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 西南大学 行政法学 试卷答案
2024-04-12
来源:乌哈旅游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2.2004年6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1个月驾驶证,并处200元罚款。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100元了结。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及答案 类别: 网教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2017 年 6月 课程名称【编号】:行政法学【0216】 A卷 大作业 满分:100 分 一、论述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 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3.论述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 (2)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3)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什么? 3.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二.案例分析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 1.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2001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 (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 (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 (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 1 -
二、案例分析题 1.答:(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故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答:(1)交通警察的执法检查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因为警察职业和警察机关的特殊性,即使在星期日,或者是晚上,都可以是执行公务的行为。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赵某可以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若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还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3)赵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法律并无必须先行复议的前置性规定。赵某可以自行选择复议或诉讼。 (4)从理论上讲,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显失务正的行政处罚有权作出变更判决。当然至于是否变更,则要结合情况作出综合判断。从本案情况看,赵某情形明显属于一、答案:论述题 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要求。事实上,“公民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也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2.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答:行政立法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始终,通过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一个基本准则。饮酒后驾车,其所受到的处罚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罚则范围(幅度)中的最轻处罚。所以人根据我国的法律理论,结合我国的行政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原则应该包括: 1、依法立法原则 (1)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权限立法; (2)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 (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 (4)行政紧急立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2、民主立法原则 (1)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以立法说明,如立法目的、立法机关、立法时间等; (2)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 (3)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 (4)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对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规定实施时间。 (5)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程序; (6)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为无效;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到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得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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