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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1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2020-04-01 来源:乌哈旅游
 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27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1年度 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82号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沙县人民政府: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1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沙政〔2011〕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沙县境内农用地59.6704公顷(其中耕地6.4544公顷)、未利用地3.63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三明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沙县凤岗街道北门村水田0.9169公顷、其他农用地3.8676公顷,西山村水田0.35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9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51公顷,虬江街道水南村水田4.346公顷、旱地0.8363公顷、园地7.4065公顷、林地38.5535公顷、其他农用地2.54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285公顷、其他草地2.695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1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3.0468公顷;使用国有林地0.7751公顷、其他草地0.811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4.633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沙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沙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沙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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