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医生或临床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病人的主管医生,并通告医务处及药剂科。 (2)药剂科在收到ADR 报告表或报告电话后,药师应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前往调查,要与临床医师构通,降低病人用药风险,分析因果,填写“药
物不良反应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 )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不良药物反应及采取的措施。 (4 ) 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随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的
治疗及预后情况。评价所报药品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如有重要发现及时通知医务处(科)。
(5)医务处及药剂科有责任将本院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通报临床医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件在本院重复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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