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部门类别1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无市科技局、市认定认证类财政局2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无市科技局、市认定认证类财政局3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无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认定认证类工会、市财政局、市经发局4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无市科技局备案类5市级厦门市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无市科技局认定认证类6市级科技孵化器认定无市科技局、市认定认证类财政局7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无市科技局认定认证类8厦门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市科学技术局认定认证类厦门市民营科定技企业认定及厦门市民营年审科技企业认市科学技术局年检类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认定无市科技局认定认证类9科技计划项市科技局、市一般管理事目申报财政局项10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监理科技计划项市科技局、市目监理财政局其它11厦门市科学技术奖无厦门市人民政府其它12科技成果登记无国家科技部、厦门市科技局其它1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无市科技局认定认证14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无行政确认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确定科技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实施依据 1、《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开展研究开发活动。鼓励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联合建立行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技术联盟、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增强企业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能力和标准制订能力。 2、《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 1、《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开展研究开发活动。鼓励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联合建立行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技术联盟、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增强企业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能力和标准制订能力。 2、《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 1、《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 第三点,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2、《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厦科联〔2012〕52号)1、《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九条;2、《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3、《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办法》(厦科〔2013〕55号) 1、《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2010〕301号) 2、《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 第三点,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服务对象责任处室法人单位体系创新处法人单位体系创新处法人单位体系创新处法人单位体系创新处法人单位体系创新处、科技合作处 1、《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 第五点,强化产学研用深度对接,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 2、《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50号) 1、《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 第五点,强化产学研用深度对接,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 2、《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与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51号)法人单位体系创新处法人单位体系创新处 1、《厦门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2、《厦门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厦科法字〔2000〕第31号) 3、《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03〕14号)民营企业社会科技处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和扶持办法》(厦科〔2013〕43号)法人单位高新技术处 1、《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4号)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事业、高(科技部令第5号)校、科研院所 3、《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发计〔2008〕17号)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理,及时了解项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呈) 2、《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企业、事业、高令第82号)校、科研院所 3、《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2009〕241号) 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厦科〔2009〕59号)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2、《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厦科成〔2002〕7号)企业、事业、高校、科研院所发展计划处发展计划处发展计划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2、《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厦科成字[2006]第6号); 3、《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 第三大点第1点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应缴已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1、《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3、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4〕57号)企业发展计划处企业高新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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