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张某与妻⼦离婚⼀案件已经进⼊诉讼程序,经法院查明,在黄某夫妻⽣活期间,借债5000元⽤于⼦⼥⼊学费⽤。现在由于双⽅进⼊离婚程序,所以都不愿意承担这5000元的债务。这笔债务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活或为履⾏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以个⼈财产清偿:(1)夫妻双⽅约定由个⼈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的的除外。(2)⼀⽅未经对⽅同意,擅⾃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对⽅同意,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确未⽤于共同⽣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承担的债务。
婚前⼀⽅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笔债务应该由谁承担,⾸先必须对这笔债务的性质进⾏判断。这笔债务是在夫妻共同⽣活期间履⾏对⼦⼥的抚养义务所⽋下的债务,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财产进⾏偿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