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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 • 【公布日期】2017.08.28
• 【字 号】宁文通发〔2017〕97号 • 【施行日期】2017.08.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宁文通发〔2017〕97号
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县文化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7年8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是自治区财政为支持和加强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抢险加固,安防、消防、防雷设施配置,长城“四有”工作,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等。
(二)文物征集,包括:自治区级博物馆征集各类珍贵文物等。
(三)行业专题博物馆发展,包括:行业专题博物馆免费开放和展览提升等。 (四)财政厅和文化厅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预算,下拨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六条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批项目方案、概预算,提出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划拨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方案和预算的初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及项目绩效目标,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组织项目初验、初评,向自治区文化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方案和预算,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配合项目审计、进行绩效自评。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广局、区直文博单位和行业专题博物馆为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广局审核汇总后分别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文化厅提出申请,越级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申报表、审核通过的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组织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实施项目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第十六条 凡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文化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核减、停拨直至收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是自治区财政为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而设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自治区文化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报,自治
区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保护传承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区秦腔、京剧等传统戏剧剧本创作、编排、展示交流、艺术人才培训等。
(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与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记录保存、传承教育、理论研究、整理出版、展演展示、宣传推广、传习基地建设等,对先进保护单位和优秀传承基地给予适当以奖代补。
(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我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自治区文化厅直属单位申请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保护传承经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助费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于每年9月20日前,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各市、县(区)申请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助费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文化部门和
财政部门逐级申报。各市、县(区)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对本地报送项目审核汇总,合理排序后于每年9月20日前向自治区文化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及拨付。
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保护传承经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助费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由自治区文化厅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审定。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自治区文化厅公共文化处负责核定传承人人数,并按标准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审定。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文化厅各相关单位;传承人补助经费由文化厅直接发放;市县项目资金由财政厅、文化厅共同下达资金计划至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收到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和传承人。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毕,市级文化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自治区文化厅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和文化部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自治区文化厅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制度。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和文化厅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四条 接受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自治区财政厅和文化厅可以视其情形,做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公共文化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全区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积极性,丰富和活跃我区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公共发〔2017〕1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1〕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自治区为保证农民群众免费观看文艺演出,对在我区农村进行公益性演出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进行直接补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全区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演出剧目汇总、内容审查以及年度演出计划下达、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 每年送戏下乡演出的总场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根据我区实际,每年每个乡镇公益性演出应不少于3场。各艺术表演团体应合理安排演出档期,利用农闲时节为广大农民群众演出。在保证乡镇演出场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演出团体到企业、社区、校园、部队等基层单位进行演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自治区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下乡演出。市(县)艺术表演团体下乡演出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自治区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歌舞(综合)类演出每场补贴1.2万元、戏曲类演出每场补贴1.5万元。市县级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补助,以当地财政补贴为主,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宣传、联络、食宿、交通、场租、设备维护、剧目创作编排补助等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自治区文化厅对各艺术表演团体下乡演出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及绩效评价,提出演出补贴拨付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对补贴拨付计划审核后,将自治区级艺术表演团体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宁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市(县)艺术表演团体以奖代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文化厅将资金预算下达市县财政,市县财政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艺术表演团体。 第十条 自治区文化厅申请专项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自治区文化厅正式文件(包括:年度演出场次及补助计划表;年度演出考核报告及考核结果汇总表)。
2.送戏下乡演出回执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不得挤占、挪用,演出单位不得编造资料,骗取补助。 第十二条 各市县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送戏下乡补助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宁财(教)发〔2010〕60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艺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送戏下乡演出回执单 附件:
“送戏下乡”惠民文艺演出回执单 演出地名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院团名称 节目名称 (以本场演出节目单为准) 演职人员数 演出场次 (大写) 点 分 演出时长 —— 点 分 演出单位负责人姓名(签字): 电 话: 双方签字 乡镇街道负责人姓名(签字): 电 话: (乡镇街道盖章)年 月 日 文化行政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盖章) 电话(手机): 年 月 日 说明:本回执单是年审的主要依据,请按内容要求认真填写,一场一单,确认送戏演出后,由双方负责人签名盖章,本回执单与演出节目单、现场影像(照片)
等资料按照顺序整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繁荣我区文化事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给文化厅专项用于鼓励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共同监督管理。自治区文化厅负责编报年度项目预算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按财政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据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自治区和市县的各类文艺表演团体(含驻宁部队)。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自治区精品工程保留剧目
经专家评审,观众认可,被确定为我区精品工程保留剧目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保留剧目原则上每五年评选一次。 (二)重大选题剧目的剧本采购
通过征集、专家评审被确定为优秀剧本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三)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初选剧目前期资助
创排资助。主要支持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初选创作作品(包括原创新
作品和改编移植作品)的创作排练。具体标准是:秦腔、京剧、眉户剧、话剧、儿童剧、舞剧、音乐剧、歌剧等戏剧类剧目资助金额在100万元内;新创作节目占三分之二以上,有整体构思、非组台组团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等资助金额在80万元内。
加工修改资助。主要支持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初选作品的加工修改提升。资助金额按照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初选作品创排资助标准的三分之二进行投入。
(四)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入选剧目重点扶持
主要支持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入选作品的打磨提升。根据艺术品种的不同,按照每台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核定,特别突出的作品,视情况提高标准。 (五)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入选剧目推广展演
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入选剧目在国内外进行演出推广,根据项目经费预算酌情给予补贴。
(六)音乐舞蹈作品的创作推广
通过征集、专家评审确定的优秀作品,每部作品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内。 (七)获得文化部戏曲传承发展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
小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一次性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内;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按照上述(一、二、三、四)原则予以资助。 (八)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舞台艺术项目
小型舞台艺术剧(节)目一次性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内;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按照上述(一、二、三、四)原则予以资助。 (九)其他根据需要资助的项目。
根据剧目种类、实施阶段、入选层级而实行不同标准的资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程序如下:
(一)剧目创作单位填写《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项目申报书》。各地剧目创作单位经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含驻宁部队)及文化厅直属文艺表演团体可直接申报。
(二)自治区文化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初选剧目,出具专家意见,提出资助计划。
(三)初选剧目创排完成经自治区文化厅组织专家审看后,遴选出重点扶持剧目并提出扶持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拨付重点资助经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资助计划后,对自治区级单位直接拨付资金;对市县级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文化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收到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不得挤占、挪用。被资助单位不得编造资料,骗取资金,一经发现,除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外,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艺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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