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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培训》

2024-04-01 来源:乌哈旅游


反洗钱培训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危害。因此,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走私、贪污、腐败、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洗钱培训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反洗钱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 反洗钱的发展历程

第三部分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一部分 反洗钱基础知识

一、洗钱的基本概念

(一) “洗钱” 一词的来源

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

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缴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 一词的来源。

(二)洗钱,所谓洗钱通常是指掩饰或隐瞒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将“黑钱”洗成“白钱”,即黑洗白。

黑洗白是狭义的洗钱,通常来说,洗钱还有三种组合。

1、白洗白:合法资产或收益经过非法手段使资产以另一种合法形式出现,如私分国有资产。

2、白洗黑、3、黑洗黑:恐怖主义融资,即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或出口石油的合法收益支持恐怖主义。911后,美国倡导的反恐斗争日趋白热化,反恐融资成为反洗钱的重要内容。

(三)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⑴提供资金账户;⑵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⑶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⑸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四)其他国家或组织对洗钱的定义

1、美国:洗钱是掩盖犯罪收益,把犯罪收益转变为表面合法的资金,使它们能够自由使用,不会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现而被发现、追缴。

2、FATF:凡是隐匿或掩盖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或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钱犯罪。

(五)洗钱的过程

1、放置阶段(Placement Stage,起始环节)。

2、离析阶段(Layering Stage,中间环节),以现金为主的犯罪收入投入清洗系统成功转变为银行存款后,洗钱就进入了离析阶段。

3、归并阶段(Integration Stage ,最终环节)。

第一步,购买金融票据或将钱存入金融机构。第二步,进行小范围低风险的金融交易,将余额转到其他帐户,例如股票、期货帐户,使钱的真实来源模糊。第三步,将资金转回到市场,使之好象来自合法渠道。

(1)放置阶段(Placement Stage):

由于现金是日常生活中流通秀最高且最易被接受的货币工具,犯罪活动大多以现金为支付价金,但大量现金搬运移转不方便,且易引起警察、海关、税务人员注意,或引起其他歹徒觊觎。因此对洗钱者而言,此阶段最主要是将现金转成其他支付工具,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成为最便利之场所﹔尚可透过非传统之机荣机构处置非法所得,如银楼、珠宝商其他贸易商所组成之网络,且不会留下任何纸上线索(paper trail)。本阶段是提供其现金合法来源,作为掩护手段,但犯罪者从无到有,甚过着奢华生活,易引起他人注意,据FATF报告显示,处置阶段是洗钱中脆弱之一环,最易被侦查。

(2)离析阶段(Layering Stage)

当现金或其他货币成功放置银行或其他非传统之金融机构,洗钱者会进一步从事更复杂的交易,流动资金,使所得与非法来源分开,而精心设计的交易,最主要之目的在捣乱执法机关侦查犯罪之纸上线索,使执法机关无法进一步分析或追踪,增加追查的困难,并为下一阶段作准备。

(3)归并阶段(Integration Stage)

整合是总体层面的最后阶段,洗钱者利用种种管道重新挪移数笔非法资金,将财富回归经济体系并使其看起来像是一般商业收入。

(六)洗钱的方式

1、先捞钱后洗钱。如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炒股或办公司,用新身份解释其暴富行为。

2、边捞钱边洗钱。如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大肆捞钱,亲属则利用炒股或办公司等其他身份掩饰其黑钱来源。

3、连捞钱带洗钱。如公职人员创办私人企业,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

4、跨国洗钱。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在国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七)洗钱的手法

设立空壳公司(shell companies)

利用地下钱庄(非正规汇款体系)洗钱

利用避税天堂

证券或期货市场

保险公司

博彩行业

贷款业务

购置流动性较强的贵重物品,如:钻石、古董、邮票

1、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在我国非法。但在某些国家为合法-----非正规汇款体系。特点是:劳务费汇回,积少成多,节约汇费,提高效率。速度直逼西联汇款。

据了解﹐以非法炒卖外汇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最早在广东省珠三角出现。从最早仅仅是作为非法买卖外汇的一个途径﹐发展成为一种犯罪方法﹐跟骗汇﹑逃汇﹑走私﹑洗黑钱等脱不下干系。据有关资料介绍﹐一个规模较大的地下钱庄每年经手的资金可达几亿元甚至十几亿元人民币﹐即使按照千分之五较低的收益率计算﹐一个地下钱庄每年收益可高达几百万元人民币甚至上千万元人民币﹐再加上不需支付其他费用﹐地下钱庄获利非常

可观。此外﹐地下钱庄的运作成本却非常低廉。由于地下钱庄多为家族经营﹐钱庄人员基本都是其家族成员﹐与其在境外的合伙人也多为亲戚﹐成员间大多单线联系﹐比较普遍的是注册个公司。

另一方面﹐交易方式简单。地下钱庄\"信誉度\"高﹐隐蔽性强﹐客户群体较为特殊和稳定﹐在这种互相信任的前提下﹐不少客户都不再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而是通过电话敲定交易数量后﹐先将资金汇到地下钱庄﹐对于熟悉的客户地下钱庄甚至可以先为客户付款再收取资金。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无需见面﹐无任何书面契约﹐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些小的钱庄﹐靠一部电话或一部传真机就搞定﹐足不出户便完成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由于交易量较大﹐交易成本必然低于银行。基于这些特点﹐不仅是个人﹐有些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为了逃避外汇管制﹑套取外汇利差﹐纷纷把钱通过地下钱庄转移。此外﹐一些外围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币缺乏正常回流渠道也会将目光投向地下钱庄。如此﹐既有兑换外汇境外的需求﹐也有将外汇汇入境内并兑换为人民币的需求﹐地下钱庄岂能不红火﹖

2、利用贷款业务:在某个汽车贷款公司,一个刚上任的贷款经理十分担心他的一个客户――雷。最近雷买了一辆价值5.5万美元的豪华型运动轿车。他通过该贷款公司得到了为期5年的4万美元的贷款,余额以现金支付。

贷款经理对历史记录进行了检查,发现雷在过去的6年时间里多次贷款;每次贷款的金额都一样,每次都用大量的现金作为担保。更加重要的是,在很多情况下,雷很快用现金支付了贷款。贷款经理决定把他的担心报告给贷款公司的高层。经过对情况的分析,管理层决定把案件举报给该国的金融情报部门。

金融情报部门收到举报后对数据库进行了搜索,很快发现雷和一个老牌犯罪集团有联系。金融情报部门把举报材料提交给警方的行动小组,后者已经把目标锁定在犯罪集团上。

行动小组得到法庭的命令,检查了贷款公司的所有相关记录。结果发现雷把这辆新买来的轿车卖给了私人买家和小汽车修理厂,从新买主那里得到支票。进一步的调查发现所有从买卖车辆中得到的支票都存入了一个银行账户。

雷似乎是在该犯罪集团的洗钱部门工作。雷通过一开始向汽车贷款公司存入现金以及后来用现金支付贷款的方式把毒资放入银行系统。在管理账户的所有的银行职员看来,顾客和小企业的支票都是合法的。在犯罪集团看来,在贷款和二次出售汽车的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仅仅是换取合法资金的成本,不至于引起执法部门的注意。

由于银行账户得到了确认,所以警方可以对犯罪集团洗掉的资金作出准确的评估。搜集到的金融资料使得行动小组的调查人员写出更为准确的报告。由于一开始的举报材料得出了大量有用的资料,所以法庭另外没收了30万美元的资金。

关键词:*提前还款 *不同寻常的客户活动(短时间内多次贷款 *大规模的现金交易

二、反洗钱的基本概念

(一)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反洗钱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

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3、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4、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5、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第二部分 反洗钱的发展历程

一、国际反洗钱形势

(一)反洗钱国际组织

1、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2、艾哥蒙特集团(EGMONT GROUP)

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4、欧洲联盟

5、亚太反洗钱小组( APG,地区性)

6、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1、FATF是国际社会中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是因洗钱问题之需要根据1989年巴黎峰会共同发表的经济宣言建立的。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成员国和地区《资本洗涤问题四十条建议》的执行情况;追踪洗钱新手段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以及促进全球性的反洗钱斗争。 《资本洗涤问题四十条建议》、《八条补充建议》和解释条款已成为反洗钱国际公认标准。我国目前还不是fatf成员国,但是正努力争取成为观察员。2004年底FATF专家团一行已访问并就我国的反洗钱基础设施、立法进展及总体状况进行了考察和评估。

2、EGMONT集团是一个非正式的国际组织,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情报中心FIU国际联盟。该组织第一次会议在布鲁塞尔的Egmont-Arenberg palace 召开,也因此得名。EGMONT集团主旨是为各国FIU提供一个信息交流与促进反洗钱有效开展和合作的平台。

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维护全球金融安全而不是为了控制洗钱。但随着跨过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日益国际化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活动日益加剧,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巴塞尔原则声明》,促进了全球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巴塞尔委员会还于2001年发布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从程序上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4、欧盟在长期斗争中认识到,跨国犯罪和洗钱直接危害成员国经济发展和根本利益,必须加强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从80年代后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包括《1990年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追查、扣押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和《1991年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的指令》,扩大了洗钱犯罪的外延并提出了一些最佳做法。

5、亚太反洗钱小组apg,1997年成立。目前,其成员包括美国、日本及中国台湾省等

国家和地区。亚太地区反洗钱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促进亚太地区反洗钱的协调与合作;鼓励成员执行反洗钱的国际公认标准;在成员之间交流反洗钱经验和提供技术援助。 我国由于政治原因未加入该组织。

6、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2004年10月6日,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正式宣布成立。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成为该组织创始成员国。

(二)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准则

1989年,西方七国集团首脑决定成立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提出了《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2004年,FATF又提出了最新修订后的国际反洗钱标准《40+9条建议》。

《40+9条建议》已成为国际反洗钱领域中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得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认可,成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准则。

二、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

(一)构建起了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

1、制裁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制度

《刑法》

2、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制度(简称“一法四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

 1990年12人大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

 1997年全国人大修改《刑法》过程中,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向人大法工委递交了建议书,建议在新《刑法》中加入“洗钱”罪,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洗钱行为的罪状和定刑。

 我国反洗钱的历史沿革:

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进行了相应规定。此外,《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金融法规中都有一些关于反洗钱的规定。

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进行了相应规定。此外,《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金融法规中都有一些关于反洗钱的规定。

2002年7月5日,人民银行宣布成立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 。

2002年9月12日,我国银行业首次召开反洗钱专门会议。

在2002年“两会”期间,著名经济学家吴树青提交了《建议尽快制定〈反洗钱法〉》的议案

2002年,公安部成立了反洗钱侦察处

2003年初,人民银行颁布反洗钱三个令。到2003年1月,从中国人民银行到商业性金融机构,初步搭建了一套反洗钱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

2004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反洗钱检查。

(二)建立和形成了反洗钱工作体系

1、成立了反洗钱工作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2、建立了反洗钱协作机制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3个部委参加。

2004年中国建立和完善了由人民银行牵头,有23个部委参加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

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完善反洗钱监管手段,构建起了洗钱风险预防体系

1、建立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制度。

2、建立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制度。

3、实现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总对总”联网报送。

4、建立了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四)加强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协查工作,加大了打击洗钱犯罪力度

2007年9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代号为“天网行动”和“雷霆行动”两个反洗钱专项行动。

(五)积极开展了反洗钱国际合作工作

1、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

2、已同40多个国家签署了70多个有关警务合作、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

3、2007年6月28日成为FATF正式成员。

第三部分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1、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宣传培训、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保密、责任考核等内部操作规程。

2、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

二、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核对客户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真实身份,了解其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

客户身份识别是证券公司反洗钱的关键环节,是识别可疑交易的前提。只有履行充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才能在为客户开立账户以及办理业务时确保证券公司不被用作犯罪资金转移的渠道,才能避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客户身份持续识别

1、身份证件过期

2、高风险客户

(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1、变更重要身份信息

2、客户行为或交易情况出现异常

3、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等

一、持续识别: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 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立即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二、重新识别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三、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一)大额交易

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收支

(二)可疑交易

1、符合反洗钱法规规定的可疑交易

2、日常交易管理中主观判断觉得可疑的交易

可疑交易标准:

1、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1)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2)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3)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4)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5)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6)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7)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2、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

(3)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4)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符合以上特征的,属于重点可疑交易)

3、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

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或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和要求关注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的 。

(符合以上特征的,属于重点可疑交易)

四、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一) 反洗钱培训

1、培训对象:全体人员。

2、培训目的:

(1)使各层级工作人员都树立风险意识,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2)使直接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识别客户、发现可疑交易等的技能。

培训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金融与支付工具创新日新月异,洗钱手法因之也层出不穷。所以应经常对相关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让他们知道新知识,以减少和避免违规操作。

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的反洗钱政策、怎样识别可疑交易、怎样处理可疑交易、如何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如何保存记录等。

反洗钱相关网站

www.fincen.gov

www.fatf-gafi.org

www.egmontgroup.org

www.imolin.org

(二)反洗钱宣传

1、宣传的对象:客户及社会公众。

2、宣传的目的:使客户及社会公众具有风险意识和信用观念,理解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反洗钱宣传方式可以包括:散发传单、悬挂横幅、视频播放、设置反洗钱宣传栏等。

五、反洗钱其他工作

(一)内部稽核审计:评估反洗钱内控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提升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

(二)反洗钱责任考核:真正将反洗钱的各项具体工作做到责任分解,任务落实,工作到位。

(三)反洗钱保密工作:对在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对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的内容保

(四)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预防、打击洗钱活动。

(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等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

六、反洗钱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承担反洗钱法律责任的主体。对违反反洗钱法律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违法的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处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承担反洗钱法律责任的主体。对违反反洗钱法律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违法的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反洗钱法》规定的罚款是“双罚制”,即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罚款。对机构最高罚款500万元,对个人最高罚款50万元。

3、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处罚。

(1)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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