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为适应和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落实岗位属地管理责任制,确保检维修作业安全,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作业安全规范》(AQ3021-AQ3028-2008)、“生产区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0-30017-2013)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种作业票证的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修订工作。
2、各票证的主管部门负责票证的归口管理工作。
3、票证作业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为作业组织管理人和交出安全措施批准人。
4、票证作业项目所在部门安全员为作业项目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管人和审核人。
5、当班工艺班长为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制定人、安全措施组织落实人、作业票证传递人及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人。
6、作业项目所在岗位人员为安全措施落实人和作业项目安全监护人。
7、作业实施人为票证作业指令接收人和作业项目安全措施确认人。
8、各票证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票证管理制度实施,有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
二、票证作业签批六项原则:
1、必须遵守“签字现场确认制”原则。 2、“先确认后签字”原则。 3、“后签人为先签监督人”原则。
4、“岗位操作人为第一监护人”原则。
5、特殊情况下的“代签人不离作业现场”原则。 6、“属地管理部门为票证申请部门”原则。 三、各类作业管理制度:
(一) 高处作业制度
1 目的
消除坠落隐患,防止坠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坠落发生后的伤害。
2 适用范围
XX公司区域内的高处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3.1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3.4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3.5锚固点
通常是指横梁、支架、柱子等, 上面可用来系救生索。 3.6吊绳(生命线)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绳索为直径大于12mm的钢丝绳,两个锚固点的距离为10—15米。
3.7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8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kV)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距离(m) 1.7 2 2.2 2.5 3 4 高处作业分级 4.1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2米≤h≤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米<h≤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米<h≤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h﹥30米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 m / s )以上; b) 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 ℃的作业环境 d)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 2 ℃的作业; e)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上表1的规定; h)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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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mm 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 0 0 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 G B3 8 6 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不存在4.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 A 类法分级,存在3.2.1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 B类法分级。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A B 5职责
5.1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 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3) 对违反本标准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2 监护人的职责
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
2≤h≤5 一级 二级 高处作业高度 5<h≤15 二级 三级 15<h≤30 三级 特级 h>30 特级 特级
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 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 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6原则与要求
6.1按以下顺序选择最佳的坠落防护措施:
1)尽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进行,避免高处作业; 2)安装固定的围栏和扶手,防止坠落发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提升平台;
4)把安全带调整到一定的长度,使作业人员不能接近高处作业区域的边缘;
5)使用带缓冲的防坠落装置,如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 6.2 高处作业的三步法
6.2.1第一步是消除坠落隐患。在设计和工作计划制定过程中,首先必须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针对每一个可能导致坠落的环节制定消除隐患的措施,包括对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求。
6.2.2第二步是坠落预防。如果在第一步中不能完全消除坠落隐患,需通过改进作业场所的条件来防止坠落。即在作业开始之前,安装楼梯、平台、护栏等行进限制保护系统,建立能够保证安全的工作环境。
6.2.3第三步是使用合适的坠落制止装置。只有在确认不能消除坠落风险时,才使用坠落制止装置。如救生索、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
网等装备,以降低坠落发生后人员受伤害的程度。通过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选择安装并正确使用最合适的装备。
6.3 禁止在阵风风力达六级(风速10.8m/s)以上及雨、雪天气情况时进行高处作业。
7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7.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7.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7.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7.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7.1.3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1.4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7.1.5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7.1.6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登高作
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7.1.7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7.1.8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7.1.9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
7.1.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7.1.11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7.1.12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1.13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7.1.14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7.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7.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
守岗位。
7.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在安全带无法进行高挂低用,而必须进行作业的场所,必须在作业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在作业员工明确作业风险和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7.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7.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7.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
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7.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7.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7.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7.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7.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7.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7.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
迅速撤离现场。
7.3 脚手架和梯子要求
7.3.1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7.3.2 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
7.3.3 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直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直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3.4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如果梯子上部没有固定,下方必须有人护梯。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7.3.5 禁止两人以上在同一架直梯上工作,禁止带人移动梯子。 7.3.6 电工作业必须使用绝缘梯。
7.3.7 在梯子上工作应携带工具包,防止落物。 7.4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7.4.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7.4.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7.4.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
证书的电工拆除。
7.4.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8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班组审核后,报车间审批。
8.2 二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8.3 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8.4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再经控股安全管理部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8.5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作业部门留存,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8.6 作业负责人负责进行危害辨识,当班班长或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实施安全教育人为部门安全员或部门负责人。
8.7 《作业证》有效期最长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9 管理职责
9.1 安全管理部负责高处作业归口管理。 9.2 作业所在部门负责高处作业证的办理。
9.3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域高处作业的审批或会签工作。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基本要求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设备检维修中的受限空间作业。 1.2 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3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1.4 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5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安全管理部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设备(工程)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
2.4 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2.5.1 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5.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2.5.3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2.5.4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2.5.5 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5.6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 监护人职责
2.6.1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监护。
2.6.2 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6.3 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2.6.4 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2.7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2.7.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7.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2.7.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2.7.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2.7.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2.8 审批人员的职责
2.8.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8.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2.8.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 作业分级
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3.1.1 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3.1.2 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1.3 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3.2 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4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批准。
4.2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建议作业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4.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确认:1-5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确认签字;6-10项由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11项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分别补充作业安全措施。
4.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
证,由公司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5 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检测室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2 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3 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
e)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
6 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
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
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6.6 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6.7 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6.8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6.9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 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6.10 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安全管理部存档;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作业完成后交作业部门存档;第四联存放在受限空间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三)设备检维修作业制度
1、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区域的动设备、仪表设备以及储运危险化学品介质的静止设备及工艺管道上进行的大修、中修、小修与临时性拆检抢修作业;进行上述检维修作业时必须办理《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车辆、电器设备执行各自专业规程的除外。
2、办证分级:
本证分静设备(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动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两类;同时对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实行二级管理。
2.1凡涉及易燃易爆危险气体介质以及易挥发有毒气体的介质(如富液)的在用机泵、仪表等的拆检作业,应按一级动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审批,在上述介质的管道、静止设备上更换(或拆
检)阀门、更换垫片、清理过滤器、拆装安全阀、清理阻火器以及维修冷换设备等静止设备或管道上的维修堵漏作业,应按一级静设备(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办理。
2.2其他液体或非危险气体介质在用机泵、仪表等拆检作业以及静止设备或管道上的各种维修、拆除、堵漏等作业,按二级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审批。
3、检修前的准备:
3.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3.2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和安全消防等应急预防措施。
3.3 凡两人以上进行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人须按公司或车间编制的检修方案进行,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消防应急预防措施。
3.4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5 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均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
3.6 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均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
3.7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车间管理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4.1 检修前,检修单位及检修负责人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2 安全教育内容
4.2.1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4.2.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2.3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2.4 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等。 5、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5.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电缆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开启”牌。
5.3 对检修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如防爆灯具、倒链等),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5 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5.6 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器。
5.7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还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5.8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5.9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5.10 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5.11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6、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6.3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6.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6.5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时应另办《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6.6 对《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7.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7.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3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7.4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
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7.5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7.6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设备主管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并做好记录。
7.7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设备主管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8、《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8.1 《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办理:维修单位负责动设备、仪表设备许可证的申请办理;静设备及工艺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静设备或工艺管道的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办理。
8.2 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落实设备检修所具备的安全措施,维修单位负责检查确认设备所在单位交出设备的安全状态,各自并按办证分级规定填写《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相关栏目。
8.3 一级动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必须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无法放空泄压或无法加盲板隔绝的检维修作业,必须再经公司安全主管副总经理签批;一级静设备(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必须经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无法放空泄压或无法加盲板隔绝的检维修作业,必须再经公司安全主管副总经理签批;二级动静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由车间管理人员负责审核批准。
8.4 特殊环境下设备大修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共同对《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进行终审审批。特殊原因夜间作业时可由公司值班领导签批。
8.5 《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由检维修负责人留存(工作完成后交部门留存),一份由检维修所在的车间设备员存档。本证保存期为一年。
7、管理职责:
7.1 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检维修工作的归口管理。 7.2 设备归属部门负责设备检维修证的办理。
7.3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域设备检维修的审批或会签工作。
(四)吊装安全作业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证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定义
2.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2 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
2.3本证不适用于固定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如固定行车、电动葫芦、升降机等)进行的各种吊装作业,但固定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固定行车、电动葫芦、升降机等)进行的各种吊装作业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3、吊装作业的分级管理:
3.1 一般设备,重量小于1吨的规则重物的吊装、起重,均由技术员或设备员审核,车间主任审批.
3.2 重量大于等于1吨小于10吨的规则重物的吊装、起重,均由车间审核,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3.3 对10吨及以上重物的吊装作业项目或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报本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主管设备副总经理审批。
4、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4.1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1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1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设备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2 吊装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绳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必须配戴袖标,吊装区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4.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高度一般为0.2m左右,然后再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检查(包括安全系数的计算和选择)。严禁超负荷吊装。
4.4吊装前必须垫好垫木,且所用垫木要有足够的尺寸(确保1米以上);吊装作业需占用消防通道或阻碍车辆通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6吊装作业中,割除平台护栏后需及时恢复(螺栓连接的活动护栏严禁割除)。
4.7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8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公司有关高处作业的规定。
4.9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
信号统一指挥。
4.10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11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12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13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4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4.16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4.17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4.18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9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5.2 本证由吊装作业单位领取,并认真落实吊装方案和吊装负责人、作业人,并按要求进行审批。
6、管理职责:
6.1 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吊装作业工作的归口管理。 6.2 作业所属部门负责吊装作业证的办理。
6.3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吊装作业的审批或会签工作。
(五)动土安全作业制度
1、适用范围:公司所属管理范围内的动土作业。 2、定义: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50c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3.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件。
3.2《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品牌形象宣传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电气设备主管部门、通信线缆主管部门、动土所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会签,再由控股工程主管部门审批。
3.3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3.4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造成塌方。
3.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3.6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在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7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3.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信号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9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采取人工挖掘,并使用适当的
工具,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3.10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 3.10.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暗井。
3.10.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10.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场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3.10.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3.10.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3.10.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3.10.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3.11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米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3.12在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施工单位建立联系,当作业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车间工艺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
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13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14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15各车间对本区域内动土活动具有监督权,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4、《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要求:
4.1《作业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4.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3 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4.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4.6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施工所在地段)安全员。 4.7《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施工负责人随身携带。
4.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4.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5、管理职责:
5.1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动土作业的归口管理。 5.2 作业归属部门负责动土作业证的办理。
5.3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动土作业的审批或会
签工作。
(六)断路安全作业制度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2、定义:
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或消防车通行的作业。
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并已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作业前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负责在断路路口设立警戒绳或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4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3.5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1)采用安全电压。
(2)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米,不低于1.0米。 (3)应能发出至少150米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3.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3.7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8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9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10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4.1《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办理。 4.2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填写断路地段和断路原因后交施工单位。
4.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断路安全措施,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回断路申请单位。
4.4断路申请单位收到从施工单位处交来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公司消防队审批。一份交消防队留存,另一份交施工负责人。本证保存期为一年。
5、管理职责:
5.1 消防队负责断路工作的归口管理。 5.2 安全管理部负责断路工作的监管。 5.3 断路作业归属部门负责断路证的办理。
5.4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域断路作业的审批或
会签工作。
(七) 抽(堵)盲板安全作业制度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所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介质管道上的抽、堵盲板作业项目。
1、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3、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3.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3.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3.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3.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3.5加装盲板的位置应选择在离检修设备最近管道控制阀的后法兰处,严禁阀前或无阀状态下加装盲板。
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4.1除水线、风线外(但作业前必须对作业部位切出放空泄压),其他部门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4.2严禁涂改、转借《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
证》。
4.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4.5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作业单位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4.6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准从事其它作业,距作业点不准超过12米。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4.7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4.8存在有毒气体或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管道上(如:低压瓦斯管线、酸性水管线等)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以及在抽堵盲板作业前,对已吹扫置换后的设备或管线需取样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指空气瓶式呼吸器或长管式防毒面具)。
4.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4.10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4.11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4.12高处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按规定还需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4.13作业人员要按《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4.14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4.15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车间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4.16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5、职责要求
5.1 车间负责人 或安全负责人
5.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2 监护人
5.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4 作业人
5.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4.2 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并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
情况。
5.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4.4 作业完成后,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5 审批人
5.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申请办证。
6.2除公共系统以外区域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管理;公共系统抽(堵)盲板作业,作业车间先要制定作业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由公司生产主管部门会签后,安全管理部审批。
6.3程序:作业负责人组织填写《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由工艺操作人员及工艺班长交出安全措施并现场落实后签字,然后交作业人员及监护人签字确认,再由车间安全员、车间负责人审核,然后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6.4审批好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交生产车间、安全主管部门各一份。本证保存期为一年。
7、管理职责:
7.1 安全管理部负责盲板作业的归口管理。 7.2 生产部负责盲板加设的监管。 7.3 盲板作业归属部门负责票证的办理。
7.4 根据属地管理及盲板加设部位系统相关性原则,相关部门负有审批或会签职责。
(八)动火安全作业制度
1 基本要求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2.6.5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7 动火作业负责人
2.7.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7.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7.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8动火部位负责人
2.8.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8.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2.8.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2.9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2.10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
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并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
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
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色谱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可燃气体所占含量低于300mg/m3;涉及氢气、硫酸的管线或设施必须分析氢气含量小于150 mg/m3;涉及一氧化碳的管线或设施必须分析一氧化碳含量小于30 mg/m3;
d)容器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测爆仪和色谱分析同时进行的原则;
e)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f)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
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
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1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2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3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4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安全管理部存档;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有效期为1个月。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九)临时用电安全作业制度
1、定义: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2、危险识别:
2.1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2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2.3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2.4 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作业安全措施:
3.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
3.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有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3.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3.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3.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3.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并接地良好;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3.6.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6.2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3.6.3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6.4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3.6.5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6.6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管理。
3.6.7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水上作业使用6V。
3.6.8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6.9 临时用电单位就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许可证管理:
4.1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施工单位持第二联。
4.2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7天);(注:对于中试或新建项目工地用电时间较长的设备接用的临时用电,票证有效期最长1个月;若超出有效期需继续用电的,需提前续票,并在原票证上注明“续票”字样);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3 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保存期为1年。 5、管理职责:
5.1 设备管理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5.2 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5.3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
护和管理。
(十)切残液安全作业制度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干气线、酸性气线、酸性气吸收后尾气线、火炬区放空切残液作业及切富含硫化氢等有毒介质的切残液作业。
2、切残液作业安全要求:
2.1 以上适用范围内切残液作业必须办理《切残液安全作业许可证》。《切残液安全作业许可证》的格式见附录。
2.2 严禁涂改、转借《切残液安全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切残液安全作业许可证》。
2.3切残液作业必须安排白天进行,并由车间管理人员审核、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作业时车间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护;特殊情况如影响生产确需夜间切残液作业时,必须由公司夜间值班领导签批。
2.4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5 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2.6 作业需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准从事其它作业,距作业点不准超过12米的上风向。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2.7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2.8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2.9 高处切残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2.10 作业人员要按《切残液安全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切残液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3.1《切残液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安全主管部门管理。 3.2《切残液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3.3切残液作业由作业班组审核后,报车间复审,再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批;特殊情况若需夜间切残液作业时,由公司值班领导签批。
3.4《切残液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作业完成后交作业车间留存),一份交车间留存。 本证保存期为一年。
5、管理职责:
5.1 安全管理部负责切残液工作的归口管理。 5.2 生产部负责切残液工作的监督管理。 5.3 切残液作业归属部门负责票证的办理。
5.4 根据属地管理及系统相关性原则,相关部门负有审批或会签职责。
票证管理
1、票证应归口管理。办理票证时,必须逐项内容认真填写。票证审批人必须认真审查票证中的各项内容,并现场确认和核实各项分析数据及安全措施。
2、各种票证不可代签、越权签,必须现场落实签字。 3、所有作业监护人员必须在作业现场监护,距作业点不准超过12米,并不得同时从事其他工作。
4、作业人员、监护人或监火人发生变更时,作业人员、监护人或监火人及当班班长必须与交班人员做好交接,并且必须在作业票证上签字,清楚作业内容及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保持票证的严肃性,不得涂改。票证要专证专用,不得代用。 6、严禁先作业后办证或使用过期票证。
7、票证审批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按票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要求进行作业。
8、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使用后的票证交回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撕毁。
9、各类票证未明确有效期限的执行不超7日。
10、票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票证档案(台帐)。票证的保管时间为1年。
11、承包商人员的“吊装、高处”作业,由承包商自行办理,我方做好监督管理;吊装作业若有我方人员参与或存在可能危及我方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吊装作业证必须由我方办理。
四、备注
1、针对硫化氢取样此项日常危险性作业,可以不办理票证,但必须严格执行如下安全规定(列入车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硫化氢取样时,必须双人作业,一人监护; (2)作业人员必须配戴空气呼吸器;
(3)监护人员站在上风向,离取样点至少3米以外,穿戴好空气呼吸器,并携带好硫化氢报警仪。
(4)当班班长必须现场监护。对空气呼吸器及硫化氢报警仪完好情况及员工是否正确配戴空气呼吸器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员工是否执行以上安全规定进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2、针对查找硫化氢漏点此项危险性作业,可以不办理票证,但
必须严格执行如下安全规定(列入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当装置区固定区硫化氢报警仪出现报警、员工携带的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出现报警或当闻到生产区内有硫化氢气味,需进行查找硫化氢漏点作业时,可以不办理票证,但必须严格执行如下安全规定(列入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发现人员必须首先汇报班长、车间管理人员、车间汇报公司安全主管及公司领导;
(2)然后对硫化氢泄漏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绳或现场有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查找漏点作业时必须双人作业,一人监护;
(4)作业人员必须配戴空气呼吸器或送风式长管呼吸器及硫化氢报警仪,并用硫化氢报警仪查找漏点部位;
(5)监护人员站在上风向,离作业人员至少3米以外,穿戴好空气呼吸器,并携带好硫化氢报警仪,做好抢救准备。
(4)当班班长必须现场监护。对空气呼吸器及硫化氢报警仪完好情况及员工是否正确配戴空气呼吸器或送风式长管呼吸器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员工是否执行以上安全规定进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处安全作业证
汉东XX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NO:
申请单位 作业时间 作业地点 作业高度 作业单位 作业人员 申请人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内容 作业类别 监护人及证号
涉及的其 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确认人 主要安全措施(符合的在()内打“√”,不符合的打“ⅹ”,不必要的打“∕”) 1、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工作要求。 ( ) 2、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 ) 3、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 ( ) 4、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 ) 5、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及安全绳。 ( ) 6、作业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 );空气呼吸器( ) ( ) 7、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围栏符合安全规定。 ( ) 8、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措施。 ( ) 9、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定。 ( ) 10、石棉瓦等轻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负荷的要求。 ( ) 11、作业人员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业所搭设的承重板稳定牢固。 ( ) 12、采光,夜间作业照明符合作业要求,(需采用并已采用/无需采用)防爆灯。 ( ) 13、 30米以上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 ) 14、其他安全补充措施: 编制人:
作业负责人意见 当班班长意见 实施安全教育人 作业负责人意见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部意见 三级/特级签批意见 完工验收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注:1、作业负责人负责进行危害辨识;2、《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交安全部留存。
吊装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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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吊工具名称 监护人及监护证号 起吊重物质量(T) 起吊地点 吊装人员及作业证号 吊装指挥及作业证号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吊装内容 危害辨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符合的在( )内打“√”,不符合的打“ⅹ”,不必要的打“∕”) 确认人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1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1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1 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已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且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 审查,报主管副总批准。( ) 2 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 夜间作业采用足够照明( )。 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3 ( ) 已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4 ( )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已停止作业。 5 ( )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6 ( ) 明确分工、坚守岗位,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工程管7 理部门批准。( ) 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8 ( ) 吊车作业不论吊物重量如何,各支腿必须加垫木,垫木长度不低于1米。 9 ( ) 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0 ( )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 ( ) 悬吊重物下放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 ); 超负责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 12 ( )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 13 ( ) 14 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 );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 ) 15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轮胎、轿式等吊车)吊装,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 ) 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证件。 16 ( )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排水沟的盖板,承重吊装机械的负重量已确认,保17 护措施已落实(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 18 起吊物的质量 ( )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 ) 19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 ) 20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指示牌、指标灯( ) 11 21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阻火器( );作业人员已配戴防护器具。 ( ) 22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36V、24V、12V防水型灯或防爆型灯。 ( ) 补充措施: 23 编制人: 当班班长意见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实施安全教育人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生产单位设备员(签字): 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 生产单位设备主管部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生产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生产单位设备副总经理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注:1、作业负责人负责进行危害辨识;2、本票一式三份,一份交审批部门,一份交实施作业部门留存,
一份交吊装作业负责人。
断路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作业单位 涉及相关单位(部门) 断路原因 申请人 作业单位负责人 断路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断路地段示意图(断路图上标示出断路处、替代断路的路线)和相关说明: 作业单位主管部门(项目部):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主要安全措施(符合的在( )内打“√”,不符合的打“ⅹ”,不必要的打“∕”) 作业前,制定交通组织方案(附后),并已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 ( ) 作业前,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 ) 夜间必须设红灯警告指示。 ( )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确认人 当班班长意见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作业单位意见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安全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消防队)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1、尽可能少占路 2、以最快时间恢复畅通 汉东XX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注:1、申请单位为断路所在区域分管部门;2、申请人为断路所在区域分管部门的人员(安全员为主);3、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4、本票一式三份,一份交消防队存档,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部存档。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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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单位 作业地点 电源接入点 电工及证号 用电时间 危害辨识 序号 申请人 用电设备及功率 工作电压 监护人及证号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确认人 主要安全措施(符合的在( )内打“√”,不符合的打“ⅹ”,不必要的打“∕”) 1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 ) 2 在防爆场所内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 ) 3 临时用电的单项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 ) 4 架空时必须按规定高度架设: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 5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未采用裸线,未在树或脚手架上架设。 ( ) 6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 ) 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非户外用电设备加防雨措施。 8 临时用电设施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一机一闸(开关)一保护”。 ( ) 9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 ) 10 行灯电压不超过36V,设备内作业使用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准超过24V。 ( ) 11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当班班长意见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实施安全教育人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用电单位负责人意见: 电源所在地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配送电单位(电仪主管):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设备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电表位置 倍数 始数 末数 注:1、申请单位为作业所在区域的分管部门,申请人为作业所在区域分管部门人员(设备员为主);2、临时用电的危害辨识由用电方作业负责人负责辨识,临时用电的主要安全措施由用电方作业负责人进行负
责确认;3、本证一式三份,一份交用电单位,一份交用电负责人,一份交接电单位存档。
动土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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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作业人员 作业时间 作业地点 作业单位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作业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施工作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5 6 主要安全措施(符合的在( )内打“√”,不符合的打“ⅹ”,不必要的打“∕”) 确认人 作业人员作业前已进行了安全教育 ( ) 作业地点处于易燃易爆场所,需要动火时已办理了动火证 ( ) 地下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 ) 地下通讯电缆、局域网络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 ) 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 ) 已按作业方案图划线和立桩(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 动土地点有电线、管道等地下设施,已向作业单位交待并派人监护,作业时轻挖,未 7 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 ) 8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 ) 9 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 )。 10 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急中心 ( ) 11 备有可燃气体、有毒介质检测仪( );动土范围内无障碍物,并在总图上标记( )。 12 现场夜间有充足的照明:A.36V、24V、12V防水型灯;B.36V、24V、12V防爆型灯( ) 其他安全措施: 13 编制人: 当班班长意见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实施安全教育人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单位(施工所在地段)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土时间、位置审批:(拆除工程时间、位置) 品牌形象宣传部门: 年 月 日 时 分 地下供水管线、工艺管线、安全环保设施管线位置、走向: 生产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时 分 地下电缆及装置工艺信号控制线缆位置及走向: 电气设备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时 分 电话、网线、光缆等通信线缆位置及走向: 通信线缆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人 监护人及证号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控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1、本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作业单位存档,一份交申请单位存档。
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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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单位 作业日期 作业人员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司
监护人员及证号 作业安全负责人 涉及其他特殊作业 开始作业前交出的安全措施及盲板位置图(附图): 工艺操作负责人: 当班班长: 序号 1 2 3 4 5 主要安全措施(符合的在()内打“√”,不符合的打“ⅹ”,不必要的打“∕”) 确认人 抽堵盲板前,必须对作业相关联部位进行吹扫、置换,与系统相连阀门关闭,并放空泄压,作业点应为常压。 ( )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穿戴适合的隔离式防护用具: 空气呼吸器( )或长管式防毒面具( )。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作业时使用防爆灯具及工具。( ) 易燃易爆场所,距作业地点30m内无其他动火作业。 ( )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已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 ) 6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已采取防烫措施。 ( ) 7 同一管道上不同时进行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 ) 补充措施: 8 编制人: 盲板所在部位 当班班长意见 实施安全教育人 介质 温度℃ 压力MPa 盲板编号 盲板尺寸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作业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审批部门(安全部) 分 特殊情况会签 完工验收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注: 1、此票一式三份,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安全部留存一份;2、会签流程:针对公共系统抽(堵)盲板作业,由公司安全部审核后、生产主管部门会签。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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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 作业人员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分析项目 分析 分析数据 时间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部位 有毒介质 安全措施(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ⅹ”,不必要的打“∕”) 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所有与受限空间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落实了盲板抽堵负责人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不得用通氧气或富氧空气的方法补充氧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已切断电源,电源开关处加锁或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已具备作业条件,作业是(无需要/已采用)防爆工具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无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分析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内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明确作业风险,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救生三脚架( )、气防装备( ) 其它安全措施: 编制人: 选项 确认人 申请人 受限空间名称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监护人员及证号 安全教育人 可燃气体(mg/m3) 氧含量(%) 分析人 工 种 作业级别 原有介质名称
申请单位安全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生产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设备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分 签字: 年 月 日 时 1、本证一式四份,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监护人持有,施工完成后交部门存档,一份交安全部存档,一份存放至作业地点所在岗位或控制室;2、安全措施确认:1-5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确认签字;6-10项由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签字;11项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分别补充作业安全措施;3、审批流程:由公司生产、设备、安全等部门审核,特殊受限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动火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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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动火人 动火人 动火人 分析项目 分析 分析数据 涉及其它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时间 安全措施(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ⅹ”,不必要的打“∕”)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或断开管线( )。 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作业。 选项 确认人 申请人 动火地点 动火作业负责人 特种作业证件号 可燃气体(mg/m3) 特种作业证件号 特种作业证件号 氧含量(%) 安全教育人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工种 分析部位 分析人
4 5 6 7 8 9 10 11 12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储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排凝等作业。 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接。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二者间距不应小于5m。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其他个体防护设施。 其它安全措施: 编制人: 监护人: 工种: 申请单位负责人 相关单位监护人: 工种: 申请单位安全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相关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生产(技术)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设备(工程)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人意见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分 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申请单位 签字: 动火单位: 签字: 1、本证一式四份,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监护人持有,施工完成后交部门存档,一份交安全部存档,一份存放至作业地点所在岗位或控制室;2、安全措施确认: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3、特殊及一级动火证由安全部审核后,再经生产或安全副总签批;二级动火证,经安全部签批;
固定区动火证,由公司生产、项目、安全部审核后,再经生产或安全副总签批。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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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单位 作业内容 车间项目负责人 作业时间 作业人员: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基 本 要 求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应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按照风险告知内容,逐条对接确认,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 作业风险: 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 应急措施: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负责人签字: 我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已明确该项目的风险并清楚了危害、防范措施和其它注意事项。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 注: 本证一式三份,一份作业单位存档,一份申请单位存档、一份安全
部存档。
切残液作业安全许可证
汉
申请单位 作业部位及内容 东XX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NO:
作业时间 作业人员 监护人员 危害辨识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开始作业前交出的安全措施: 当班班长: 车间管理人员: 安全措施:(符合项划“√”,不符合的划“ⅹ”,不必要的划“∕”) 1、有毒物料作业必须佩戴送风式长管呼吸器( )或空气呼吸器( )。 ( ) 2、作业现场必须有人监护。 ( ) 3、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 ) 4、其他安全措施: 作业安全负责人(车间管理人员): 实施安全教育人 安全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部门负责人意见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安全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注: 1、本证适用于干气线、酸性气线、尾气线、火炬区放空切残液作业及切富含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的切残液作业;2、车间管理人员为作业安全负责人;3、切残液作业原则上必须白天进行,车间管理人员现场监护;夜间作业必须经生产总监同意,并由夜间值班领导现场签批,并现场监护;3、此证一式三份,作业部门一份,作业负责人一份,签批部门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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