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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

2023-03-17 来源:乌哈旅游
⽬前,《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已于2004年5⽉1⽇起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已于2004年5⽉1⽇起施⾏。《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许多⽅⾯改变了以往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及原则。在《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实施后,交通事故的处理实务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前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适⽤的法律

  在《安全法》出台后,特别是在《实施条例》出台后,1960年2⽉11⽇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

法》,1988年3⽉9⽇国务院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22⽇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被废⽌。同时,公安部也公布了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也是⾃2004年5⽉1⽇起实施。1992年8⽉10⽇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同时废⽌。2004年4⽉30⽇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程序规定》不⼀致的,以《程序规定》为准。2004年5⽉1⽇开始实施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还有《⼈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后,关于交通事故⼈⾝损害的计算的依据改为《解释》。

  因此,⽬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安全法》、《实施条例》、《程序规定》以及《解释》。其中,《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主要解决了交通事故处理时交通事故当事各⽅的关于交通事故实体与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解决了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的程序,⽽《解释》则解决了交通事故发⽣⼈⾝损害时,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  ⼆、《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那些新的规定

  《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本着“以⼈为本”的原则,有许多新的规定,主要变化集中在以下⼏个⽅⾯:

  (⼀)将“⼈的⽣命”放在第⼀位。《安全法》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医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救治义务,程度的的保护在事故中受伤⼈员的⽣命安全。《安全法》规定了事故车辆驾驶⼈应当⽴即抢救伤者,乘车⼈、过往车辆驾驶⼈、过往⾏⼈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警察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员;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问题⽽拖延救治。同时规定了抢救费⽤由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现⾏垫付。

  (⼆)规定了交通事故的简易处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处理速度。对于事故当事⼈来说,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未造成⼈员伤亡的,当事⼈如果对事实及成因⽆争议,可以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事故原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同时,交警处理事故时,对于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适⽤简易程序处理。

  (三)取消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且事故认定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再复议。《安全法》实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同时,取消了当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这⼀规定强调了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这⼀属性,更加符合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调解采取⾃愿原则,且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在发⽣交通事故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只调解⼀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效后不履⾏的,当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调解,当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使交通事故的概念更加科学,扩⼤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安全法》第⼀百⼀⼗九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定义将交通事故分为两种,⼀种是⼈为因素造成的,另⼀种是意外造成的,意外包括了地震、台风、⼭洪、雷击等等不可抗拒的⾃然灾害。这⼀定义扩⼤了交通事故的含义,是我国交通事故的定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六)加重了机动车驾驶⼈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或⾮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有机动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这⼀规定将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全部加在机动车⼀⽅,即使机动车采取了必要措施,⾏⼈、⾮机动车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仅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三、《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际操作程序  (⼀)交通事故当事⼈及在场⼈员在事故发⽣后如何处理

  依照《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应当⽴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伤亡的,车辆驾驶⼈应当⽴即抢救受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过往车辆驾驶⼈、过往⾏⼈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未造成⼈⾝伤亡,当事⼈对事实及成因⽆争议的,可以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协商处理。

  《实施条例》第⼋⼗六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未造成⼈⾝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对事实及成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当事⼈的姓名和联系⽅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七条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作了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未造成⼈⾝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对于车辆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安全法》对⽬击⼈员及其他知情⼈员也设定了义务。《安全法》第七⼗⼀条规定:车辆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击⼈员和其他知情⼈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应当”⼆字将⽬击者同知情⼈员举报设定为法定义务。这⼤⼤有利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设施毁损的情况也进⾏了规定,《实施条例》第⼋⼗⼋条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当依照《处理程序》进⾏具体处理。具体程序⼗分详细,这⾥不再展开叙述。依照《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应进⾏如下处理:

  ⾸先,交警应当组织对⼈员的抢救。《安全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对抢救伤员的费⽤的垫付及通知相关部门垫付费⽤的义务也进⾏了详细的规定。《安全法》第七⼗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付⽽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付抢救费⽤;抢救费⽤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先⾏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员需要保险公司⽀付抢救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救受伤⼈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垫付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管理机构。这⼀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为本的原则,强调了⼈的⽣命终于⼀切,切实保障了受伤⼈员的⽣命与健康。

  其次,交通警察应当对现场进⾏勘验。《安全法》第七⼗⼆条第⼆款与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的⽣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签字。《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作规范进⾏。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处理程序》对勘验现场进⾏了详细的规定,交警应当依照《处理程序》对现场进⾏勘验。

  再次,对于为造成⼈员伤亡、事实清楚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事故,适⽤简易程序处理。《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调解。

  (三)事故责任的分担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的分担进⾏了规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依据这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事故的,依照过错的⽐例分担责任。《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步规定,《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第九⼗⼆条规定,发⽣交通事故后当事⼈逃逸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当事⼈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除⾮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事故外,责任均由机动车承担。⾮机动车驾驶⼈、⾏⼈故意排除了⾏⼈与⾮机动车驾驶⼈⾃伤、⾃杀以及借交通事故讹诈钱财的情况。但是,这⼀规定将⾮机动车驾驶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没有违章是发⽣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给机动车驾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仅仅是减轻机动车驾驶⼈的责任,因此,这⼀规定⽬前受到⼴泛的讨论与质疑。  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现场后,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全法》第七⼗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的责任,并送达当事⼈。《实施条例》第九⼗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起10⽇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起5⽇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种,⽽不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政⾏为作出⽂书。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再提起复议,但是,如果当事⼈有⾜够的证据可以*事故认定书的,⼈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四)交通事故的调解与诉讼

  依照《安全法》的规定,调解完全采取⾃愿原则,且调节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第七⼗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效后不履⾏的,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条例》对调解程序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四条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当事⼈⼀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起10⽇内提出书⾯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起开始。第九⼗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当事⼈,调解书经各⽅当事⼈共同签字后⽣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当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第九⼗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  (五)道路以外发⽣的事故的处理

  对于道路以外发⽣的事故处理,依据《安全法》第七⼗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时发⽣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实施条例》第九⼗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与⽕车发⽣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发⽣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安全法》实施后,⼈⾝财产损失的计算与确定

  《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五条第⼆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依据这⼀原则,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使⽤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得范围及数额。⽽对于⼈⾝损害赔偿,则要适⽤《解释》的有关规定。

  (⼀)依据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般范围主要包括: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包括: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同时,对于没有提起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还应承担受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已经以书⾯⽅式给予⾦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已经向⼈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依据《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2、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时⽌。受害⼈因残疾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

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的费⽤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因伤致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10、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是指受害⼈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还有其他扶养⼈的,赔偿义务⼈只赔偿受害⼈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有数⼈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额。

  11、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或者死亡赔偿⾦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职⼯平均⼯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年度”,是指⼀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统计年度。

  《安全法》实施后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更加注重“以⼈为本”的观念,同时也增加了交通参与⼈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应当明确各交通参与⼈的权利与义务,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规则原则,赔偿范围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在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中做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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