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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2020-11-06 来源:乌哈旅游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9-9-22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伤亡事故能及时准确的进行报告和处理,制订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生产有序进行,根据国家《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伤事故的确认

工伤事故是指本企业在册员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害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受伤人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向专职安全员报告,专职安全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须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识。

在组织抢救事故的同时,专职安全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和劳动保障部报告,劳动保障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成如下: 3.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指派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组成。 3.2 伤亡事故由公司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公安、工会组成。 第四条 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客观,其主要内容有: 4.1 现场勘察笔录。 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3 受伤害人员的自然状况:姓名、年龄、工种、安全教育情况、伤害部位、性质、程度等。 4.4 事故发生前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位置和行动,受害人员及类别。 4.5 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材料用具等。 4.6 发生事故作业的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状况。

4.7 主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化验模拟散落情况及鉴定试验等检验情况。 4.8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事故原因分析:

5.1 必须坚持客观、全面、细致、准确的原则,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5.2 按GB/T6441—1986标准,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安全状态和不害方法,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3 根据调查确认的实施,从直接原因入手查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第六条 事故责任

6.1 根据事故的性质有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6.1.1 责任事故:由于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

6.1.2 非责任事故: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条件变化所造成的事故或受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预料的事故。 6.1.3 破坏性事故:即为达到既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6.2 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划分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领导责任。

6.3 根据调查和掌握的事实,按有关人员的职务分工工作态度及在事故中的作用,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6.4 按照生产技术因素和管理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

6.5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其确定者负责。 6.6 因官僚主义的错误决定,瞎指挥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6.7 因缺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6.8 因违反操作规定操作或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责。

6.9 未经教育、培训、不懂操作规程就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6.10 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而造成事故,由拆除者负责。 第七条 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处理必须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或领导责任,予以应得的处分。

7.2 经济损失的赔偿,则按照有关规章、责任的归底、《劳务承包协议合同》的约定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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