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谁是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根据条例草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如果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如何处罚呢?草案修改稿规定,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职责如何分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事项;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协调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市商务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绿色流通、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市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市环保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页脚内容 同时,此次修改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负责的生活分类管理职责范围,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商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物业是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
有的委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条例草案将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为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明确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依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同约定。
经听取基层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法制委认为,为推动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设定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十分必要,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也符合相关管理的实际要求。同时,为了使相关制度设计更有可操作性,草案修改稿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要求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 任人可以向所在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有的委员提出,为了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做到运输设施有清晰、统一的标识, 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环保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追溯机制,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不分类、不收运、不处置”制度要进一步研究,明确后续流程。
页脚内容 为了进一步严格收集、运输规范,加强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监督,条例草案作了修改。一是要求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配置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密闭运输,并清晰标示所运输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二是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处理;三是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规范,草案修改稿规定,处置单位应当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建立管理台账;拒绝接收不符合分类要求垃圾的,应当同时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绿化市容部门处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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