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纪[2006]6号
关于印发《<金湖县强化机关作风建设
五条禁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室,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金湖县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五条禁令>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湖县纪委
金湖县监察局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金湖县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五条禁令》
实 施 细 则
为认真落实《金湖县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五条禁令》,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营造更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现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 禁止工作推诿、拖拉,确保政令畅通
1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工作推诿、拖拉,妨碍政令畅通:
1、不执行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会办形成的意见;
2、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牵头部门既不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又不提请上级领导协调,或相关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3、在法律、法规、制度等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的、不完成任务的;
4、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否定报备制度、文明办公制度、社会服务承诺制度、一次违规申告查实待岗制度,导致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的;
5、以上级业务部门没有明文规定的要求为借口,拒不落实县委、县政府布置的工作事项的。
二、禁止到企业“吃拿卡要”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到企业“吃拿卡要”:
1、擅自接受与自身工作有管辖关系的企业宴请的;
2、到企业报销不应由企业承担的各种费用、乱摊派、乱罚款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
3、到企业推销商品、拉赞助和征订除党报党刊以外的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2
4、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的;
5、强制企业参加属于自愿参加的培训、协会、学会和技术考核等。
三、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
包含以下要求:
1、在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2、值班期间不得饮酒;
3、参加外事、招商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重大集体活动,确需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由参加活动的本地最高领导决定,并承担责任,同时报县纪委廉政室备案,事前来不及的,事后二日内补报。
四、禁止到基层钓鱼
包含以下要求:
1、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到基层钓鱼;
2、各镇和基层单位一律不得接待、安排县直机关工作人员钓鱼;
3、接待上级来人或客商,需安排钓鱼的,一律事前报单位主要领导,并向县纪委申报。费用当场结清,不得转嫁。县内陪同人员不得陪钓。
3
五、禁止参与赌博
包含以下要求:
1、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2、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为赌博活动提供方便;
3、对参与赌博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检查及处罚的实施
1、检查、督查工作由县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委督查办、县廉政办及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检查结果向县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县纪委备案。
2、第一次违反“五条禁令”的,通报全县,并书面通知财政部门扣发当事人全年目标考评奖。
3、第二次违反“五条禁令”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其待岗半年的处理,待岗期间发国标工资(省标工资及其它补助由县财政部门予以核减),但仍要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
4、个人一年内三次违反“五条禁令”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部人调发[1998]18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4
5、违禁行为触及党纪、政纪和法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按党政纪和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6、一年内因单位职工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禁令的部门和单位,取消该单位各项评先资格,扣发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全年目标考评奖,通报全县,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七、其它
1、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违反“五条禁令”行为并被查实的,奖举报人人民币500元,由县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办公室按举报人确定的方式兑付到位。
2、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禁令的,由本单位按上述处罚要求实施,处理结果报县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县纪委备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主题词:机关作风 五条禁令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共金湖县纪委办公室 2006年3月1日印发
共印:120份。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