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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参考答案

2021-10-20 来源:乌哈旅游
国际商法参考答案

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

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Incoterms即属于这种惯例,即使合同中没有提及Incoterms,但提及CIF本身就表明Incoterms将适用。(2)德国商法典第346条确认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的效力。

本案已确定适用Incoterms。按照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本案被告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在将货物在装运港将货物完好装上轮船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即转由买方承担。本案双方都承认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将货物完好装上轮船的事实,因而卖方无需为货损承担责任。本案原告认为,被告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就要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的规定修改了Incoterms的规定。法官认为,虽然Incoterms对保留货物所有权对风险的转移的影响未作规定,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这表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本案即使适用德国民法典,其第447条也是采纳了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结果也是一样。因此,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在法律适用的分析、推理、判定、结果上,该案若适用我国法律会有哪些不同?

本案若是中国国内发生的一桩贸易纠纷案,完全适用中国法律处理的话,分析过程如下:

首先,确认本案是一桩买卖合同交易和纠纷,因此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其次本案争议焦点是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其中涉及风险与所有权关系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42条,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那么本案标的物有没有交付呢?从案情看,买卖双方约定采取轮船运输方式,“CIF纽约

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因此可以确定双方约定采取运输交货方式。由此根据《合同法》第145条,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德国公司已经将货物交由纽约港付运,风险就转由美国公司承担。因此,美国公司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时,只能

自己承担相关损失。

至于本案双方约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承担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34条与142条分列看,我国也是采取风险承担与所有权分离规则,即货物意外毁损灭失风险与所有权在谁手中无关。这与案例法官观点是一致的。

从本案两种处理可以看到,尽管结论是一致的,但国际贸易纠纷处理要复杂多。最主要区别是,国际贸易纠纷处理首先需要确认准据法。这个法律可能是某一国的法律,也可能是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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