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二、《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
三、《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法,是我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六、《煤矿安全规程》:由煤矿工业部于1986年2月15日颁布。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监局、煤矿安监局16号令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10月25日以总局令第10号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此次修订是以2004年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为基础的,新修改的内容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局第29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本次《规程》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共涉及14条。该《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八、《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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