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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2023-06-14 来源:乌哈旅游


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公司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行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现场安

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告知》

(国发[2023]2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及项

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23]111号)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监理公司负责人,是指建筑施

工和监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党委、

工会负责人等班子成员。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实

际控制人。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总监,是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正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作业活动的场合。

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涉及公司负责人(含外省进皖公司总公司

和分公司负责人,以下同)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

产。

公司负责人带班是指由公司负责人带队实行对工程项目安全生

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带班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施工现

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贯彻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

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贯彻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 本省公司负责人、外省进皖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每月要

定期带班检查在省内的施工项目,每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

的25%;外省进皖公司总公司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一次到我省所属项

目进行检查。

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公司和

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履职;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

过一定规模的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本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时,项目

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实行旁站;

(四)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送设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

安装拆卸,通过有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投入使用;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操作证;

(六)项目部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七)项目部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监控平台,设

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八)项目部了制定防坍塌、防起重伤害、防高处坠落、防火灾、

防物体打击等有针对性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急救援预案;

(九)项目部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时,或在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公司负责人应进一步施工

现场,检查、督促、指导工程安全生产。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必须

在施工现场指挥、监督工程施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

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告知》(建质

[2023]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不在公司注册地(涉及外省进皖公司)的工程项目进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公司负责人因故

不能到现场的,公司法人代表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非独

立法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书面委托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项目部

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公司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分

公司负责人应立即到施工现场带班,督促、指导项目部进行整改,及

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停工撤人并向建设单位和主

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负

责人,应对工程项目贯彻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

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下列项目必查:

(一)专职安全员到位履职情况;

(二)洞口、临边防护情况;

(三)施工用电应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

箱一漏”;

(四)钢管脚手架(含悬挑脚手架)应符合规范规定;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通过验收和检测合格

(六)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七)施工员或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履行签

字手续。

第十二条 监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

(一)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

(二)制定监理规划;监理日记有具体内容,涉及施工现场质量

和安全。要写明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措施。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总监应在施工现场;

(四)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重

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停工整改令,隐患排查应有销案记录。

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现场带班,下列项目必查:

(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

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

(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监督整改结果;

(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罢手续;

(六)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带班生产制度应与关键岗位

考勤打卡制度结合执行,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在项目部存

档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

时间的80%,项目总监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

50%。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要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书

面请假并经批准,且严格控制请假时间。

书面请假材料应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请假离开项目期间,要委派

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业绩资历的管理人员到场带班生产,并向本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离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得同时请

假,不得同时离开现场。

书面请假和备案材料应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每个季度首月5日前,施工和监理公司应将上个季度

的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书面报

本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查,同时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负责人及项目

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贯彻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

班制度的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发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记不良记录;

发现两次,停工整改,并通报批评;发现三次,按《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和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总

监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

生安全事故的,要从严给予公司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

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从重追究公司法

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不履职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用明查和暗访的形式对各

地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不定期督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公司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

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年终安全生产目的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可参照本细则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

带班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23]1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告知》(国发[2023]23

号)规定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

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

活动的场合。

第三条 建筑施工公司应当建立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

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规

定。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涉及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

班生产。

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带队实行对工程

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

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贯彻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

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贯彻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

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

在公司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施工时,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

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公司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

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

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告知》(建质

[2023]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公司负

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

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

对工程项目贯彻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

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

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

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

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

时的平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公司

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贯彻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

带班制度的公司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解决;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

给予公司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

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

班规定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行

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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