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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8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名单的通知

2022-06-15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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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8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名单的通

【标    签】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公布第一批名单【颁布单位】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文    号】粤经贸环资﹝2008﹞357号【发文日期】2008-05-08【实施时间】2008-05-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经企业申报、市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专家现场审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联合会审、公示,认定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细木工板等11个产品(工艺)为2008年第一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并由省经贸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和减免税认定有效期一致,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产品(工艺),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及减免税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由其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及减免税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材料联合上报省级经贸、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  五、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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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六、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因此,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后,再行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的相关事宜。

  七、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2008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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