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说明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4
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
任。
本条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
内容等;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
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
(样书见附件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
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2)。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3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查。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
(4)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
(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6)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符合各种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7)结论是否正确。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3)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提出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能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能否满足要求;
(6)提出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
(7)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方案预期效果及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性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采取会议审核、审查、现场验收的形式,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
5、在选取专家时,应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当专家库内专家在专业上无法满足要求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性审核、审查或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资质证书颁发部门予以处理。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能保证所作检测、评价客观、真实、准确;
(3)设计单位、设计人不能保证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 (4)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技术性审核、审查采取抽查的办法。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建设项目数量的10%。抽查结果应予以公布。
8、除技术性审核、审查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总局51号令第13条、第21条要求分别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按总局51号令第31条要求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7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备案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条要求的内容;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6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
4、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
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正确。 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
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容。包括: (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意见; (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评价过程以及所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的认定意见;
(5)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6)认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能够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将按所提建议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承诺。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5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规定。
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及总平面布置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应重点描述。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应包括拟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等。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内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和评价结果,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分析与评价,给出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给出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预期情况,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应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同时,应给出采取这些措施后,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应给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及建成后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工作场所、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七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9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定。
1、设计依据。应包括设计时需遵守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2、建设项目概述。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包括在人员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筑卫生学要求等各个方面),防护设施和措施的设计参数、标准,以及应当达到或符合的指标和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布置图。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中的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等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在施工过程和建成后,建设单位拟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拟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拟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其他依法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对照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建设项目中为实施职业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工程设施、应急救援用品、个人防护用品等所预算的经费。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设置或选定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站,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仪器设备,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现
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说明。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预测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设计专篇中各种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评价其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8
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本条是对设计单位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向其提供设计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3、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 附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2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1)。
二、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效果承担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监理的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设施投入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并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2)。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1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合法性审查时,主要内容如下: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内容;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八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0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设计依据是否全面、正确、有效;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建设项目概述是否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施工方案描述;
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是否采纳;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能否满足要求;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是否具备可行性和针对性;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实用性负责内容。包括: (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 (4)对设计单位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设计过程及设计单位法律责任承诺书的认定意见; (5)对提交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的相关声明; (6)认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能够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将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承诺。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3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阐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内容等。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同时应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描述。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对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根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和资料,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其适用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概要性的给出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条件和结果,并进行总结分析。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进行分析,分析这些设施、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判断其是否满足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情况以及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频率和时间,分析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9、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包括外包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根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建设项目设置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是否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根据各种工程控制、防护设施和措施、管理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12、对策措施和建议。针对分析评价时发现的不足,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对策措施,应尽可能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各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执行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以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13、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当前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充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为保证场所、设备和设施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自验收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自验收。自验收时应当注意下列内容:
1、是否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是否健全;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是否完善;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7、劳动者是否能得到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且正确使用;
8、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是否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9、是否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包括外包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自验收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并表明是否同意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自验收。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自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自验收情况报告,自验收情况报告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自验收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自验收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内容。包括: (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自验收过程和专家验收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现场整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整改建议);
(4)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的认定意见;
(5)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的认定意见;
(6)明确保证在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内采取措施保持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在任何时间都保证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4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同时进行。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建设项目概况是否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施工过程描述;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是否全面;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是否清晰;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是否正确;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是否正确;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是否合理;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落实; 9、职业健康监护是否有效落实,存在什么问题;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并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是否正确; 12、对策措施和建议是否实用、合理、可行; 13、评价结论是否正确。
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容。包括: (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及评价过程的认定意见; (5)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相关声明;
(6)将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并认为将来能够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相关承诺。
三、完成前述各项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2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1)。
二、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效果承担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监理的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
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设施投入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并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2)。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3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查。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
(4)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
(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6)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符合各种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7)结论是否正确。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3)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提出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能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能否满足要求;
(6)提出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
(7)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方案预期效果及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性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采取会议审核、审查、现场验收的形式,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
5、在选取专家时,应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当专家库内专家在专业上无法满足要求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性审核、审查或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资质证书颁发部门予以处理。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能保证所作检测、评价客观、真实、准确;
(3)设计单位、设计人不能保证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 (4)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技术性审核、审查采取抽查的办法。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建设项目数量的10%。抽查结果应予以公布。
8、除技术性审核、审查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总局51号令第13条、第21条要求分别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按总局51号令第31条要求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5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规定。
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及总平面布置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应重点描述。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应包括拟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等。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内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和评价结果,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分析与评价,给出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给出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预期情况,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应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同时,应给出采取这些措施后,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应给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及建成后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工作场所、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4
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2)。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8
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本条是对设计单位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向其提供设计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3、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 附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7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备案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条要求的内容;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6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
4、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
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正确。 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容。包括:
(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意见; (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评价过程以及所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的认定意见;
(5)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6)认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能够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将按所提建议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承诺。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八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0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设计依据是否全面、正确、有效;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建设项目概述是否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施工方案描述;
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是否采纳;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能否满足要求;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是否具备可行性和针对性;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实用性负责内容。包括: (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 (4)对设计单位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设计过程及设计单位法律责任承诺书的认定意见; (5)对提交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的相关声明; (6)认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能够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将按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专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承诺。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七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9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定。
1、设计依据。应包括设计时需遵守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2、建设项目概述。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总平面
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包括在人员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筑卫生学要求等各个方面),防护设施和措施的设计参数、标准,以及应当达到或符合的指标和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布置图。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中的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等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在施工过程和建成后,建设单位拟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拟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拟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其他依法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对照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建设项目中为实施职业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工程设施、应急救援用品、个人防护用品等所预算的经费。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设置或选定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站,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仪器设备,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说明。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预测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设计专篇中各种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评价其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1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合法性审查时,主要内容如下: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内容;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4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同时进行。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建设项目概况是否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施工过程描述;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是否全面;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是否清晰;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是否正确;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是否正确;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是否合理;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落实; 9、职业健康监护是否有效落实,存在什么问题;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并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是否正确; 12、对策措施和建议是否实用、合理、可行; 13、评价结论是否正确。
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容。包括: (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及评价过程的认定意见; (5)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相关声明;
(6)将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并认为将来能够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相关承诺。
三、完成前述各项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3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阐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内容等。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同时应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描述。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对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根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和资料,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其适用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概要性的给出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条件和结果,并进行总结分析。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进行分析,分析这些设施、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判断其是否满足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情况以及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频率和时间,分析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9、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包括外包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根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建设项目设置的
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是否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根据各种工程控制、防护设施和措施、管理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12、对策措施和建议。针对分析评价时发现的不足,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对策措施,应尽可能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各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执行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以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13、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当前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充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为保证场所、设备和设施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自验收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自验收。自验收时应当注意下列内容:
1、是否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是否健全;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是否完善;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7、劳动者是否能得到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且正确使用;
8、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是否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9、是否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包括外包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自验收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并表明是否同意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自验收。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自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自验收情况报告,自验收情况报告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自验收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自验收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内容。包括: (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自验收过程和专家验收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现场整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整改建议);
(4)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的认定意见;
(5)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的认定意见;
(6)明确保证在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内采取措施保持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在任何时间都保证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5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者竣工验收申请
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对已经受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27条施行说明中所规定内容; 2、建设单位自验收情况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26条施行说明中所规定内容;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监理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6、建设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职业卫生档案是否健全;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是否完善;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7、劳动者是否得到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且正确使用; 8、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是否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9、是否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包括外包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参考样式见附件。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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