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1、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公司各部门及其承建单位所发生的造成生产、安全、质量、环保、设备,工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2、公司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事故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事故分为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等事故。
4、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大小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级别。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和计算。
5、发生的一切事故不论大小必须上报。 第二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班长和现场有关人员在启动事故预案同时,立即向值班调度和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在立即启动事故预案的同时,立即上报生产调度室主任、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所有接到通知的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2、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事故预案组织事故处置。并在事故处置完成后四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事故同时报生产调度室主任,设备事故、技改工程事故同时报工程技术部。
3、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先报警。
4、造成财产损失事故报工程技术部,由工程技术部填制出险通知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有人员伤亡报综合办。
5、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进行事故现场调查。重大事故必须封锁现场,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6、发生事故的部门领导应配合安全环保部进行现场调查,将事故的经过形成书面材料。 7、对迟报、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加倍处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
1、公司所有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措
施制定并督促落实,
2、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协助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做好现场的取证(包括物证、人证、现场调查记录、工艺参数等)工作。
3、涉及到公司和承建单位双方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调查组。 4、事故调查组﹙人员﹚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应索取事故目击人员证言,并做好记录,调查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6、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7、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者,加倍处罚。 8、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人员,公司予以表扬、奖励。
9、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并确定事故性质、责任划分,72小时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由综合办在三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四条 事故统计及归档
1、公司安全事故统计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将事故调查记录、事故的分析会议记录、对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教育情况和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统计,并归档保存。
2、对外提供事故资料必须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审批,才能对外披露统计信息。
1.2避免事故奖励办法
为奖励避免事故发生时指挥得当、奋勇抢险的先进集体和有功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1、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及时发现隐患,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故者。
2、正常巡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
经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所在部门应同时追查造成“四超”的责任者,并将处理意见和奖励意见同时报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
3、本岗位人员发现设备脏、松、缺、乱、漏等缺陷,属正常工作,不属奖励范围。若被其他人员发现,经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给予奖励,并同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无论任何人发现下列隐患者,给予奖励:
(1)发现设备、管线泄漏,发现焊口开裂,并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单位者。 (2)发现在用施工机械存在严重缺陷,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者。
(3)在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如压缩机撞缸、出入口管线破裂等)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着火、爆炸、伤人及损坏设备者。
(4)发现容器跑、冒、漏者。
(5)发现违章施工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者。
(6)发现违章操作、违规动火、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或报告安全部门者。
(7)发现未经批准动用消火栓或其他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及防火堤并报告有关部门者。
(8)发现或消除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及火灾爆炸事故者。
5、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公用系统故障(如停水、停电、停风、停汽)应按操作规程处理,不属奖励范围。其中符合第4条规定的应予奖励。
6、发现所用设备、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有危及安全生产或人身安全可能的,给予奖励。
7、所有避免事故在申报和奖励的同时,相关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追究造成隐患的责任人员,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二、奖励标准
奖励分三等级,奖励金额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综合办每年制定一次。
1﹑所发现事故隐患同时具备下列工况中二项者为一等奖(非岗位人员发现一项即可): (1)高压>10Mpa。 (2)中压≥1.6Mpa。 (3)剧毒或一级毒品。 (4)有毒或二级及其以下毒物。
(5)闪点在28℃以下之易燃物(如燃料气、汽油、初顶油等)。
(6)闪点大于28℃,但操作温度已达到其自燃点的。
(7)公用工程系统重大隐患如不及时发现将造成装置停工停产的。
2、所发现事故隐患同时具备下列工况二项者为二等奖(非岗位人员发现一项即可,本岗位人员发现一等奖中一项也可得二等奖):
(1)中压(1.6-10 Mpa)。 (2)闪点28~45℃(如煤油)。
3、发现闪点≥45℃的中介质泄漏者,可得三等奖(如柴油、重油、润滑油及相应组分、沥青、石蜡、糠醛等)。
4、发现火情或“三违”发生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者,视情节给予一至三等奖励。 三、审批权限和程序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律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报生产调度室主任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2、公司安全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奖励等级,并将奖励情况在安全奖惩台帐中备案。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奖励等级报批后,交综合办实施奖励。 1.3安全检修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检修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切检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条 凡公司从事检修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本安全检修制度。 第一章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装置停工前,要建立相应的检修指挥系统,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
第五条 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方案及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
第六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机具、材料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准备。对检修现场的各类机具、材料、设备应做好摆放布局。
第七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和任务;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第八条 检修的外包施工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制订其施工进度的日程表,确保质量安全。
第九条 检修指挥系统负责召集每日现场调度会,安排任务,协调检修各现场的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检修任务。
第十条 外单位参加检修的人员,由质量安全环保负责进行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第二章 装置停工检修的安全处理
第十一条 装置停工由调度室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生产车间密切配合,确保安全平稳停车。
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各种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不允许任意排放。
第十三条 对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彻底的的吹扫、蒸煮,并通风置换。
第十四条 装置停工,吹扫、通风置换分析合格,应按停工方案将进出装置的物料管线加盲板,做好标记。盲板应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打开人孔时,设备内温度必须降至安全要求范围内,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阀门,确定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警惕有堵塞现象。
第十六条 含油污水的井坑、漏斗要封闭死盖严,装置内的明沟、地沟、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清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或爆炸。
第三章 检修设备的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停工待检的部门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和查盲板隔离等情况,确认达到装置检修条件后,方可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检修准备工作就绪后,生产调度室主任会同工程、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对检修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符合安全检修的项目,要求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解决,方可移交进行检修。交接后由负责检修的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检修任务。
第四章 检修施工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凡有二人以上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根鞋、钉子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动火必须办理火票,做好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检修,不得使用能发生火花的工具拆卸。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 第五章 检修焊接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焊接动火必须事先办好“动火票”,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焊接时防火监护人由检修设备所需车间指派,防火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消防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动火地点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有阴沟、地沟等可能漏出可燃气体时,应用石棉布或沙土盖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乙炔瓶、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接触油脂和在日光下曝晒。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动火地点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米。违者除责令纠正外,处100—500元扣款。
第二十八条 电焊工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的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车间定期对焊接工具检查)。
1、电焊机电源要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它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把要绝缘良好。
第二十九条 在地面上进行电焊焊接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和地沟、容器内要穿绝缘橡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体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三十条 焊接作业时,要配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
第六章 电气安全检修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气检修,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是导电设备检修,线路(不论高低压)检修工作,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人做业,禁止合闸”的标牌,不准任意送电。
第三十四条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接地线时,必须放电、验电,查明线路确认无电,方
可装接,并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
第三十五条 凡工作所需要装设临时线时,需办理临时线安装工作票. 第三十六条 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三十七条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检修任何电气设备。 第三十八条 检修临时照明应使用36伏安全行灯(容器内使用12伏),绝缘要良好。 第三十九条 外线作业,电工在登高前应检查工具,确认良好后,方可登高作业。 第四十条 电气设备着火不可使用导电灭火器材,如水、泡沫灭火器等,应使用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等,以防触电。
第七章 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一条 高处检修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二条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恐高症和癫痫等不得登高作业。 第四十三条 高处作业禁止从上往下仍工具物件等。
第四十四条 脚手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高处作业前须经仔细检查。 第四十五条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触电。 第四十六条 夜间高处作业必须照明充足,六级以上大风暂停作业。 第八章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七条 凡进入容器内(塔、釜、罐、槽车等)进行检查、检修作业,必须在作业前申请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证,容器外需有人监护,直到作业结束。
第四十八条 设备所属车间安全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车间领导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取样分析,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作业。
第四十九条 进入设备前必须认真进行下列处理和检查。 1、必须切断电源。
2、根据罐内介质性质,采取安全措施,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物。 3、用盲板切断与罐体相连的所有管线,打开人孔进行空气置换。
4、凡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易窒息的罐内,应佩戴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5、罐内的温度降至35度以下才能进入作业。
6、进罐需要照明的,应采用12伏安全电压,其导线、护罩、吊钩等绝缘必须良好。 7、罐内的通风情况良好,必要时应采取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进入罐内作业必须要由熟悉本岗位生产情况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一般监护人不少于两人,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
第五十一条 罐内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全部工具带出,不得留在容器内。 第九章 检修完毕后的安全规定
第五十二条 检修单位在检修完毕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十三条 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后方能封闭,封闭要有检查记录和检查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试压、试漏或气密性试验并做好记录,未经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得投入生产。
第五十五条 生产单位对检修前所堵的盲板和切断管线,要按抽堵盲板流程逐个逐项抽出盲板,车间领导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1.4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生产管理
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氢的生产工艺应用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
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示意图,制定相应的生产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定期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生产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调度室主任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报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检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 进入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 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 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配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防毒用具。
第十一条 进入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须配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四条 发现硫化氢超浓度时,作业人员应配戴好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查明原因、向生产调度室主任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口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预案。
第三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十五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
医疗单位,同时报告安全环保部。
第十七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1.5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搭接一切临时用电,均应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在办理《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之前,必须请示生产调度室主任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
三、危险识别
作业前,施工用电单位必须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即安全措施。
施工用电单位应将安全措施填写入《临时用电申请表》。 四、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提前1—3天写出申请,用电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电负荷的大小及性质。 2、供用电时间。 3、保证安全的管理措施。 4、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5、现场电工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二)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配置现场专职电工,并编制临时用电计划,包括绘制用电设备布置简图,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三)临时用电单位写出申请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交安全环保部审核,并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安全环保部、生产调度室主任、工程技术部等部门根据临时用电计划结合公司生产情况并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对《临时用电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认可后,转三修车间办理《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五)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六)施工单位需搭接临时电源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联系生产调度室主任调度室安排,所需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
(七)各生产车间需搭接临时用电,由生产调度室主任调度负责通知电气人员负责安装,所需材料由所在车间负责提供。
(八)《临时用电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安全环保部存档,一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三修车间保存。
(九)如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增加负荷,必须重新写出用电申请。 五、作业安全措施
(一)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二)施工单位管理、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的现场电工,必须持有有效的IC卡《电工特种作业证》。
(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爆炸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等级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线路即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先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示”。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是应加设防护导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容器设备作业装设临时的临时用电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四)施工用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
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五)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严禁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六)外来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实的安全用电自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以整改单形式限期要求整改,否则不予供电。
(七)各施工单位供电必须实行专线专表(由施工单位自购供电局校验合格的表计),商定好电费结算办法,按规定交纳电费,否则不予供电。
六、许可证管理
(一)《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保存,第二联送配电执行人,施工单位保存第三联。
(二)《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
(三)用电结束后,《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许可证》第三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四)《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区域管辖单位负责施工人员二级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区域管辖单位负责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3、施工现场TN-S供电系统供电,施工现场总箱中零线做出重复接地后引出一根专用PE线,除了总箱外,其它各处不得把N线和PE线连接,PE线上不许安装开关和熔断器,也不得把大地兼做PE线; PE 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入漏电保护器,因为线路末端的漏电保护器动作会使前级漏电保护器跳闸造成大范围停电。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必须与保护PE线连接。
4、所有照明、电动工具、开关、闸刀等设施在防爆区域内的必须一律采用防爆型设备,并由技安部开具《动火票》。导线设置、灯具安装、导线与设备连接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5、设置漏电保护器
(1)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2)开关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
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箱处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潮湿场所用的电器设备开关箱,水泵控制箱、流动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小于0.1s。
6、电气设备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实行分级配电。 (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分别设置。
(3)开关箱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开关箱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 制,用电设备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的原则。
(4)总配电箱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电箱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5)配电箱、开关箱周围不得堆入任何有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
(6)配电箱、开关箱安装要端正、牢固,移动式的箱体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并有完好的防雨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度距离为1.5m,移动式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0.6m。配电箱、开关箱铁板厚度大于1.5mm;
(7)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8)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9)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1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有漏电保护措施,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11)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工作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伏。使用行灯的电源电压不超过36伏,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保护网。
7、电气设备的安装
(1)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坚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作电气连接。
(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各种电器按规定的位置坚固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端子板分设。保护零线严禁通过任何开关和熔断器,保护零线做为接地保护的专用线,要单独用一线,不能代作他用,即必须采用目前的五芯电缆,重复接地一定充分利用主体接地。
(4)配电箱、开关箱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
(5)各种箱体的金属构架、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接零应经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6)配电箱后面的排线需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用卡钉固定在盘板上,盘后引出及引入的导线留出适当余度,以便检修。
(7)剥削处不应过长,导线压头应牢固可靠,多股导线不应盘固在盘板上,应加装压线端子备的开关箱处设置重复接地。接地体采用3根2.5米Φ50镀锌钢管,间距5m ,接地线用40×4扁钢,与接地体焊接引上到箱内,与PE线相连接,要求每个重复接地地力阻值小于10Ω。
8、施工现场的电缆线路
(1)临时电缆线路必须采用埋地引入建筑物内,严禁沿地面敷设。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同时应靠近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小于一处。
(2)电缆在室处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小于0.6m,并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硬质保护层。
9、电气设备的操作与维修人员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内临时用电的安装和维修必须由经过培训后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电工完成。
(2)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C、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保护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E、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10、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
(1)施工现场的所有配电箱、开关箱每天一次检查和维护,检查、维护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2)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必须将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3)配电箱盘面上标明各路的名称、用途;同时要作出分路标记。
(4)总、分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将动力开关箱上锁。
(5)各种电气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6)停电顺序: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而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检修工作必须遵循:停电、验电、放电,装临时接地线,设备遮栏,标挂警示牌,其步骤不得省略或跳过。
(7)验电措施在停电之后必须履行验电手续,不能只看指示灯信念信号或控制开关,还应用验电笔等工具进行认真检验,以确定确实无电。对于一些特殊线路、设备,有残存静电的则必须进行放电,放电必须用专用导线,不能用手去摸导线。
(8)装设遮栏和标挂警示牌,检修时,可对带电部分进行遮栏,防止触电,为防止他人误合闸,可在相应的位置设置会对性的警示牌。
(9)临时配电箱加锁制度 为防止某些不听从教育的人误合闸,对于现场的配电箱,加锁防护,电工专人保管。
(10)如需对线路进行不停电检修时,必须严格监护,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工人使用的工具要合格,检修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训练,熟练掌握不停电检修技术与安全操作知识。
11、接地接零保护
(1)各种接地电阻的阻值应符合要求;
(2)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3)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大于30Ω。 12、施工现场预防发生电气火灾的措施
(1)按施工组织设计,正确选择导线截面,从理论上杜绝线路过负荷使用,保护装置要认真选择,当线路出现长期过负荷时,能在规定时间内动作保护线路。
(2)电气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规定,正确连接导线,要压牢、压实。各种开关触头要压接牢固,多股导线要用端子或刷锡后再与设备安装,以防加大电阻引起火灾。
(3)施焊时周围不能有易燃物,并备齐防火设备。电焊机要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4)施工电梯、塔吊 龙门架等高大设备做好防雷接地。
(5)配电箱、开关箱内严禁存放杂物及易燃物。在总配电箱隔离开关的电源处引出消防电源,至消防水泵控制箱。
(6)施工现场一旦发生电气火灾时,扑灭火灾应注意以下事项:
A)迅速切断电源,以免事态扩大。切断电源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当火灾离开关较远需剪断电线时,火线和零线应分开错位剪断,以免在钳处造成短路,并防止电源线掉在地上造成短路使人员触电。
B)当电源线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切断,需一方面派人去供电端拉闸,另一方面灭火时,人体各部位与带电体应保持一定充分的距离,必须穿戴绝缘用品。
C)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或干燥砂子,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等导电灭火剂灭火。
八、其他管理规定
(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施工区域管辖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管理。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三)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搭接和巡检。
(四)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五)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和电气作业安全规程的单位,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处罚(500-2000元);
(六)对无理取闹和故意破坏安全用电设备设施者,或危害到人身和装置安全运行的,除赔偿损失和承担检修工时费用外,将从重处罚(5000元以上),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对不合作、不办理临时用电有关手续的单位,坚决不予供电。 1.6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区域车间或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单位二级安全教育,并对施工危险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人员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防尘口罩、虑毒罐等劳动保护用品。 3、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相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受限空间与外
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并加警示牌。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置换、通风,并达到氧含量19.5%-23.5%。与之相连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受限空间应保持空气良好通畅,打开所有人孔、料孔、风门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6、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内。对有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作连续监测,并采取强制通风。
8、在带有搅拌或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拆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专人监护。
9、受限空间作业照明设施要求电压不高于36V,在潮湿、狭小的容器内作业电源电压应小于12V,且线路绝缘保证良好。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10、在酸、碱等易腐蚀环境中,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禁止穿化纤服装,采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11、在缺氧或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栓带救生绳。 12、作业过程中严禁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并要设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13、狭小空间,难度大,劳动强度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14、作业前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工具带出,防止遗留在受限空间内。
15、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间隔15分钟左右外出呼吸新鲜空气。 16、受限空间外应准备应急救援器材,包括灭火器、长绳、安全带等。
17、刷漆作业时严禁打磨等动火作业,刷完漆应将漆料桶移出受限空间外,且间隔12小时才能打磨作业。
18、车间应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监护应配有对讲机等通讯设施。
19、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安全规程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防
护注意事项。施工期间,必须听从车间现场监护人员的指挥,有意外情况或监护人不在场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1.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受限空间概念
公司厂区内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污水池、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进入上述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称受限空间内作业。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安全隔绝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管道 孔洞均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受限空间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清洗和置换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氧含量19.5%至23.5%。与其相连的管线 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人孔、手孔 、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采取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受限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定时监测
(1)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多点采样。
(2)作业中应随时监测,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工具带出,不得留在受限空间内。
(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作连续监测,并采取强制通风。
5、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设备的防护
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拆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照明和防护措施
(1)在缺氧或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栓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禁止穿化纤服装,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护品。
(4)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v。
(5)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6)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7、作业安全要求
(1)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并要设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3)狭小空间、难度大、劳动强度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并办理《动火票》。
(5)在受限空间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并办理《高处作业票》。
(6)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安全带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7)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8、监护
(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取得联系。
(2)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要有人员和工器具检查清点记录。
(3)受限空间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9、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三、职责要求 1、监护人员职责
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作业前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作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出现异常,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2、作业人员职责:
(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有权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和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落实确认安全防护措施,经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应与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有权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护面罩。
3、作业负责人职责
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要求后,可批准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安全准入所不允许的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检查、验证应急救援落实情况,呼叫方法的效果。对未经准入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救援人员职责
负有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受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援和抢救的职责,接受应急救援培训,掌握基本急救知识,遇有紧急情况,能够争分夺秒对受害者实施行之有效救援和抢救。坚守岗
位不得擅离职守。
四、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
(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管辖区单位负责申请,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与作业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安全环保部对现场的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监护员到场,准许作业。
1.8土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区域车间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单位二级安全教育,并对施工危险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人员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3、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等土建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好工作组织和工程施工方案。有关用火、用电、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断路)作业报公司相关部门,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施工现场在开工前,施工队应将施工作业工棚、办公室、临时休息室、仓库、搅拌机以及大型机械的位置报工程技术部。
5、施工现场内危险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色信号灯。
6、施工现场道路保持畅通,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雨季设置排水沟。
7、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
8、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角手工具、边角材料等要及时清除。
9、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立专人保管,并按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
10、大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1、土石方工程:
(1)、挖土应自上而下,禁止采用挖空低角的方法挖土。
(2)、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有一定边坡(坡度视土质情况由工程部而定)。 (3)、挖土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坡高度不能大于1.5米。
(4)、使用机械挖土时,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5)、在雨季或土质松软时,必须设固壁支撑,支撑应有足够强度,拆除支撑时必须按回填顺序自下而上进行。
12、拆除工程:
(1)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经工程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前要学习工程拆除安全操作规定等。
(2)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
(3)拆除物件不准自上而下抛掷,要采取递运或顺槽流放方案,并及时清理运出。 13、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1)机械设备的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2)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接线正确,接地良好,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 (3)各种机械必须设置专人管理,按机械本身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
14、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安全规程和土建施工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1.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从事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高处作业人员应设现场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6、不得使用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
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8、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
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9、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12、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10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吊装作业定义、分级: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 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40t≤80t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二、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作业区域车间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二级安全教育,并对施工危险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吊装质量大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质量虽不足40 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比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6、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类。
7、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应停止作业。
8、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
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的规定。
9、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11、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12、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3、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4、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5、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6、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7、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8、在吊装作业中,有下例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3)、斜拉重物;(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5)、重物下站人;(6)、重物埋在地下;(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8)、棱刃物体没有寸垫措施;(9)重物越过人头;(10)安全装置失灵。
四、吊装作业证管理
1、《吊装作业证》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管理。
2、管辖部门或工程部将《吊装作业证》内容填写齐全,报工程技术部门批准。 3、吊装质量大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体结构,以及吊装物质量虽不足40 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比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上报工程技术部,会同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交安全部备案。 1.1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范围:
1、本管理制度规定了中铁三局建安公司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用火票》的管理。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及相关输油、输汽管线。 二、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各种作业: 1、各种焊接、切割、打磨作业; 2、烧烤煨管、熬沥青、炒沙子; 3、生产装置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三、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动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类 1、凡属于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
(3)轻油发油台、铁专线发油卸油区域;
(4)污水场、凉水塔、隔油池、油沟(包括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区域); (5)输油管线、瓦斯线、天然气线; (6)各类罐、塔等受限空间内动火; (7)全厂系统管网区。
2、凡属以下动火均为特级动火:
(1)在带油、带压、带有其他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 (2)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为一级动火;
3、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4、遇节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生产用火(如化验点酒精灯、常减压、粗苯点加热炉等)由用火单位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操作。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作业区域车间或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单位二级安全教育,并对施工危险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人员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3、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焊接作业执行国家相
关规程和制度。
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
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由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加盲板,并做好记录,经彻底吹扫、蒸煮、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进行通风,由安全环保部及相关人员进行检测、分析,检查周围环境,落实好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发火票,防火监护人到场,准许动火。
5、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火可不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部件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7、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罐区,车间派专人加盲板,与装置隔绝,彻底清理置换地井系统,并做好记录。
8、凡在可燃物构件(如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须有防火隔绝措施。 9、下列情况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3)其他不宜动火作业的情况。
10、动火作业中,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动火地点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米,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11、五级风以上大风(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抢修(生产需要)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2、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可燃物应移至安全地点,地沟内无油污,地漏、地井应用石棉布覆盖,周边扑满砂,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3、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1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
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15、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票》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未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
16、动火作业完毕时,动火人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和关闭电源后,方可离开。 17、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安全规程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注意事项。施工期间,必须听从车间现场监护人员的指挥,有意外情况或监护人不在场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五、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管辖区域内责任人负责指定,取样点需具有代表性,在较大设备内或外部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检测仪需定期校验,保持检测仪器的准确性。
六、《用火票》的管理 1、《用火票》的区分
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分别在《用火票》右上角注明加以区分。 2、《用火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与用火相关单位负责人、监火员、用火人、用火负责人按《用火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级别,按《用火票》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用火票》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票,一个监火员。 (3)火票是动火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4)火票一试三联,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保存;第二联由动火人所在单位存档;第三联由防火监护人所在单位存档。
(5)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3、《用火票》的有效期限
(1)特级、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火票不超过72小时。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用火票》。 4、《用火票》的审批
(1)特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区域单位申请,安全环保部检查审核,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用火票,准许动火。
(2)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用火人、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安全环保部对现场的防火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用火票,监火员到场,准许动火。
(3)二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辖区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检查无误,安全环保部对现场的防火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用火票,监火员到场,准许动火。
(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
(5)动火单位应向动火点所在责任区负责人提出申请,责任区负责人制定好安全施工防护方案,落实好防火措施,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动火作业,安全环保部到达现场,确认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方可签发用火票。
七、职责要求
1、动火区域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动火区域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动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监护人
(1)防火监护人的资格:
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经过消防培训,取得
消防特殊岗位合格培训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流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2)防火监护人的职责:
认真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防火监护人必须佩带监火牌,观察动火或火花溅落情况,防火监护人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对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禁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主管领导。
(3)动火人职责:
动火人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持特种作业证,在《用火票》上签字,接到火票
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票》以备检查,严禁无证动火作业。动火人在动火前应明确动火地点和动火部位,清楚动火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动火完毕后有无残留火源。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开具动火票不准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4)动火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边
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动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的把关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各级动火的审查批准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位置及周边情况,审查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安全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八、安全环保部有权随时检查动火,如发现有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以收回动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1.12铲车、挖掘机、叉车、推土机厂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车辆驾驶人员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3、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液压系统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
4、车辆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行驶中如遇不良条件,应减速慢行,进入厂区行驶速度小于5km/h.
5、作业区域车间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二级安全教育,并对施工危险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作业前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票。 7、车辆不准超载使用。
8、不得用铲车载运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滑落发生爆炸。
9、铲车运载货物时,要绑牢,当需升高时,升降架不得升至顶点,当升降倾倒时,角度不能太大,防止发生翻车事故。
10、行驶中,禁止爬车、跳车和人员站在车门处踏脚板上。
11、作业时,选择平坦道路,防止陷车和倾倒。
12、驾驶室不准搭乘非驾驶人员。进行工作时,只能有司机一人操纵手柄,不得由两人同时进行。
13、铲车在车间内行驶,倒车时,必须由助手或随车人员指挥,以免撞坏设备或挤伤人。 14、驾驶人员或随车人员在用摇把发动时,应注意反电摇把反转打伤胳膊和头部。 15、推土机在有坡的地面行驶时,上坡坡度不应大于25°,下坡坡度不应大于35°并严禁在超过10°的坡度上横向行驶。
16、机动车辆发生故障时,不准停在斜坡上进行检修。
17、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并摘档熄火。铲车的铲脚和推土机的刀片应放落地面。 18、禁止使用铲、叉车提升及装载人员。
19、挖掘机工作时,应停置在平坦的地面上,并应刹住履带行走机构。 20、作业机动车辆通道上,不得堆放任何机具等障碍物。 21、机动车辆作业工作范围内,禁止任何人停留。
22、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建筑物时,应立刻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23、挖掘机在工作时,应等汽车司机将汽车制动停稳后方可向车厢回转倒土,回转时禁止铲斗从驾驶室上越过,卸土时铲斗应尽量放低,并注意不得撞击汽车任何部位。
24、挖掘机在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宜过猛。一次挖土高度不能高于4米。
25、正铲作业时,禁止任何人在悬空铲斗下面停留或工作。
26、挖掘机停止工作时铲斗不得悬空吊着。司机的脚不得离开脚踏板。 27、挖掘机铲斗满载时,不得变换动臂的倾斜度。 28、在挖掘工作过程中,应做到“四禁止”即: ① 禁止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进行回转。 ② 禁止进行急剧的转动。 ③ 禁止用铲斗的侧面刮平土堆。 ④ 禁止用铲斗对工作面进行侧面冲击。
29、挖掘机动臂转动范围,应控制在45°--60°,倾斜角控制在30°--45°之间。 30、挖掘机走行上坡时,履带主动轮应在后面,下坡时履带主动轮在前面,动臂在
后面。大臂与履带平行。回转机构应该处于制动状态,铲斗离地面不得超过1米。上下坡不得超过20°,下坡应低速,禁止变速滑行。
31、禁止将挖掘机布置在上下两个采掘段(面)内同时作业,在工作面同转动时,应选取平整地面并排除通道内的障碍物如在松软地面移动时,须在行走装置下垫方木。
32、禁止在电线等高空架设物下作业,不得在停机下面作业,不准满载铲斗长时间滞留在空间。
33、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并摘档熄火。铲车的铲脚和推土机的刀片应放落地面。挖掘机需在斜坡上停车时,铲斗必须降落到地面,所有操纵杆置于中位,停机制动,且应在履带或轮胎后部垫置楔块。
1.13外来施工单位入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队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工程主管部门应对施工队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施工机具有检验合格证,焊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等特殊工种有培训合格证书。
三、施工队进入施工现场前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安全部下通知单到保卫科,办理临时入厂证,未经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禁止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四、施工队入厂施工前须办理施工作业安全审批表,到财务部交纳安全保证金100元/人,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五、使用移动式电气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刀闸箱、闸具、漏电保护等装置,带电体不准裸露,电线接头漏电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六、施工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配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等防护用品。 七、管辖区域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施工防护方案,对施工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涉及动火、破土、断路、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抽堵盲板、吊装、高处作业时应办理相应安全作业证。
九、进入重点危险源区域,运行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隔离,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管辖区域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步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措施条件后方可施工作业。
十、施工作业中,凡与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害、有毒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堵盲板进行隔绝,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
必须严密封堵。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十一、施工中如遇紧急排放、泄露事故处理等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处理。
十二、施工现场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禁止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十四、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施工队实行经济处罚,从安全保证金中扣出。 (1)施工作业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配戴不齐,处罚50元/人;
(2)未办理动火、破土进入受限空间,用电、吊装、进车、高处作业票等,处罚200元/项;
(3)未经安全教育私自入厂施工,处罚200元/人;
(4)施工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安全规程,处罚100至1000元。
十五、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未发生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安全规程行为,全额返还安全保证金。 1.14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落实不安全行为的纠正措施。
第二条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检查公司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等。
3、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4、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仪表、消防、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检查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检查公司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规程。
6、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7、各种规章制度、安全职责落实执行情况。
8、安全生产、直接作业现场和施工作业环节中执行制度情况;现场作业票的执行情况;安全着装情况;隐患治理及采取防范措施情况;车间事故预案及演练情况;生产现场和施工现场三违情况。
9、干部走动式管理,员工全天侯巡检是否有效进行。 10、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11、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12、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13、岗位员工遵章守纪情况。 14、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周五举行一次综合性检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牵头,公司领导、生产调度室主任、安全环保部、工程技术部、综合办和各车间分管安全的领导参加检查。
2、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车间领导和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各车间、各生产装置特点制定巡检频次和时间。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别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大风、防雷电、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为重点。
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应对节日领导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新设备交接、试运转及竣工验收等期间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各专业根据公司各车间、各生产装置特点制定巡检频次和时间。
综合性专项检查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各车间、室、部、施工队必须高度重视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第五条 对法定的安全检查和政府督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法规要求。 第六条 各部门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存档备查。
第七条 被检查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纳入工作计划。
第八条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每次安全检查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价。 1.15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一、检查内容
1、劳动纪律、工艺、设备、安全、环保、卫生和交接班情况等 2、部门、岗位工作任务、质量完成情况。
3、上岗员工佩戴上岗证,特种作业有效资质证的情况。 4、员工个人劳保用品和特种作业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情况。 5、各种报表、台账的记录和管理情况。 6、公用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7、检查车间对特殊作业人员的监护工作情况。
8、各种有效版本的作业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使用和管理情况。 9、公司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传达贯彻情况。
10、车间、班组召开工作会议和组织业务培训、安全活动,事故处理、隐患检查等方面的记录。
11、环境、室内卫生和绿化管理情况。
12、设备完好情况和润滑管理。 13、防静电、防汛等情况。
14、消防器材和报警设施的完好情况。 15、手机、烟、火管理情况。 16、应急预案的完善和演练情况。 17、能源消耗和管理情况。 18、取样点和排污点的管理情况。 19、三废排放和管理情况。 20、车间、班组成本管理情况。 21、车间、班组经济责任制考核情况。 22、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情况。 二、检查方式
1、专业检查每周都要实行,由分管副总或部、室负责人带队进行不定期检查。 2、公司各专业负责人需不定期进行专业检查(3次/周),并做好检查记录交公司综合办汇总统计。
3、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周五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牵头,安全环保部、工程技术部等参加检查。
4、每月底或遇节假日、重大活动前由公司领导牵头组织综合大检查,各部门领导参加。 三、检查标准
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负责制订。 四、考核及兑现
每次现场检查的结果交综合办存档备查,检查小组要依据公司现行的有关考核办法,对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在当月工资和奖金发放时兑现,并作为年终奖考核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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