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发〔2009〕2号)、《毕节地区人事局、毕节地区财政局、毕节地区教育局关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毕署人发〔2009〕4号)、《毕节地区教育局关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毕地教〔2009〕110号)、《纳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纳雍县财政局、纳雍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纳人劳社字〔2009〕533号)精神,为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工资分配制度,特制定纳雍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中、小学教师的岗位管理工作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把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切实挂钩,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建立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和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分配原则。向边远校点教师,骨干教师,中、小学班主任,中、小学校长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教学人员倾斜。充分发
挥骨干教师的带头作用和校长的引领作用,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
(二)实行动态管理原则。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以绩效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同岗位人员按不同时段进行考核。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办法要充分体现广大教职工的意志,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公开透明。
(四)实行分层管理,分层考核的原则。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的中学、乡镇中心学校及校长进行考核;中学、中心学校负责对所辖学校及教职工进行考核。
(五)坚持统筹兼顾,按比例分配原则。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直接划入个人工资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纳入绩效考核。
三、范围、对象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四、考核内容及办法
(一)考核内容
1、校长
主要考核校长品德修养、能力水平、敬业精神、工作绩效、廉洁奉公、保学控辍,学校稳定和学校安全保障等实绩。
2、教师
(1)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的情况。教师绩效考核是否合格的基本要求是:教师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利益,切实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
(2)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情况。
德育工作: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
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教学常规(备、教、批、辅、考)工作,考核教师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育管理等情况。对教学效果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
教育教学研究: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及取得成果的情况;
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等情况。
(3)班主任工作:重点考核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爱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情况。
(4)保学控辍工作:重点考核教师所任班级学生的巩固情况。
3、其他人员
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服务态度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情况等。
教师及其他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细则,要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体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正确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体现考核指标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
(二)考核办法
校长以学年进行考核;教师以学期进行考核,以学年累计考核结果;其他工勤人员根据工作性质确定考核时间,以学年累计考核结果。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及统筹
(一)设置班主任津贴、艰苦边远津贴和校长津贴,由县教育局统筹。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4%。
1、班主任津贴: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出14%进行考核发放。考核等次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12%—15%之间。班主任津贴分配根据班工作管理的工作量、学生人数等因素来确定;分配的等次,根据班级管理的成效来评定,最高不超过200元。考核结果为“差”的等次的,不得享受班主任津贴。发放标准暂执行《纳雍县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表》,并逐渐完善。考核办法由学校制定,
并负责考核。
2、艰苦边远津贴: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出2%进行发放。根据条件的艰苦程度划出一类艰苦边远校点和二类艰苦边远校点,一类艰苦边远校点的教师每月可享受80元的艰苦边远津贴;二类艰苦边远校点的教师每月可享受50元的艰苦边远津贴。
3、校长津贴: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出8%进行考核发放。校长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控制在12%-15%之内。校长津贴最高不超过本校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提出班主任津贴、艰苦边远津贴和校长津贴后的平均数)的1.5倍(24个班以上的大型学校按1.5倍计算;18-23个班的学校按1.2倍计算;12-17个班的学校按1倍计算;6-11个班的学校按0.9倍计算;6个班以下的学校按0.8倍计算)。通过考核,优秀等次的,可享受校长津贴的100%;良好等次的,可享受校长津贴的80%;合格等次的,可享受校长津贴的60%;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校长津贴。执行校长津贴后,校长不再参与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在艰苦边远学校(校点)工作的校长,可享受艰苦边远津贴。原则上校长不兼任班主任,边远校点确实需要负责人担任班主任的,除享受校长津贴外,可享受班主任津贴的60%。中学、中心学校校长考核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各乡(镇)小学(含九年制学校)校长考核工作由中心学校负责。
(二)其余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及统筹
其余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年度考核结果、日常工作记载、教师的编制情况等分配到各中学、中心学校统筹,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76%。
由学校根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制定考核办法,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一律不准以岗位津贴标准的形式发放或平均发放。具体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考核由学校负责。
1、副校长、中层干部因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学工作量可按副校长每周2-4节、中层干部每周4-6节计算,超工作量可享受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方面,可参与教职工考核分配。
2、骨干教师津贴:骨干教师因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每周按1课时折合工作量给予报酬或规定津贴标准。骨干教师的认定:经省、地、县教育部门评选的骨干教师,通过学校考核,在学校教学工作中起引领带头作用的,可享受骨干教师应有待遇。学校可以制定骨干教师评选办法,按教师总数的5%左右,评选出具有引领带头作用的教师,享受骨干教师津贴。
3、超课时津贴:学校可参照黔教机编【1993】119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规定本校教师工作量。中小学班主任的超课时量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2009]12号)规定执行),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的比例设置超课时津贴,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4、一线教师津贴:对在一线岗位工作(教研组长 、毕业班教师)的教师,根据付出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的情况设置奖励津贴(也可折合为课时量给予报酬)。
5、教育教学成果奖和突出贡献奖:学校设置教育教学成果奖,用于奖励在教育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设置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学校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
6、其他奖项: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奖项,如教学常规工作奖,通过对教师的备、教、批、辅、考等教学常规工作的考核进行分配;可设置早自习辅导奖、后进生辅导奖等。
六、几类人员的绩效工资管理规定
1、凡教职工单位变动,从批准使用新单位编制的下月起由新单位按绩效工资管理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绩效工资。
2、凡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办理退休的下月起,不再列入执行绩效工资管理,提前退休、辞退、终止或解除聘约合同的教职工等从办理有关手续的下月起不再列入执行绩效工资管理。
3、凡新招录(聘)用教职工从批准使用单位编制的当月起享受绩效工资。
4、凡校际交流、支教的教师,绩效工资由原学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由交流、支教的学校负责。
5、凡在学校没有承担学校任何工作的教职工不能享受绩效工资。
6、凡被非教育系统借用的人员,只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不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7、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8、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
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9、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10、在职人员连续旷工半月,或一学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不能享受绩效工资。
11、学校推荐,教育局批准的正在脱产进修人员,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自动脱产进修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12、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纳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纳雍县财政局、纳雍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毕节地区人事局毕节地区财政局毕节地区教育局关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毕署人发〔2009〕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学
校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 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纳雍县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应随基本工资额度或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除基本工资额度外的绩效工资调整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地委行署的统一部署。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县教育局具体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县教育局在具体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结合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统筹,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
教育学校要适当倾斜。
三、 绩效工资分配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一)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津贴补贴。
1、取消现行违规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从实施之日起,各义务教育学校利用“小金库”资金,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义务教育学校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部分,一律予以取消;各义务教育学校在清理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2、归并项目。对省、地批准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县自定项目及各义务教育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不包括改革性补贴)进行归并。归并后的津贴补贴,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改革性补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4、保留国家规定除班主任津贴外的其他津贴补贴。
(二)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4个等级的岗位津贴,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津贴标准(见附件1),按月发放。工作人员按现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工资总量中暂拿出24%的额度,设置班主任津贴、艰苦边远农村教师补贴和校长津贴。其中班主任津贴占14%,艰苦边远农村教师补贴占2%,校长津贴占8%。
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及各义务教育学校自行提高标准发放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进行归并,不再分设,统一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县教育局制定班主任考核方案对班主任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执行相应等次的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3)。
艰苦边远农村教师补贴着重向一定区域内相对艰苦边远的农村教师倾斜。艰苦边远农村学校范围由县教育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依据校点所处的地理位置,生活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标准见附件4)。
校长津贴主要体现义务教育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校长津贴后,校长不参与本义务教育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校长津贴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
其余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育局按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依据要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在分配中,一律不准以岗位津贴标准的形式按岗位层次发放,更不能搞平均主义,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具体项目可设置
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给予倾斜。
(三)县教育局在认真制定好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同时,要加强对各义务教育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督促义务教育学校要不断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四)各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充分体现广大教职工的意志,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制定后,通过学校教代会认真审议,报县教育局批准,送县人事局备案,在本校公开。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置。
(三)在职人员按现所聘用岗位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新录(招聘)人员,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
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五)所聘用岗位等级(职务)变化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化的次月起按新聘用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所在岗位类别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六)退休人员问题:
1、退休人员除基本退休费、国家和省规定继续发放的特殊津贴补贴项目及标准外,其他各类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2)。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的基数。
2、退休人员按现退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按黔人通〔2007〕116号“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本人申请”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入在职人员,不执行在职人员对应的津贴补贴标准。
3、2009年1月1日以来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退休后,从退休费执行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
(七)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处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正在接受立案侦察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
有关规定办理。
(八)停(留)薪留职人员,绩效工资暂不执行。
(九)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各义务教育学校以书面形式向纳雍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研究或请示毕节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后,再作答复与处理。
(十)其他问题按黔人社厅发〔2009〕2号、毕署人发〔2009〕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局统筹使用上级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安排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除中央、省分担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补助部分外,保证其余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足额兑现。
(二)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缴付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和公用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
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及县教育局制定方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将分配情况报县教育局审核后,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义务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切实把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绩效工资的审核工作。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该办法,积极做好规范前津贴补贴的清理规范工作。要认真查阅职工工资档案,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和有关津贴补贴情况,如实填报审核实施绩效工资相关表册。报批时需附2009年1月份财政统发工资花名册、2009年6月份财政统发工资花名册、资格文件原件复印件、聘用文件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的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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