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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体系起步 央行牵头成立工作小组

2023-10-01 来源:乌哈旅游
绿色金融体系起步 央行牵头成立工作小组

来源:一财网 作者:李德尚玉 2014-11-28 15:52:56

“要实质性地改善我国的环境,不仅仅要依靠更强有力的末端治理措施,还必须采用一系列财税、金融等手段改变资源配置的激励机制,让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变得更为清洁和绿色。”11月2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金融学会主办的“生态金融讨论

会”上,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表示。

马骏表示,为了应对巨大的环境挑战,我国亟需建立一个“绿色金融”体系,用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相一致的绿色项目投资。

据他介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联合国环境署可持续金融项目共同发起了绿色金融工作小组,该小组旨在提出一个推动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政策框架和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5年内每年需投入约3%GDP

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贷款、私募投资、发行债券和股票、保险等金融服务将社会资金引导到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在发达国家,与绿色金融相关的制度安排和绿色金融产品的发展已有几十年的经验,由此推动的绿色投资对这些国家的经济结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资源配置中,资金(即金融资源)配置的激励机制将发挥其关键的作用。只要资金从污染性行业逐步退出,更多地投向绿色、环保的行业,其他资源(包括土地、劳力)也将随之优化配置。

马骏估计,为实现绿色经济发展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产业在今后5年内每年需投入约3%的GDP(年均2万亿元以上)。在全部绿色投资中,预计政府出资占比约为10%-15%,社会资本投资的比重占85%-90%。

马俊表示,在目前价格体系无法充分反映污染项目负外部性和绿色项目正外部性的情况下,如何抑制对污染性行业的过度投资,吸引足够的社会资金配置到绿色产业,用有限的政府资金如何撬动几倍、十几倍的社会资金发展绿色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面临的一大挑战。

14条绿色金融初步建议

15条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在对绿色金融的理论框架、国际经验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14条关于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初步建议,涵盖了推动绿色投资的机构建设、政策支持、金融基础设施、法律基础设施四个大的方面。14条建议分别由工作小组下设的14个子课题组提出。11月26日,上述子课题组其中4个子课题报告发布,包括: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

16条据马骏介绍,参与工作小组的30多位专家来自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评级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科院、高校和民间智库等,并得到了多名外国专家的支持和帮助。

17条工作小组顾问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中方召集人为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外方召集人为联合国环境署可持续金融项目联席主管 Simon Zadek。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生态文明国际论坛、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中国金融40人论坛等机构为工作小组提供支持。

潘功胜副行长在2014年生态金融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各位来宾:

大家晚上好!

首先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向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对各位来宾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金融学会联合主办的“生态金融论坛”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几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也使我们在环境问题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已趋极限,未来需要支付巨额的环境修复成本。

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约束条件之一,而且其严重的程度已远远超越经济范畴,危及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期待越来越强烈,对清新空气、洁净水源、宜人气候、优美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今年APEC会议期间的蓝天白云给我们留下了美好的记忆,那几天百姓真实的喜悦反映的是百姓迫切的渴望和需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不仅仅是国家的发展战略,更是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已经成为全民共识。

金融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在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金融业已经介入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各个领域,两者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从国际上看,国际金融公司(IFC)提出的“赤道原则”得到了国际银行业的广泛认同,排污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金融市场发展迅猛,绿色债券、绿色证券、环境基金等创新型金融产品大量涌现。

中国的金融政策在绿色金融方面的认知和探索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很难超越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

本世纪初之后,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中国的金融政策逐渐对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业采取了限制性政策,通过总量控制、行业限贷和环保“一票否决制”等手段,限制污染性的贷款与投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人民银行还将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纳入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作为银行进行信贷决策时的重要评估因素。同时,人民银行等部门积极探索绿色债券、市场化碳排放机制等正向激励的绿色金融政策。

当前,我国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这对生态金融的研究和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此,我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基础研究。生态金融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也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政策性。希望政策制定部门、学术机构加强合作研究,为金融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指导。人民银行也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前期,人民银行研究局与联合国环境署可持续金融项目联合发起成立了一个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在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博士的带领下,多个机构共同参与,完成了一份研究报告。应该说,这是一份我国在生态金融政策的研究方面较为完整、质量较高的报告。

二是健全金融市场机制和金融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减排机制,推动国内排污权交易市场、碳排放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市场发展,形成“增排有成本,减排有鼓励,减排投融资有回报”的市场运行机制。在政策层面,要继续完善限制性的金融政策,严格控制对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资金投入,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正向激励金融政策,更好地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发展。

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政府在加大财政资金直接投入的同时,要综合运用税收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手段,引导更多资本进入环境保护领域。要继续深化资源能源价格改革,改进生态建设项目的收益性和现金流,提高金融支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性。要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经济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拓宽生态金融的市场空间。

四是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治理大气污染、降低碳排放等环境保护问题都是重大的国际议题。同时,发达经济体在生态金融领域起步较早,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吸纳国际生态金融最佳实践。

人民银行将与国内外金融界、学术机构、政策咨询机构一起,着力推进中国生态金融理念的推广,生态金融政策的建立,生态金融实践的扩展与进步。

最后预祝本次生态金融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陈亚芹:希望绿色债券发行有统一标准

2014/11/26 17:09:39 来源:中国经济网

11月26日,2014年生态金融讨论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会上,兴业银行总行环境金融部市场开发处处长陈亚芹主持关于“绿色债券”的课题报告。报告指出,针对绿色债券的发行本身,我们希望它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操作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就有这样的一个跟踪评价体系,对资金的募集、使用、投向,以及后期的环境效益都有一个检测、管理和评价体系。

以下为发言实录:

开始介绍我报告之前,我跟大家简单汇报一下情况,兴业银行目前正在申请、发行国内第一笔绿色金融债,现在的进展情况上周我们已经拿到了银监会的批文,这周赴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跟人民银行做了沟通,预计在年内能够正式发行出来。

对于这只债券资金的使用,项目之后的投向、管理、环境效益评估,希望大家给我们一些建议,包括提供一些实施操作过程当中的监督和核查。

我们的报告也是结合目前绿色信贷领域发展的一个现状,什么叫绿色债券?绿色债券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有价证券,带上绿色的帽子是资金的投向有一个定向性的特征,专项用于绿色产业的投资和信贷的支持。

我们的研究从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对目前国际的绿色债券发展情况做了一个系统的梳理。绿色债券作为融资产品本身,它在国际上已经是一个成熟的产品。刚刚马首席介绍,光2013年一年,在国际

市场上就已经发行了几百亿美元的绿色债券,绿色债券受到国际投资者的追捧。

第二,我们为什么要做发行绿色债券这个事情,为什么做这个研究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这个工作必要性。

1、结合绿色产业巨大发展需求带来的巨大融资需求,我们需要进一步拓宽我们资金的来源。

2、结合金融创新本身,它这个也是金融创新的一个很好的实验,也符合现在国家产业政策所引导的开展多种的金融创新,来满足绿色产业的融资服务。

3、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定向性的一个作用,实施对绿色信贷产业的有效支持。

4、最重要的是对于绿色产业的融资需求的期限匹配的问题,能够提供一个银行对绿色信贷产业中长期信贷的投放能力。

结合这些需求,我们提出了以下的政策建议:

1、对绿色债券本身的定义,希望大家达成一个共识,刚才叶主任介绍到,银监会的绿色信贷指引当中已经对什么叫绿色信贷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总共划分为12大类,几十个细分行业,我们的投向希望采用银监会的这套标准。我们建议在绿色债券市场成熟,有了先例的基础上,也可以让各家银行结合自身的一些资产的情况,进行一些绿色债券的个性化的方案设计。比如说发行一些专项的投向专项领域的,比如水资源能效的专项债券。

2、监管政策支持方面,我们希望从发行方方面给予一些激励的政策,比如参照小微企业,还三农债券发行的一些目前已有的政策,绿色债券项下的信贷资产不纳入存贷比,享

受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权重,比如像小微企业,它现在享受75%的风险资产的优惠。

3、发债机构在绿色债券项下的资产能够享受税前的拨备计提。

4、在不良容忍率这块,我们虽然提了这个要求,但是我们刚才有讲到,绿色信贷在目前绿色资产的资产质量是优于一个平均对公的信贷资产,我们希望从政策的层面能够释放一个激励的信号,可以给予一定的坏账的自主核销之类的更宽限的容忍度。

第三,财政的配套政策支持方面。这主要是针对绿色债券的投资者,以及信贷资源的使用人角度,对于投资者来讲,我们建议对他的风险资产的占用也能享受一定的优惠,比如说比例减半,以及对它投资绿色债券所带来的收益,能够享受一定的免税的政策,这在国外也是比较通行的政策。

包括对绿色信贷的贷款发放人的用款企业,能够跟公共财政进行结合,比如享受一部分的贴息,以及一些公共资金的扶持。充分发挥它杠杆的作用。

针对绿色债券的发行本身,我们希望它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操作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就有这样的一个跟踪评价体系,对资金的募集、使用、投向,以及后期的环境效益都有一个检测、管理和评价体系。

在绿色债券发行本身审批流程,我们希望有一个简化,有一个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吸引更多的发行方愿意用绿色债券的产品。

以上是我们报告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桑强:绿色保险理应纳入绿色金融体系

2014年11月26日 16: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11月26日,2014年生态金融讨论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高级经理桑强出席并发表主旨演讲。他指出,绿色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环境风险治理机制,可以帮助政府、帮助社会、帮助企业来管理和分散它的环境风险,因此绿色保险理所当然的是纳入到绿色金融体系当中,它可以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当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以下为文字实录:

各位嘉宾,大家好,根据会议安排我作为来自保险业界的代表,也共同参与一下绿色金融这个话题的探讨。

我们也是在央行马首席的带领下,参与了绿色金融课题的研究,我们保险业相关实践从2007年开始有一些绿色保险方面的实践。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环境污染形势的不断严峻,各个方面社会各界、政府、群众对环境的关注程度达到空前的高度,相应的绿色金融就像我们绿色金融小组的课题研究,还有我们人大生态金融中心的成立,也是应运而生。

关于突发环境事件我们每个人都有切身的感受,我们这里有一个统计数据,2003年我们国家突发的环境事件732起,平均每天有1.9起突发环境事件,这样的背景下要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保险无疑是这种环境污染治理机制里面很重要的手段和工具。

下面谈一下发展绿色保险、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些观点和认识。

绿色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环境风险治理机制,可以帮助政府、帮助社会、帮助企业来管理和分散它的环境风险,因此绿色保险理所当然的是纳入到绿色金融体系当中,它可以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当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强调一下保险不只是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可以提供事后的风险补偿,事实上保险机制不只是事后的防范,同时也很关注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控制。因此保险是贯穿于环境风险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该也是说可以在防范和转移环境风险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刚才也提到,绿色保险应该是我们探索,这个产品也是保险公司一直就有,但是它的覆盖范围,参保企业的范围非常有限,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立一种强制的投保模式对建立一种绿色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实行强制投保就有利于企业或者环境污染责任主体投保不足的问题,也可以促进绿色市场的快速发展,解决它发展缓慢的问题。环保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如果参保主体有限,达不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环境污染保险的推广还取决于环境保护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的情况。如果一个企业它的环境污染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惩罚力度不够,他也没有意愿和动力来承担环境风险,所以绿色保险可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解决主体参保动力不足的问题。

让我们感到高兴得问题,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里面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动,建立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绿色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也使绿色保险的开展也将迎来一个机遇。

我们国家将制定出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条例,这是目前环保法做了修订,2015年1月1日将要实施,把强制污染责任纳入其中。从实践来看,监管机构也曾经在2013年出

台了一个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目前有一些地方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这些试点的基础上,趁着环境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以及我们依法治国的东风,可以建议国家适时推出全国性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大家的绿色意识,让绿色保险在生态建设和美丽中国的建设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谢谢大家。

周亚成:生态金融应该有底线

2014年11月26日 17: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讯 今日,2014年生态金融讨论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亚成出席会议并发表了子课题报告。周亚成在报告中表示,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态金融也应该有底线,越过了这条底线,就要出来赔偿。

以下为文字实录:

我先给大家说一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了建国以来50个经典案例,这个案例是山东的一个造纸企业,这个造纸企业造成了污染,造成它下游多个养殖场有死鱼和相应的生态破坏的事件,案件经过审理以后,判决赔偿,但是他的案件为什么在最高法院作为一个经典案例呢?判了之后造纸企业赔不起,那么多的判决书,法院也执行不了。

因为老百姓的养鱼很辛苦,涉及到很多的问题,最高法院进行协调,最后山东省政府用财政款拨款把这笔钱赔了,它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刚公布的50个经典案例之一,具有典型的意义。

这些案例跟审理薄熙来等是并列的,总共50个案例,这个案例说明一个很重要的信号,这种情况既是环境责任的一个最终无法实现的尴尬的境地,也是引起环保人士和各界对环境的重新认识的意义。当然这是我的解读。

刚好这个案例也呼应了我们在这里需要向立法界提出的立法建议,我们的建议是确立一个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课题。这个课题我们准确的定义就是作为贷款人,金融机构不仅仅是银行,我们国家还有影子银行,还有信托公司,还有民间的小额贷款公司都应该在这个贷款范畴,他们对自己所投放的款项,这些企业的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在自己有过错的前提下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给金融机构对环境责任的一个定义。

在这之前,我们国家在1996年人民银行一个贷款通则,以及后期的若干个规章都提到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的时候都应当关注企业的项目环保问题以及审查它的环评。但是从道德、行政等角度引导,甚至用优惠政策鼓励,这些都是一种方法,同时又一些企业、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责任的彰显,也主动的诉讼环保的问题,但是今天生态论坛我们认为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因为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认为生态金融应该有底线,你不生态怎么办?你不生态我们应该给你设一道防线,就是让你出来赔偿。

在很多情况下,刚才有很多嘉宾都说了,银行家不是慈善家,企业家也不是慈善家,虽然国家的法律有正面的引导,但是如果说违法者得不到追究,让这些违法者得到便宜,会在社会上起到越来越反向的导向作用,因此我们建议设立赔偿制度。

这个赔偿制度主要的理论依据我们还是认为“谁污染、谁治理”,以及企业的盈利天性,以及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就是说环境应当有一个公共的管理者,因为我们前面提到的损害的赔偿仅仅是直接的,生态的破坏怎么恢复是一个很漫长而艰巨的任务,所以这里面应该有其他的工业诉讼或者有政府的管理部门对它的生态破坏进行修复,也是可以提出赔

偿,这种赔偿将来都会涉及到相关的银行。

从国外的经验来说,目前比较成功的做法是美国在1980年曾经制定过一个《综合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法》,所以他们在很多案例中,通过对银行的诉讼,以及在相关的法案当中,把银行的责任追究的标准指定的越来越明确,而且在实践当中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面对我们目前国家的环境治理状况,我觉得虽然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设立了很多基金,但是如果不给这些环保污染规章设立一个底线,只让他们承担经济责任,光依靠以前的行政责任,或者出了大事情以后,弄一两个人出来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不足以挽回造成的损失,因为他们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如果损失会给他们带来风险的情况下,如果让他承担破产或者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会对环境的治理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我们在提出的这个建议,归纳起来就是向有关的立法部门提出对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对自己的投放项目产生的责任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样一个立法的建议,赔偿的范围涉及到本金加利息还是利息的几倍。我们幻灯片上有四个选项,我认为目前也涉及到一个金融安全和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一下子设立一个无限的责任,会影响到很多国计民生问题。它肯定会产生污染,例如农药生产企业、化肥生产企业就有污染,一旦所有的责任都要它赔偿,那么这些企业将来就会得不到贷款,这个产业就会走向一个崩溃,没有化肥和农药大家可想而知,我们目前就会面临粮荒,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这要掌握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责任的分寸的重要原则。同时考虑到金融安全,要不然有的时候一个小的事故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当然到了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让银行在贷款一定倍数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我们的立法建议就是在侵权责任法或者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法,以及今天上午大家提到的鼓励法等,把这些责任进行规定、界定,从源头上把污染环境的行为主动的、前置的防患于未然。

郭沛源:企业环境信披的四点建议

2014年11月26日 17:1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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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讯 今日,2014年生态金融讨论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商道纵横董事、共同创办人兼总经理、社会责任专家郭沛源出席并发布课题报告。郭沛源在报告中指出,一个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包括企业在防控污染、提升资源效率、推出环境友好型的产品和服务、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策略、措施,以及它所达到的效果。为此,对企业环境信披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制定强制性规定,二是按照标准对重要信息进行定量披露,三是发挥中介机构的引导等作用,四是强化监管和执法

以下为文字实录:

谢谢马首席,我是郭沛源,来自商道纵横。我们是从2007年一直在关注企业的信息披露,尤其是环境信息披露这块,也看到国内在这块的一些进展,所以我们特别荣幸能够看到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作为马首席所领导工作小组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我个人也很荣幸能够代表这个课题组来把我们的主要研究结论跟大家做一个汇报。主要的内容在汇编当中都已经写上了,我只是做一些要点给大家汇报。

首先,什么是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

我们认为一个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包括企业在防控污染、提升资源效率、推出环境友好型的产品和服务、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策略、措施,以及它所达到的效果。从两个角度来看:

一是从内容来看,当我们讲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时候不能片面地说它污染控制了排放的信息,这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也包括它所提供环境方面的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这些都是包括在里面的。

二是从形式来看,或者内容来看,既包括最终的绩效也包括战略,你不能光说战略不说绩效,战略是说怎么想的,但是你不仅要说怎么想,还要说怎么想,怎么做,做得怎么样,这是整个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的一个全貌。

第二,为什么要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毫无疑问,最核心的答案就是企业的环境绩效已经实质性的对很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或者发债公司他的公司价值的估值产生了一个实质性的影响,为什么这么说?如果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看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

一个是属于它静态的,就是它常规性的,就是这个公司一直做得怎么样,它排放的情况怎么样,就是常规性的信息。我们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去判断这个公司可能存在什么风险,或者这个公司在整个同行当中它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水平。这对投资人活着基金公司评估上市公司,或者银行评估贷款客户是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你可以看到它的风险,它在行业当中是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市场会对这样的信息作出反映。

比如几年前在美国有一个上市公司,叫德州电力,他们有一天宣布一个消息,他们要

建设12座火力发电站,这样的信息出来之后市场对它做了评估,2、3个月之后公司股价跌了30%,然后被收购了。

二是突发型的、突发事件,比如一个公司突然漏油,或者突然爆炸产生的污染,当然这些信息应该更及时的披露出来,从披露角度来说这已经构成公司的实质性的信息,重大信息对投资人具有重大影响,如果我们不济事披露的话,先掌握这些信息的人可能会知道这个公司面临重大的风险,可能估值的下跌,他们可以做出优先的选择,这些信息可以及时的披露出来。大家有兴趣可以看这些年发生重大污染的公司,你们看到估值有变化的时候就是被人知道的。过去我们对企业披露信息没有过多高的压力推动,但是很多信息被媒体披露出来,然后市场会做反映,这就是信息为什么对估值产生很大的影响,这是有它的道理的。

企业环境信息在整个市场当中很重要的东西,比如我们谈到的绿色信贷的问题,我们经常跟银行交流,银行经常说我只懂怎么看财务报表,我看不懂环境信息,现在企业本身能够披露的环境信息业非常少,所以他们没有办法做出一个评估。比如绿色评级和绿色指数,如果没有这些基础的指数怎么能够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这是环境信息为什么很重要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我们现在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很多是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目前国内有不少的上市公司披露这些环境报告,大概有67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这里面包含绿色信息的内容,这里面数量比较大,但是质量布告,还有内容很长,实际真正有价值的信息不多,并且报喜不报忧的情况很多,它只是告诉你他做了什么,种了什么树,并没有办法对企业环境方面做一个评估。

我们做了几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能够制定有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里面的核心就是要确定环境信息,要明确环境信息作为企业信息披露的一个必要的组成内容。我们说企业信息披露,我们知道不应该有财务信息,也应该有环境信息,因为这对投资人有同等的作用。

第二,鼓励市场上或者监管部门出台强制性的,要求上市公司或者发债公司按照披露标准对关键的信息予以定量的披露,这在国际上已经有很多的监管机构这么做了,尤其是交易所,根据我们统计现在世界上有12家交易所有半强制的披露,有7家交易所有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我们港交所很有可能在2015年出台环境社会和治理的信息披露的指引,很有可能是一个半强制性的指引,因此我们也建议,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的强制性的对于上市公司和发债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我们特别强调两点。一是关键信息,你不需要披露很多,但是要把关键信息说出来。二是定量的披露,不需要长篇大论,写几十页纸,把最重要的信息能够说出来。

第三,希望能够发挥中介机构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监督、引导、激励的作用。这里面有两层的含义。

一是我们希望中介机构能够起到翻译的作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他们很多人不一定读得懂,或者不愿意读那么长的环境信息披露的信息,我们市场上需要有人对这些信息加工,把它翻译成财务人员、信贷人员、投资人员读得懂的信息,这是很重要的降低整个信息获取成本的很重要的手段。

二是我们的监管部门可以制定一个基本的要求,我们仍然希望通过中介机构根据市场的力量引导更高的要求。有一些企业它自己愿意做更高的要求的话,比如有一些中介机构可以对信息披露予以评级,说这个公司披露的很好,可以它进行一个评级,这样可以让在法律之上的信息披露,引导更多的良好事件。

第四,强化监管和执法,我们希望相关的部门联合起来出一些有实质应该的措施,让发债的公司或者更广泛的公司知道,如果我不做会面临严重的后果,这样他愿意去做。

最后我想说在管理学当中经常会提到一个逻辑,如果你不能把它量化,你不能去测量你是没有办法管理好的,我们现在谈的绿色金融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们怎么样去衡量一个公司是绿色的,我们怎么样衡量一个投资是符合绿色准则的,其中一个基础就是衡量,衡量的基础就是信息和数据,这是整个绿色金融工作的一个很基础的部分,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建议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能够推动绿色金融工作的实质性的进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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