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应付违约⾦时,提出免收业主⼀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予以抵销。物业费与违约⾦相抵合法吗?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业费与违约⾦相抵合法吗
不合法。 当事⼈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可以将⾃⼰的债务与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虽然物业费和违约⾦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付延期交房的违约⾦,与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
可通过债务转移⽅式处理。债务⼈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的,应当经债权⼈同意,开发商将向买受⼈⽀付延期交房违约⾦的债务,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即折抵⼀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应经债权⼈(即买受⼈)同意。且司法实践中,⼀般也要经债务受让⼈——第三⼈(即物业公司)同意。因此三⽅最好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以防后患。折抵⼀年以上物业费违法。相关规定禁⽌物业公司⼀次性收取⼀年以上物业费。⽽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抵销⼀年以上物业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年以上的物业费。
物业费折抵违约⾦,注意三点:
第⼀、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受⼈有权拒绝抵销;
第⼆、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最多只能折抵⼀年物业费,其余仍可要求⽀付违约⾦;第三、办理⼊住⼿续时,应留存相关的逾期交房的书⾯违约证据,以防开发商否认违约事实。《民法典》
第五百六⼗⼋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可以将⾃⼰的债务与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通知⾃到达对⽅时⽣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致,也可以抵销。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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