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与药学部共同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领导小组。
处方点评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幸亨泽 副组长: 成 员:
(三)处方点评领导小组职责: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审定处方点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药学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并汇总点评结果,向医务科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条 处方点评的实施
(一)处方点评小组随机抽取我院一日门诊处方,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每月点评出院病历数不应少于30份。
(二)处方点评应当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三)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四)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务科。
第三条 处方点评结果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
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四条 点评结果应用与持续改进
(一)药学部会同医务科应当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我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
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会同医务科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三)处方点评结果将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每月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全院通报,并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中。如果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处方点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临床。
(二)对不规范处方,每份扣当事人10元,对用药不适宜处方,每份处方扣除当事人20元。对超常处方,每份处方扣除当事人50元
(三)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发放整改通知书,进行警示谈话,并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