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社发„2008‟教字90号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物价局关于印发 《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
代办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新区各教育署,各中学、小学、职校、幼儿园: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08”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8”59号)以及†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代办事项及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浦社发“2005”教字84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们再次修订了†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按原定的备案要求和程序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
费事项目录‡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 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 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二ОО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收费 目录 通知
抄送:新区教育督导室、教育发展研究院、社发局会计核算中心;新区物价检查所。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
(共印20份)
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
代办收费事项目录
一、 统一代办事项 (一)课外教育活动费
由学校组织的课外教育活动,具体事项有:
1、春秋游费 2、夏、冬令营费
3、影视教育活动费(观看爱国主义影片由公用经费列支) 4、科普教育活动费 5、法制教育活动费 6、教育基地参观活动费
7、职校生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参观活动费 8、团、队活动费(包括成人仪式) 9、社会实践(学工、学农)活动费 10、高一、职校新生军训费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1-8项内容加以选择,实行总量控制(小学、初中每学期100元/生、高中和职校每学期160元/生)。开学时一次性收费,学期结束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高一、职校新生参加军训活动每人收费不超过250元,前往‚东方绿舟‛参加国防教育活动每人收费210元;高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工、学农)活动,每人收费不超过250元。按事项收费,一事一结算。
各类人员补贴、讲课费等管理费用不得在统一管理的代办项目中列支。
(二)书簿费
高中学生的书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一期课改190元、二期课改220元。各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教材征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为学生征订相关的教材。
(三)卫生保健费
高中学生的卫生保健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元。 上述(二)、(三)两项代办项目,开学初一次性收费,每学期末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二、其他代办事项 1、幼儿教育教学资料费 2、幼儿生活用品费 3、幼儿学习用品费 4、幼儿主题活动费
5、职校专业教材费和书簿费(按上级规定及教学大纲要求合理代办)
以上1-4项收费总额暂定为每学期130元/生,各幼儿园应按一定比例合理使用。上述1-5项开学时一次性收费,学期结束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6、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全覆盖)
7、幼儿餐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价格按月收费) 8、幼儿体检费
9、初中、高中、职校毕业生体检费 三、选择性代办事项
1、幼儿春、秋游费(含亲子活动) 2、幼儿被褥费
3、报刊杂志费(每生不得超过2份,校报、校刊不得向学生收
费)
4、校服费、职校特殊专业服装费(夏装、春秋装、冬装,需提供生产商家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核价单)
5、中小学 、职校生餐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价格按月收取) 6、校车费(有运营资质的非本校车辆,有校车证) 7、国内外文化交流费 8、毕业照费
9、†招生简章‡等中考、高考资料费、2B铅笔 10、计划外预防接种费
11、住宿生生活用品费(应符合必需、实用、经济的原则) 12、中小学生写字等级考试费
13、非纳入职校生学业评价范畴的考证、考级费(备案时应注明具体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统一代办事项费用、其他代办事项费用和选择性代办事项费用之间不得混用。
除上述三类代办项目外,原则上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学生收取其它各类代办费,在本目录之外发生的各类费用应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禁止为学生代办的教辅材料等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向社发局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请。
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备案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收费标准 序号 代办收费明细事项 收费对象 备 注 (单位:元) 1 2 3 4 5 6 7 8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各一份 主管部门:(盖章) 日 期: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上上
海海海
市市市
财物审
沪教委监“2008”8号
政价计
局 文 件 局 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
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继续深入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有效推进上海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中小学规范教育收费成果进一步巩固,高校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违规收费行为得到坚决、及时、有效查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社会各界对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1.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落实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住宿费政策。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所有中小学
校全面免除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立项目收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不得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严禁违规推荐使用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搭配征订和发行市教委规定目录以外的书籍。中小学校自编的教材等学习资料,应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具体范围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
2.继续深入推进高中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继续全面停止审批新的转制学校及其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办学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严禁公办学校以转制为名或假借办分校、实验校(班)名义乱收费,严禁‚一校两制‛和‚校中校‛。在全面完成义务教育转制学校清理和深化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继续推进高中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
3.继续巩固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三限”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及收费。市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调研,提出逐步降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的方案。
4.严禁高校招生违规收费。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招生考试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捐资、赞助或超标准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高校招生环境综合治理,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严厉打击各种招生欺诈行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禁体制外招生和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加强高校‚招生章程‛、‚新生入学须知‛等招生资料的审核,严格按规定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5.严禁学校违规补课办班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七部委的决定,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学校不得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各高校要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自查。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 6.严格规范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学校正常的代办和服务活动不受任何因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利用权力、地位、声誉等干扰学校的代办和服务行为。除规定允许的代办和服务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开展代办和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条件。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必须事先公示,服务性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代办的过程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
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帐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严禁强行代办收费,并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中小学校代收费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结算时‘多退少不补’‛的办法。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市有关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学校代收费的项目、控制标准、程序和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高校要按有关规定加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并按规定及时结算、多退少补。要按照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明确代收费的项目、标准、程序和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在服务场所对服务性收费进行明码标价。
对开设在学校内的‚小卖部‛、‚超市‛等,学校应经常检查、督促其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市场,并保证质量。
三、工作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各区县、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教职员工的思想教育和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学习,充分认识加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
2.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依法达到‚三个增长‛,确保各级财政拨款和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在降低和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各区县政府要确保各级财政追加拨款和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经费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加大市财政对经济确有困难区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要确保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继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继续推动中心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郊区农村辐射和转移,特别是加强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师资和管理力量的配备。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加强办学管理,不得以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等为名违规收费。积极落实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接受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就读比例提高到60%,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今年将继续对区县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和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督导。重点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是否依法达到‚三个增长‛;监督检查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均衡建设情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和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规定执行情况。
3.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各类公办学校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必须在学生入学报到时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预收。财政(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限及时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学无关的其他开支。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建立学校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建立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及审计公告制度,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4.加强帮困资金管理,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学校要在继
续落实原有帮困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对原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政策;同时在保持帮困助学经费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加大对各类代办、服务收费的减免和资助力度。帮困助学不得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制度。对高校奖、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5.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与沟通。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并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照市和区县规定的公示内容和要求,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形式、减免政策、代办费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内容,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要设在学校醒目处,长期公示,并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教育系统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学生家长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沟通和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的满意度。要继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与所在社区和学生家长沟通一次,通报有关办学、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作用,逐步推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承诺制度、学校经常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制度和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协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进规范收费等工作。要根据市纠风工作安排,认真开展以教育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民主评议教育行风活动。各区县、各高校要积极探索加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评议监督的有效途径,努力营造共同加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的良好氛围。
6.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惩处违规收费行为。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督查机制。在今年秋季开学后,继续组织开展面向全市中小学生家长的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继续对全市高校、区县、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联合检查,继续加强对民办学校等收费情况的指导检查。认真抓好已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的整改工作。
要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和举报,做到相关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要严肃查处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行为,坚决纠正各类违规代办和服务性收费、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举办有偿补习班等行为,严禁学校通过向学生收费为教职员工谋取利益。
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性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
否决‛制。对于违规收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7.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调整、修订、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制度、规定,坚决废止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相符的文件规定,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符合上海实际的教育收费及其管理的制度体系,进一步促进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建设。清理工作将在2008年8月底结束,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加强典型引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大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义和成效,总结推广区县和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行风建设的先进经验。继续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的达标评估活动,进一步促进教育政风行风建设。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沪财预[2008]59号
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执收单位和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我们在†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府办[2008]26号)精神,以及2007年以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编制了†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8年6月30日以前本市批准设立、调整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2008年6月30日以后批准设立、调整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及时在两局对外网站上公布。 四、†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中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收费目录‡或2008年6月30日以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未经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在†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注销登记,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操作。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报区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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