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灾事故应急预案(2015版)1总则1.1编制⽬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各类突发⽕灾事故,提升上海抵御⽕灾事故风险能⼒,最⼤程度地减少⽕灾事故及其造成的⼈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群众安居乐业和城市安全运⾏,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条令》、《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办法》等。1.3适⽤范围
本预案适⽤于发⽣在本市范围内,对公众⽣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各类突发⽕灾事故。化学危险品爆炸、泄漏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灾事故,适⽤其他相关预案。1.4⼯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指挥,以⼈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2总体评估
2.1近五年本市⽕灾事故情况。近五年本市共发⽣⽕灾事故25593起,死亡296⼈,受伤314⼈,直接财产损失约5.76亿元。其中,电⽓⽕灾事故占40.19%,⽣产作业类⽕灾事故占6.70%,⽣活⽤⽕不慎引发的⽕灾事故占20.05%,因吸烟引发的⽕灾事故占4.07%,因玩⽕引发的。
2.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全市共有50⽶以上⾼楼建筑6000余幢、⼤型商场956家、公共娱乐场所1650家、易燃易爆重点单位812家、加油站836家、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4家、区县级重点单位8159家;另有⼀定数量的“群租房”、“三合⼀”、“城中村”、⽼式民宅以及⼤型
集贸批发市场、物流集散地、⼤跨度彩钢板临时建筑等消防安全⾼危场所和区域。
2.3消防安全形势评估。上海作为⼈⼝密集的国际性特⼤城市,⼀旦发⽣⽕灾事故,社会影响容易呈现“放⼤”效应。随着社会经济的⾼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越来越⼤,本市消防安全⼯作⾯临的难题也逐步增加。⼀⽅⾯,部分区域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亟需加强;另⼀⽅⾯,⽕灾隐患数量较多,重特⼤⽕灾诱因尚存。今后⼀段时期,本市⽕灾上⾏压⼒不减,保障城市安全运⾏的任务依然艰巨。3组织指挥体系3.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由市委、市政府统⼀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的⾏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3.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
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应急联动处置⼀般和较⼤⽕灾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重、特⼤⽕灾事故进⾏先期处置等职责。3.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特⼤⽕灾事故发⽣后,市政府根据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市突发⽕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重、特⼤⽕灾事故应急处置⼯作统⼀指挥。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为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其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3.4职能部门3.4.1市公安局
(1)负责⽕灾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持⼯作。(2)协助疏散或抢救⽕灾事故现场的遇险(难)⼈员。(3)负责⽕灾事故处置现场交通保障,开辟救援“绿⾊通道”。
(4)视情开展⽕灾事故现场空中侦察、⼈员装备空运、伤员救助等⼯作。
(5)负责对除“失⽕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之外与⽕灾事故相关的刑事案件进⾏调查。3.4.2市消防局
(1)履⾏统⼀组织和指挥⽕灾事故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员的⽣命安全。参与扑救军事设施、上海⽔域范围内及规定以外的其他⽕灾事故。
(2)指挥⽕灾事故现场供⽔、供电、供⽓、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保、⽓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做好灭⽕救援⼯作。
(3)负责⽕灾事故调查⼯作,负责对“失⽕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两类刑事案件进⾏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失⽕案进⾏调查。3.5专家咨询机构
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视情成⽴由相关专业⼈员组成的
⽕灾事故专家咨询组,为⽕灾处置⼯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持。4预警和预防4.1监测预报
4.1.1本市⽔务、⽓象、地震、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资源、海洋、环保、交通、安全监管、供电、供⽓、海事、卫⽣、农业、公安、外事、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单位要搞好对各类⽕灾事故的监测。
4.1.2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灾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分析,并及时做出预报,重要信息⽴即报送。
4.1.3完善⽕灾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提⾼⽕灾事故协调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灾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4.2信息报告
4.2.1发现⽕情,应当⽴即拨打“119”、“110”报警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报警。
4.2.2市公安局(市消防局)、事故地区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接到⽕灾信息后,应当在组织灭⽕救援和应急处置⼯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最新信息,并迅速向市应急联动中⼼报告。⼀旦发⽣重⼤⽕灾事故,市应急联动中⼼必须在1⼩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头报告,在2⼩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书⾯报告;特⼤及特殊⽕灾情况信息,必须⽴即报告。
4.2.3市应急联动中⼼与毗邻省市建⽴重、特⼤⽕灾事
故通报协调渠道。⼀旦出现重、特⼤⽕灾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政区域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4涉及外轮、驻沪领事馆、部队等⽕灾事故信息报送等级、程序、途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4.3预警
4.3.1按照⽕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势态,本市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般),依次⽤红⾊、橙⾊、黄⾊和蓝⾊表⽰。
4.3.2市应急联动中⼼根据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响应队伍,明确其⼯作要求和程序,并明确进⼊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4.3.3进⼊⽕灾预警期后,事故地区县政府或区域⾏政主管机构、市应急联动中⼼、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发⽣⽕灾的预警提⽰,宣传应急避险和防⽌、减轻⽕灾危害的常识。(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灾威胁的⼈员和重要财产,并进⾏妥善安置。
(4)组织灭⽕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员进⼊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员。(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采取措施,保障通信、交通、供⽔、供电、供⽓等公⽤设施的安全。5应急响应5.1响应等级
5.1.1本市⽕灾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重⼤、较⼤和⼀般⽕灾事故。(1)Ⅰ级应急响应。发⽣特别重⼤⽕灾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量和资源,统⼀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2)Ⅱ级应急响应。发⽣重⼤⽕灾事故,启动Ⅱ级响应,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有关应急⼒量和资源,统⼀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发⽣较⼤⽕灾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发⽣⼀般⽕灾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和消防部门组织相关应急⼒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
5.1.2各类⽕灾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般由低(Ⅳ级)向⾼(Ⅰ级)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提⾼相应等级。市政府根据突发⽕灾事故的事态、影响和处置需要,可以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5.2先期处置
5.2.1市应急联动中⼼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资源和⼒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各类⽕灾事故进⾏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势,消除危险状态,⼒争减少⼈员伤亡,避免重⼤财产损失。
5.2.2市应急联动中⼼通过“119”、“110”报警电话,统⼀受理个⼈和单位对本市⾏政区域内的各类⽕灾事故的报警。受理后,迅速调派专业救援⼒量,并跟踪核实,视情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有关联动单位的指挥机构(值班)下达指令,组织、协调、指挥、调度有关联动单位进⾏先期处置。
5.2.3市应急联动中⼼负责收集、汇总⽕灾事故有关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有关专家意见,进⾏综合评估,确定⽕灾事故的等级。在处置重、特⼤⽕灾事故时,根据处置需要,通知有关联动单位指挥⼈员和专家进驻市应急联动中⼼实施指挥或辅助决策。
5.2.4⽕灾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应急处置的第⼀责任,要组织群众有序展开⾃救互救和⼈员疏散。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第⼀时间进⾏即时处置。5.3现场处置
5.3.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由⽕灾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或区域⾏政主管机构、责任单位、有关应急处置部门领导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作。总指挥⼀般由区县政府或区域⾏政主管机构、责任单位领导担任。灭⽕救援专业执⾏指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员担任,统⼀组织和指挥⽕灾扑救⼯作。
5.3.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设在⽕灾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有视频、⾳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畅通,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建⽴专门标识,保证现场指挥机构正常⼯作秩序。
5.4扩⼤响应与应急处置
5.4.1经过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灾以及重、特⼤⽕灾,尤其是当⽕灾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市应急联动中⼼报请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突发⽕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扩⼤响应范围,提⾼响应等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运作状态,具体领导和统⼀指挥应急处置⼯作。
5.4.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运作状态后,要在先期应急处置的基础上,迅速评估态势,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布指令、接转指挥关系,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职责。5.4.3发⽣重、特⼤⽕灾事故,进⼊应急处置程序后,
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市应急联动中⼼负责调动灭⽕救援队伍和相关社会⼒量,确保应急处置⾏动有效进⾏,并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抢救和救助被困⼈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势威胁的⼈员。(2)迅速消除⽕灾事故的危害、划定危害区域、维持⽕场治安。
(3)针对⽕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有关场所、停⽌可能导致损害扩⼤的活动。(4)提供⽣活必需品,并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供电、供⽓设施。
5.4.4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建⽴以事发地区县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区域⾏政主管机构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势发展和相关预案,指挥、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动,迅速控制或切断危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员疏散和安置⼯作,安抚民⼼、稳定市民群众。(3)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作,防⽌出现“放⼤效应”和次⽣、衍⽣、耦合事件。(4)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应急、恢复与救助⾏动能同时进⾏的,应当同时进⾏。
(5)及时掌握⽕灾事故处置重要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机构。5.4.5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必须在第⼀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机构统⼀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职责和分⼯,坚决、迅速地实施灭⽕救援,相互协同,全⼒控制现场态势。要避免⽕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次⽣、衍⽣和耦合事件,防⽌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事故危害链。5.5信息共享和处理
5.5.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通过市应急平台,与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等指挥部位实现宽带联接,与区县政府、区域⾏政主管机构、突发事件协调管理部门、市应急联动中⼼、责任单位和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5.5.2市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根据相关指令赶赴现场,开通相关指挥部机构和现场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保障现场应急指挥。5.5.3⽕灾事故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需要向⾹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通报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5.6信息发布
5.6.1发⽣重、特⼤⽕灾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有关规定,对⽕灾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6.2重、特⼤⽕灾事故以及可能产⽣较⼤社会影响的⼀般⽕灾事故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按照规定,统⼀向社会发布,并做好舆情应对⼯作。5.7应急结束
5.7.1重、特⼤⽕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由市政府决定和公布。较⼤、⼀般⽕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由市应急联动中⼼决定和公布。
5.7.2⽕灾事故处置⼯作结束后,有关联动单位负责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报告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市应急联动中⼼汇总后,按照规定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6后期处置6.1现场清理
6.1.1⽕灾扑灭后,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负责受灾区域的警戒、勘察和维护社会稳定等⼯作。
6.1.2⽕灾事故单位负责⽕灾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作,对因⽕灾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体泄漏、⽔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应当⽴即通知供⽔、供电、供⽓和环保部门。6.1.3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清理等相关⼯作。
6.1.4市卫⽣局负责做好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作。6.1.5市⽔务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抢修损坏的⽔务设施。
6.1.6燃⽓集团、上海⽯油天然⽓公司负责抢修损坏的燃⽓输送管道等设施。6.1.7市电⼒公司负责抢修损坏的电⼒设施。6.2善后⼯作
6.2.1⽕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民政局和各级政府主管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救济救助⼯作。
6.2.2区县政府和区域⾏政主管机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6.2.3区域⾏政主管机构要责成事故单位做好灾民安置⼯作,确保受灾市民群众的基本⽣活,并在当地政府的统⼀领导下,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作。
6.2.4区县政府、区域⾏政主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物资和劳务的征⽤补偿⼯作,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进⾏赔偿。对因参加灭⽕救援⽽伤亡的⼈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2.5区县政府、区域⾏政主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以及可利⽤资源评估后,要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产、⽣活的计划,突出重点,兼顾⼀般,进⾏恢复、重建。6.3⽕灾事故调查
6.3.1除军事设施、国有森林、铁路和矿井地下部分、
核电⼚的⽕灾事故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外,其他均由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负责调查。6.3.2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负责调查⽕灾原因,统计⽕灾损失,依法对⽕灾事故作出处理。7应急保障7.1信息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灾扑救所必需的基本情况、图纸等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指派专家或提供技术⽀持,协助做好灭⽕救援⼯作。7.2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承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的相关电信企业,并实施应急通信的指挥、调度。⽕灾事故发⽣地的区县政府和区域⾏政主管机构负责协助做好现场灭⽕救援通信保障。7.3⼯程保障
市⽔务局、市电⼒公司、燃⽓集团和上海⽯油天然⽓公司负责对⽔、电、⽓的运⾏和供应进⾏调控及应急处置,防⽌⽕灾事故蔓延和扩⼤。7.4应急队伍保障
市民防、卫⽣、通信、供⽔、供电、供⽓、市政等部门和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单位根据各⾃职责,建⽴专业应急队伍。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重、特⼤⽕灾事故后,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要及
时对现场实⾏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上海海事局、市交通港⼝局(上海地⽅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域紧急交通运输;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运输保障⼯作。7.6医疗卫⽣保障
发⽣⽕灾事故后,卫⽣部门要迅速组织医救⼈员对伤员进⾏院前应急救治;根据伤员伤势情况,尽快将伤员转送⾄专业医疗机构进⾏救治;根据需要,提供⼼理危机⼲预服务。7.7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相关指令,依托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作中相关应急物资的调度和供应。8监督管理8.1监督检查与奖惩
8.1.1对在⽕灾扑救中做出重⼤贡献的单位和个⼈,由市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8.1.2在⽕灾扑救中相关职能单位和个⼈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个⼈所在单位视情给予⾏政处分。因⼯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责任。8.2预案管理8.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市有关部门与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8.2.2预案修订
市公安局(市消防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核。8.2.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印发之⽇起实施。附件:1⽕灾事故分级标准2相关单位职责附件1
⽕灾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灾事故损失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灾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Ⅱ级(重⼤)、Ⅲ级(较⼤)和Ⅳ级(⼀般)。
1.特别重⼤⽕灾事故,是指对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统⼀组织、协调全市相关公共资源和⼒量进⾏紧急处置的⽕灾事故。具体执⾏标准如下:(1)死亡30⼈以上。(2)重伤100⼈以上。(3)直接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
2.重⼤⽕灾事故,是指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公安消防部队及相关社会⼒量和资源进⾏应急联
动处置或实施紧急处置的⽕灾事故。具体执⾏标准如下:(1)死亡10⼈以上30⼈以下。(2)重伤50⼈以上100⼈以下。
(3)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灾事故,是指发⽣在⼀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定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定⼈员伤亡和较⼤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公安消防部队及相关社会⼒量和资源进⾏应急联动处置的⽕灾事故。具体执⾏标准如下:(1)死亡3⼈以上10⼈以下。(2)重伤10⼈以上50⼈以下。
(3)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4)发⽣在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物保护单位,但未达到重⼤级别的⽕灾事故。
(5)发⽣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的,规模较⼤,有可能造成重⼤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灾事故。(6)正在发⽣的规模较⼤、有可能造成⼈员伤亡或重⼤社会影响的⽕灾事故。
4.⼀般⽕灾事故,是指发⽣在较⼩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公安消防部队及相关社会⼒量和资源进⾏应急联动处置的⽕灾事故。具体执⾏标准如下:(1)死亡3⼈以下。
(2)重伤10⼈以下。
(3)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下。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次死亡3⼈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附件2相关单位职责1.市⽔务局
(1)负责保障⽕灾事故现场市政消防⽔源的增压、减压⼯作。(2)负责⽕灾事故现场临时供排⽔管线的铺设及供排⽔⼯作。(3)负责抢修损坏的市政供⽔设施,恢复现场供⽔⼯作。2.市电⼒公司
(1)负责⽕灾事故现场断电或临时供电⼯作。(2)负责抢修损坏的电⼒设施,恢复现场供电⼯作。3.燃⽓集团、上海⽯油天然⽓公司(1)负责⽕灾现场供⽓源切断⼯作。(2)负责损坏的燃⽓管道或设施抢险⼯作。(3)提供燃⽓⽕灾事故处置⼈⼒、物资和技术⽀持。4.市通信管理局
(1)负责组织、协调受损通信设施抢修⼯作。(2)负责⽕灾事故现场通信保障⼯作。5.市卫⽣局
(1)负责组织医护⼈员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运送和协调医院救治。(2)负责在较⼤以上规模⽕灾事故现场设⽴临时救护站。(3)负责⽕灾事故现场的医学死亡诊断⼯作。6.市建设交通委
(1)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拆除或移动影响⽕灾扑救⼯作开展的设施。(2)负责保障⽕灾扑救所需的⼤型⼯程机械设备。(3)负责做好⽕灾扑救⾏动所涉及的路政设施抢修⼯作。(4)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对⽕灾对象开展安全性评估⼯作。7.市交通港⼝局
(1)负责涉及辖区船舶通航安全和港航安全⽕灾事故的应急处置⼯作。(2)负责⽕灾事故处置物资和⼈员的交通运输保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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