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情形

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情形

2020-07-11 来源:乌哈旅游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存在欺诈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7、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