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律整理 日期:2012-03-27
论附条件不起诉
时间:2011-06-08 13:03 作者:刘海宁 马洁 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为缓解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矛盾,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造成的刑事司法活动整体公正与效率难以协调等矛盾,迫切地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进一步加以完善之必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更加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时,对该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条件,若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与裁量不起诉不同。裁量不起诉不附加任何条件,按照现行的法律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裁量不起诉作出后,除非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一般不能撤销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一般适用情节较轻的案件,并在不起诉的同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当
条件得到满足时,诉讼将不再提起。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既体现在重罪也体现在轻罪。与轻轻重重原则相比, 宽严相济更全面更准确, 既适用于轻罪, 也适用于重罪。
2、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政策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是教育、感化和挽救,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附条件不起诉可使未成年人免于犯罪前科, 使他更易于回归社会, 有未来和前途。
3、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
附条件不起诉, 就是把某些对象尽量非刑罚化, 不进行刑罚处罚, 以有利于教育改造。
4、诉讼经济原则
附条件不起诉能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 在起诉环节解决一部分案件, 从而减少审判的负担, 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
首先,适用对象特定性。限定于行为触犯刑法, 应起诉, 但犯罪情节较轻, 悔罪态度好
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附加条件特殊性。有一定条件和期限帮教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最大特点。
再次,程序的严密性。须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
最后,结果的非终结性。其诉讼程序并未完全终结, 而是处在一种待定状态, 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内容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对象,从案件的性质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来综合考虑,以身份主体限定适用范围。凡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免于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均可考虑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但也有以下几点补充:(1)惯犯、累犯,不应适用;(2)具备情节较轻这一要件不是必须考虑附条件不起诉;(3)犯罪情节上较轻,不是轻微。
2、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带条件
第一,赔礼道歉。通过赔礼道歉,能使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出明确悔改的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加害人愿意接受教育、进行改造的重要评判标准。因此道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附带条件。
第二,物质赔偿。对受害人的赔偿应包括精神上的赔礼道歉和物质上的赔偿。通过物
质上的赔偿,可使受害人的损失获得一定的弥补,也是加害人履行义务、接受改造的重要表现。对于经济条件较困难的加害人,可通过附带一定期限的方式,允许加害人延期赔偿。
第三,考察。考察机关通过采取定期帮教、调查、听取报告及定期回访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考察。内容包括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特定的义务,包括道歉,立悔过书,经济补偿,社区劳动和考察其是否犯有新罪。考察期限在案件追诉时效期限内,一般为一年。
3、附条件不起诉的运行
第一,提出主体。一是人民检察院有附条件不起诉的提起权;二是与案件有关联或双方当事人所在的乡镇政府、村集体、街道办事处、机关单位,根据其掌握的情况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宽大处理社会效果更佳的,可以公函形式写明理由交给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结合案情作出决定;三是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且宽大处理社会效果更佳的,可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
第二,提出程序。主诉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向部门领导作书面汇报后,经部门领导审批即可提交部门内部讨论,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实质环节。
第三,告知权利和义务并征得同意。告知的主要义务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履行和解协议商定的或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思想状况及活动情况;提供免费的社会公益服务;未成年人或学生、精神病人犯罪的,可要求其家长、监护人出具保证书。
第四,审批程序。主诉检察官正式提出附条件不起诉意见,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部门内部集体讨论,形成部门意见,最后报请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
第五,作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后,主诉检察官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应作出附加被不起诉人履行何种义务的决定,并同时宣布。
第六,宣告程序。决定做出后,应公开宣告,并将附条件不起诉书送达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的单位、社区或村集体。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也应送达给被害人。
第七,法律后果和法律效力。自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考察期间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性质就是附条件不起诉,而非酌定不起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可使未成年犯罪人真正悔改,重返社会,更好地体现“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刑罚原则。
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重建和谐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强调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建立公正、负责、讲道德和有效
率的刑事司法系统,真正促进经济及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附加条件帮教考察,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更好地保护双方权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真正实施区别对待,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试行过程中,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考察,使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实践中多做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但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在考察期间心存侥幸、不思悔过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面临的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缺失。由于尚无明确规定,实务部门在作附条件不起诉时畏手畏脚,影响该制度的探索与完善;另一方面,试行案件中的参与者对该制度不了解,对其合法性存有质疑,有违司法权威,降低了社会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亟待确定。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这是一种严格限定的主张;另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不应该有主体的限制,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这是一种广泛适用的主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体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也不宜范围过大,这是一种折中说。《实施细则》采第一种观点,实践中的试行案件支持了第三种观点。
尚无专门的考察帮教机关。在试点过程中,考察帮教工作多为检察机关牵头,通过协议形式联合学校、社区等共同进行。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试点是各地自发兴起的, 因此在做法上各行其是, 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的特征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五方面予以完善。
(一)适用主体宽泛化
附条件不起诉最初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实践中扩大适用到成年人,依据在于,附条件不起诉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体范围。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赋予检察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罚经济的思想。刑罚经济要求防止自由刑适用带来的不必要损害,尽量采用非剥夺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可见,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体身份,而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二)检察官主导下的个别化条件附加
检察官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要调查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听取被害人意见,全面考量案件情节。不同案件的附加条件必不同,只有检察官最了解案情,最有权决定附加哪些条件。犯罪具有多因性,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会原因,附加条件全面、有针对性,才能切实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三)考察期不宜过长,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从司法实践和诉讼经济考虑,考察期规定为2至6个月为宜。考察期满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一定时间后向青少年所在学校、社区了解其表现,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矫治,对矫正后5年内的表现评估跟进。
(四)尽快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帮教组织
1、应争取国家公权力支持
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司法、街道、教委、妇联、团委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帮教的长效机制。
2、应重视社会公共资源的支出
近年来我国出现不少关注青少年的团体,如南京的诚爱基地、北京的青苹果之家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类似团体将大量涌现,待条件成熟后,可交由这些团体系统组织策划考察帮教工作。
(五)建立监督救济机制
1、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制约
一是嫌疑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二是被害人享有知情权,若对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三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无需当事人的同意。四是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2、公安机关的制约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决定不当的,可要求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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