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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22-07-24 来源:乌哈旅游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

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 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另外,有法律界的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的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的现象解释的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的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的甚至具有恶意欠费的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的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的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的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一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问题:

1、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

3、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案:

1、 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本案的诉讼中,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就诊事实和受到损害的事实。

案例二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注射液”瓶,以为是那瓶已经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大约10分钟之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问题:本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请简要分析本案例。

答: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然,医院管理部门也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本案是由于多方面不良因素共同造成的。

案例三

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该局12月1日发布了2011年第8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公告显示,包括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同仁堂益健茶在内的7款保健食品因违法上黑榜。近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1年第十批违法药品广告,七叶神安滴丸、宁嗽化痰丸等12种药品的违法广告被曝光。这12种被曝光违法广告的药品为七叶神安滴丸、参蛾温肾口服液、宁嗽化痰丸、益气聪明丸、罗珍胶囊、那如三味丸、复方仙鹤草肠炎片、结石通茶(玉石茶)、冠通片、七十味珍珠丸、芯安迈通(冠通片)、恒古骨伤愈合剂。其中,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七叶神安滴丸,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的参蛾温肾口服液,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试分析,国家禁止发布药品广告的类型以及禁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对社会的危害。

答案: 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1)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3)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4)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危害: 1. 耽误病情, 增加患者痛苦

2. 增加患者开支,加重经济负担

3. 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不利于公平竞争

4. 造成医疗事故,危及公众健康

案例四

患者,女,34岁。因咳嗽、发热2天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内注射链霉素0.5g。10分钟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继而抽搐、昏迷,即行紧急抢救,40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该院未对患者作皮试就行注射,是院方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析:

1、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国家药典规定和护理规范中都有说道链霉素要做皮试,该医院未按规范作皮试的行为是导致有过敏体质的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是有责任的,故这起事件属于医疗责任事

故。

2、 如果是医疗事故,应属于几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五、案例分析:(共30分)

1、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 3年后,出现口腔炎临床表现。去某省级医院就诊,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的诊断书。

请问:该诊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15分)

答:否。原因:(1)职业病诊断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因此省级医院不知是否被批准。

(2)诊断职业病,应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1) 病人职业史;2)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评价;3) 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评价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该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病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此案例不满足以上条件,所以无效。

2、病员男40岁,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3000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CT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15分)

2. 答: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5.传染病的控制包括:(1)控制传染源。(2)切断传播途径。(3)宣布疫区。(4)对尸体的处理。(5)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6.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

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末满擅自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2)对除艾滋病人、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两日内作出明确诊断。(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亲密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5)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1、 怎样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答:(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2、 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

答: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①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③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几项?

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有11项,分别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4、 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目前,我国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奉献的,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是供血浆者有偿提供的。因此,无偿献血

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献血法》还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这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传播疾病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5、 采供血管理规定有哪些?

答:(1)采血规定 《献血法》规定,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献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血站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制,不得单采原料血浆。

(2)供血规定 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保证质量。《血站基本标准》明确规定,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和许可证号。血液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特殊血型需要,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外省协商调配的血液,需方血站再次检验合格后,提供给医疗机构。

6、 《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疫情控制的规定?

答:(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2)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4)甲类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5)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3、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4、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简述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职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6、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答: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四、四川省资阳市2005年7月陆续发生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病例。自6月24日至7月21日,四川省资阳市第一、二、三人民医院陆续收治了20例不明原因疾病。病人发病初期均出现高热、乏力,伴恶心、呕吐;后出现皮下淤血、休克等症状。截至7月21日,有9例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例病人出院,10例病人仍在住院治疗中。患者分布在资阳市雁江区、简阳市的12个乡镇15个村。病例呈散发,病例之间没有明显流行病学关联性。病人全部为农民,年龄在30岁至70岁之间。病人密切接触者中无人发病,没有发现传染现象。确切的病因还需进一步查明。目前,实验室检测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发病的患者,当地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组织医疗力量,全力以赴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死亡。卫生部、农业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派出联合专家组,赴四川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疫情控制处理工作。

问题:本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吗?为什么?对于此类疫情,应急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1. 应对类似事件,报告的时限和流程是怎样的?

答:1、本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处属于其中的第二类,即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并已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

2、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3、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被告人,必须在2小时以内向上级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时限为1小时,逐级上报。方式可包括电话、传真以及网络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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