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是指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责,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便民、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办理相应法律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名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规模等事项。
第十条 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的规定,开展公益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登记机构报告设立、变更、解散等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设立与登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依法设立事业单位的条件;(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三)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足够的资金和场所。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登记机构递交设立申请书;
(二)登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经过登记机构审批后,颁发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后,事业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材料包括:(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分.挣明;(三)相关承诺书;
(四)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规定;(五)资金来源和场所证明等。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的情况包括机构调整、资金变动、名称变更等。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注销的情况包括达到工作目标、资金不足、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注销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注销证明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登记机构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使用、规章制度执行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构可以对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登记机构的监督,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事业单位,登记机构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南省登记机构。附件:
1. 事业单位设立申请书范本2. 事业单位变更证明文件范本3. 事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的定义,指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公益活动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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