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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 来源:乌哈旅游
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一章:《宪法》基本知识

1、《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 2、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

3、宪法序言:A、记载了1840年以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及其成果。

B、总结了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C、明确了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基本原则。D、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4、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A、计划生育 B、环境保护 C、耕地保护 D、科教兴国 E、对外开放。

5、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开展应对老龄化行动。

6、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7、耕地保护策: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土地实行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

8、科教兴国基本国策: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 第二节 我国的政治制度

1、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民族区域制度包括三项:A、民族区域制度必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B、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C、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

3、特别行政区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具有如下特点:A、它是国家行政区域设置中的一种新类型。

B、特别行政区保留原资本注意制度。C、享有高度自治权。D、行政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4、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立的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节、我国的经济制度

1、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先由的经济形式主要有:A、全民所有制 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C、劳动者个体经济 D、私营经济 E、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2、《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权利:A、平等权,B、政治权利和自由。

C、宗教信仰和自由。D、人身自由 E、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F、社会经济权。G、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H、特定主体的权利。

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A、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B、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C、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D、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E、依法纳税。F、计划生育义务。 第六节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1.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我国的国旗为五星红旗,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

2.国徽象征着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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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旅游法制概述

1、旅游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2、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或参加者,主体主要包括: a、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b、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c、旅游企事业单位。 d、旅游者。 e、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3、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对象。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4、旅游保护机构:a、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b、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c、司法机关。28、旅游保护措施:a、行政措施。b、民事措施。3、刑事措施。 5.、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开始实施。 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的调整

1、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就是一部融行政法、经济法、民事法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法律。

2、旅游法的立法背景:A、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B、人民群众对旅游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C、加强旅游法制建设的要求。

3、旅游法的立法目的:A、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B、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C、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4、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A、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B、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原则。

C、利用公共资源建立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的原则。

5、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A、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B、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C、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D、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E、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F、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6、依法治旅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A、是落实党中央治国理念和部署的重要措施。B、是发展旅游业的客观需要。C、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D、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规定。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A、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B、合同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的原则。F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3、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4、自愿原则是贯彻于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只要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认识有权约定任何事项。

5、合同自愿是合同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但也有限制,一是缔约的强制,即给一部分当事人世家必须缔结某种合同的义务。如公共运输。二是强制性规范的限制:比如限制垄断的规定。

6、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或不具体时,可以使用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诚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a 合同权利人应正当的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b 合同义务人应该积极履行义务。c 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禁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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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同的法律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民法通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成立,因死亡而终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从办理完毕核准登记手续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事业单位和团体如不需要登记的,就从成立之日起成立。法人终止后,在依法清算阶段,民事权利能力依然存在,但是只限于清算范围之内。

1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内部机构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来实现。

14、代订合同的法律特征:a 代订合同是代理人以当事人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的活动。b 代理合同是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c 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订合同。D 代理人代订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

15、合同的订立要件: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16、合同的订立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5、合同的主要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 c、数量。 d、质量 e、价款或者报酬 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g、违约责任 h、解决争议的办法。

6、解决诉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解决、约定仲裁机构仲裁)

7、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8、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接受的称受要约人。邀约一经发生,即具有法律法律效力。

9、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内容具体明确。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补:C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d 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10、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a、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1、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发出意思表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两个特点:a、要约邀请是意思表示。b、是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b、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c、必须是与要约内容相一致。d、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1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4:我国《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5、合同成立的方式:协议成立、确认成立、批准成立、公证成立、签证成立、登记成立。 16、合同成立的地点:A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常住地为成立地点。)。B采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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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字盖章地点为成立地点。C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法定形式的地点。D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规定的,就在约定地点。 17、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以下两项责任:A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B 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

18、格式条款无效: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违法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19、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违法法律法规。b 具有下述情形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c 提供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d 加重对方责任。e 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补:1、合同生效的条件:a 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b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c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有以下几种:a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b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了国家利益。c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1、合同有效的法律条件:a、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的特征:a、具有违法性。b、不得履行。c、自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无效的情形: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e、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 4、部分条款无效(免责条款):a、造成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5、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显失公平的。c、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6、 合同的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7.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条件:a 必须具有法定事由。b 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C 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8.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a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b 折价补偿。c 赔偿损失。D 收缴财产。

9.合同中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履行规则是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10.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11.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2.旅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13.旅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14、执行政府定价的,在合同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即执行政府定价。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发生变动时,按照政府调整后的价格执行,这体现了法律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15、执行政府定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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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原价格执行。

16、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a 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b 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7、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当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

补:1、合同变更的含义:a 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到合同没有完全履行之前。b 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部分内容的变动或者修改。c 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d 有些变更须经批准。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双方当事人依法经过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协商一致是变更的条件。

2、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3、合同的解除有两种: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4、当事人可以行驶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主要有: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c、当事人一方延迟债务,或有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d、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合同转让的限制:a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不得转让。b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c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6、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履行的义务:a 通知义务。b 应承担转让从债权的义务。c 需要办理登记的应进行登记。

7、债务人转让义务须遵守的规则:a 必须经债权人同意。b 新债务人应承担重债务。c 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8.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9、合同终止的情形:a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b 合同解除 c 债务相互抵消。d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e 债权人免除债务。f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g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0、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11、合同解除的性质:a 合同的解除是以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与合同无效有明显区别。b 大陆法系将合同解除作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办法,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与此相应便赋予守约方一种解除合同的权利。c 合同的解除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溯及既往的消灭。

12、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发生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给付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给付应当返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终止的一种行为。

13、合同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4、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a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 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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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e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5、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或者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否则,一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16、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节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a、是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B、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双重属性。c、具有补偿性。d、具有相对性。 2. 违约责任构成的要件:a、损害事实。b、违约行为。c、因果关系。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a、继续履行。b、采取补救措施。c、赔偿损失。d、支付违约金。e、支付定金。

4. 继续履行分为金钱债务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5.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以下情形除外:第一,法律或事实上不

能继续履行。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6. 构成违约赔偿损失的要件是:第一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第二必须有违约行为。第三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 赔偿损失规则:a 等额赔偿;b 赔偿限制c 经营欺诈惩罚d 减少损失。

8. 定金和押金的区别:a 定金除了具有履行担保功能、证明功能以外,还具有违约救济功能,而押金往往不具有违约救济功能。b 定金一般是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不超过标的额。而押金通常是超过或者等于合同标的额。c 发生违约时,定金适用罚则,而押金没有这样的罚则。

9. 定金与预收款的区别:a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而预收款则无担保性质。b 定金只是价款或服务费的一部分,不会超过标的额,而预收款则实行多退少补。即是可多可少。c 违约时,预收款只要如数退还并承担该项利息,而定金则或加倍返还,或无权要求返还两种可能。

10. 不可抗力的条件:a 不可预见性。b 不可避免性 c 不可克服性。

11. 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具有以下义务:及时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 12.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3.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完全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14.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15.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6、不可抗力:不可抗拒、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有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两个方面。前者如台风、地震、水灾等。后者如战争、暴乱、罢工。 17、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和解、调解、仲裁、起诉。

18、法律对种菜失效有规定的,使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失效没有规定的,使用 诉讼失效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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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违约责任的特点:a 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b 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c 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d 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20.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才可以免除。

21、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一招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只能二者选其一。

第八节 旅游合同

1、旅游合同的主体只能是一方为旅行社,一方是旅游者。除此之外不能人的认定为旅游合同。

2、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a、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B、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C、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旅游法规明确规定。D、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E、旅游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第四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1、2009年我国旅行社数量发展到了2万多家,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条例》、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1日。同时开始实行。 2、《条例》对旅行社的概念做如下规定: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是先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再经行政许可的企业法人。 3、旅行社的性质:营利性、服务性、中介性。

4、旅行社业务经营的特征:A旅行社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B、旅行社企业经营范围的广泛性 C、旅行社经营业务的委托性。

5、旅行社的业务: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咨询、活动设计服务;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服务:a、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入出境、签证手续等;b、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C、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D/其他旅游事务。

6、境内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入境业务:外国以及港澳台来大陆旅游;出境业务指中国内地居民去外国以及港澳台的旅游。 6、设立旅行社的条件:a、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期不少一年的营业用房)B、必要的营业设施(必备:2部以上电话;传真、复印机、联网计算机)c、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d,2013年《旅游法》还规定了旅行社应该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导游不得少于在职员工的20%且不少于3人) 7、旅行社行业是属于进行前期归口审批、实行业务许可证制的行业。旅行社必须经申请、审批、核准登记后,才能成立。

8、申请设立旅行社,可向省或向其委托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单位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9、申请应提交的文件:a、申请书 b、法人代表履历表及身份证。c、企业章程 d、验资证明 e、经营场所的证明。f、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G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所有旅行社都可以经营国内以及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且未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向国家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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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受理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11、申请边境游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台湾游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12、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13、变更或终止经营的,在登记办理完毕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4、旅行社分社的设立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旅游局备案。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经营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

15、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不能从实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具备法人资格。

16、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国、港澳台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节 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

1、旅行社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①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出经②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③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④外商投资旅行社违规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及赴港、澳、台旅游业⑤经营边境、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边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以上5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旅行社安排或介绍的活动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4、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来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的,不得提供合同外有偿服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旅行社在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是对格式条款理解有异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与非格式不一致,采取非格式。 6、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A、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B、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C签约地点和日期;D旅*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E、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F、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G、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H、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I、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J、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K、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L、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M、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N、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7、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接待未支付足够费用的团队,也不得要求导游承担接待相关费用,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旅行社违反合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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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9、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A、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B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C、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D、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E、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A、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B、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C、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注: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1、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1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的情况有:A、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B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C、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2、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13、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14、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A、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B、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C、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15、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16、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行社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7、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18、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有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或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人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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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用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后的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若违反上述规定,旅游者有权在30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如果违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1、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安排领队或全陪。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证。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人罚款2000元至2万元。

22、旅游者的权利:知情权、安全权、要求履约权、自由选择权。 23、组团社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组团社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出境旅游业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24、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当导游支付费用或者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5、未妥善保管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由县级以上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以下罚款。 第三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1、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2、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 万元;加一个分设加5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加一个分社,加30万。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有。

3、适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a、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b、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C、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 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4、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旅行社降低缴纳保证金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保证金使用后或依法减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6、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7天(不含七日)通知旅行者,否则应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出发前七日(含七日)至四日支付费用总额的10%违约金,出发前三日至一日支付违约金15%,出发当日,支付违约金20%。出境应提前30 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和预付款,出发前三十日至十五日支付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十四日至七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出发前六日至四日,支付违约金10%,出发前三日至一日支付15%违约金,出发当天2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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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的10%、

8、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

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9、 因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发生质价不符,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10.因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发生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违约金。

11.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的20%违约金。

12.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的20%的违约金。

13.导游员未按国家或旅游业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14.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进行赔偿:a、导游擅自改变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B、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C、导游违反合同或旅游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D、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全部损失。E、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F、导游向游客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消费的2倍。

15.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四节 旅行社权利义务

1、旅行社权利: A 有权自主地同任何团体和个人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有权进行招徕和广告宣传。B 有权收取服务费。C 有权要求旅游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进行旅游。

2、旅行社业务:A、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活动顺利进行。B 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是行业标准。C 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错使旅游者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合同必须载明的:A 旅游行程安排(交通工具、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B 旅游价格;C 违约责任。

4.旅行社与饭店之间的关系:旅行社有权要求饭店想自己支付佣金。

5、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监督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

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成立、经营、结业又审查、批准、检查、监督的权利。 7、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分为全部违约责任和部分违约责任。

8、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旅行社组织旅游,中途若发生事故:受伤者的医疗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因受伤而减少的工资收入、因身体残废失去劳动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破损行李的补偿等。当责任确定为第三方时,旅行社也应先行赔偿,然后再向第三方追偿。旅行社经营中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9、减轻或免除旅行社法律责任的条件:A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海啸、山体滑坡等,战争、罢工。) B 由于旅游者要求修改内容和日程而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己补偿。C由于旅游者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 D 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如民航、铁路、车船等交通部门的原因而被迫改变日程造成的损失。E 混合过错,即旅游者、第三方、旅行社都有责任。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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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因,旅行社只承担旅行社那部分。

10、吊销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情况有:a 超范围经营 b 违反合同、损害旅游者利益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并未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C 没有支付足额团款给受委托旅行社的。 D 没有对危险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吊销导游证、领队证)E 出境游客滞留不归未及时上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五章:导游、领队人员的管理法规制度

1、2002年1月1日前《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的提出了导游人员实施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的措施和办法,保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2、导游人员的概念: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包含三层含义: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特定的工作。

3、按业务范围划分(按工作区域划分):海外领队(国际导游员)、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定点导游员。

4、按技术等级划分,导游人员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 5、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条件:a、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必须具备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c、必须身体健康。 d、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6、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起30个工作日内颁布的导游人员资格证。

7、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8、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9、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a、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b、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

10、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况: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b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C 受守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d被吊销导游证的。 1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法律规定的18周岁的公民,16周岁以下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3、无民事行为能力:具体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结果的精神病人。 14、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a、性质不同,资格证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员的资格,导游证则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员职业。b、颁证机构不同,资格证是由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级旅游局办法。导游证则是省级旅游局颁发。c、领取程序不同。d、作用不同。资格证并不能真正从事职业,导游证可以,前者是从业职格,后者是从业许可。e、期限不同。资格证3年为从业,自动失效,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是3年,在到期前3个月去换发即可。 15、导游证的版式:正面设置是: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导游证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导游员等级以4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微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

16、导游证编号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为导字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为数字为计数编码。 17、导游证的申领材料:a《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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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 b 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等级的证明文件以及复印件。c 身份证及其复印件。d 按规定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1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 19、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遗失导游证的,可以凭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凭借团队计划和日程表完成行程。

20、在申请补办导游证期间,导游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管理

1.导游证的申领条件:a、 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b、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导游服务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c、身份证及其复印件。d、申请导游证的登记表。

3、导游人员的权利:a、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人身权)。b、在紧急情况下,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履行职务权)。c、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的时候,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诉权:复议权以及起诉权)。新书补:其他权利,如参加培训权利以及获得晋级的权利。

4、导游人员享有变更权利的限制条件:a、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b、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c、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d、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5、申请复议应是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6、导游人员的义务:a、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b、进行导游活动时佩戴导游证。c、必须经旅行社的委派。d、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e、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F、按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变更、中止导游活动。g、在带团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h、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I、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小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小费。

7、导游人员带团期间不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资格证并予以公告。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导游员所在旅行社给与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9、构成导游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的条件,:a、必须在导游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是在执行旅游接待计划的过程中。b、必须是擅自中止。c、必须是彻底中止。

10、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1、《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与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2、《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小费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是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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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执法单位保留其导游证,出具证明,导游持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暂停从事导游业务,必须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销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14、扣除10分的行为:a、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b、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c、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d、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e、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f、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15、扣除8分的行为:a、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b、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c、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d、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e、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16、扣除6分的行为:a、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b、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c、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d、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e、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f、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 17、扣除4分的行为:a、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b、无故不随团活动的。c、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d、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18、扣除2分的行为:a、未按规定时间上岗的b、带10人以上不打接待社社旗的。c、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d、接站为出示旅行社标识的。e、仪表、着装不整洁的。f、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19、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举办的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按不得少于56小时。旅行社负责导游人员年审初评。

20.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和游客反应情况等。

21.等级分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一次性扣10分的,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一次扣分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扣6分,警告批评。

22.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四个等级是指通过考核后,分为特级、高级、中级和初级导游员。 23.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方法:特级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高级导游员(3年一次)、中级采取笔试,初级采取考核。

24.导游员的资历要求是取得导游资格证后工作满1年。中级导游员要求游客反应良好率不低于90%,学历要求大专及其以上学历。资历要求是取得初级导游资格两年以上。高级导游的业绩要求是95%的游客反应良好率。资历要求是取得中级导游资格证书。特级也业绩要求是游客反映良好率98%,资历要求是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

25、处1000以上3万以下的情形有:a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b 未经旅行社委派的;c 兜售或购买物品或者以索要小费的。d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26、吊销导游证的情形:a 未经旅行社委派;b 有损害国家民族尊严和利益的言行。c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计划、中止导游活动。d 索要小费、兜售购买旅游者商品的。e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第四节 对出入境领队人员的管理

1、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戴领队证。 2、《领队办法》规定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他问题。B、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c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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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3.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5、出境领队未履行下列义务,责令改正,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和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a、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以及其他问题。B、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c、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界定为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②一次事故直接损失5万元以下。一般事故:一次轻伤3至10人。①②

1、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a、保护现场,如因抢救需要挪动物件,做出标识。B、如有伤亡,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c、检查伤员的情况(团队名称、国籍、姓名等)。d、死亡的应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e、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应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f、如果伤亡来自海外,要及时报告外事部门及国家旅游局。

2、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a、立即报上级管理部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当地管理部门。b、24小时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上述部门。c、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

3、特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 事故报告单位。

4、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a、死亡的确定。b、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c、尸体解剖d、出具证明。e、对尸体的处理。f、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g、死者遗物的清点处理。h、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5、如果外方要求将死者在中国土葬,我国殡葬改革,提出火葬,予以婉拒,如果外方要求将骨灰埋在中国或撒在中国土地上,一般予以婉拒。若死者是对中国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或国家民政部门决定。

第七章: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1、 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承保危险出现时承担损失补偿责任或给付责任所达成的协议。

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性、附和性、双务性、射幸性、最大诚信性。 3、 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4、 保险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5、 保险合同的终止:a、自然终止。b、因合同解除而终止。c、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6、 旅游保险的索赔程序:a、及时报案。b、保护现场。c、合理施救。d、提供索赔单据。e、开具权益转让书。F、领取保险赔偿金。

10.提供索赔单据一般应包括:保险单、出险证明、受损财产清单。

11.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过程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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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行为。

12.旅行社的投保范围:a、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b、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费、医药费赔偿责任。c、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d、施救费。e、行李物品丢失等赔偿责任。f、由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g、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13、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为一年。

14、其它旅游保险:旅游意外险、旅游人身意外险、旅游救助险、旅游求援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

15、旅游安全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16、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7、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10万元人民币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人民币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

18、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程序处理:a 陪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b 要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c 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d 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19、伤亡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为伤残者或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a 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b 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c 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20、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发生伤亡情况的处理:a 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b 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c 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d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办理。

21、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金融活动、是一种投资方式。

22、按保险的对象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保险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23、旅游保险的特点:短期性、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相结合。 24.旅游保险合同的终止:a 自然终止;b 因合同解除而终止;c 义务旅行完毕终止;d 因被保险人放弃旅游而终止。

25、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a 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b 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c 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d 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e 旅游者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f 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g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26、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a 由旅游者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和损害。b 由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要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c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火灾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期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7、国内旅游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出境旅行社每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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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28、投保与索赔:a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由在境内精英责任保险的公司投保。b 签订书面合同。c 采取按照年度投保的方式,按照保险金额的最低标准的规定。d 两年有效期。e 取得有效凭证办理理赔事宜。 29、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30、投保金额低于标准的:责令逾期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1、旅行社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到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目前我国常见的旅游保险的险种有:a 旅游救助保险。b 旅游救援保险。c 旅游意外上海保险。d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没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投保10份。);e 住宿旅客人参保险(每份保费1元,一次可投多分,包含三部分:一为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二为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三为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毁或盗抢而丢失的补偿金200元。)。

第8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1、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2、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3、我国公民可以持有的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4、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的。普通护照有效期: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有效期5年;16周岁以上的,有效期10年。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普通护照; 5、外交护照是由外交部签发的。

6、公务护照则是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7、不与签发护照的情形和护照的扣押。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不予签发:一、不具有中国国籍。二、无法证明身份。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处境的。六、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一是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 8、外国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办签证:一、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三、持联程客票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的,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二、患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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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六、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

2.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发给出国从事外交工作的政府高级官员以及领事官员,参加国际会议的政府代表团成员。也签发给驻外外交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公务护照是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它驻外季后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发给政府一般官员和驻外使领馆的不具有外交职衔的工作人员,也适用于临时派往国外从事经济、文化。贸易等任务的人员。 4、普通护照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驻外机构签发,公民在外国定居、探亲、学习、旅游等。

5、签证按性质分为三种,外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6、普通签证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汉语拼音字母,共计7种。L字签证是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其它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9人以上组团发给团体旅游签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护照的替代证件,指发给具有中国国籍者。

8、出入境通行证是公安机关签发,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

9、因私护照的办理程序:a、领取出境申请表。b、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c、递交“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d、等候护照。e、领取护照。

10、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五年,16周岁以上的十年。 11、外国人出入境的有效证件是护照和签证。若是前往不对外开放的地区还需要持旅行证,主要指(乙丙丁 地区)。甲类地区对外国旅游者开放。

12、对出入中国国境的旅游者实行海关、边防、安全、卫生、动植物检疫。

13、外国公民在进入中国国境时的限制 :a、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b、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c、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d、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e、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要费用的。 f、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a、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b、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c、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d、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外国人本人须于24上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所的机构或者个人,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的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主要证件。旅行证分为1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 中国公民包括旅游者非法出境、入境的;b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自接到通知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制约我国发展出国旅游的因素有:国家不宜将外汇大量用于服务贸易出口、公费旅游和滞留不归等问题也对出国旅游业务的发展构成障碍。

18、出国旅游管理的几项制度:a 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b 组团审批制度。c 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d 以团队(3人以上)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度。

19、团队应以整团从国家开放口岸出入境,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境外分团时,领队应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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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组团社。

20、外国人入出我国过境、居留、旅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a 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b 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c 保护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d 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21、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住宿时,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护照、签证和留宿人户口薄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在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a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b 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c 吃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23、发生下列情形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情况严重的,公安机关可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a 非法入境的外籍人员。b 在中国境内非法拘留或者停留的外籍人员;c 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进行旅行的外籍人员;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外籍人员。

出境入境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①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②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③、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④、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①、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②、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明;③、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④、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入境证件的;⑥、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第九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规制度

1、运输凭证分为:旅客运输凭证、行李运输凭证和航空货物运单三种类别。

2、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人身伤亡完全是由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铁路伤亡事故最高赔偿额为15万元。行李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有效。由于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4、旅游交通运输相对于一般的交通运输具有如下特征:浏览性、舒适性、季节性。

5、危险品:对航空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和放射性物品。还包括可能对飞机、生命、货物造成伤害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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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李票应当包括: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7、在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行李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8、旅客未能出示客票的,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9.承运人如果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不可抗力或者旅客本人健康状况或者是由旅客本人过失或者故意造成损坏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0、承运人对行李不承担责任的情形:a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b 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意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c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d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11、航空运输其间,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最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 12、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a 承运人或是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b 是承运人无法采取措施组织延误的发生。

13、由于托运延误造成的损失,旅客或是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日提出。

14、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是40万元,对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按照每千克100元人民币承担责任;对每名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4000元。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其间为2年。 15、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托运行李每公斤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16、铁路运输 身高1.20m以内的儿童乘车,免票。若儿童身高为1.20~1.50买儿童票,身高1.50m以上的买全票。一个成年人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0m的儿童。 17、铁路旅客可限量携带打火机、火柴、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酒精、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初生雏。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可携带凭法律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18、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除外);危险品、弹药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19、铁路旅客身体损害赔偿金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随身携带赔偿金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0元。行李未投保的,按照每千克不超过15元计算。

20、铁路旅客或者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有效期1年。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30日天内向赔偿人做出答复并尽快里赔偿。

21、公路运输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地位分为国家干线公路 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省道 ,县公路 县道,乡公路 乡道和专用公路汽车。 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后,受损一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责任方应在接到赔偿要求10天内,做出答复。

22、水路运输 船票分全价票和半价票。儿童身高1.1m~1.5m,应购买半价票;超过1.5m者,应购买全价票。

船票的查验①、船票是否有效。②、优待票是否有优待证明。③超限自带行李是否付运费。

第10章 住宿、饮食、娱乐、管理法律制度。

1.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饭店有资格参加星级评定。不足一年的,给予预备星级。如评定达标,则焕发星级饭店证书。不达标,则限期一年改正,仍不达标,则取消预备星级或者降级。 2.星级评定的标准:①建筑物、②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③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④维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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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检查评分表、⑤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⑥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和⑦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 3、饭店享有3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1年。

4.我国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分为申请、受理、检查、评审、批复五个环节。

5、对严重降低标准或复核认定达不到相应星级的饭店,具体处理方法为:a、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b、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降级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c、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6、饭店有权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酒吧等场所。但应将告示贴在醒目的地方。饭店有向客人索赔的权利。

7、在接待境外游客住宿时,除了履行检查身份证、如实登记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局报送登记表。

8、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仍然无人认领的,则应当登记造册。并送当地公安局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9、食品法所称的视频是指各种供人食用的成品饮料,以及按照传统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

10、即使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是指“保健、滋补食品”。如:罗汉果、肉桂、薄荷、茯苓等中药材。

11、食品卫生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基本要求)

12、我国对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和食品摊贩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对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参加工作。对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疾病的人员,一级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3、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暴发性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

14、食物中毒的特点:a、许多人同时发病,病状相似,常常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消化道症状。b、病情急、进展快。食物中毒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较短。c、有食用某种食物的历史。d、食物中毒病人对健康人一般不传染。

15、食物中毒的处理:除了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6、娱乐场严禁黄赌毒。

17、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8、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 19、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20、首付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即使消费者购买后尚未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仍可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1、食品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①单位事故。事故单位在发生事故后未进行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藏匿、伪造、毁灭有效证据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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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直接负责人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负责人。不积极处理安全问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22、开饭店,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开业的,公安机关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宜,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经营法律责任:①违反娱乐活动禁止性规定,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②违反娱乐场所环境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的;未按照本条例保存监控录像资料的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未按照条例配备保安人员的。在娱乐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识的。

娱乐场所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以现金、有价证卷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连接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12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1、风景名胜区是指一、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二、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三、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风景区按其景物的观赏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两节:国家级和省级。

3、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4、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指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出国家级之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5、自然保护区又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也不允许科学研究。缓冲区只能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及濒危野生动植物活动。

6、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7、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装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a 在风景去内进行开山、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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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b 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c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9、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个人在禁区内进行开荒、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乱涂乱画50元罚款。损坏国家保护文物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a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b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c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d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 13、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是1872年美国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是鼎湖山自然保护区。

14、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有:a、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b、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一级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c、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d、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一级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e、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15、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a 中国境内出图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b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一级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c 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e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16、风景名胜区资源利用和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节 人文资源

1、人文旅游资源主要有:历史遗址、古建筑、古代陵墓、古典园林、宗教文化、社会风情、古今城镇等。

2、文物是指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产的总称。

3、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4、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原则有:a、一切文物均受法律保护。b、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分级管理。C、在保护、开发、利用时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d、珍贵文物严禁出境,馆藏文物禁止出卖。

5、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的条件主要有:旅游交通、游览条件、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年接待海内外游客人次、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

6.各级旅游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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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A级旅游区根据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需要达到到950分,4A级需要达到850分。游客综合满意度5A需要达到90,4A需要达到80分。 8、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9、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代替的财富。

世界遗产委员会 成员每届任期6年,每2年改选其中的1/3.委员会内由7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2次会议,筹备委员会工作。

第13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的法律特征:a、主体是个人和单位。b、性质属于生活消费。c、客体是商品或服务。d、客体提供者是经营者。e、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2、经营者的特征:a 主体包括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经营者。b 类别可以从所有制形式、经营形态、国籍等不同角度来划分。c 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包括直接提供和间接提供。d 以盈利为目的。即提供有偿服务。e 必须经过依法注册登记。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a、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b、国家保护原则。c、社会保护原则。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原则是国家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犯。其主要内容:a 国家保护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有法定义务。b 消费者要依法行使权力。c 国家要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5、消费者的权利:a 安全保障权 b 知悉真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公平交易权 e 求偿权 f 结社权 g 获得有关知识权 h 受尊重权I 监督权。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取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2、安全保障权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又包括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安全。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经营者应当注意:a、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b、对于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c、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做出真实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d、发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严重的缺陷,即使消费者采用正确的使用方法仍可能导致危害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自主选择权的特征是:第一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是自愿的。第二,自主选择权是一种相对权。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必须是合法的。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

4、自主选择权的内容为:a、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b、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服务的方式。c、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d、在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5、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a、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这些条件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等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B、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6、求偿权的范围:a、人身权受到侵害b、财产权受到损害。c、消费者因人身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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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精神痛苦的,经营者也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赔偿。

7、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商品购买者、商品使用者、接受服务者和第三人。求偿权的范围: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8、精神损害的鉴定标准: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极端和粗暴的。第二故意伤害是严重的。第三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也是严重的。目前我国省级法院的掌握标准是最高不超过5万元。有的市级法院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消费者社会团体的主要作用是:a 组织对消费者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监督;b 对某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时惩罚。 c 充当消费者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桥梁;d 指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10、赔偿损失是求偿权最基本最常见的实现方式,此外还包括恢复原状、赔礼道歉、重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1、受尊重权包括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或利用他人捏造、散步虚伪事实或以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贬低、诋毁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等,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评头论足等。

12、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有:a 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计量、服务态度进行监督。b 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c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1、 经营者的义务是消费者的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2、 经营者的主要义务:a、依法或约定履行义务。B、听取意见或接受监督。c、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d、提供真实信息。e、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F、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g、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h、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i、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J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3、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a、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b、消费者索要凭证、单据,经营者必须出具。 4、三包包括包修、包换、包退。

5、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a、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B、不得以上述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C、如果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上含有上述所禁止的内容,其内容无效。 6、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标准化合同,在小费领域,指经营者单方面拟定的合同条款,对方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合同指向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在使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一经制定,可以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使用,具有固定性和连续性。 7、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

8、消费者组织目前主要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他们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9、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的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10、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d、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e、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a、可以向销售者追偿。b、也可以向生产者者要求赔偿。c、接受服务时受到损害,可以想提供服务者追偿。d、使用其他人营业执照的,可以向该经营者追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e、展销会时,可以向柜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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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追偿,若是期满撤柜,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f、虚假广告的,可以向经营者追偿,也可以向广告经营者追偿。若是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姓名、地址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对消费者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13、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1倍。

14、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情形有:a 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b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c 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d 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e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却没有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的。f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g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H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j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1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规、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③、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④、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等质量标识;⑤、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⑥、对商品或者服务造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的;⑦、拒绝有关部门对缺陷产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礼拒绝的;⑨、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16、经营者行政处罚不服得,自收到处罚决定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17、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第一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第二,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第三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8、消费者协会履行的职能:a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信息和咨询服务;b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c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d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e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f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g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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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合理费用。

20、追究经营者刑事责任的情形:a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构成犯罪的。b 经营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c 国家机关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1、侵权者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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