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引言
甲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星河创客空间”八号写字楼层号物业的产权人及出租人。乙方为拟入驻“星河创客空间”写字楼的承租人。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星河创客空间”写字楼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该物业并接受项目创客空间运营团队及项目物业部门进行的商业管理、物业管理等事宜,达成以下一致,以供共同遵守。
第二条合同定义
1、物业:是指在运城市盐湖区华源街星河广场8号的写字楼物业,物业所在的项目名称为“星河创客空间”。
2、项目商业管理:指受开发商委托对星河创客空间商业物业进行统一的运营管理(包括商业规划、招商、日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项目推广等)活动的单位;
3、项目物业管理:指为星河创客空间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包括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清洁卫生、公共设备设施维护、装修管理、消防管理等)的单位;
4、计租面积:指租赁物业的套内面积加上对公共场地的分摊面积而确定的面积,作为双方约定的适用于计算租金、物业综合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的面积,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5、合同年:指以合同签订日为起点的一个日历年,起点以后每十二个日历月即为一个合同年。
6、租赁起始日:指本合同约定的用以计算租赁合同期限起始日的日期。
7、计租起始日:指按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开始计收租金的日期。
8、租金: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甲方交纳租赁物业的租赁费用。
9、物业综合管理费:指开发商或其委托的项目物业管理部门向星河创客空间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等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
10、其他费用: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缴付租金和物业综合管理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业的代收代缴费用(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等)等。
11、租赁押金:指作为乙方承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保证,由乙方交付甲方的约定金额。押金不视为预付的租金、物业综合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但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乙方欠付甲方按约定内容应缴未缴和应赔偿甲方损失的有关费用,并且不影响甲方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押金不计付利息。
12、管理规则:指甲方向物业承租人不定时发出的本项目写字楼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守则及指引等。
13、不可抗力:指合同一方遭受到不能预见又确实阻碍其履行义务、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疫病、严重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或事件)。
14、赔偿:指一方的过失或过错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由责任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相当于另一方所有损失的金额(或双方约定金额)而作的补偿。
15、通知:有通知(含告知)义务的合同一方,应按约定以通知、函的有形方式进行,以对方签收日期为准。
第三条租赁物业范围的界定、计租面积和使用性质
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由甲方将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华源街星河广场八号写字楼层号办公用房出租给乙方。
2、租赁物业计租面积合计为平方米。
3、《租赁物业范围、平面示意图》见合同附件一。物业的场地、广场、道路、空间、内外墙等部分作为物业的共有部位,由甲方进行统一管理,不包括在本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内。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物业,使用性质为办公用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物业用作其他用途,且不得以任何原因转租,乙方在使用时还应遵守甲方对该物业的统一管理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年基本租金总额和年物业综合管理费总额的30%要求乙方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第四条租赁期限
1、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个合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计租起始日为年月日。
2、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租用该物业,应于租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未在该时间段内提出书面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续租的权利。若乙方不再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后5日内,将其物品、设备、设施等全部搬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物业至本交付时的状态,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投入和装修损失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逾期满十天未搬出的,甲方将乙方遗留物作为遗弃物处理,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因逾期而影响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部份,甲方将从乙方租赁押金中扣除。
3、若乙方未在合同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书面提出续租申请,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客户展示租赁物业以及对租赁物业进行合理或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租金、物业综合管理费及其支付
1、基本租金
基本租金指本合同的第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单价为人民币(小写)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小写)
元。租金从年月起开始计收。
2、租金递增
3、物业综合管理费按乙方承租物业计租面积计算,单价为元/平方米·月,每月物业综合管理费合计人民币(小写)元,从年月日起开始计收(甲方物业管理部门保留根据能源价格、人工成本等费用的变化调整物业综合管理费的权利)。物业综合管理费包含:物业综合管理服务人员人工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公共环境清洁费、公共绿化费以及相关的的营销策划、推广、管理顾问、咨询费等。
4、租赁物业的水、电、煤气等费用标准按物业管理部确定的标准执行。(水费:1元/㎡/月,每月合计人民币(小写)元。租金从年月起开始计收,电费:1.1元/度,为插卡式)。
5、】租金、物业综合管理费、水费采取预先支付的方式,每期支付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综合管理费。
6、每期租金和物业综合管理费应在上期届满提前十天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和物业综合管理费的按乙方违约处理。其中:
(1)乙方以现金支付的,以支付日期为准。(2)乙方以银行转帐的,以甲方到帐日期为准。
7、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首期租金和物业综合管理费,甲方/项目物业管理部门在收到租金/物业综合管理费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据与相关凭证。
8、租赁物业的水、电、煤气等费用的结算起始日自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之日起计。
9、如果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和物业综合管理费,甲方将另外每日收取乙方拖欠金额1%的滞纳金。
10、如果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综合管理费及水电气等任何一项费用超过30天的,经甲方书面催缴的日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缴清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甲方因此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按本合同约定年基本租金总额的30%,同时乙方支付的租赁押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并有权对乙方承租物业采取停水停电等的强制手段。
第六条租赁押金
1、租赁押金为人民币5000.00元,乙方以现金的形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用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扣除依据本合同应当扣除的金额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提前退租,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交租金及租赁押金。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提前收回房屋,属甲方违约,甲方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交租金的未实际使用部分及租赁押金,并向乙方赔偿与租赁押金相同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业期间,如因故意或不当使用对物业造成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乙方逾期未修复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租赁押金中扣除自己物业遭受损失的费用。
3、乙方逾期未支付物业综合管理、水、电、气等因使用房屋而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交纳的租赁押金中扣取相应金额的费用用于相关费用的交付,若乙方拖欠上述任何一项费用累计达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年基本租金总额和年物业综合管理费总额的30%要求乙方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4、因甲方扣划乙方租赁押金而导致乙方交纳的租赁押金不足额的,乙方应当在导致不足额的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甲方的通知对租赁押金进行补足。逾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年基本租金总额的30%要求乙方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第七条租赁物业的交付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前自行前往甲方处办理租赁物业的交付手续。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支付的租金、押金:
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日起七日内前往甲方办理租赁物业交付手续的。如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房产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月租金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并保留其他追究权利。
2、项目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整个物业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项目物业管理部门可在向乙方发出通知后进入乙方租赁物业内进行维修及保养。经项目物业管理部门同意乙方自行安装设备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和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条保险及费用
1、租赁物业范围内乙方自有的设备、设施、商品由乙方进行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受益人为乙方。
2、在租赁物业范围内,乙方经营期间造成的包括甲方出租物业损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均由乙方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方式进行赔付,乙方未办理上述保险的,由乙方据实赔付。
3、甲乙双方在各自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赔偿金,用于重建或修理,直到恢复物业原功能,确保正常经营。修复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各自的责任承担。
4、修复义务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或保险公司现场勘测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如果甲方或乙方怠于履行重建或修理义务而影响对方其他租户正常经营的,甲方或乙方可以自行修复并有权向责任方追索修理费用。
第九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因租赁行为所发生的税、费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由义务人各自承担。
2、就租赁合同及本租赁条款而言,乙方的任何承办人、雇员、代理人、受特许人的作为、过失、疏忽或遗漏不应被视为甲方的作为、过失、疏忽或遗漏。
3、甲方或项目物业管理部门未与乙方建立任何保管合同关系,租赁物业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与消防防范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根据经营需要自行考虑相关保险的购买。
4、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租赁物业及附属的各种设施设备毁坏、破损、缺陷,乙方都应在12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如乙方租赁物业内存在公共的户表或管道、管线,乙方必须在项目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抄表、维修、保养、检查等管理事项时,为其提供方便。
6、乙方必须服从项目商业管理公司及项目物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统一管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甲方在合同期内,竭力为乙方提供下列优惠政策和服务:
A、免费对乙方进行创业培训。
B、为乙方提供免费经营指导咨询服务。
C、补贴乙方在基地创业的摊位、商铺或场地租金。
第十条其他事宜
1、因物业管理需要安排的计划检修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临时检修除外)或因国家相关供应部门的原因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等,由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害,甲方不必为此向乙方承担赔偿、减免租金、减免管理费的责任。
2、因不可抗力、甲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的责任导致的乙方财产、人身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租金的减免。
3、租赁期间,在甲乙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因政府依法行政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被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4、如遇政府命令在一个时间段内停止运营的,甲方在此期间内可酌情减免乙方的租金,具体事宜,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5、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房屋租金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据实结算。
5.1该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5.2该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的;
5.3因不可归责于甲方原因导致该物业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房的。
6、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
7、双方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亏损、风险均由双方自行承担。
8、本协议即将终止且双方协商不续签租赁协议时,乙方应在协议终止前的10天内变更企业登记注册地。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租赁押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没有变更企业住所面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1、在租赁期间内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及时终止合同。A.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其他情况。
2、甲方行使终止权利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按甲方书面通知的规定日期之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或商业信誉并得到甲方认可的,本《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4、若乙方在上述第3项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人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业、并不予退还租赁押金。
5、乙方擅自转租、擅自变更租赁物业用途甲方有权做出提前终止《合同》的决定。
6、乙方自合同签订起超过15日内(包含15日)未正常开门办公营业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业、并不予退还已缴纳费用和租赁押金。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本租赁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委托人: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设施、设备清单
本《设施清单》为甲方同乙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家具型号及数量
二、电器型号及数量
三、其他设施、设备
甲方:乙方:
年月
水电气及其他能源物质用量交接单:
一、水表现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电表现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燃气表现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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