特殊归责方法便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确立民事补偿的归责原则更有利于发挥民事补偿独有的平衡利益与追求公正结果的作用[7]。有学者提出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民事补偿在行为主体上是一种“行为主体的推定”。行为的推定是一种行为责任的承担,并非基于公平的理念,只是一种举证责任的分配[8]。由此可见,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民事补偿的责任归属方式具有特殊性,确定此种责任承担方式更多的是在缓和社会矛盾,救助弱者。

2.3 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民事补偿的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

2.3.1 可能行为人之间分担损害的范围 现阶段我国法律没有对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承担民事补偿的标准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实践中适用其第87条的规定,但判决可能行为人承担民事补偿的标准也有不同。法院更多参照的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标准。笔者认为,可能行为人民事补偿的承担应有其独立的标准。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承担民事补偿是法律出于人道主义公平责任原则,对此种法律关系中弱小一方的保护,此种责任中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因此不能参照赔偿的标准。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多少应由法律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由各地方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可能行为人分担的补偿数额不宜过高,按照造成危险源或者致害物的种类进行划分,例如,侵害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可以将人身损害的程度区分为是否需要

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按照不同的等级确定相关的补偿数额。财产损失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准不动产,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制定不同的补偿金额。 2.3.2 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民事补偿承担方式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但是有学者认为其方式应该是按份承担,因此按份承担应该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承担方式[9]。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承担的情形需要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可能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变相增加了可能行为人的义务,过度保护受损失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小、温情的一面,但变相加大可能行为人的义务会造成司法不公,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可能行为人之间应按照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按份平均承担民事补偿。 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探析 3.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缺陷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将损害发生的范围限制在建筑物,其范围过宽。实践中产生这类纠纷的建筑物多为现代式小区,或者类似具有区分所有权或者多人使用的高层建筑。此类建筑大到小区或者商业区,小到每栋楼、每个单元、每个住户。首先,该条文将范围限制在建筑物,范围过宽,造成司法成本过高、为实际侵权人提供侥幸心理的可能性。其次,“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一条文的表述的证明标准有待明晰。“难以确定”是受害人无法证明还是经法院查明难以确定亦或者是介入公安等行政部门仍难以查明或是无法查明,法律均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本条文的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其含义要求可能行为人证明否定事实的存在才能免除可能行为人的责任。该条文表明了只要受害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指出可能的行为人,其不再承担民事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并且证明否定事实的存在对于可能行为人来说具有一定困难,由此便变相扩大了受害人的权利,加大了可能行为人的义务。此外法律应明确可能行为分担损害中可能行为人的抗辩事由。条

文规定由可能行为人承担民事补偿,没有对民事补偿的责任构成和责任形式进行规定,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关于侵权责任构成与形式的规定直接适用在此处欠妥。同时,就《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民事补偿而言,还存在可能行为人有无权利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很少发生,但此问题的存在无疑是法律上的一项空白。对此有学者认为民事补偿人在发现了真正的加害人时,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进行追偿[10]。笔者认为,可能行为人在分担损害后即使真正的侵权人出现,也不宜赋予可能分担损害人以追偿权。有学者认为,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的性质为“道义补偿责任”[6]。从性质上来讲,道义民事补偿具有捐赠补偿的性质。因此,若真正的侵权人出现,可赋予受害人对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捐赠性质的补偿决定了法律不宜赋予可能行为人追偿权。 3.2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完善建议

3.2.1 紧密结合关系限制过宽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建筑物分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将紧密结合关系限制在“建筑物中或建筑物上”,对其限制是远远不够的。相关立法应将建筑的物的种类具体化,将建筑物中或建筑物上增加定语“区分所有权”。其次抛掷物和坠落物也须由法律做出相应的解释。从文义上看,抛掷物和坠落物这两者概念的内涵有所交叉,由此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增加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作为此类案件的前置程序,以此缩小可能行为人的范围,从而也提高了此类案件法院的判决的公信力。

3.2.2 “难以确定”证明标准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中“难以”应理解为“不能”,其具体表现为“不能”确定责任份额,“不能”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不能”确定责任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不能”标准的判定应区分受害人不能确定和刑事前置程序的不能确定。受害人不能确定的证明由法院依据受害人和可能行为人所提供的证据来确定。刑事前置程序的案件中不能的确定的证明,法院应依据公安机关所进行的调查结合受害人和可能行为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3.2.3 最高人民法院增加相关方面的指导性案例的发布 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需要法律作出及时的反应。法律的稳定性导致对于现实中复杂多变矛盾的解决缺乏时效性。指导性案例在规范此类案件审理、统一法律适用、追求司法公正、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适用该法律条文的指导,时机成熟时,可以进行类型化讨论与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11]。由此解决该条款在诉讼主体确定、紧密结合关系认定、证明标准的采用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3.2.4 制定相关的补偿标准 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承担民事补偿不同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其他补偿事项。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赔偿的标准,显然违背了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失民事补偿的性质。本文所述的民事补偿属于法律为保护弱者的利益,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对弱者所进行的人道主义补偿。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人民收入水平制定标准。此外,民事补偿的主体对受害人补偿比例的问题,有人认为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12]。笔者认为可能行为人在实践中是人数较多的一方,因此法官在裁判时无需考虑可能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在可能行为人内部也不存在责任的按份。对于责任的分担,应由可能行为人按户分担法院所判决的数额。

3.2.5 关于免责条款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可能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可能行为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仍要承担补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有意外事件,第三人原因,受害人自己过错以及不可抗力等。以上情况在能够查清具体侵权人时尚不承担责任,因而难以查明具体侵权人时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可能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但可以证明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也应免除可能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这是对侵权责任法的体系解释的要求。 4 结语

本文所涉及的部分问题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有争论,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

害的救济,还需要结合社会的力量。有学者提出要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此拓宽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弱化社会矛盾[13]。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目前只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但其在解决其他纠纷方面仍有借鉴意义,其制度设计的优势需要社会的不断发展来体现。构建完善的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害制度不仅拓宽受害人进行救济的渠道,缓和了社会矛盾,而且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精致化有极大地促进作用,因此可能行为人分担损失制度的构建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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