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公司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行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现场安
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告知》
(国发[2023]2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及项
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23]111号)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监理公司负责人,是指建筑施
工和监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党委、
工会负责人等班子成员。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实
际控制人。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总监,是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正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作业活动的场合。
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涉及公司负责人(含外省进皖公司总公司
和分公司负责人,以下同)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
产。
公司负责人带班是指由公司负责人带队实行对工程项目安全生
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带班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施工现
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贯彻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
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贯彻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 本省公司负责人、外省进皖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每月要
定期带班检查在省内的施工项目,每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
的25%;外省进皖公司总公司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一次到我省所属项
目进行检查。
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公司和
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履职;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
过一定规模的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本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时,项目
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实行旁站;
(四)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送设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
安装拆卸,通过有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投入使用;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操作证;
(六)项目部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七)项目部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监控平台,设
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八)项目部了制定防坍塌、防起重伤害、防高处坠落、防火灾、
防物体打击等有针对性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急救援预案;
(九)项目部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时,或在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公司负责人应进一步施工
现场,检查、督促、指导工程安全生产。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必须
在施工现场指挥、监督工程施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
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告知》(建质
[2023]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不在公司注册地(涉及外省进皖公司)的工程项目进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公司负责人因故
不能到现场的,公司法人代表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非独
立法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书面委托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项目部
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公司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分
公司负责人应立即到施工现场带班,督促、指导项目部进行整改,及
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停工撤人并向建设单位和主
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负
责人,应对工程项目贯彻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
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下列项目必查:
(一)专职安全员到位履职情况;
(二)洞口、临边防护情况;
(三)施工用电应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
箱一漏”;
(四)钢管脚手架(含悬挑脚手架)应符合规范规定;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通过验收和检测合格
(六)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七)施工员或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履行签
字手续。
第十二条 监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
(一)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
(二)制定监理规划;监理日记有具体内容,涉及施工现场质量
和安全。要写明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措施。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总监应在施工现场;
(四)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重
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停工整改令,隐患排查应有销案记录。
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现场带班,下列项目必查:
(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
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
(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监督整改结果;
(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罢手续;
(六)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带班生产制度应与关键岗位
考勤打卡制度结合执行,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在项目部存
档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
时间的80%,项目总监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
50%。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要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书
面请假并经批准,且严格控制请假时间。
书面请假材料应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请假离开项目期间,要委派
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业绩资历的管理人员到场带班生产,并向本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离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得同时请
假,不得同时离开现场。
书面请假和备案材料应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每个季度首月5日前,施工和监理公司应将上个季度
的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书面报
本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查,同时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负责人及项目
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贯彻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
班制度的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发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记不良记录;
发现两次,停工整改,并通报批评;发现三次,按《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和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总
监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
生安全事故的,要从严给予公司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
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从重追究公司法
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不履职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用明查和暗访的形式对各
地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不定期督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公司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
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年终安全生产目的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可参照本细则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
带班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23]1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告知》(国发[2023]23
号)规定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
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
活动的场合。
第三条 建筑施工公司应当建立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
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规
定。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涉及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
班生产。
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带队实行对工程
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
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贯彻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
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贯彻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
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
在公司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施工时,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
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公司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
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
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告知》(建质
[2023]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公司负
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
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
对工程项目贯彻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
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
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
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
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
时的平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公司
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贯彻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
带班制度的公司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解决;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
给予公司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
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
班规定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行
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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