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美国保险业监督管理体制看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制度建设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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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6期 苏州大学学报(工科版) Vo1.28 No.6 2008年l2月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ENGINEERING SCIENCE EDITION) Dec.2o08 文章编号:1673—047X(2008)一06—0077—03 结合美国保险业监督管理体制看 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制度建设 储安全 (苏州大学出版社.江苏苏州215021) 摘要:详细介绍了美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体制,以及美国保险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险业的原因、内容和具体措施. 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制度建设,提出了如何提高保险业的运作质量以及如何规范保险业的市场规则,合理 完善保险业的制度建设,使我国保险业能沿着健康的轨道正常发展。 关键词:美国保险业;监督管理体制;我国保险业;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美国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无论是保险公司的数量、业务量,还是业务种类,在世界上都是首屈一指的。美国国内约有 6 200家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约210万人,保险公司的资产总值达27万亿美元,保费收入超过7 4OO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 值的11.4%。美国各州均有自己的保险法,各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按法令赋予的权力行使管理和监督权,是各州保险监督管 理的主体。美国各州的保险监督官于1871年组成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以 下简称为NAIC。 美国联邦政府为适应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了以NAIC和州保险监督机构为主的保险监督管理体系。NAIC是对美国保险 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它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由美国5O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4个美国属地的保险监督管理官员 组成。其目的是协调各州对跨州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尤其着重于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管理信 息与观点,并拟定具体保险条例与法律,以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该协会同时也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等。所以,美国各州的保 险法内容大体相同,各州的保险管理活动也基本相同。 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督管理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联邦 保险局负责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特定义务。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各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 使保险监督管理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护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督管理内容。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 着一定的监督管理作用。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督管理制度有其历史渊源。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保罗诉弗吉尼亚州”案件的判决认定了各 州享有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1944年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诉东南保险者协会”一案中在事实上推翻了它先前在 1868年的判例,意味着联邦权力可以介入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1945年的“麦克兰一富格森”法案一方面宣布国会承认各州对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现行体制和法律,另一方面宣布某些联邦法律将介入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美国保险监督管理体系有其独特之处,州政府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各州都设有一名保险专员,具体负责对州内经 营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费率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所有美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必须在至少一个州 登记注册,并接受所在州的监督管理。 美国保险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为: (1)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保险公司成立时,应按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交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这些基金非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动用。较早建立该保证金制度的州分别有纽约州(1947)、新泽西 州(1952)和马里兰州(1965),这些制度在1970--1971年又作了较大的调整。1969年至1991年,美国保险保证金已累计达到 42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基金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以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时,州保险监督管 理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入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州监督管理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即清算。 如果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洲监督管理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小公司,或者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无论大小公司的经 营失败都可能会使被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身保险公司的破产,报单持有人只能获得比保险合同中所 ¥收稿日期:2008—07—10 作者简介:储安全(1958一),男,高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 78 苏州大学学报(工科版) 第28卷 允诺的更低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所给予的补偿数额各不相同。再补偿时视各自的条件而定不同的标准,如一 些州对待个人被保险人明显不同于公司被保险人。1989年,NAIC制定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某些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 (2)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 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人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 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 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j盅督管理部门正是通过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 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1992年以前,NAIC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险公司 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I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 的损失。AVR的日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资产在销售时低于资金成本所作的储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普通股和优先股、抵 押贷款、房地产等的投资风险。公司必须在NAIC提出的指导比例下,根据自己的资产情况,在AVR账户下存有一定比例的准 备金。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指导比例是1%,抵押贷款的指导比例是3.5%至10.5%。IMR则是为了因政府债券利息的变 化引起保险公司损失而作的资金准备。 (3)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各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 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督管理部 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 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 (I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①资本金和盈余率;②总收入和净收入;③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④投资收益 率;⑤保费变化;⑥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 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 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后来又将之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 处在于:一是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 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二是 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 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 (4)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 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 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 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 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对于商业公司的被保险人而言,个 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 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而对于保险人在制定商业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费率时,由于被保险人往往是企业,所以,保险公 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 尽管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保险市场最健全的国家之一,但就其监督管理的体制而言,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同样 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我们需要不断借鉴和吸取美国保险监督管理的积极有益方面,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督管理 制度,用创新思路和理念去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当前最主要的矛盾依然是保险业的 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从美国保险监督管理的经验来看,监督管理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全面和真实性、信息传递的有效性、监 督管理指标的标准化、监督管理程序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美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最终目 标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 行业的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而对我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应加快信息化的建设,充分发挥现代化技术手段 特别是信息技术在保险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尽快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集中统一的保险行业数据库。应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 核算方法和统计指标,使各公司递交的财务报表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同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保险监督管理指标 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这对于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督管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我国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正确分析认识中国保险市场的状况和走势,对规范中国保 险市场、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依然是保险业的总体规模偏小,在国民 第6期 储安全:结合美国保险业监督管理体制看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制度建设 79 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偏低,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 (1)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目前中国拥有保险公司仅有28家,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0%以上,其余公司的份额仅占20%多,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 属于垄断型保险市场。由于垄断程度高、缺乏竞争,带来险种少、服务质量受到限制等问题。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供不应求;另 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过剩。同时,从保险中介市场看,保险中介发展非常缓慢。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较少。 (2)有效需求不足。主要源于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收入水平较低和保险费率偏高。①国民保险意识相对较淡薄。国民 保险意识的淡薄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历史原因,在观念上习惯于养儿防老,采用风险自留的方法;二是由于在过去长期实行计划 经济体制,人们在观念上仍然存在对财政的依赖;三是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不久,有些国民对保险既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四是有 些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在经营上尚欠规范,外加有些舆论的不适当传播,导致了国民对保险的不信任。显然,国民在观念上的偏 见以及对保险不了解、不信任、也不想了解的原因,导致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②收入水平较低,财务支付能力受限。保险是社 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由于居民收入有限,相对减少了保险需求。③保险价格偏高。 保险价格的高低直接会影响保险产品的需求。而中国保险公司由于经验不足、专业人员缺乏,加之成本较高、费率灵活性小、税 收负担较重等原因,使费率普遍略高于国际保险市场的费率。根据需求理论,保险商品的需求量也相对会减少。 如何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规范约束我国保险市场的运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1)要逐步完善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和监督管理理念。为适应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督管理的 需要,1998年国务院成立中国保监会,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2003年保监会调整为国务院正部级单位。全国保险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 康发展、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加强保险监督管理手段,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十六大以来,保监会坚持一手抓促进发展、一手抓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 监督管理手段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监督管理法规逐步健全完善。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5年颁 布的《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保监会积极抓紧修改、制定与新《保险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规章,为规范保险经营活 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通过改革,保险公司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注重产品开发和 客户服务。保险产品种类逐步增加,费率趋于合理,较好地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针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保监会加强了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偿付能力 监督管理。保监会把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作为改善监督管理和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发 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督管理指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制度框架,在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方面 迈出实质性步伐。二是着手建立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保险保障基金是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保 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以后,保险业将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自救机制,依靠行业自身力量 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将大大提高。三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相继出台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资金 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进一步加大保险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的力度,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3)不断改进保险监督管理方式。保监会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改进监督管理方式。一是提高了监督管理透 明度。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政策法规、重大监督管理举措、行政审批事项和保险业统计数据,提高了 监督管理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增强了对保险业的了解,提升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二是积极鼓励创新。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监 督管理部门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销售和服务创新,不断发掘和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加强风险管理服务,把服务渗透到保险 消费的各个环节,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促进我国保险业加快发展。三是建立了协调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与银行、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协调监督管理,提高保险监督管理实效,为保险业创造良好 的宏观环境。四是加强了行业自律。进一步明确保险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条件和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的职能定位。 除此以外,还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监督。建立完善保险监督管理体系,构 建一套由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专业机构评估组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本轮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 一定的警示作用,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度是保险业的灵魂。只有把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放到一个高的层面去思考去创新,才能更 好地发挥我国保险业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综合功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崔惠贤.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浙江金融,1999(5) [2]段昆.美国保险业的监管制度及其借鉴[J].中国软科学,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