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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安全生产用品管理措施

2024-09-12 来源:乌哈旅游
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第三条: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生产安全管理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二、三级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

第五条: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第六条: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

第七条:员工进入施工现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连体工作服、劳保鞋、水衣、水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第八条:凡发给项目部、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工作服、隔热服、劳保鞋、手套等),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第九条:凡调离公司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第十条: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管理小组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管理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生产安全管理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第十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第十七条: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生产安全管理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第十九条: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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