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201410 5’ 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 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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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国家:地位具有特殊性,作为合同一方,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主权者身份,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5)单独关税区: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主要特征: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季候;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 具备基本的法律能力: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5年12月成立。职能:制定规章的职能,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世界银行集团:1945年12月成立,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组成。
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的。主要机构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采用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职能有:201204 5”
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通机构的框架 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 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 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特征: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 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为有形动产; 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
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国际商事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条件:货物买卖具有国际性;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规定的某种联系。客体范围:货物买卖,只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8.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1)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均在货物装上船舶后转移给买方。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集装箱码头交货,用FCA】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成本加运保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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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称为象征性交货/单据交易。
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认。区别之处: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需特别注意装船通知义务,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2)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物承运人: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如果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果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后风险转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人后风险转移。
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风险于交货承运人转移。
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运费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由承运人之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不仅指海运保险,还可能包括其他各种运输保险 (3)其他贸易术语
EXW(Ex Works)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或办理出口的责任。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转运港码头或驳船内将货物交至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要求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集散站(终端)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付至进口国制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风险,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结关。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 术语名称 FOB(船上交货) FCA(货物承运人) CIF(成本加运保费) CFR(成本加运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 至) 卖方支付运费及保险费 他各种运输保险 共同点 不含运费、保险费 支付保险费和投保手续 卖方支付运费 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不仅指海运保险,还可能包括其 费用支付 卖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买方承担费用办理运输 卖方支付保险费和运费 卖方支付成本费和运费;但不只适用海运 运输方式 海运或内河运输 各种运输方式 海运或内河运输 风险转移 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 货交承运人 货物自转运港上船 货物自转运港上船 9.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
即受约束的意思。
10. 承诺的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采用的
投邮生效原则;(德国、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承诺的通知必须到达相对人即要约人时生效。 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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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 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12. 国际货物买卖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客观上违反合同的后果)
买方义务 支付价款(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支付价款的地点:卖方营业地等);付款时间 收取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接受货物)。 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13. 国际货物买卖违约的救济方法:
解除合同: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卖方不交货(买方给予的额外时间也不交货,视为根本违约)、买方构成根本违约或不交付价款/收取货物;预期违约(在履行合同日期前面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
损害赔偿:无过失责任原则(公约采用);损害赔偿计算的一般规则:违约对受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 实际履行
14. 国际货物卖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
给予宽限期(如买方的迟延履约构成根本违约,可直接宣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订明货物规格 损害赔偿
15. 国际货物买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 给予履行宽限期 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 解除合同 减价
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提前、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损害赔偿
1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特征:合同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合同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合同的当事方往往及于缔约双方之
外的第三人。属于为了收货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提单的作用 201510 5”
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17. 《海牙规则》:1921年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事法委员会,1931年生效,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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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适当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运输包括从货物转到船上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止。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货物或每一计算单位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以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为限,但已作出声明或已在提单上注明的除外。 (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火宅,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火或参与而引起的除外 海上或其他可能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天灾(承运人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后,仍不能地域或防止的,并直接造成货物损失的自然现象); 战争行为
公敌行为(如海盗)
国王、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检疫限制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工厂、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暴动和骚乱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货物包装不充分 标志不清楚或不适当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产生的任何其他事由 (4)索赔或诉讼: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18. 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7年6月生效
(1)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斤,以两者较高者为准。后修改为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如是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均不予享有赔偿限额。
(2) 诉讼时效:1年,可以协商一致而延长;对第三人的追偿诉讼,1年+3个月的宽限期。 (3) 适用范围:修改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19. 1978年《汉堡规则》:1992年11月生效,29个缔约国,均为发展中国家,不适用租船合同
(1) 海上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将货物通过海上由一个港口运至另一个港口,收取运费的合同。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
单证。书面:包括电报或电传。
(2) 适用范围:装运港位于公约的缔约国;卸货港位于公约的缔约国;在选择卸货港的情况,实际卸货港位于公约的缔约国;提
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是在公约缔约国签发的;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规定由本公证或赋予本公约或赋予本公约效力的国内法调整。
(3) 关于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包括推定过失责任和一般过失责任。如果超过交货日期60天仍未交货,可以视为货物已
经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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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运人责任期限:从转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握的全部期间。
(5) 承运人责任限制:每件货物/每一装运单位不超过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特别提款权为限,以其较高者为准。
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以迟延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超过运费总额。
(6) 索赔与诉讼:货损为非显而易见的通知期限为15天;诉讼时效为2年。 20. 《海牙规则》中托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正确说明
不得擅自托运危险货物 21.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1)《华沙公约》:1929年,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国际空运的一项最基本的公约。1958年加入。 责任限制:每公斤250金法郎。索赔和时效:收到行李3天后,收货7天内就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提出异议;延迟交货应在交其处理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2年,从航空器到达之日或应到达之日,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2)《蒙特利尔公约》::
主要目的: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
公约的适用:不适用于国家为非商业目的和军事目的而从事的国际运输。 关于限额:适用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或者无责任限额。
异议的及时提出: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天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发生延误的,自收到行李或者货物交付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异议。 22.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 (1)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1961年伯尔尼《国际货约》(CIM);1975年《国际货协》(CMIC)。
赔偿额:按照声明的价格予以赔偿;对于未声明的价格的家庭用品,每公斤270卢布给予赔偿。赔偿额应相当于货物价格的减损金额,不赔偿其他损失。
逾期不超过总运期限的1/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6%的罚款;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的罚款。 赔偿请求:铁路应在180天内予以审查并作出答复。关于支付运输费、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9个月期间提出;关于货物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
(2)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1956年5月日内瓦国际会议欧洲17个国家《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适用范围:以营运车辆进行公路货物运输,其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 货物短缺的赔偿额:不超过毛重每公斤25金法郎
异议的提出:明显的货物灭损,应当时提出异议;迟延交货应在控制货物后21天内提出异议
管辖法院:双方协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或者是:被告的通常住所/主要营业地/签订合同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所在地/承运人接管货物或交付货物的所在地
诉讼时限:1年。故意不当或被法院认定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等同时,时效为3年。 23. 国际多式联运法: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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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网状责任制 2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承保的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承保的损失: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 常用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险(基本险):单独海损(货物应承保风险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不赔
水渍险(基本险):单独海损包括在内。责任范围:平安险+由于恶劣天气、雷电、还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等
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6个月);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条款”;但以货物自目的港卸离海轮当日午夜零时起60天为限。 常用的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 (A) 险:一切险 (B) 险:水渍险 (C) 险:平安险
战争险、罢工险作为独立的险别,可单独投保 25.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1) 汇票: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通常都是由卖方作为出票人,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指定以
卖方本人或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作为受款人,通过汇票的转移代替现金的运送来实现贷款的结算。
(2) 票据行为:
出票: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方式作成汇票,即在汇票上填写必要项目,然后把作为的汇票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行为。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提示:指支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
付款:是指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或其担当付款人向制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汇票的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情况
追索。是指执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出票人和背书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3) 汇付:汇款,是指汇付人主动把贷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
电汇:汇出行应汇款人请求,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国外汇入行,委托其将汇款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给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汇付的参与人:汇付人、汇出银行、汇入银行、收款人。
步骤:汇付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签字盖章;汇出银行收取汇款金额、手续费,办理汇款委托书;汇入银行接受付款委托书,发给收款人收款通知书;收款人凭收款通知书及其他适当的证明文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汇入行领取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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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托收: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贷的一种计算方式。 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rtance,D/A) 托收参与人: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提示行。 条约:1967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5)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
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信用证参与人: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通知银行;议付银行;付款银行;保兑银行;偿付银行。 信用证的种类:
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承兑及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作为信用证开证人和受益人的责任主要在货物销售合同作出规定。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关系,买方签具一份开证申请书而建立起来的。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付款和受款关系。
中介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介行包括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等,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开证行委托通知行将信用证转给受益人。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可以视为既有信用证的委托关系,也有票据法上的议付关系。 信用证自治原则:
信用证独立于其基础合同。是独立于其基础合同的交易。
信用证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不能以其对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求或抗辩来限制或阻止银行付款。 信用证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受益人,受益人只能依据信用证条款享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 审单标准: 严格相符原则。
审单期限:不超过自收到单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在其他人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大陆法系民法关于善意履行债务的规定可以成为银行拒绝付款的依据。-英国判例。 26. 贸易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47) 国民待遇: 201504 5’不适用政府采购和政府补贴
《关贸总协定》GATT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8 / 22
保护对象不同 义务性质不同 仅限于外国产品,不包括产品的销售商 缔约方承担的普遍性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和限制 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者 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义务的水平由各成员国自行确定,限于已经作出承诺的具体部门,并可附加条件和限制 区域贸易协定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制度
特殊差别待遇:缔约方可以授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而不授予其他缔约方待遇。 27. 关税及相关制度:
关税:是一国或单独关税区的海关根据其法律及关税税则的规定,代表国家或政府按照货物进出关境时的状态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按确定关税的独立程度将关税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从征收方法区分:分为 201204 5”
从价税:按照进出口商品的价值收取的关税,一般是进出口商品的一定百分比,价值不同,税额也不同。 从量税:按货物的单位或数量收取的关税,与货物价值无关。 混合税:是前两种税的结合,既征收从价税,也征收从量税。
海关估价:在按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从价税的情况下,进口商品价值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从价税的高低。
海关估价方法: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估算价格;依据一般原则综合评估。
原产地规则:商品的原产国,应是完整生产该项商品的国家,或当该商品的生产过程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时则对商品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28. 非关税措施 29. 进口许可程序 30. 技术性贸易壁垒
31. 贸易救济措施: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国内产业免受或补救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 (1)反倾销措施:是指针对造成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产品采取的、旨在消除损害后果的措施。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201604 15”
存在倾销进口: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计算方法: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对第三国出口价格和推定价格。(当倾销幅度小于出口价格的2%时,该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确定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影响。
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得归于倾销进口的情形有: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数量和价格;需求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商的限制性贸易做法,以及他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 反倾销调查的方式:基于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申请发起;调查机关自主发起。
调查过程中的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临时措施应从调查之日起60天后采取,适用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为6个月或9个月。
反倾销税的征收:少退多不补原则。首次征税的期限为5年(日落条款) (2)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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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补贴:由于其直接扭曲国际贸易,其本身就是被禁止的,任何成员都不得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也无需证明该补贴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进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反补贴的中的补贴措施即指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只有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才不被允许使用。 不可诉补贴:
调查:基于国内产业提出的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占支持或反对该申请的国内产业生产总量的50%以上,如果不足25%,不得发起调查);自主发起调查。
(3)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
实施的法律条件:进口产品绝对或相对增加;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有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年限: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全部实施期限(任何临时措施的实施期、最初实施期及任何延长)不超过8年(日落条款)。 32. 其他贸易制度
(1)农产品贸易制度:《农业协议》,一个特别法性质的协议
《农业协议》确立了农产品贸易规则: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三部分组成 承诺减让表:市场准入关税化;国内支持量化或弱化;出口补贴明确化。
特别保障措施:不依赖于进口农产品对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实业的严重损害,而是依据一定的进口量或进口价格:进口量超过触发水平;进口价格低于触发价格。 (2)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3)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协议》确立了三项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公开性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33.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的特征:产品无形性;不能储存性;技能依赖性;管制差异性。 服务贸易方式:以服务提供方式类界定服务贸易 201304 5”
跨境提供: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不需跨境实际流动。
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流动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国家接受服务。如境外旅游、治病、语言学习,出国留学
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商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内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自然人存在:通过自然人的短期流动来提供的服务,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如出国讲学、维修。
适用范围: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 201307 15’ 服务的购买、支付和使用;
与服务提供有关的、成员要求向公众提供的服务的获取和使用; 某一成员的人为提供服务在另一成员领土内的存在。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最惠国待遇:
其他一般义务与纪律:透明度;相互承认标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管理;国内管理。 34.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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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惠国待遇,: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除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经济一体化例外、毗邻国家优惠例外适用于最惠国义务外,还规定了一次性豁免例外:“否定性清单”5年审查一次,原则上这类豁免不应超过10年。 (2)其他一般义务与纪律:
透明度:为公平竞争、贸易自由之目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一般义务提出了透明度要求。
相互承认标准:成员可承认在特定国家已经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以及给予的许可或证明。基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或安排给予,也可自动给予。只要合适,承认应基于多边标准。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各成员国应确保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其提供方式不得违反最惠国义务及作出的具体承诺。
国内管理:认可成员对其境内的服务贸易的管理权,并对服务贸易的国内管理提出了要求。 35.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具体承诺:承诺生效后3年,在发出修改或撤销某一具体承诺意向,拟修改或撤销某一具体承诺的成员。列入具体承诺减让表,具体承诺代表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具体义务,无具体承诺,则无具体义务。减让表中规定的具体条款、条件,构成了对承诺的进一步限制。
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201404 5”
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
在适当条件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 这类承诺生效的日期。
市场准入: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意义上,是指服务贸易市场或服务部门对外开放。
国民待遇:不是普遍性义务,成员只在作出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该义务。国民待遇义务适用于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义务例外与经济一体化:规定了义务例外制度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方式,并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服务领域的经济一体化。
36.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多次修订,现多数采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本。201510 15” 保护对象: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厂地名称。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保护国按照本国的法律对外国国民提供保护,根据本国法确定国民待遇水平,不以互惠为条件。
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专利、实用新型(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商标、外观设计(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的申请,只能在巴黎联盟成员国就同一事项所提出的第一个申请为基础。
独立保护原则:适用于专利和商标。就商标而言,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本国法确定。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订立,世界上第一部版权公约。现行使1971年巴黎修订文本。 国民待遇原则: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
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和行使成员国法律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无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 独立保护原则:享受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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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1961年订立于罗马,是对邻接权保护的公约。 (4)《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华盛顿条约》:1989年5月订立华盛顿。未生效。
(5)因特网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PPT)
(6)其他程序性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是有关专利申请的程序性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了商标了国际注册制度。 37.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协定》 (1) 基本原则 201510 5’ 201404 5’
最低保护原则:各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国民给予该协定规定的待遇,各成员可以但无一物在其法律重实施碧该协定要求的更广泛的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与豁免,应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与使用者相互利益。
(2)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版权与相关权利: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之类。首次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纳入了版权保护范围
商标:首次保护期和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低于7年
地理标志:识别货物产自某一成员境内或该境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货物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工业设计:独立创造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设计。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并可付诸于工业应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得少于10年,自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进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 未披露信息
协议许可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3)《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 一般义务;
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民事司法程序;禁令;赔偿费;其他补救。 临时措施。 边境措施。 刑事措施。
(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例外 201404 5” 版权:特殊、不相冲突、不得无理损害
商标:权利例外的有限性;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要求;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要求
地理标志保护: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签署前已经使用或善意使用的地理标志除外;地理标志保护义务产生前已经善意取得的相同类类似商标除外;通用惯用术语例外;商标在先善意使用的有限例外;名称权例外;起源国不保护导致的例外。
工业设计保护:可以规定有限的例外,该例外不应受保护设计的正常使用存在不合理的冲突;在考虑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该例外不应不合理地损害工业设计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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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工业产权:强制许可。
38.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有权阻止他人利用或使用某种技术的人,同意某一人使用该项技术从而取得费用的协议。特点:201204 5”
时间性、地域性、权限性、法律性、有偿性、国际性。分为:
独占许可:许可方或其子公司不得使用该项技术,也不得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人。
排他许可或独家许可:除被许可方外,没有其他的被许可方,但许可方或其子公司可以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 普通许可:许可方或任何其他被许可方都可以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 39. 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
发展阶段:第一是以对技术引进合同审批管理为特征;第二阶段是以技术进口和出口管理并举为特征。 1994年《对外贸易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发布《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统一管理;符合国家政策、自由进出口和例外管制相结合。
国家准许技术自由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定情况下,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技术进出口。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40. 美国的技术贸易管理:最有代表性。
《出口管理法》(EAA):如技术出口可能明显促成其他国家或国家联合的军事潜力,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出口管制。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美国制定法上有效的知识产权(专利、注册商标、版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被侵犯,与此相关的产业已存在或正在建立之中。
特殊301条款:旨在解决外国政府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贸易立法、政策、做法。
41. 限制性贸做法:1980年《控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公平原则和规则》,是指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
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多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为。 42.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1)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特征: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双方共同投资;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外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中国企业;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外商企业分支机构:优点(总公司能对分公司实行有效控制;分公司的设立较为简单;税收方面的考虑) (2)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开发与建设
合作开发的特征: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合作方式包括特许协议以及各种特殊的契约式合作。 国际特许协议:201604 15”
概念: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在指定地区内,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自然资源开发或公用事业建设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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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政府,他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
基于东道国政府的许可,外国私人投资者享有并行使专属与政府的某些权力,如资源开采权或基础设施建设权 协议一般须事先经东道国有关机构批准。 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是国际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看:法律主体是由法律确定的,而不是由缔约一方赋予的。1929年国际常设法院在塞尔维亚贷款案 协议适用法律看:选择适用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只能说明是对国内法的补充,不能说明协议已经国际化。现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规定,特许协议应服从各国国内法管辖,排他地适用国内法的规定。
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他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凡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均不属于国际协议或条约,而受国内法支配。 无论特许协议是“公法”“私法”或“混合协议”的性质,他们应均属国内法契约。
(3)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开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政府。
BOT项目的当事人:政府、项目公司、其他参与人。
BOT的合同安排:BOT特许协议(基本合同或基石,主要内容有: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关于项目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的财务等事宜;其他必备条款,如保险。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建设合同、回购协议、经营管理合同、贷款合同 BOT的风险:
商业风险:完工风险、经营风险、外汇风险、市场与收益风险
商业风险预防方法:项目参与人应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通过合同作出合理的约定,由各方分担有关风险。 政府行为与政治风险
43. 资本输入国关于外国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1) 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准入审查制度,我国审查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外资准入行业政策和外资准入行政审批程序两方面的法律规
定。
(2) 发达国家的外资准入审查制度:享有较高的自由度。除特定领域如国防、金融、保险、广播、交通运输等行业对外资有一定
限制外,外资基本享有国民待遇。
(3)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1968年美国司法部《企业合并指南》、《横向合并指南》构成。
欧盟:《欧共体条约》确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审查标准。
中国:《反垄断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构成反垄断规则体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主管机关;申报条件: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加以决定性影响);是否达到申报标准(采用营业额标准,收购方并购企业的数目以及市场占有率标准) (4)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美国为例
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总统拥有最终决定权
审查对象: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的并购交易;某外国人将其对美国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另一个外国人的并购 14 / 22
交易;并购交易造成或可能造成美国企业的资产被外国人控制;以及在合同或其他类似安排基础上组成的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
审查标准:国家安全,如预期的国防要求所需要的国内生产;国内产业满足国防需求的能力 审查程序:申报——初步审查——调查——总统决定 (5)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中国
审查机构:国务院授权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 审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
审查内容: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的影响;并购交易度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审查程序的启动:并购方申请审查;商务部强制审查;事后强制审查;建议性审查。 审查程序:形式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部际联席会议的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阶段。 (6) 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
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家所有。 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对外汇的限制主要在发展中国家实行。
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2006年,我国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 44. 资本输出国关于外资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1)对外投资的管理
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 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反垄断法
(2)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 税收鼓励措施 财政性金融支持 信息和技术援助 (3)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概念:资本输入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政府公司、政府机构、政府与国营公司合作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范围:征收险;外汇险(禁兑险)、战争险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对象: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东道主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额:各不相同,主要根据投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定
海外投资保险的赔偿及救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所支付的保险金,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取得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索赔权。 45. 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保证协定;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投资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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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风险防范:征收及其补偿。禁止缔约一方对缔约他方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征收或国有化,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为了公共墓地;以非歧视的方式;给予充分、及时、有效补偿;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等。 汇兑与转移
投资争端解决:缔约方关于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争端(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后提交国际仲裁庭解决);缔约国一方与缔约他方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友好协商解决;当地行政或司法程序)。变化:可提交国际仲裁的投资争端范围扩大(包括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因投资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发展中国家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立场变化
46.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1984年汉城《MIGA》,我国是公约的创始国。成员国
达180个。
(1) 公约的主要内容
对会员国来自其他会员国的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
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投资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发展中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 为促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的或适宜的附带权力。 (2) 组织机构与表决制度
MIGA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应不少于12名)和总裁。
表决制度:基本遵循世界银行集团的加权表决制度。理事会和董事会的一切决议均需通过拥有法定资本55%以上并经占投票权2/3以上的多数票通过
(3) MIGA担保业务:201404 15”
合格投资:股权投资,包括向有关企业中的股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以及董事会确定的直接投资的各种形式;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同意,可将合格投资扩及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及其对东道国所作的贡献,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经济发展目标、东道国的投资环境等。
合格投资者: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东道国以外的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场所,在商业基础上营业的公有或私有法人;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或国民所有并在商业基础上营业的公有或私有法人。 合格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承保险别:主要承保承保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乱险、违约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违约金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予以承保是MIGA在国际投资保险业务上的一个创新。
代为求偿权: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
(4) 投资促进业务
47.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在确定其所调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范围方面,采取了概况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48. 货币主权与国际货币制度
(1)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国家在其国内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以及在国际上独立执行其对外的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管理。主要体现在: 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坚持垄断发行原则;坚持经济发行、反对财政发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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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本国的货币制度:发行额直接限制制度;发行额间接限制制度 确立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关系 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
(2)国际货币制度:各国政府对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世界货币职能所确立的原则,采取的一套规定、做法和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各国货币比价的确定;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外汇管理;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的供应方式;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国际金融事务的协调、蹉商和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际金本位制度:以国内法为基础,相继颁布法令自行确定本国货币的含金量和对外国货币的比值。特点:规定了金币的重量成色和价值单位,以金币作为流通货币;金币有无限法偿权,政府无限制买卖黄金;银行券可自由兑换黄金;金币可自由铸造,黄金可自由输出入;各国货币的比价有统一的计算标准、
布雷顿森林制度:1945年12月27日生效,第一个以国际协定的方式建立的国际货币制度。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两大国际金融机构。主要内容有:201307 5” A. B.
两个挂靠: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会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确立固定汇率制度:各会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法定汇率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各国政府由义务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干预活动,市实际汇率不偏离法定汇率太远,以便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 避免国际货币体系的动荡的措施:建立黄金总库;签订互惠信贷协定;签订借款总安排。 现行的国际货货币制度及其特征:牙买加体系:汇率制度的多样性;国际储备资产的多样性。 49.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年7月。主要内容有: 确立汇率制度 确立外汇管制制度
创设特别提款权:基金组织1969年在第二十四届年会决定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是由基金组织按照一定的规则、计算公式计算、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提款权”。即在一定条件下持有人用它提取基金组织指定的成员国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权利。 资金来源与财政援助
其他事项:基金组织法律规范的构成;制裁措施:予以警告;限制或停止使用基金组织的普通基金或特别提款权账户;停止其所有选举权;增加负担,如征收手续费,要求提供货币等;不享受基金组织出售黄金的收益;授权其他会员国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国实行歧视性外汇管制;责令退出基金组织。
50. 国际商业贷款协议的条款:商务事项条款;贷款管理条款;保护性条款;法律事项条款;一些银团贷款中的特殊条款。 51. 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保护性条款,其内容有:
(1) 先决条件条款:“除非是特定的条件得以满足,否则银行没有义务提供贷款”。包括普遍适用和单独适用的先决条件。 (2) 陈述与保证条款:法律保证;商业保证;持续保证条款。 (3) 约定事项条款:201404 15”
消极担保条款: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借款人不得再在其资产和收入中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押、留置权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也不得允许担保物权继续存在。
比例平等条款/同等地位条款: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将和其他所有无担保债务处于同等地位,均享有比例平等得到清偿的权利。
财务约定: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定期报告期财务状况,遵守某些财务标准,以便能够精确地检验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而判定是否发生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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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条款:要求借款人保障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变更贷款的用途。
资产处理/保持资产条款:借款人不会通过单个交易或系列交易的方式处分自己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无论这些交易是否有关联。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丧失、转移或耗损其财产。
合并条款:借款人保证未经贷款人同意其自身及其附属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的法律身份和资产与负债状况的可预测性,减少风险。
其他约定事项:主要包括违约救济、贷款银行的责任,维持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业务的许可;整个公司集团的经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保持法律地位等。
(4) 违约事件条款/终止事件/加速到期事件
违约事件后的救济措施:合同规定的救济措施包括:暂时终止借款人提取款项的权利;取消尚未提取的贷款;加速已提取贷款的到期 法律赋予的救济措施包括:解除贷款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已到期的本金、利息;借款人破产时,贷款人申报其债权并参与清算。
52. 国际银团贷款/辛迪加贷款:
概念: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性的银行集团按照内部的分工和比例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共同向一个借贷人提供贷款的资金国际融通方式。特点: 筹款金额大、期限长 分散了贷款风险
避免了同业竞争,增强了业务合作
不附带诸如贷款必须与购买贷款国商品相结合等的限制性条件 筹集方式灵活、时间较短,费用也比较合理。
银团贷款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原则:各自承诺;代理行是银团的代理人;银行内部的民主机制;按比例分配 银团贷款的委托书与信息备忘录
项目融资/工程项目筹款:是国际上为某些大型工程项目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 项目融资的筹款方式特点:
项目融资的对象:针对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其款项的发放不是基于项目发起人的资产与信誉,而是以特定项目的预期经济收益和资产价值为主要因素。
是一种追索权受到限制的借贷方式: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最早出现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的油田开发项目)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特点有:201510 5’) A.
项目公司是独立于其发起人之外的一个法律实体,贷款人提供项目所需要的绝大部分的资金,通常占65%-75%,其余部分由项目发起人投资或以其他办法解决。 B. C. D.
项目公司对偿还贷款承担直接责任,项目的发起人只提供有限的保证或担保。
由其他第三人如供应商、项目产品的买主或有关政府机构承担义务,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支持; 项目的债务不反映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是属于资产负债表外的融资。
贷款依靠项目的营业收益来还本利息。
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兴业银行,仅适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融资 53. 国际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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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保证;独立保证: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安慰函/安慰信
物权担保:让与担保;质押;抵押;浮动担保(担保物是不特定的;担保物不转移占有,债务人在执行担保前仍有权在日常业务中正常的、自由处分该担保物;担保物于约定事件发生时转化为固定担保 201604 5”) 54. 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I》核心内容: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55. 证券法的性质:主要是由强制性的规制性规范构成;证券法具有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结合的特征。 56. 证券法的主要任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初始披露;持续披露
禁止欺诈制度: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国际证券直接发行和交易的程序:发行、上市前的准备——尽职调查——注册登记——路演——证券发行——上市或交易 法律适用问题:跨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则适用发行和交易地国法,即资本市场地国法
57. 《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确定了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 58. 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力。原则: 居住国原则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来源国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59.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
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所确立起来的一种税收管辖权。201304 15” (1) 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认:以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条件的。 (2)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住所标准:住所是一个自然人设立其生活根据地并愿意永久定居的场所,体现了自然人与某一特定区域的内在联系,具有永久性和稳定性,易于识别。法国、瑞士、德国
居所标准:自然人经常性居住,但并不具有永久居住性质的场所。凡在一国拥有居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居留时间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居住或停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作为划分纳税居民与非纳税居民的标准。半年:英国、引渡、印度尼西亚;12个月:中国、巴西、新西兰、日本。 国籍标准:少数国家采用。美国、菲律宾、墨西哥。
同时采用住所(居所)与居留时间者两项标准是国际上最通常的做法、中国采用住所与居民时间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
应认为是具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国民;如冲突,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国民 如重要利益中心无法确定,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如在两国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国籍)所在国的国民
如果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3)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201410 5”
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法人在何国依法注册成立而定。美国、加拿大。
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身份取决于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设立在哪一个国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在地是判定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标志。英国、德国、希腊、瑞士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负责管理和控制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日本、法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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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法人资本控制标准等。
实践中:兼用两个以上标志。我国采用法人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两个标志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式:
由缔约国双方协商确定某一具体法人的居民身份归属 在税收协定中预先确定一种解决冲突时应依据的标准 60. 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1) 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
由缔约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该纳税人应为哪一方的居民。
采用国际税收范本所提供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国民;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国籍所在国的居民
(2) 关于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
由缔约国双方协商确定某一具体法人的居民身份归属 在税收协定中预先确定一种解决冲突时应依据的标准。 61. 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201510 15”
相同之处:同一来源的所得在不同的税收管辖下被多次征税。区别之处在:
项目 产生的原因 家税收管辖权的先后叠加 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纳税主体 (最根本、最重要的区别) 可能涉及不同税种;有国内、国际之分,纳税人至其他方面 少有一个为公司 6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产生时间及组织 征税权的划分 常设机构的约定 《经合组织范本》 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较多地要求限制收入来源地原则 《联合国范本》/《UN范本》 1979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 比较强调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 税人,与公司无关 只涉及同一税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个人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收 国际重叠征税 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结构导致的,主要体现在不同国国际重复征税 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直接体现在同一纳税期限内 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窄些,利于发达国家 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宽,以利于发展中国家 预提限定税率要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预提税率的税率限定 要求来源国预提税率限定很低 63.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具体方法: 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
免税法:全部免税法(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累进免税法,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外总所得)
抵免法/外国税收抵免: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跨国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已向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抵免限额: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外应税所得/跨国总所得) 扣除法【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跨国总所得-国外已纳税额)×居住国适用税率】和减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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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绕让抵免税制: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64. 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 不报送和提供完整纳税资料 谎报所得及虚构扣除 伪造账目和伪造收付凭证 65. 国际避税:201204 15”
(1) 概念:跨国纳税人通过某种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避免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2) 国际避税的基本手段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自然人的跨国移动(如自然人变更国籍;自然人住所、居所的迁移;住所的短期迁移;缩短居住时间和短期离境;成为临时纳税人);法人的跨国移动(事先选择在低税负或无纳税义务的避税港或国家注册登记的办法规避纳税义务;管理中心转移与虚假变动;法人居所迁移;经营主体的变相转移)
国际避税地/避税港: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对外资和外国人实行低税负或对国外来源所得不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对外资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基地公司/外国基地公司:跨国纳税人为规避纳税而在低税或无税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从事转移和积累与第三国营业或投资产生利润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额纳税主体 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 资本弱化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一般规则/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主要措施 201404 5”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加强税法合规性调查 强化会计审查制度 建立所得评估制度
(4)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国际税收协定反滥用条款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国际税款征管协助
66. 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是指法院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
微型庭审/模拟法庭 早期中立评估
争议解决小组/争端裁决委员会/争议评议制度 调解
67. ADR特点:201604 5”
自主性: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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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性:相对于诉讼和仲裁,在纠纷解决的各个方面都更为灵活。如可以自行确定更为便捷、高效的程序;灵活把握争议问题的范围
便捷性:费用比较低廉,能够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用时能够自主选择程序和步骤,更快捷解决纠纷。 减少对抗性:当事人能够在不伤和气的氛围中互谅互让、互有妥协,弱化对抗,以互利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
保密性:除有约定外,均遵循保密的原则,涉及的调解机构、调解员、专家组等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情况,严格保守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 68. 国际商事仲裁:特点:201304 5”
自主性:仲裁当事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合意选择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灵活性:在仲裁机构、地点、规则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保密性:一般仲裁均采用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以便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专业性:仲裁员通常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在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 专业背景更有助于裁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裁决的终局性。
69. 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协商谈判;当地救济;外交保护;国际仲裁。 70. 解决投资郑国国际中心(ICSID),行使中心管辖权的条件:
主体条件:争议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为缔约国国民。 主观条件: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 争端的性质:限于直接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71. 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
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则可适用争端一方缔约国的国内法以及可以适用的国际法。 禁止拒绝裁决的规则。 公允善良原则
7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统一性;专门性;反向协商一致。
73. WTO争端解决程序:蹉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组审议——上诉审议——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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