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书
请按照本表背面“填表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此框内容由专利局填写 申请号 (外观设计) ②分案 提交日 ③ 申请日 ⑥ 使观产用设品 该计名外的称 ⑦ 设 计 人 ④ 费减 审批 ⑤ 挂号号码 ⑧ 申 请 人 第一单位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 署名国籍或居所地国家或地区 申邮政 省、自治区、 请地编码 直辖市名称 人 址 城区(乡)、 街道、门牌号 第 姓名或名称 二 申 国籍或居所地国家或地区 请 地 址 人 邮政编码 第 姓名或名称 三 申 国籍或居所地国家或地区 请 地 址 人 邮政编码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市(县) 名 称 电 话 电 话 ⑨联 姓 名 电 话 系 邮政编码 地 址 人 人 ⑩ 确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声明 特声明第 署名申请人为申请人的代表人 11 ○ 代 理 代 名 称 理 邮政编码 机 构 地 址 代姓 名 理工作证号 人 1 电 话 原申请号: 代 码 电 话 姓 名 代理工作证号 人 2 电 话 针对的分案申请号: 原申请日: 年 月 日 12分案申请 ○13101 2006.7
外
13 ○观设计专利
14 ○请求书
使观产 用设品 该计名 外的称 15 ○产 品 类 所 属 别 要 求 优 先 权 声 明 在先申请 国别或地区 在先申请日 在先申请号 16 ○ 不 宽 丧 限 失 期 新 声 颖 明 性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17 申请文件清单 18 附加文件清单 页 份 每份 页 份 每份 页 份 每份 费用减缓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费用减缓请求证明 份 每份 页 转让证明 份 每份 页 专利代理委托书 份 每份 页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份数 共 页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首页译文 份 每份 页 原申请文件副本 份 每份 页 其他证明文件(注明文件名称) 20 专利局对文件清单的审核 年 月 日 1.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 3.简要说明 图片或照片每份 页 共 幅 19 全 体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13101 2006.7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英文信息
中文 使观产用设品该计名外的称
英文 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设 计 人 姓 名 13101 2006.7
填表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必要时应当同时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二、本表应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原文。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五、申请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0 栏由专利局填写。
2.本表第6、13栏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第14栏应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上的分类号填写。
3.本表第7栏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设计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如提出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设计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除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以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5.本表第9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的联系人是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申请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联系人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收件人;申请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
6.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在第10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代表人的权利: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填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同时注明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
8.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还应填写本表第12栏。本申请为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9.本表第14栏,申请人应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填写大类和小类,不明确产品所属类别的,应写明产品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10.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5栏。
11.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填写本表第16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等正确填写本表第17、18栏。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专利局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13.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9栏应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9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两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应当一致,不得为复印件。
14.设计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13101 2006.7
缴
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费须知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2、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3、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4、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6、应正确填写申请号13位阿拉伯数字(注:最后一位校验位可能是字母),小数点不需填写。 7、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8、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印花费——印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 单一性恢复费——单(单恢)
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费——复 变更费——变
优先权要求费——优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改(改优)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中止程序请求费——中(中止)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登记印刷费——登
延长费——延 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年
外观设计专利年费滞纳金——滞(年滞)
9、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13101 2006.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