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2007年修订) 杭师大〔2007〕第117号
为鼓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奖学金分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外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奖学助学金二大类,奖学助学金获得者须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具体评选标准。 一、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在85%以上(体育课免休者除外); 二、有下列情况的学生限制评选或不得评选
1.学生在留级、降级、跟班试读期间,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第1、3项的评选;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和师范生专业奖学金一、二等奖的评选资格:
①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出勤率未达到95%或体育成绩未达到75分的; ②师范生普通话等级考试在第四学年尚未达到规定的等级要求的。 ③在评奖学期内有考试不及格科目的。
3.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学费减免者除外)。
4.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原则上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奖学金类别及具体评选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和奖金额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每人每学年2000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每人每学年1000元;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0%,每人每学年600元。
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获奖标准如下: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和智育测评成绩分别列班级学生数前10%、15%。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和智育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学生数前20%。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和智育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学生数前35%。 (二)师范生专业奖学金
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是国家为报考师范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分为四个
等级,评定比例和奖金额为:
一等奖比例为5%,每人每学年1500元; 二等奖比例为15%,每人每学年900元; 三等奖比例为30%,每人每学年440元;
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普通奖,每人每学年200元。
师范类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每生均按师范生专业奖学金三等奖奖金额发放。 各等级师范生专业奖学金的具体获奖条件如下: 1.师范生专业奖学金一等奖
素质综合测评列班级排名前10%,智育测评成绩必须在各科合格的基础上列本班级排名前15%。
2.师范生专业奖学金二等奖
素质综合测评列班级排名前30%,智育测评成绩必须在各科合格的基础上列本班级排名前30%。
3.师范生专业奖学金三等奖
素质综合测评列班级排名前60%,不合格课程不超过一门。第四学年初评奖时,计算机、普通话须达到学校规定的等级,英语须达到合格要求。 4.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普通奖
不合格课程不超过两门的同学均享受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普通奖。 (三)外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奖学助学金
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公司、基金会、个人等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在各类奖学助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此类奖学助学金的奖项、获奖名额和具体评奖要求,学校将根据设奖情况另行通知。
(四)单项奖
1.学习优秀奖--学习成绩列班级前15%,德育测评列班级前50%,体育合格。 2.科研创新奖--参加校级学术论文报告会、有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或其它科研成果获奖者;参加全省或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电脑设计、美术创作等竞赛获奖者;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的。
3.学习进步奖--学习成绩在班级的排名,比前一学期的名次提高了40%以上的。 4.道德风尚奖--注重个人思想道德品德修养,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投身于校园文明建设或在校内外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
5.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作出成绩,任期满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干部,各门功课均合格,综合排名列班级前60%的。
6.师范生综合能力奖--在演讲、普通话、书法和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等项目的校级比赛中成绩显著或在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奖的。
7.勤工俭学奖--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诚实劳动,表现突出,学习成绩各科合格的。
8.体育运动奖--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中获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或在校级比赛中成绩显著的。
9.艺术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中的获奖的。 四、评奖办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单项奖前三项为一学期评定一次(第1、第3项限申请其中一项),其余六项为一学年评比一次。后六项单项奖总获奖人
数可按学院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5%推荐。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一、二等奖学金和师范生专业奖学金一、二等奖者及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者,不参加除科研创新奖外的其它单项奖学金的评选,其他同学允许同时获得两项单项奖(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不能兼得)。
2.各学院的评奖工作由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班主任具体负责各班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3.评定奖学金时,根据每个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结果,对照评奖条件,确定获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学院领导小组初步审核、予以公示后,确定正式获奖人选,并在每学期开学后20天内报学生处。 五、奖励办法
1.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生专业奖学金一、二等奖、单项奖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公布,学院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2.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3.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每学期由计财处一次性发放。 4.单项奖学金经费由学生处下拨,各学院按表彰文件发放。 六、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七、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ОО七年七月十日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规定
(2007年修订)
杭师大〔2007〕第121号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并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一、综合测评的内容和计算方法
1.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测评、智育测评、文体测评和能力测评四个方面。
⑴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 ⑵智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 ⑶文体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⑷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组织管理、社会活动能力、科研及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品德测评×20%+智育测评×60%+文体测评×5%+能力测评×15%。 二、合素质测评的评比标准 (一)品德测评
1.品德测评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为60分,奖惩分为40分。 品德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品德测评总分=基础分+奖惩分 奖惩分=本人原始奖惩分÷班级最高原始奖惩分×100×0.4 2.品德测评基础分为60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待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的表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2)法纪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3)道德修养和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等。 (4)集体观念。主要包括: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集体荣誉感,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
(5)劳动观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劳动的表现,完成寝室、教学场所、文明责任区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劳动任务的积极性。
(6)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积极进取、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3.品德测评奖励分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协助组织,做好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工作,有突出表现加3分。
(2)在政治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党校、团校、党章学习班等党的知识培训者,酌情加2-4分。
(3)勇于批评不良现象,及时制止、揭发各种违纪行为,每次加1分。
(4)被评为校文明寝室的或者受到学校表扬的,所在寝室成员每人分别加2分、1分。寝室长加倍奖励。但同类评比重复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
(5)热心公益活动,乐于助人,捐钱、捐物者,每次加1-2分,该项累计奖励分数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
(6)参加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志愿服务者,每次加1分,该项累计奖励分数超过15分者仍按15分计。
(7)义务献血者,每次加5分,参加验血因血检不合格而不能献血者加3分。
(8)受学校表彰者,加15分;受有关部门、学校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3-5分、2分。
4.品德测评扣分标准
(1)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如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组织或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等,视其情节扣20-60分。
(2)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以及通报批评者,分别扣30分、20分、15分、10分、5分;受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参照纪律处分扣分。 (3)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迟到者扣0.5分。
(4)在校、学院寝室内务检查中,一次不合格者,该寝室成员每人分别扣1分。 (5)自修时间在寝室睡懒觉、打牌或违反其他学习纪律者,每次扣2分。
(6)旷课10节以下者,每旷一节课,扣2分,10节以上,根据相应的纪律处分扣分。 (7)故意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墙上踩鞋印、打球印,以及墙壁、桌椅上乱涂乱画等),每次扣3分。
(8)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4分。
(9)违反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每次扣1-3分。 (10)凡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未按时完成任务扣3分 (11)其他违纪行为,未受到通报批评的,酌情扣1-5分。 (二)智育测评
1.智育测评按以下公式计算:
智育测评分=本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班级学期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00 2.重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不计入学生个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但缓考课程的学分绩点应在考试结束后计入学生个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3.奖励学分绩点适用的条件和标准,参见教务处有关规定。 (三)文体测评
1.文体测评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60分,奖惩分40分。计算公式为:文体测评总分=基本分+奖惩分(奖惩分=本人原始奖惩分÷班级最高原始奖惩分×100×0.4)。
2.文体测评的基本分为60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学校、学校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态度和获奖情况; (2)晨练出勤率及态度,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的情况; (3)身体健康状况和身体素质; (4)体育达标情况。 3.文体测评奖励分标准
(1)凡参加文体比赛的同学,每届每项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级分别加8分、6分、5分、3分、2分。球类比赛每届参赛场次超过4场者,超出部分按每场另加1分计算。
(2)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二、第三名加8分,第四、第五、第六名加6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2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倍计分;破纪录者按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外加5分、8分、15分、20分;学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3)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市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学院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0.5倍计分。 (4)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活动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奖励1分(裁判1.5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5)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学期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奖励6分,学院级奖励4分。
(6)体育达标优秀者奖励4分。
(7)在学习成绩上已经享受学校优惠政策的体育尖子,其体育测评原始奖励分超出普通同学最高体育测评奖励分时,按照普通同学最高分计分。
(8)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80-89%的,加3分,达90-95%的,加4分,达96-100%的,加5分。
4.文体测评扣分标准
(1)凡要求统一参加校、学院、班级文体活动(包括集训)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晨练无故缺勤一次扣2分。 (四)能力测评
1.能力测评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60分,奖励分40分。计算公式为:能力测评总分=基本分+奖励分(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
2.能力测评基本分为60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表达能力。主要包括:普通话朗诵、讲演技能,\"三笔字\"书写技能,汉字写作能力、外语表达技能等。
(2)自学能力。主要包括: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地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等。
(3)社会实践和组织管理能力。主要包括:参与社会活动的态度,从事社会工作的责任心和投入程度,从事社会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团队协作能力。
(4)操作动手能力。主要包括: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科技制作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等。
(5)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主要包括: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3.能力测评奖励分标准
(1)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校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市、省、国家级的分别按校级的1.5倍、2倍、3倍计。在其它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形象设计等)中,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校级分别另加8分、7分、5分,市级分别另加12分、10分、8分,省级分别另加18分、14分、10分,国家级分别另加25分、20分、15分。
(2)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社会实践论文或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校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市级分别另加12分、10分、8分,省级分别另加15分、12分、10分,国家级分别另加20分、18分、15分。
(3)发表科研论文者核心期刊加30分,一般刊物加20分,内刊加8分,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0分,省级刊物每篇加8分,市级刊物每篇加5分;《杭州师范大学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如发表文章字数在4000字以上则加6分;在其它校内刊物或校园网上发表文章者,按校级、学院级分别加3分、2分;被校广播台和学院刊物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2分。凡在没有发刊行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4)参加学科竞赛、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校级分别另加10分、7分、5分,市级分别另加12分、10分、8分,省级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国家级分别另加30分、20分、15分。科技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30分。(以上第2、3、4项如是多人合作,则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5)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并经考试合格者,按完成课程门数(每门加2分,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的课程,每门分别另加1分。
(6)外语、计算机、普通话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开始,每学期加5分,如已通过学校所要求的更高一级,则每学期加8分。
(7)毕业班学生参加当年考研的加5分,进入复试的再加10分(超出测评期限的不再计分)。
(8)学生干部的加分见下表: 学生干部加分标准
加分标准
职 别 优 秀 良 好 较 好 一 般
校、学院学生会主席(不含副职) 17 12 8 0-5
班长、团支部书记(不含副职) 学院团委副书记 15 10 6 0-3
其他学生干部 8-10 6-8 4 0-2
①班级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加分由不少于班级人数1/3的非班干部学生进行民主测评。 ②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党支部干部的加分,由学院召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③其他学生干部(包括广播台、勤工助学中心、礼仪队、校卫队、自律委员会、社团组织、职能部门聘用干事等)由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表现加以鉴定,并将书面意见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确定加分。
④兼职干部原则上就高一次加分,有突出表现和出色完成各职责者,另加1-2分。
⑤优秀率不超过干部人数的20%。 三、综合素质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1.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2.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既是一项细致复杂的行政管理工作,又贯穿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学院一定要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负总责。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学院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向学生宣讲综合素质测评的意义和作用,使测评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从而起到规范和引导学生言行的作用。 各学院成立学院、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1)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院团委支书记、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②组织部署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③对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④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⑤审定上报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2)各班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记实考评工作。负责记实考评的学生,每月统评上报一次,将原始记载材料交班主任保管,并将复印件交学院辅导员备案。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2-4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①布置安排本班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做好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布班级、学院、学校对本班同学的考核情况;
②统计班级学生干部的奖励分,确定有加、减分区间的指标的评定标准; ③审核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奖励分、扣分,公告和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④做好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3.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个人总结和自我测评。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期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能四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注明奖、扣分的原因,并在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定会上汇报。
(2)班级审议和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听取个人汇报和查阅有关原始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进行审议,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德、智、体、能的测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该生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出全班名次。
(3)公布。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总分以及全班名次)向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公告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学生自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公告之日起二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班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二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过班级测评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五日以内,班级测评小组应将测评结果的变更情况进行第二次公布。
(4)评优评奖。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经学院综合测评小组审核以后,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评出各类奖项,与测评结果一并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5)审批与备案。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审批。
四、各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就本规定未详尽事项制定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各学院制定的细则或规定须报学生处备案,并不得与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相抵触。 五、各班按学生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由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合成。学校和学院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在校期间,本、专科学生分别有三个学期和二个学期德育测评不及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ОО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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