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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2024-09-12 来源:乌哈旅游
法治论坛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付苏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摘 要:基本范畴是学科发展的逻辑起点。目前学界对经济法基本范畴是什么这一问题尚无定论。在此背景下,本文先列举了关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主要观点,再阐述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含义与确立标准,而后提出自己对此问题的想法,即认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国家干预,并重点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特点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关键词:范畴;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国家干预“范畴”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2.2 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确立标准质的概括和反应,建立自己的范畴是各学科成熟的标志。基本范畴属1.体现经济法基本价值离理念。法的价值理念是人们借助于此法于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与关键所在,是学科发展的逻辑起点。因此,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经济法的理念探究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非常必要。是关于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的规定性的归纳,是经济1 关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主要观点法制度的精神追求与灵魂,它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10]具体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什么?目前,学界对此问题尚无定论,家众而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它相信可以克服或缓和由生产社会说纷纭,莫衷一是。总的来说,观点主要有:化或垄断等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和传统法律理念的混乱,能程信和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范畴是“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够建立新的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体”[1]。即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2.贯穿经济法整个学科体系。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勾勒出了经济法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的研究范围,并支撑起了经济法的基本构架,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则李晨先生从建立经济法哲学高度来看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从社在此基础上将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和主要范畴进行概括化会整体利益这一核心范畴出发,推导出经济法学的基本价值范畴、基和系统化。本主体范畴、基本关系范畴,构成了经济法基本范畴体系的统一整3.逻辑与历史一致的原则。经济法范畴体系的逻辑结构应当与现体。并认为这样一个基本范畴体系,既注重了经济法学的“对象整合实基础相一致。“逻辑起点是我们思考经济法的形式与结构及其他问性”、“逻辑统一性”和“解释合法性”,又通过价值范畴体现了对题的切人点。”[11]因此,从经济法的形式理性角度看,经济法基本整个人类社会的“意义关切”,基本具备部门法学学理化的要求。[2]范畴就是要实现其自身的逻辑构建的统一。另一方面,经济法作为一岳彩申教授以“经济权利说”为思想路径阐发出经济法基本范种回应型法,更多的是以实质理性为导向,“就是要求一种能够超出畴,并详细考量了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国家干预权这三个最主形式上的规则性和程序上的公平而迈向实质正义的法律体系。”[12]要的基本范畴。[3]4.统帅经济法其他一般范畴。“任何科学均为基本范畴逻辑推衍邱本教授把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概括为自由、竞争、秩序、调控。而生的范畴体系系。正是在基本范畴——范畴群——范畴序列——范[4]畴体系的思维进程中,在概念范畴从抽象到具体的往返流动、相互转刘剑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之中一系列个别范化、彼此依存中,客体的矛盾运动、固有规律和现象形态得以逻辑再畴的有机结合。并且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提炼提出了以下三个条现和理性回复,认知水平得以迈向深化。”[13]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与件:一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涵盖内容具有全面性;二是经济法学的其他一般范畴具有逻辑上的推演关系,是一般范畴的上位概念,对其基本范畴所起的作用具有基础性;三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的抽象概他一般范畴有概括和指导作用。括化。在此条件,刘教授提炼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调制3 国家干预一词的含义行为、调制权力、经济法的权义架构、经济法责任等可以作为经济法国家干预作为一种新思想和新观念首先是经济学家提出并进行论学的基本范畴。”[5]证的。在凯恩斯之前,德国的历史学派李斯特就从自己的生产力理论刘水林教授用整体主义的方法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进行了深刻地出发,认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不可缺少的。后来凯恩斯通过对古典解释。概括其著作《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中的经济法基经济学弊端的分析以及对经济危机的检讨,建立了自己的学说。他认本范畴应为:经济法的价值论和经济法的本体论。经济法的价值论分为,要解决失业和危机,关键在于提高有效需求;要提高有效需求,为公平、效率与秩序,经济法的本体论分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功就必须实行国家干预,建立宏观调控体系。“要让国家之权威与私人能、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法律关系、责任等基本概念。[6]之策动力量互相结合”。[14]虽然后来凯恩斯的学说受到了挑战,但鲁篱教授把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概括为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其观点却仍然深刻地影响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这是从权力——权利的路径思考得出。而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通常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公本文粗浅地认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国家干预。权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对社会经济生活施加影响的状态,这种干2 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含义与确立标准预就能够在干预主体与干预受体之间产生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2.1 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含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范畴”从通俗意义上讲,它是指概念、定义。但它指的是最抽本文所说的国家干预,是李昌麒教授“需要国家干预说”这种学象层面上的概念、定义,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说背景下的国家干预。其实,“干预”一词在汉语中是一个中性词,应,是人类在认识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事物特征和关系的基本概有时略带贬义,而用这个略带贬义的词语来说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念。在现代汉语中,范畴一般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恰恰能够客观地反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和国家的主次关系:它暗概括和反映,在具体学科研究中,范畴一般指的是那些概括和反映了示政府对自己不再想过去那样全盘肯定,认识到自己能力的有限性;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7]暗示了国家对如何作用于市场开始变得谨慎。“国家干预”充分体现较早地将范畴理论引入法学研究的是张文显教授,他认为,建构了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的辩证统一,一方面尊重了市场所推崇的自由范畴体系是法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并将法学的范畴体系划分为本主义,另一方面又充分重视国家的作用,从而将经济学中的自由经济体论、进化论、运行论、主体论、客体论以及价值论六大类型。[8]基与福利国家这两种对立思想巧妙地结合起来。本范畴是以法律现象的总体为背景,对法律现象的基本环节、基本过4 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理由程或初级本质的抽象,属于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与关键所在。本文认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主要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应当能够集中地体现经济法的灵魂,体现经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基济法的价值理念,尤其体现着它的质的规定性。包含其中的基石范本范畴的特点五个方面来论述。畴,更是应该能够用经济法的价值观直接或间接地把经济法的应然与4.1 从经济法的概念来看实然状态相联结,并贯穿于各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之中,贯穿于经“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济立法、执法、司法的整个运行过程之中”。[9]- 461 -11期.indd 4612014/11/28 12:09:35法治论坛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简而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市场主体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控法确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国有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特别干预法本文之前提到,本文所说的国家干预,是李昌麒教授“需要国家律制度、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制度、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干预说”下的国家干预。在这里,本文以此学说为背景进行论述。持制度等,从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层面体现了国家的干预。我们知道,定义揭示了这个概念的本质属性,能把某种法的调整2.《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能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市场秩序调控法所确立的垄断上面的概念表明,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行为禁止制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制度、消费者权利制度、产品质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干预”是经济法的主旋律。量管理的国家扶持和奖励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退一步讲,我们看一看其他学者关于经济法定义的学说,有“国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制度、广告审查制度、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规定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等,体现了在培育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国家干预。说”、“国家调制说”等。这些学说的表述中包含着“协调”、“管3.《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就业理”、“调节”、“调制”的字眼,从根本上说,这些词都有着干预促进法》等法律,确立了政府采购制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的意思,只是用词不同而已。“干预”是个中性词,有时略带贬义,度、价格监测制度、就业促进制度等在内的国家干预制度;国家同时这个略带贬义的词语恰恰暗示政府对自己不再想过去那样全盘肯定,制定一些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调节、区域经济、国有资认识到自己能力的有限性,暗示了国家对如何作用于市场开始变得谨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等进行宏观调控,体现了国家对宏观经济领域慎。“协调”、“调节”是明显的褒义,反映了使用者本人内心对政的干预。府理性干预能力的过度信任。4.《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劳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说,“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动法》等都是与社会分配相关的,甚至是直接调整分配关系的。此4.2 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来看外,国家还通过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如城市最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是非常零散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成文法、公共生活保障政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策等,体现了社会分配领域中的经济政策、计划及林林总总的其他规范,都可以成为经济法的渊源,国家的干预。这些渊源尚未自成体系,甚至时常变动。国家干预已经融入到经济法所调整的各类社会关系中,从这个意如在法律层面,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所得税义上讲,“国家干预”是最能体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范畴。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就(五)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特点来看业促进法》等,确立了包括预算编制和审批制度、预算收支制度、预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特点有:来自于现实;经济法中使用的基本概算监督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税收制度、货币发行制度、利率和汇率念;体现经济法特色,能与其他部门法的范畴相区分;其他概念产生调控制度、金融监测制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价格监测制形成的基础。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保护价制度、临时价格正如前文所述,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秩序之法,“国家干干预制度、就业促进制度等在内的国家干预制度;在政策层面,针对预”毫无疑问是来自现实的;从经济法的概念来看,“国家干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产业调节、区域经济促进、经济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前文中已经论证明了“国家干预”一词体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国家制定了现经济法特色,能与其他部门法的范畴相区分;“国家干预”是其他很多经济政策和计划。概念诸如“市场准入”、“社会分配”、“救济”、“社会保障”等宏观调控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主要形式,国家通过法产生形成的基础。律和政策的“双轨制”,颁布了许多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宏观经济实行5 结语调控。这说明,国家干预已经通过政策计划等渗透到经济法法律渊源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中。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新兴学科。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各位4.3 从经济法的独立性方面来看学者众说纷纭,学界目前尚无定论。学者们在阐述自己观点的时候,经济法在论证自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论证其与相关法律部大多应用了一套严密的逻辑体系,这可能是本文所缺乏的。本文粗浅门的区别时,重点阐述其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的主体既包地认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国家干预,并提出了几个理由,或许从括民法上平等的自然人、法人,也包括行政法上的政府及其主管部深层次看这些理由毫无逻辑可言。而且,本文所说的国家干预在一定门,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的其他经程度上以李昌麒教授“需要国家干预说”为背景前提,而目前关于经济实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济法性质与概念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李老师观点只是一种,所以,本的范围,具体来说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关系、市场秩序法律关系、宏观文理由的成立是以“需要国家干预说”成立为前提的,这一点也是本调控法律关系、经济监管法律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经济法采取公权文的不足之处。因为范畴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调整方法,即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对各种经济关应当是对经济法的高度抽象,集中地体现经济法的灵魂、价值理念和系进行调整;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它的质的规定性,而不应依附在某种学说之上。因此,本文的论述方因此,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也应当能够体现其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区法还有待改善。别。“需要国家干预说”语境下的国家干预体现着市场自治与国家干参考文献预的辩证统一,在尊重了市场所推崇的自由主义的同时又充分重视国[1] 程信和.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家的作用。国家欲通过干预形成某种社会关系,既要取决于市场的客探析[J/OL] http//lw.upschool.cn/edu/433/2006/926/10du39737_观需要,又要取决于国家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的干预能l.shtml.力和干预成本。[2] 李晨.反思与重构:浅论经济法学研究路径与基本范畴体系[J/OL].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一方面,“国家干预”强调了国家公权力的http;//www.zh09.com.作用,但又将这种权力限定在“干预”而不是“计划”的范围内,体[3] 岳彩申.济法的范畴体系[J].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2001.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另一方面,“国家干预”强调在市场经[4] 邱本.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J/OL].http;//www.chinalawlib.com/济生活中要有国家这种公权力的适当介入,而不仅仅是平等主体之间sl68060117.html.的关系,体现了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所以,国家干预是最能体现经[5] 刘剑文.略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J].经济法论坛,2004(2).7-31.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的范畴。[6] 刘水林.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4.4 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社,2006.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7] 李永生.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1.围,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主要有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8]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社,2001.13.在规范上述调整对象的法律文件中,体现国家干预的规范是大量[9] 李莉.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解释[J/OL].李昌麒经济法网,www.存在的。lichangqi.net.- 462 -11期.indd 4622014/11/28 12:09:35法治论坛浅析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郭 静,陈 玲(上海大学,上海 200000)摘 要: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刚刚试水,银行自主定价的空间较小,未来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推进,将促使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中小银行在增加与大银行竞争手段的同时,也会面临成本增高带来的风险。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风险已刻不容缓,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法律基础,我国应当制定存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存款保险机构,进行存款保险业务。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利率;破产能力;市场退出;强制存款保险制度1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行挤兑等事件,由于其传染效应,很容易造成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美国于上世纪30年代初率先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市场的动荡,进而冲击经济实体,乃至国家安全。此外,我国长期实度,用以拯救在经济危机下已比邻崩溃的金融体系。当时为了挽救行的由中央银行和各级政府“买单”的做法,弊端也已日益明显。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关于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做如下规定:《格拉期—斯蒂格尔法》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是世界上最首先,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其职能包括:负责管理、运营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基金;履行对投保机构退出市场的清算职能并及时对存款人2 我国的现状与环境分析进行赔付等。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初宜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即根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制度,其确立和运作需要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费率等级,对通过制定专门的《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条例》来规范。为存款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辅助监督作保险制度设立与运作所需要具备的法律环境包括:首先,从《金融机用。而随着条件的成熟,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状态、监管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法评级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适用不同保险金融机构的差别存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存款机构的破产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或款保险费率。考虑到政府隐性担保的实际存在,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者批准,但谁有权利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并没做出规定。但总的来厘定宜就低不就高,总体应低于0.05%的国际平均水平。 说,从法律规定层面上看,我国的存款机构是可以破产的,也就是我其次,实行强制型的存款保险制度。所有银行都应当加入存款保国的存款机构是具有破产能力的。其次,存款机构的市场退出法治化险体系,银行没有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选择权。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是存款保险制度主要价值之一,若存款机构市场退出采取行政方法处银监会尚不能有效监控外国银行总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因此暂时可理,则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这是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以不考虑赋予外国银行在我国分行的参保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无需保需要。市场退出可分为有承受者的市场退出和无承受者的市场退出,护外国居民,我国银行的离岸经营机构也可以排除在参保主体资格之前者例如法人的合并与分立,后者例如法人的破产。这里所说的市场外。为避免银行业的动荡、逆向选择及保护所有银行中小额存款人利退出指无承受者的市场退出。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3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 上世纪30年代,作为应对“大萧条”的举措之一,美国联邦存款最后,授权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能。存款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行,对拯救危机中的美国银行业产生了重大作权依法汁收和管理保险费用。保险费账户在央行设立,由总公司统一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采用以下方法保护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审核投保项目、要求投保银行报告相一方面是存款承担,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濒临倒闭的银行找到买关信息,并对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做出保留或者终止主或合并者,使其并入稳健的银行。由合并者承担倒闭银行的全部负投保银行的保险资格的结论;或要求银行实施整改、降低风险存款。债,存款人(包括大额存款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失。在使用这种方法与此同时,我国可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常常给合并者提供一定的资助金。联邦存款保构。险公司经常使用存款承担方法处理濒临倒闭的银行。另一方面是赔偿5 小结存款。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索性让银行倒闭,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赔偿在金融市场化、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国家,存款人存款,每一帐户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美元。这种方法不利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可能远远大于收益。有学者通过研究外生性于大额存款人(存款超过10万美元)。1986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宣危机对银行体系的影响时发现,施行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遭受银布,目前一般要避免使用支付存款方法,多采用银行合并方法,以便行业危机的可能性明显高于那些施行完全隐形存款保险的国家。因保护所有的存款。此,中国在建立存款保险的时机、步骤、方式选择上要谨慎。建立存4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款保险制度,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但对稳定金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银行业中一些融体系,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中小金融机构在抗风险能力与经营状况上存在很大风险,一旦发生银作者简介郭静,陈玲,上海大学,法律硕士。[10] 徐以祥,曹泮天.论现代经济法的三个理念[J].经济法论[14]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362.坛,2004(2).81.[15]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四川[11] 岳彩申.经经济法的形式理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2.人民出社,1995.198.[12]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张志铭,译.北京:中作者简介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12.付苏华,女,山东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13] 李莉.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解释[J/OL].李昌麒经济法网,www.方向:财税法。lichangqi.net.- 463 -11期.indd 4632014/11/28 12: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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